学士学位授予说明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本办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的质量和诚信。
一、学士学位授权
1.申请学士学位授权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学士学位授权审批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向教育部提出申请。
2.教育部接受申请后,将对申请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授权。
3.教育部将按照《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授权结果进行宣布。
二、学士学位授予
1.学士学位授予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实施。
2.在授予学士学位前,应当通过资格审查和学位论文审查,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研究能力,确保授予的学士学位的质量。
3.授予学士学位后,由学校根据《高等学历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报告授予情况。
三、本办法所称的学士学位授权是指教育部对高等院校申请授权学士学位的审批,以及高等院校在获得教育部授权后开始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获得学士学位是经历一个人教育生涯中最重要的里程碑。
获得学位意味着个人在获得学位之前已经掌握了基本学问、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从本科生涯中获得的实践经验。
为促进学生发展,一些学校设置了一定的条件来授予学士学位。
一般而言,要获得学士学位,学生需要先完成规定的学分,一般情况下学分至少在120到128之间,其中包括该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
此外,学生还需要取得一定的成绩,平均成绩不低于2.0,最低学分不低于2.0。
此外,大多数院校还要求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完成一篇学士毕业论文,将专业知识系统化,并就特定课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提出原创性的解决方案。
此外,接受学士学位的学校还要求学生参加实践和实习项目,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能力。
在实践项目中,学生不仅要遵守有效的行业标准,还要使用系统的思维方法及问题解决的方法,并能够在实践中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
总之,学校对学士学位的要求非常严格,学生需要完成学术学习、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同时取得相应的成绩,才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毕业情况说明【模板】

毕业情况说明
兹有学生(性别,学号,身份证号),于年月至年月在XX大学部(院/系),专业,四年制,本科学习。
该生入学至今无违纪情况发生,学业进展顺利。
现已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即将获准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
如无特殊情况,只需在~学年春季学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且在毕业离校前无违纪情况发生即可毕业,并将于年7月获得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其学历信息将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予以注册;学位信息将在教育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平台”予以注册。
特此说明!
部(院、系)XX大学教务部(盖章)(盖章)
联系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最新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其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的规定,从199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士学位证书将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分开制发(转载于: : 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材料)。
【词性分解】名词(学士)+名词(学位)+名词(证书)【词义】学士:现多指一种学位名称;学位: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证书:证书是指表明(或帮助断定)事理的一个凭证。
合起来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了学士的规定标准的一个凭证”的意思。
【例句】小明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学士学位证书。
学士学位证书制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所发学位证书的规格质量,学士学位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二、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封面颜色为墨绿色,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下部印有“学士学位证书”字样;内页按学位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三、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1.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决定后,方能发给学士学位获得者。
2.学士学位证书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按不同的学士学位授予对象分别编号,并组织专人用毛笔或钢笔,正楷填写,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个别单位没有钢印的可盖红色单位印章),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3.学士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在学术上已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证件,不得作其他用途。
如发现证书有涂改者,不再有效。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三稿)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修改说明201404028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修改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文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艺术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具有下列条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达到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四)学业成绩优良,以符合学生毕业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或以上)的所有课程的有效成绩为准计算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且此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6;(五)学校学位外语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及格。
不同专业的学位外语课程对应如下:(1)艺术类专业:《大学英语(艺术类)Ⅳ》;(2)英语专业:《综合英语Ⅳ》或《综合英语(中美)Ⅳ》;(3)日语专业:《中级日语Ⅱ》;(4)其他专业:《大学英语Ⅳ》或《大学英语(中美)Ⅳ》。
第四条已毕业,但因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学位外语成绩未达要求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修读后,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因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受处分后的学习中取得下述成绩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获校级一等奖学金;(二)参加省级及以上的A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三)毕业前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四)毕业前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
学位授予证明(精选多篇)

学位授予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学位授予证明学位授予证明是刚毕业的本科学生,我的学位证因为差错,刚刚拿到,但是学校告诉我,本应该在档案里的学位证授予证明由于档案已转至天津市(我家,我的大学在成都)无法放进去,所以直接给我了,但是这样就有顾虑了,因为我查了下,学位证不像毕业证,学位证是无法查询真伪的,如果档案里连证明都没有了,这和假证有什么区别呢。
我还没有到天津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打算这周去,去的话证明能委托他们放进档案么,或者帮我解答下我该怎么做,这个重要吗?完全可以,别说学位证就是等级证都可以放,只要天津就业指导中心验证确认是真的就可以给你入档.实在不放心那你就去国务院学位认证中心认证,是真的,学位办可以给你开证明的.我是天津理工的,刚毕业,这个证明应该不是学生找老师开的,应该是学校办的事情。
你应该去你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每个学院都有,问问怎么补办。
假期老师不一定在,但是你也得去看看,也可以去活动中心二楼问问,那是办全校学生事情的地方。
追问我去教务处问了,说让我去档案馆,可是档案馆的章不管用,教务处老师说学校压根没开过这样的证明,不过有的学校就有,活动中心二楼是不是只能去教务处问?回答这个证明是有的。
应该是盖得学校领导的章。
放在档案里。
因该是两份学校和学院都有。
你的可能落下了。
这个事去得学校领导盖章的,假期可能办不了。
得等开学。
你最好还是让你们学院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帮你一下,你自己应该办不了。
学位授予证明需要毕业院校开,你有没有学位,在教务处一查就知道。
他们不会给你开的。
再说证书上的编号也是唯一的。
你档案里没有处分,教务处肯定有底埃补办-学-位-证书要教务处开证明。
开学历证明的要到学校落实呢?学校有关系不一定行,也有的单位不查,走一步算一步,先开了再说。
只能祝你好运了。
学士学位证要4年读完拿到手学校才肯给开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但是寄材料对方学校要求有那证明,应该怎么处理?容易,在学校给你开的在读证明中明确写明,你即将在什么时间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就ok了,外方学校认学校开出的这个证明,那么多还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在大四毕业时就走了,大家都是这样开出来的,你也不会例外,去学校开了就寄出,你的录取不会因为这个被卡住的。
学士学位证明(精选多篇)

学士学位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学士学位证明学士学位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学〔1991〕24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分开制发的通知》的规定,从1992届应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士学位证书将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分开制发。
名词 certificate no. 证书号photo of the bearer and the seal(steel) of 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姓名, 性别, born in 出生年月,majored in 专业 in the department of 系 from 入学年月 to 毕业年月. having completed all the curricula stipulated in the four-year teaching program and satisfied all requirements, he/she has been granted graduation. upon due examination it is fou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articles of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china on academic degrees . he/she is hereby granted bachelor’s degree of 学位.chairman of evaluation committee of academic degrees(seal) :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 the seal(steel) of china foreign affairs universitydate of issuance :第三篇:学士学位证书证明格式证明,是,身份证号发。
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

海南师范大学关于
授予学士学位的若干补充规定
对专业成绩突出、代表学校参加各类专业竞赛取得较好成绩、或在本专业有突出的创新能力表现,仅具有下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学生:
第一:外语等级考试未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者;
第三:曾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者,
第三:曾经试读者
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二、参加本专业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者:
1、竞赛项目
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竞赛;
②本专业学术或技能大赛(组织单位须至少有同级教育行政单位或本专业权威学会发证)
2、取得名次:
①获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
②获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③集体项目的个人在团体中的排名:国家级一等奖前5名,国家级二等奖前4名,国家级三等奖前3名;省级一等奖前2名,省级二等奖前1名。
三、在校学习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论著者:
1、在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出版本专业著作独著一部或合著(前三名)两部;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品两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作品一篇(第一作者)以上。
四、考试严重违纪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上述学生须经学院学位委员会研究推荐,并张榜公示三天方可生效。
学位授予证明(精选多篇)

学位授予证明(精选多篇)学位授予证明是刚毕业的本科学生,我的学位证因为差错,刚刚拿到,但是学校告诉我,本应该在档案里的学位证授予证明由于档案已转至天津市(我家,我的大学在成都)无法放进去,所以直接给我了,但是这样就有顾虑了,因为我查了下,学位证不像毕业证,学位证是无法查询真伪的,如果档案里连证明都没有了,这和假证有什么区别呢。
我还没有到天津就业指导中心报到,打算这周去,去的话证明能委托他们放进档案么,或者帮我解答下我该怎么做,这个重要吗?完全可以,别说学位证就是等级证都可以放,只要天津就业指导中心验证确认是真的就可以给你入档.实在不放心那你就去* *中心认证,是真的,学位办可以给你开证明的.我是天津理工的,刚毕业,这个证明应该不是学生找老师开的,应该是学校办的事情。
你应该去你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每个学院都有,问问怎么补办。
假期老师不一定在,但是你也得去看看,也可以去活动中心二楼问问,那是办全校学生事情的地方。
追问我去教务处问了,说让我去档案馆,可是档案馆的章不管用,教务处老师说学校压根没开过这样的证明,不过有的学校就有,活动中心二楼是不是只能去教务处问?回答这个证明是有的。
应该是盖得学校领导的章。
放在档案里。
因该是两份学校和学院都有。
你的可能落下了。
这个事去得学校领导盖章的,假期可能办不了。
得等开学。
你最好还是让你们学院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帮你一下,你自己应该办不了。
学位授予证明需要毕业院校开,你有没有学位,在教务处一查就知道。
他们不会给你开的。
再说证书上的编号也是唯一的。
你档案里没有处分,教务处肯定有底埃补办-学-位-证书要教务处开证明。
开学历证明的要到学校落实呢?学校有关系不一定行,也有的单位不查,走一步算一步,先开了再说。
只能祝你好运了。
学士学位证要4年读完拿到手学校才肯给开学士学位授予证明,但是寄材料对方学校要求有那证明,应该怎么处理?容易,在学校给你开的在读证明中明确写明,你即将在什么时间获得学士学位证书,就ok了,外方学校认学校开出的这个证明,那么多还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在大四毕业时就走了,大家都是这样开出来的,你也不会例外,去学校开了就寄出,你的录取不会因为这个被卡住的。
学士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学士学位单位授予审核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学科门类分别授予:文学、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业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其课程学习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独立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实践等其他毕业设计环节、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达到学- 1 -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并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生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已解除或降低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
第四条第三条中任何一款不合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限内,学生未达到毕业要求,离校后两年内回校重修达到毕业规格要求者,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随最近一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应届修业期满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递交《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书》,不在规定时段内提出并递交申请书,将不能进入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七条各系学位评定领导小组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名单和不授位名单按规定期限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八条各分委员会对各系初审名单,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授位条件名单,按规定期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09〕73号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盐工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稿)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修订稿)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 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外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规定标准。
其中:
(1)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两专业(普本)学生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通过外语专业四级且专业八级考试达50分(含50分)以上;
(3)中外合作班学生雅思考试成绩达5.0以上;
(4)艺术学院、博雅学院的学生和单招班的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5)少数民族班学生可以选修外语,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
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或选修《大学语文》和《中国历史》两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
(6)其它专业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60分(含360分)以上;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划定的分数线。
4. 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6(不含1.6)。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 考试(含考查)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3. 除考试违纪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 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 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二级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初审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经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
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造册,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审签,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关于特长生学位授予:
1. 特长生,是指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有成绩的毕业生。
主要包括艺术特长生、科技特长生、体育特长生以及优秀就业生。
优秀就业生主要是指当年优秀就业的学生,如考取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村官等;除优秀就业生外,其他特长生主要是指代表学校参加竞赛活动,并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在某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同学。
2. 特长生学位授予由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
3. 特长生未能通过当年毕业资格审查,不可以授予学位。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特长生可申请破格授予学位:外语成绩未能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或平均课程学分绩点未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5. 特长生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申报人数严格控制在当年应毕业生人数的1%以内,一年进行一次,过时不补。
第五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委员会评定复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学位证书不补发。
遗失学士学位证书者,经确认可
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七条学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讨论学生学位授予问题。
第八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根据国家、江苏省和学校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学位授予率暂不超过本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70%。
第九条本条例自2009级学生毕业之时起试行。
届时原“盐工发〔2006〕74号”中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终止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