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强畜禽养殖减排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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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内政办发[2002]4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2]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区蓄牧业专项推进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区畜牧业专项推进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6号)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七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意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步伐,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区畜牧业发展的形势、任务和基本条件“九五”期间,全区各地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农区畜牧业得到稳步发展,在农村经济结构中和全区畜牧业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农民来自畜牧业的收入稳定增长。

截止2000年底,农区、半农半牧区牲畜存栏已达2137万头(只),其中大小畜1558万头(只)、生猪579万头,具备了稳定生产95万吨肉、50万吨鲜奶、18万吨禽蛋、3.5万吨毛绒的综合生产能力。

“十五”期间,我区农区畜牧业产值要实现占大农业总产值50%的总目标。

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以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农区畜牧业经济的四个转变。

一是要由自然放牧向舍饲禁牧转变;二是要由以粮为主向种养结合转变;三是要由利用秸秆向青贮养畜转变;四是由输出原料向输出成品转变。

通过实现全面、深刻的变革,初步实现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努力建设畜牧业强区,向畜牧业现代化方向迈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18〕10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兽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营造兽药行业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兽药行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的兽医室(药库)和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企业和单位要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防护水平,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二、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各盟市、旗县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相关企业和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隐患的排查、评估、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对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

一是兽药生产企业重点排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等隐患,发酵罐、混合设备等受限空间作业危害等隐患,设备操作机械性损害等隐患,输电线路老化、大宗农产品类原料和中药材储存火灾等隐患,固体含氯类消毒剂生产、储存等隐患。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牧业管理【发文字号】内农牧畜发[2013]6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3.04.01【实施日期】2013.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3〕6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 2013年畜牧业各项工作,我厅制定了《2013年内蒙古畜牧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3年4月1日内蒙古2013年畜牧业工作要点2013年要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把握率先实现畜牧业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认真落实全区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做大做强畜牧业”的工作思路,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着力推进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和信息化,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建设型畜牧业”,为草原增绿、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做出新贡献。

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抓好惠牧政策落实坚持产业发展与农牧民受益相结合,以政策补贴和重点项目为抓手,切实把各项惠牧政策落到实处。

1、抓好良种补贴政策落实。

突出抓好自治区政府1号文件涉牧三项补贴和国家畜牧良种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总结和评估1号文件惠牧政策执行效果,切实发挥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效应。

开展补贴政策专题自查和督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确保政策实施落到实处。

2、抓好畜牧业重点项目实施。

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菜篮子”畜禽产品生产和“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等重点项目落实,加大对优势产区的支持力度,扩大扶持规模和范围。

继续争取国家加大“内蒙古及其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投入,促进草原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规范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农牧业局: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活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为指导全区畜禽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压缩过剩屠宰产能,推动标准化、专业化生产,促进行业结构提升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现就规范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建屠宰企业屠宰畜禽种类超过2种或2种以上的,应在建厂初期按照不同畜禽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建设独立生产线,专家验收时一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对老旧屠宰企业(A证企业),其所在旗县区范围内已有其他相应屠宰畜禽种类定点屠宰企业的,原则上不予扩大屠宰畜禽种类范围。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当地定点屠宰企业设置实际,确需增加屠宰畜禽种类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增加的屠宰畜禽种类必须按照相应的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独立生产线,且生产设计要达到一定规模(年屠宰猪2万头以上、羊3万只以上、牛及其他大型动物3000头以上、禽类100万只以上)的年生产能力,由盟市组织专家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营业2年内年平均实际屠宰量要达到设计能力的50%以上,否则予以取缔该生产线;(二)原屠宰企业土地手续齐全,土地性质必须属工业或建设用地;(三)原屠宰企业当前动物防疫条件依然合格,或经整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四)新增屠宰生产线后,屠宰企业整体条件必须达到环保相关要求。

三、对老旧小型屠宰场点(B证企业),其所在苏木乡镇范围内已有其他相应屠宰种类定点屠宰企业的,原则上不予扩大屠宰畜禽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内政办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2018年2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试行)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畜禽规模、高效养殖,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现制定本标准,供参照执行。

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折算标准参照相关技术指导意见)。

相关情况说明:一、农区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以上标准。

二、在草原牧区放牧条件下饲养牲畜的牧民家庭牧场、专业养殖大户,不适用此标准;在牧区开展规模养殖的工商企业,设立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参照此标准。

三、自治区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适时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1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1〕129号2011年11月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相结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63吨标准煤/万元(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92吨标准煤/万元下降15%,比2005年的2.48吨标准煤/万元下降34.23%;“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000万吨标准煤左右。

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控制在85.9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6.7%;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4.9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9.7%;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4.4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3.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23.8万吨以内,比2010年下降5.8%。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内蒙古农村牧区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内蒙古农村牧区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内蒙古农村牧区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农牧科发[2013]53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发布日期】2013.03.18【实施日期】2013.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内蒙古农村牧区能源工作要点的通知(内农牧科发〔2013〕5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了更好地推动农村牧区能源建设,努力提高沼气利用率,发挥网点服务功能,优化项目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特制定2013年内蒙古农村牧区能源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时间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抓出成效。

示范点建设计划方案及技术联络员于三月底前报自治区农村生态能源环保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3年3月18日2013年内蒙古农村牧区能源工作要点2013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起步年,是我区农村牧区能源建设工作的转型年,也是农村牧区能源建设工作推向新阶段的关键年,为确保我区农村牧区能源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凝心聚力,提升队伍活力,强化队伍的执行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按时保质保量完成2013年建设任务,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工作思路2013年农村牧区能源工作继续坚持“管建并重,稳中求进,创新机制,强化服务,多能互补,讲求效益”的工作思路,以巩固建设成效、提高沼气利用率为目标,以优化项目管理,加快技术创新为手段,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二、主要任务(一)做精增量。

新建户用沼气坚持合理布局,继续示范推广商品化户用玻璃钢沼气池,努力提高建设质量。

全区新建户用沼气20500户,其中配套新建玻璃钢沼气池1万套;2011年度玻璃钢沼气池 5000余套;大中型沼气工程12座;小型沼气工程152座;村级服务网点400个;三沼综合利用示范点(盟市、旗县)建设17个。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1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17号2013年2月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提高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服务管理工作五保对象是农村牧区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牧区社会养老的主要平台。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中,通过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和实施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将五保供养由农村牧区集体福利保障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础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同时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快速发展与能力建设滞后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特别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性质不清、法人资格不明、管理体制不顺、管理经费没有保障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区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各地区务必要从健全完善农村牧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长远需要和推动五保供养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出发,认真梳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中心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内蒙古⾃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程项⽬建设技术指南(试⾏)为推动⾃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减排⼯程项⽬建设,落实总量减排要求,完成⾃治区 “⼗⼆五”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标,改善农牧区环境质量,根据国家《“⼗⼆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南。

⼀、治理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区)是污染治理的第⼀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养殖场(⼩区)所在地⾃然及周边环境、⼟地利⽤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平和经济承受⼒等因素选择最可⾏设计建设⽅案。

(三)分类指导原则。

针对养殖场(⼩区)的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养殖模式等不同特点,给出差别化的技术指导意见和要求。

(四)⽣态农业原则。

养殖产⽣的污染物全部得到综合利⽤或⼟地利⽤,污染物“零排放”,种养平衡,实现农业种植养殖循环经济。

(五)合理利⽤⼟地消纳原则。

⾃治区⼟地⼴袤,充分利⽤⼟地消纳的得天独厚条件,农⽥利⽤、林地利⽤或⼟地改造,可以实现投资少、效果好、零排放、全利⽤的综合最佳绩效。

⼆、建设依据GB 5084 农⽥灌溉⽔质标准;GB 7959 粪便⽆害化卫⽣标准;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877 有机-⽆机复混肥料;GB 50014—2006 室外排⽔设计规范;GB 50069 给⽔排⽔⼯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控制规范;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程技术规范;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1222—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程设计规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治区“⼗⼆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内政办发〔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依据草原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实施主体,应当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区域。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年度考核。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分别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嘎查村委员会签订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状。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嘎查村委员会,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者草畜平衡责任书,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体内容。

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签订后应当由旗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样本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统一制定。

第五条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当加强对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传教育,并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内容纳入嘎查村的村规民约。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9•【字号】呼政发[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告(呼政发[1996]17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呼和浩特市家畜家禽屠宰管理暂行规定》,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通告如下:一、我市市区及近郊的西菜园乡、巧报乡、西把栅乡、毫沁营乡、攸攸板乡,土左旗的察素齐镇,托县的城关镇、南坪乡,和林县的城关镇要首批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加强监督管理,确实落实生猪等畜禽检疫管理工作。

二、从事生猪等家禽屠宰实行许可证制度,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定点,已实行定点屠宰的地方应根据定点的原则和条件进行检查整顿,报家畜家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核准。

三、凡批准的定点屠宰场(点)要按照领取三证(兽医卫生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逾期不领的按私自屠宰论处。

屠宰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坚决取缔私自屠宰和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点)。

四、定点屠宰场(点)必须服从检疫人员的管理,接受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从大局出发,分工协作,互相支持,做好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农牧、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

六、对威胁、围攻、辱骂和殴打监督管理、检疫人员,妨碍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正文:----------------------------------------------------------------------------------------------------------------------------------------------------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天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决定(内党发〔1996〕6号1996年1月18日)农区(包括半农牧区、城矿郊区和林区,下同)畜牧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中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重要基础产业。

为进一步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提高畜牧业整体水平,增加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加快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达小康的进程,必须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

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快农区畜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机遇(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畜牧业取得了连续十一年丰收,连续七年牲畜总头数超过5000万头(只)。

1995年牧业年度,全区牲畜总头数达到了6065.71万头(只),创历史最好水平,畜牧业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农区畜牧业发展也很快,牲畜总头数由1990年的3109.1万头(只)发展到3331.29万头(只),增长7.2%,占全区牲畜总头数的58.33%;肉类、毛绒、鲜奶和禽蛋的产量分别占全区的79.4%、57.4%、55.1%、和97.4%。

农区畜牧业已成为相对独立的产业,成为全区增加畜产品有效供给、发展工业、繁荣市场、出口创汇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支生力军,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的有利条件很多。

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发展畜牧业高度重视,各族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热情不断高涨;二是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的蓬勃兴起,带动和促进了农区商品畜牧业的迅速发展;三是农区拥有大量的剩余粮食、农作物秸秆和其它农副产品,合理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将形成发展畜牧业的巨大潜力;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畜产品的需求将大幅度增加,畜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8〕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8〕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18〕1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节能减排“十三五”规划2018年3月“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确保实现自治区“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第一节“十二五”节能减排取得的成效“十二五”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决策部署,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节能减排,顺利完成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力地推进了经济转型升级提质,为实现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全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累计下降18.8%和31.85%,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强度下降到1.0吨标准煤/万元(按2010年不变价)。

2015年自治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83.56万吨、氨氮排放量4.6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23.09万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13.88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9.30%、13.78%、11.91%、13.33%,完成“十二五”任务的138%、143%、313%和229%。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为了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执业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曹丽丽电话:************邮箱:**************附件:1.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法活动)2.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动物诊疗机构)3.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业兽医)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乡村兽医、兽药经营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4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全面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无证经营、违规售药、非法行医、执业行为失范等违法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整治时间2016年5月至10月(为期6个月)。

三、整治范围和内容(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1.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重点检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4•【字号】内政发[1997]39号•【施行日期】1997.03.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7]39号1997年3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屠宰检疫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屠宰经营的家畜(猪、牛、羊),必须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家禽的定点屠宰工作适用本规定。

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适用《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从事家畜定点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

屠宰场(厂、点)的具体定点由盟市、旗县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畜牧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家畜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屠宰加工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组织实施屠宰法规和屠宰行政规章的执行;(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场(厂、点)执行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核发《屠宰许可证》;(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屠宰场(厂、点)屠宰加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在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组织实施屠宰检疫、检验规程和检验印章管理;(六)负责屠宰加工的其他有关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1〕113号2011年9月2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农畜产品(含水产品,以下统称农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区是国家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依托区位优势和绿色草原品牌优势,粮食、蔬菜、畜产品、乳制品等主要农畜产品在保障区内消费的同时,还销往全国各地和一些国家、地区,在全国农畜产品市场和消费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和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焦点。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直接影响着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好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能力滞后,标准化程度低、经费短缺、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把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转变增长方式的重大举措,作为自治区实施“三化同步”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7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7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79号2008年9月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当前,全区减排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减排任务繁重而又艰巨。

为确保完成2008年和“十一五”全区减排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把减排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硬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从去年至今年上半年,通过采取一系列减排措施,我区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保持了“双降”态势,但实际完成情况与“十一五”减排目标要求相差甚远。

到今年上半年,“十一五”时间已经过半,但全区二氧化硫减排仅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6.6%,后半段的减排任务非常艰巨。

特别是在自治区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会随之大量增加,减排形势更为严峻。

同时,结构性减排的空间越来越小,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如再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全区“十一五”减排目标将很难完成。

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关于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针对当前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约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3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3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3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管理,规范屠宰市场秩序,确保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重要性实施畜禽定点屠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的迫切要求,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严格对照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定点屠宰管理的各项要求,全面排查薄弱环节,认真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加强执法检查,着力完善长效管理,进一步提升包头市定点屠宰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职能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工作的有效管理,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商务厅有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担负起领导责任,各地区的商务部门(综经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百姓关注度高的工作。

各有关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牢牢把握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标准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6]8号)精神,2016年,我区将继续开展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根据农业部核定的我区参与创建的养殖场数量,全区拟安排27个创建名额,并制定了《内蒙古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本年度示范创建工作,以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按照修订后的验收评分标准和既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养殖场报自治区农牧业厅。

在盟市开展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期间,我厅将派出专家进行示范创建的技术指导,并在盟市农牧业主管部门上报验收结果后开展抽查复核,将符合条件满足要求的示范创建场上报农业部。

请认真研究《方案》,紧密结合家庭生态牧场建设,根据《方案》要求和各盟市分配的示范创建场数量,务必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场备选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农牧业厅,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471—6652241邮箱:***************附件:内蒙古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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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各畜禽养殖场(小区):为更好推进自治区“十二五”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建设和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补助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现就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原则(一)引导养殖专业户改变养殖模式,向规模化养殖模式转变。

(二)减排项目建设按照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土地消纳,综合利用优先,符合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承担污染物减排主体责任,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积极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

畜禽养殖法人单位可向自治区和盟市有关部门申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项目建设要求(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达到一定养殖规模,并经当地农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减排项目备案的奶牛、肉牛、生猪、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要求: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生猪≥5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

(二)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南》技术要求建设。

工程包括:粪便堆存场所、堆肥场所及设施、有机肥生产设施;污水/尿液储存池,污水/尿液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设施;沼气生产、贮存设施;废物治理和利用有关的附属工程。

不包括畜禽棚舍扩建改造、运动场、土地。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委托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设计、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实施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三、项目建设验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验收。

含有机肥生产、污水/尿液深度处理、沼气工程的项目由自治区环保、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盟市环保、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向上级环境保护、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环保、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盟市验收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畜禽养殖法人单位验收申请后,首先进行材料审核,然后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现场技术核查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将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

(三)项目验收结论将作为盟市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项目资金申请(一)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为列入环境统计并已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需列入年度减排计划,国家、自治区级重点项目,削减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二)自治区环保、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大小、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工程质量等核定补助资金数额。

一般补助资金不超过减排工程总投资的50%。

(三)申请补助资金应满足以下条件:1.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合法经营、正常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说明材料;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法人单位的减排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已到位;3. 已有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设计和建设方案。

五、项目建设监督(一)养殖场(小区)要保证减排工程正常运转,建立规范的减排台账,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减排现场核查。

(二)养殖场(小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养殖规模和建设内容,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项目申报资格,并不予安排今后的补贴项目。

(三)减排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营私舞弊、玩忽职守,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南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指南为推动自治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治理,技术指导减排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总量减排要求,完成自治区“十二五”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改善农牧区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编制原则(一)明确责任主体原则。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

根据养殖场(小区)所在地自然及周边环境、土地利用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力等因素选择最可行设计建设方案。

(三)分类指导原则。

针对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养殖模式等不同特点,给出差别化的技术指导意见和要求。

(四)生态农业原则。

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全部得到综合利用,污染物“零排放”,种养平衡,实现农业种植养殖循环经济。

(五)合理利用土地消纳原则。

自治区土地广袤,充分利用土地消纳的得天独厚条件,农田利用、林地利用或土地改造,可以实现投资少、效果好、零排放、全利用的综合最佳绩效。

二、编制依据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 525 有机肥料;NY 884 生物有机肥;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69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HJ 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NY/T 1168—2006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 667-2003 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 1220-2006 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 1221-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2—200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三、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作为自治区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减排工程项目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管理与减排核查核算的技术依据。

四、奶牛、肉牛养殖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建设技术要求奶牛、肉牛养殖主要污染物来源于养殖产生的粪便、尿液以及栏舍、挤奶站等冲洗产生的污水。

奶牛每头每天产生粪便20~30kg,污水/尿液约50 kg;肉牛每头每天产生粪便15~20kg,污水/尿液约20 kg。

奶牛、肉牛养殖场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按照粪便和污水/尿液两个主要环节进行控制和治理。

清粪方式均为干清粪,粪便处理方式从简单到复杂,分为三种方式。

一是先储存,然后定期清运进行土地利用;二是先堆肥处理,然后进行土地利用或售给有机肥厂生产商品有机肥;三是独立生产商品有机肥。

污水/尿液处理方式从简单到复杂,分为三种方式。

一是先储存,然后定期进行土地利用;二是进行厌氧处理,处理后污水进行土地利用;三是进行深度处理,出水全部利用于农业利用。

根据不同的粪便处理方式和污水/尿液处理方式,养殖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治理工艺可分为九种,结合养殖规模、消纳土地面积、周围环境、资金实力、粪便和污水/尿液储存条件等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治理工艺。

九种治理工艺分别为:第一种是粪便堆放+污水/尿液储存+土地消纳;第二种是粪便堆放+污水/尿液厌氧处理+土地消纳;第三种是粪便堆放+土地消纳+污水/尿液深度处理+出水全部利用;第四种是粪便堆肥+污水/尿液储存+土地消纳;第五种是粪便堆肥+污水/尿液厌氧处理+土地消纳;第六种是粪便堆肥+污水/尿液深度处理+出水全部利用;第七种是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污水/尿液储存+土地消纳;第八种是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污水/尿液厌氧处理+土地消纳;第九种是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污水/尿液深度处理+出水全部利用。

减排核查核算治理工艺一“粪便堆放+污水/尿液储存+土地消纳”可认定化学需氧量去除率90%、氨氮去除率70%。

工艺九“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污水/尿液深度处理+出水全部利用” 可认定化学需氧量去除率100%、氨氮去除率100%。

其他工艺可认定化学需氧量去除率在90%—100%、氨氮去除率70%—100%之间。

(一)治理工艺选择与适用条件1、粪便和污水/尿液的利用方式主要为土地利用,可采用农田利用、林地利用或土地改造利用,但必须保证有足够土地面积消纳。

消纳土地面积要求每存栏1头奶牛(0.5头出栏肉牛)不少于2.5亩土地。

2、养殖规模较小的养殖场(小区)优选治理工艺一。

3、养殖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小区)鼓励选用治理工艺九。

4、当地处严重缺水地区、供水成本较高时选择污水/尿液深度处理工艺,污水/尿液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

(二)技术要求1、清粪方式为干清粪。

2、粪便全部土地消纳处理或生产商品有机肥,污水/尿液全部土地消纳处理或深度处理全部利用。

养殖场无粪便乱堆放,无污水/尿液地下渗漏,无污水/尿液排放口。

3、粪便堆放场围堰和地面为防渗混凝土防止粪便溢流和渗漏,建设防雨棚,顶棚材料可选石棉瓦、彩钢瓦等,立柱可选砖混、钢结构等。

粪便堆放场总容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粪污的总量,确保不外溢造成污染。

一般情况下,粪便堆场有效使用容积要求每头奶牛(存栏)不低于0.5m3,每头肉牛(出栏)不低于1m3。

粪便堆肥可采用机械翻堆、条垛式主动供氧、转筒式等机械堆肥方式,也可采用自然堆肥。

粪便堆肥场地面积要满足堆肥需求。

4、污水/尿液储存池污水/尿液储存池可选用防渗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小于P6级或达到同等防渗效果的其他防渗材料。

建设防雨棚,顶棚材料可选石棉瓦、彩钢瓦等,立柱可选砖混、钢结构等。

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根据储存期(储存时间)确定,总容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养殖场所产生污水/尿液的总量,确保不外溢造成污染。

一般情况下,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应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量。

每头肉牛(出栏)不低于3m3,每头奶牛(存栏)1.5 m3。

污水/尿液厌氧处理时,厌氧池容积每头奶牛(存栏)不少于0.5 m3,每头肉牛(出栏)不低于1 m3。

5、输送管道(沟渠)防渗要求渗透系数小于1×10-7 cm/s。

6、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污水/尿液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

7、有机肥生产必须有专业成套设备,应符合NY 525 《有机肥料》的要求。

8、污水/尿液厌氧-好氧-深度处理系统应符合HJ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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