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都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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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法律法规: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小编希望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我们都知道,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有些企业就会选择发行公司债券来渡过此次危机。

证券公司通过发行债权而来索取报酬的,让人们用投资证券的方式来获得利益。

而对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尤其特定的要求及步骤程序。

那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公司债券发⾏其实就是债券发⽣转换的⼀个过程,但是发⾏公司债券也是需要满⾜⼀定的条件才能够进⾏的,⽽公司债券发⾏的⽅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公司债券发⾏是具有很重要的作⽤的,所以我国对于公司债券发⾏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公司债券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的法律规定公司债券发⾏是指公司债券从发⾏者⼿中转换到债券投资者⼿中的过程。

公司发⾏债券的实质是以负债⽅式向社会公众筹措资⾦。

发⾏公司债券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这些条件涉及债券总额、债券利率⽔平、公司净资产数额、公司盈利⽔平、政府产业政策等。

公司债券的发⾏⽅式包括直接发⾏和间接发⾏两种。

直接发⾏是公司直接向投资者发⾏债券。

其发⾏成本低,⽆需公开财务资料,但发⾏量和社会影响较⼩。

间接发⾏是公司通过证券发⾏中价机构向投资者发⾏债券。

具体⽅式有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

相关法律规定:第⼀百五⼗四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约定在⼀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条件。

第⼀百五⼗五条、发⾏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的⽤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价格、发⾏的起⽌⽇期;(⼋)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百五⼗六条、公司以实物券⽅式发⾏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签名,公司盖章。

第⼀百五⼗七条、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记名债券。

第⼀百五⼗⼋条、公司发⾏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取得债券的⽇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式;(四)债券的发⾏⽇期。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

九月下旬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力测试(附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共60题,每题1分)。

1、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O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O 以上通过。

A、董事会;1/2B、股东大会;1/2C、董事会;2/3D、股东大会;2/3【参考答案】:D2、上市公司配股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平均在O以上。

A、10%B、6%C、7%D、11%【参考答案】:A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O时,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1/2B、1/4C、1/3D、1/54、投资者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购买,然后根据投资者的申购价格,按照价格优先,同价位时间优先的顺序从高位到低位依次排队,当认购数量恰好等于发行数量时的价格,即为发行价格,以这种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是:OOA、网上竞价发行B、网上定价发行C、法人配售方式D、认购证方式【参考答案】:A5、1998年O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国家就不再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批准。

A、《公司法》B、《证券法》C、《证券交易法》D、《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参考答案】:B6、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OoA、咨询公司B、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C、证券公司D、培训公司【参考答案】:B7、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

A、1/2B、1/3C、2/3D、3/4【参考答案】:C8、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发行时,由O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A、董事会B、董事长C、股东大会D、总经理【参考答案】:A9、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商应在()中说明内核情况。

A、推荐函B、招股说明书C、发行公告D、法律意见书【参考答案】:A10、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OOA、超额抵押B、备用信用证C、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D、现金抵押账户【参考答案】:B11、运用可比公司定价法时采用的比率指标P/B代表OOA、市盈率B、市净率C、负债率D、利润率【参考答案】:B12、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O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公司债的发⾏条件对于公司发⾏公司债券很多⼈都存有误解,只要公司发⽣资⾦链短缺问题就可以通过发⾏债券缓解。

这是⼀种错误的想法,⾸先有其资格的必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次还需要满⾜多⽅⾯的要求。

下⾯就由店铺的⼩编为⼤家介绍介绍公司债券发⾏数额及其发⾏条件,以供⼤家了解。

1、《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公开发⾏公司债券:(1)最近三⼗六个⽉内公司财务会计⽂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违法⾏为;(2)本次发⾏申请⽂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3)对已发⾏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4)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条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也可以⾃主选择仅⾯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1)发⾏⼈最近三年⽆债务违约或者迟延⽀付本息的事实;(2)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评级达到AAA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法》第⼗六条公开发⾏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六千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付公司债券⼀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公司债券筹集的资⾦,必须⽤于核准的⽤途,不得⽤于弥补亏损和⾮⽣产性⽀出。

上市公司发⾏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是企业的债权⼈,债券持有⼈有权按期收回本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的购买资产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作出的决议,除应当包括《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等。

定向可转债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事项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成为了一种非常重要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的融资和投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文将对该指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和特点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义和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企业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务工具,具有债务和股权的双重属性,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转换为公司股票。

这种债券的特点是:首先,它具有固定的利率和到期日,类似于普通债券;其次,它具有转换为股票的权利,如果转换后的股票价格高于债券面值,则持有人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监管要求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监管要求。

该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发行前的审批要求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前,企业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评级报告、律师意见书等。

上交所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发行。

2、发行后的信息披露要求企业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这些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债券转股的管理要求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操作,并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债券转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风险管理要求企业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当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债券发行和转股的风险可控。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表现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市场上的表现。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8
【摘要】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总页数】5页(P37-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
【相关文献】
1.我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若干问题的研究 [J], 王莉
2.崇达技术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J], ;
3.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J], 刘月兰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J], ;
5.景旺电子公开发行9.7亿可转换公司债券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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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在金融市场中,债券是一种常见的投资工具。

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是一类特殊的债券,它具有一定的可交换性。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并探讨其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1. 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债券,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持有人在发生公司破产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换言之,持有人将比普通股东更早得到钱款补偿,降低了投资风险。

2. 可交换权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可交换债持有人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股份。

这样的特殊权益为持有人提供了额外的投资方式,并在公司股价上涨时收获更多利润。

3. 利息权持有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投资者享有根据约定获得的利息权益,这也是债券投资的一个主要吸引因素之一。

利息权使得投资者能够在债券到期前获得一定的收益,使投资更具吸引力。

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义务1. 偿还本金和利息与所有债券一样,上市公司可交换债面临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公司需要按时足额偿还到期的债券本金,并根据约定支付利息。

这是公司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投资者对公司信用评级的重要关注点。

2. 提供交换股份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持有人选择行使可交换权利,公司有义务提供相应数量的普通股份进行交换。

公司需要及时处理转股申请,并确保交换过程的顺利进行。

这体现了公司作为债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企业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披露与债券相关的重要信息。

这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重大变动等,以保证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债券的风险和收益。

三、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影响1. 增加融资渠道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为公司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相比于一般债券,可交换债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增加公司的融资额度,有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和扩张计划。

2. 降低融资成本可交换债的可交换权使得持有人在股价上涨时享有转换权益,增加了债权投资的吸引力,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融资成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本规则所涉专门语,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条可转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A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网发行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0.2%。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第七条申请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三)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四)上市公告书;(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七)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八)本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十条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

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在金融市场上,可交换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债券,它不仅具有债券的特点,还具有股票的特点。

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上市公司可交换债在资本市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什么呢?让我们逐一分析。

1.支付利息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持有者享有优先收取利息的权利。

根据债券条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向债券持有者支付利息。

而这个利息支付的义务是公司必须遵守的。

即使在公司发生困境的情况下,利息的支付也是债券持有者的基本权利。

2.转换为普通股可交换债的持有者在特定条件下(比如到期日前或者特定触发事件发生时)有权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普通股。

这项权利使得持有者可以共享公司未来增长的利润。

对公司而言,这也意味着未来可能增加的股东权益以及对现有股东的稀释风险。

3.偿还本金到期时,公司必须偿还可交换债的本金。

这是公司发行债券时对债券持有者做出的基本承诺。

而这个本金偿还的义务,也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

4.披露义务作为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债的公司有义务向债券持有者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

这是为了确保债券持有者可以根据真实、准确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5.公司治理权利持有可交换债的债券持有者在公司治理中也拥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参与股东大会、参与重大决策的投票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对债券持有者的保护,也是对上市公司合理治理的体现。

总结上市公司可交换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支付利息、转换为普通股、偿还本金、披露义务和公司治理权利。

这些权利义务构成了可交换债的基本特性,也是债券持有者和发行公司之间的重要契约。

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可交换债的权利义务可以帮助他们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种金融工具,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遵守这些权利义务也是维护公司声誉、稳定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举措。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可交换债具有灵活和多样的特点,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来选择投资可交换债,这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余地。

2019年企业管理知识练习题9719

2019年企业管理知识练习题9719

2019年企业管理知识练习题多选题1、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应当良好,符合()。

A.最近3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B.资产质量良好C.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D.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单选题2、法约尔把企业组织中的管理职能分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A.整合B.沟通C.控制D.指令多选题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

A.选举更换董事,决定董事会的报酬事项B.负责召集股东会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E.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单选题4、在一个施工企业中,如采用()模式,则纵向工作部门可以是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和人事管理部门等,而横向工作部门可以是项目部。

A.线性组织结构B.职能组织结构C.矩阵组织结构D.网络图单选题5、下列决策中,不属于财务管理基本内容的是()决策。

A.筹资B.投资C.经营D.利润分配多选题6、影响房地产营销组织模式决策的因素主要有()。

A.企业规模B.市场C.产品品质D.商品房物业类型E.物业管理单选题7、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状况等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多选题8、影响房地产营销组织模式决策的因素主要有()。

A.企业规模B.市场C.产品品质D.商品房物业类型E.物业管理多选题9、影响房地产营销组织模式决策的因素主要有()。

A.企业规模B.市场C.产品品质D.商品房物业类型E.物业管理多选题10、影响房地产营销组织模式决策的因素主要有()。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什么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什么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债券有什么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上市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经常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除了增发股票,向银行贷款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在市场利率低的时候,这种方式融资成本较低,比较受上市公司欢迎。

那么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小编通过整理的的有关知识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一、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一、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较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较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二、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1、作出决议或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要由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提出申请。

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记证明;(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经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4、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

5、公告公司债券募集方法。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3)债券的利率;(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公司净资产额;(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上市公司可转债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可转债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可转债披露规则上市公司可转债披露规则是针对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的金融工具,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披露。

可转债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文件: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债之前,需制定发行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发行批文等文件。

这些文件需要详细披露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用途、转股条件、利息计算方法、信用风险等信息。

2.发行公告: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交易所等渠道发布发行公告,公告中要包括可转债的发行信息、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转股价格、转股期限、利率、发行方式等重要信息。

发行公告一般需提前公布一段时间,以便给投资者足够的时间进行研究和决策。

3.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是可转债发行的核心文件之一,它包含了可转债的详细条款和条件,如转股价格、转股期限、利率、赎回条款等。

上市公司需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并提交给资本市场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行。

4.信披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债后,需要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定期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披露每年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公司运营情况、财务状况、债务情况等。

同时,还需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股东变更、重大合同、投资决策等。

5.定期报告: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交易所提交报告,报告中需包括可转债的发行情况、转股情况、赎回情况等,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债券转换情况的重要依据。

6.不披露的情况:根据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在发行过程中还需披露不得披露的情况,如商业秘密、商业计划、内幕信息等。

这些信息可能会对公司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得予以披露。

7.处罚和追责:上市公司在披露可转债信息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若披露虚假信息、滞后披露或未披露重大信息,将面临处罚和追责。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发行与申报第一节发行要求1. 发行主体应具备合法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2. 发行募集资金应与公司实际需求相符,用途明确合法。

3. 发行募集资金应符合监管机构的审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发行方式1.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

2. 发行人应根据市场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发行方式,并在发行计划中明确披露。

第三节申报与核准1. 发行人应按规定向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文件,并配备充足的信息披露材料。

2. 监管机构应严格审核发行申请文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经核准的发行申请,发行人应按时履行发行公告和其他相关事宜,并确保募集资金用途合规。

第三章债券交易第一节交易场所1.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平台也可进行交易。

2. 交易场所应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流畅进行。

第二节交易行为1. 投资者和交易机构应遵守交易规则,不得进行任何操纵市场行为。

2. 交易机构应保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市场行情。

3. 投资者应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的慎重选择投资标的,不得追逐短期利益。

第三节市场监管1.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监管,重点关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2. 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一节发行信息披露1. 发行人应在募集资金计划公告中详细披露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

2. 发行人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二节定期信息披露1. 发行人应按规定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变动等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三亿元;(四)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五)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应当用预备交换的股票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设定质押担保;(六)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七)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四、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面值每张人民币一百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换股的可交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上市公司可转债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可转债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可转债披露规则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可转债具有利息支付稳定、转股权益广泛、投资者风险可控等特点,对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都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可转债的披露规则进行了详细的制定和规范。

首先,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转债的相关信息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

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可转债的基本情况、发行价格、发行规模、募集资金用途、风险提示等。

通过及时公布这些信息,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因素和发展前景,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其次,上市公司可转债的披露内容还需要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股权购买资金移动使用及相关披露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在信息披露中,上市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和其他重要信息,以供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决策。

同时,上市公司需要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更新任何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三,上市公司可转债的披露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的原则,即平等、公平、及时、一致和适用。

不同的投资者群体应当在同一时间、同一信息源获得相同的信息。

上市公司不能有选择性地只向某些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也不能使用不正当手段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对于需要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有效的披露渠道,确保信息能够广泛传达给投资者,例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巨潮信息网以及其他指定渠道进行披露。

最后,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配备专门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信息披露制度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规则和流程得到有效实施。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的追踪审核机制,定期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披露规则要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流程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流程一、可转债简介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债券,具有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

它既有债务特性,又具备股权特性,可以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一种融资方式,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可转债,公司可以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开展新项目等。

二、可转债发行的意义与优势可转债发行对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一定的优势。

2.1 上市公司的意义与优势•融资渠道多样化:可转债发行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可以和股票融资相结合,增加公司的融资选择空间。

•降低融资成本:相较于股票融资,可转债的发行成本相对较低,可以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提升资本实力:可转债的发行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的发展空间和竞争力。

2.2 投资者的意义与优势•投资灵活性:可转债具有转换为股票的权利,投资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个人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转换为股票,灵活应对市场波动。

•安全性较高:相较于股票投资,可转债具有债券的保本性质,投资者的本金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证,风险相对较低。

•获得信托:投资者通过购买可转债,既可以获得债券的收益,同时也可能获得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所带来的股票价值提升的回报。

三、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流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过程需要经历多个环节,下面是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一般流程。

3.1 审议与决策上市公司首先需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发行可转债,以及发行的规模、期限等重要事项。

这一环节对于上市公司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市场需求以及风险管理等因素。

3.2 预披露与申报预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发行可转债的预先公告,包括发行计划、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信息。

预披露之后,上市公司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发行计划书、风险披露书等。

3.3 核准与注册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发行申请进行核准和注册。

核准是指对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注册是指将上市公司的发行信息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便进行后续的登记结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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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都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发行人申请报告;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日益完善,各行各业的法律法规也相应出台,就算是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也有其相应的实施办法。

那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都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呢?下面就由的小编针对此问题做相关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

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

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申报及核准程序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

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

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发行条款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

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

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

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发行与承销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三条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第三十五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赎回、回售和转股第三十七条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

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

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

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

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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