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合集下载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4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遂于同年5月16日凌晨,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案件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三、案件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1)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闯入其家中,并持刀将其杀害,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2)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3)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张某在案发前与李某发生纠纷,怀恨在心,故意持刀闯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张某是否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但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主动投案,表示愿意接受调查。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刀杀害李某的事实。

(3)张某投案后没有逃避侦查、审判。

张某在投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逃避侦查、审判。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案例启示1.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市某公司职员被告:李四,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案由:合同纠纷二、事实与证据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的一台机械设备租赁给李四所在的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赁期满后,机械设备应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张三。

合同中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2019年4月,张三将机械设备交付给李四所在的公司使用。

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多次联系李四要求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直至2019年12月,机械设备故障严重,无法继续使用。

张三再次联系李四,要求其维修或更换设备,但李四仍置之不理。

2020年1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所在的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并要求李四承担连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张三提供了以下证据:1. 《设备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关系;2. 机械设备使用记录,证明设备在租赁期间出现故障;3. 与李四的通话录音,证明李四在设备出现故障时推脱维修责任;4. 相关维修费用凭证,证明张三为维修设备已支付的费用。

李四所在的公司则辩称,设备出现故障是由于张三使用不当造成的,且张三在设备出现故障后未及时通知其维修,因此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所在的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所在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维修设备,导致设备无法继续使用,已构成违约。

张三要求李四所在的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李四作为李四所在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经营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其在设备出现故障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其行为构成对公司违约行为的直接参与。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法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7年,开发商与某市某区政府签订了《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出让面积为10000平方米,出让年限为70年。

2008年,开发商取得了某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始进行项目建设。

2009年,开发商完成了项目建设,并取得了某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在项目验收过程中,某市某规划局发现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筑设计,擅自修改了建筑设计方案;2.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扩大了建筑面积,超过了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3.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建设。

针对以上问题,某市某规划局依法对开发商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然而,开发商对行政处罚不服,向某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开发商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某市某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扩大建筑面积、减少绿化面积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分析1.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扩大建筑面积、减少绿化面积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李某曾于一个月前在市中心的某商场实施过盗窃行为,遂将其抓获。

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盗窃的动机、手段和过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1. 盗窃动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

他了解到商场内的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失窃率较低,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 盗窃手段:李某事先观察了商场布局,选择了人流较少的时段,利用商场内的试衣间作为掩护,趁顾客试衣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柜台抽屉,盗走了价值10万元的金银首饰。

3. 盗窃过程: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多次更换衣物,以避免被监控摄像头捕捉到。

在逃离现场时,他还故意将作案工具丢弃在附近,以掩盖其罪行。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犯罪形态: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被保安发现而中止了盗窃行为,但随后又继续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中止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被保安发现而被迫停止。

3. 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共犯,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本案中,李某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其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三、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一。

某人因为感情纠纷,持刀将前女友刺伤,导致其受伤。

该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请分析其构成要件并给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依据。

答案,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案例二。

甲某因为经济困难,趁夜深人静,潜入某商店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000元。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案例三。

某公司老板因为欠薪问题,多次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生活困难。

请分析老板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名,并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答案,老板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案例四。

某人因为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受伤。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例五。

某人因为个人恩怨,故意放火烧毁他人房屋,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放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有放火的故意;放火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他人住宅或者他人财物。

六、案例六。

某人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实施了诈骗行为。

请分析其构成的犯罪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答案,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骗取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案例七。

某人因为报复社会,多次实施爆炸恐怖袭击,造成严重社会恐慌和财产损失。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司考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2019年3月,张三因急需用钱,便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3月15日,张三潜入邻居李四家中,盗走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

李四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将张三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三盗窃现金5000元、金项链一条,属于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刑罚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三具有以下从重情节:(1)入户盗窃,侵犯他人住宅安宁,社会危害性较大;(2)多次盗窃,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3)盗窃他人财物后,未及时归还,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

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对张三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3. 案例启示(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本案中,张三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是预防犯罪的重要途径。

(2)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盗窃犯罪。

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盗窃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3)加强家庭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品行。

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三、总结本案通过对“张三盗窃案”的分析,揭示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刑罚裁量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25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知名企业担任法务专员。

陈某自入职以来,工作认真负责,深受领导好评。

然而,在一次法律考试中,陈某因为涉嫌作弊被学校查处,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以下是陈某涉嫌作弊的详细情况:1. 陈某在考试前,利用职务之便,向同事索要了一份考试试题及答案。

2. 陈某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拍摄试题及答案,并传送给其他同学。

3. 部分同学收到陈某传来的试题及答案后,将其抄写在草稿纸上,并在考试过程中抄袭。

4. 最终,陈某及其他涉嫌作弊的同学被学校查处,陈某受到了严重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作弊?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有作弊行为。

”陈某在考试过程中,利用手机拍摄试题及答案,并传送给其他同学,明显违反了考场纪律,其行为构成作弊。

2.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陈某在考试前,利用职务之便,向同事索要了一份考试试题及答案,涉嫌构成受贿罪。

3.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表演、播放、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陈某在考试过程中,将试题及答案传送给其他同学,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陈某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哪些影响?陈某的作弊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同学的合法权益。

同时,陈某的行为也损害了学校的教育声誉,给学校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结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作弊、受贿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以下是针对陈某行为的处理建议:1. 对陈某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其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分。

2. 对陈某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司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司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系邻居,两户人家同住一栋楼。

近年来,由于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厨房污水时常溢出,渗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王某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复管道,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构成侵权?2. 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污水溢出,侵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

张某明知管道老化可能造成侵权,却未及时修复,存在过错。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某因张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

具体包括:1. 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2. 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3. 误工费;4.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王某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判决: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修复厨房管道;2. 判令张某赔偿王某某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居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邻里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2. 房屋所有人应当尽到房屋维护、修缮的义务,确保房屋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语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法律规定。

法律资格考试刑法案例(3篇)

法律资格考试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无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李某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019年3月,李某经过一家商场时,发现商场内有一家手机专卖店。

该店门口贴有“欢迎光临,本店手机一律八折优惠”的标语。

李某心想,手机专卖店内的手机价格应该比其他地方便宜,于是决定进去看看。

进入手机专卖店后,李某发现店内手机种类繁多,价格也确实便宜。

他挑选了一款价值8000元的手机,趁店员不注意,将手机藏入口袋。

随后,李某又挑选了两款价值5000元的手机,同样趁店员不注意,将其藏入口袋。

当李某准备离开手机专卖店时,店员发现了他的异常行为。

店员立刻大声呼喊:“有人偷手机!”李某听到呼喊声,慌忙逃离现场。

店员迅速报警,并将李某抓获。

【侦查过程】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通过调取商场内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发现李某在店内盗窃手机的整个过程。

同时,公安机关还发现李某在逃离现场后,曾进入一家小旅馆暂住。

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李某,对其进行了讯问。

在侦查人员强大的政策攻势下,李某交代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某家庭经济困难,盗窃行为是出于无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 李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3. 李某盗窃的金额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典法律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经典法律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害人李某某,男,22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某市某酒吧饮酒。

酒后,张某某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不和。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如何?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持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

因此,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具有自首情节。

(三)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如何?1. 犯罪情节方面: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持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2. 社会危害性方面:张某某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体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其心理创伤,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23年3月15日,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1. 案发经过:2023年3月15日18时左右,李某与张某在某市A区某小区门口相遇。

此前,李某因琐事与张某产生矛盾。

当日,双方在小区门口再次相遇,李某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对张某进行连续刺击。

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李某供述称,当日与张某发生争执后,他一时冲动,拿起水果刀刺伤了张某。

李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被害人的陈述:张某陈述称,当日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突然拿出水果刀对其进行刺击,导致其受伤。

张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法律问题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李某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刺伤张某,导致张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为之。

同时,李某的行为也具有客观危害性,即其行为导致张某受到重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

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

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

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

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题](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

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

其目的是为了防盗。

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

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

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

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5岁,个体商人,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乙,男,30岁,某公司职员,住址:某市XX区XX路XX号。

2019年3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XX区XX路XX号的一套住宅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在租赁期间,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否则甲有权解除合同。

2019年5月,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内的部分设施进行了改造,包括将阳台改为卧室,增设了一间卫生间。

甲发现后,多次要求乙恢复原状,但乙以方便居住为由拒绝。

2019年12月,甲与乙发生纠纷,甲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恢复房屋原状。

乙承认拖欠租金,但拒绝恢复房屋原状,认为自己的改造是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

2020年1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改造房屋给甲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2. 乙是否应恢复房屋原状?3. 乙是否应赔偿甲的损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租赁物的使用并不得损害租赁物的方法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修缮。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修缮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分析1. 关于拖欠租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法律考试犯罪案例分析(3篇)

法律考试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无业,居住在某市某区。

2019年10月,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某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先后在市区内的三家便利店实施盗窃,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元。

二、案件经过2019年8月,张某某第一次作案。

他发现某便利店晚上无人看管,便心生邪念。

当天晚上,张某某携带一把小刀,潜入店内,将收银台上的现金盗走。

由于便利店内有监控摄像头,张某某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但监控录像清晰地捕捉到了他的身影。

第二次作案发生在9月初。

张某某再次选择无人看管的便利店,这次他使用了一把螺丝刀撬开了收银台的抽屉,盗走了现金。

这次作案后,张某某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但监控录像仍然显示了他的作案过程。

第三次作案发生在9月中旬。

张某某再次选择同一家便利店,这次他使用了更为复杂的作案手段,先将收银台的电源线剪断,然后撬开抽屉,盗走了现金。

由于这次作案手段更为隐蔽,便利店老板在第二天才发现现金被盗。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

通过对监控录像的分析,警方锁定了张某某。

在证据面前,张某某交代了三次盗窃的事实。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将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分析本案的犯罪主体是张某某,男性,25岁,无业。

根据犯罪学理论,犯罪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性: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2. 有意识性:张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为之。

法考案例分析法律(3篇)

法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称,其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5000元,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优先续租。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租金,但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上述原则,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房屋租赁合同有效。

2. 李某是否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并支付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条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刑法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发当天,李某在回家途中,被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李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次日将张某抓获。

张某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1.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构成抢劫罪。

2.张某在作案过程中,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李某受伤,但未构成重伤。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金融机构的;(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四)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暴力手段抢劫李某人民币2万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但未构成重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刺激或挑衅,使犯罪人情绪失控,失去理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其行为属于激情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司法考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20年5月至7月间,先后三次潜入某市某区某小区,采取撬锁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元。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例分析1. 刑法适用(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锁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 案件处理(1)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张某还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民事赔偿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4.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应如何量刑?2. 案例二:王某盗窃案案情简介:王某,男,25岁,某市人。

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王某应如何量刑?3. 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某市人。

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案发后,陈某主动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4. 案例四:李某诈骗案案情简介:李某,女,45岁,某市人。

李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高管,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李某应如何量刑?5. 案例五:周某强奸案案情简介:周某,男,28岁,某市人。

周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周某应如何量刑?6. 案例六:赵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赵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7. 案例七:孙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孙某,男,35岁,某市人。

孙某因琐事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打成轻伤。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司法考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汉族,某市人,某房地产开发商。

2008年5月,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5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居住环境。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解决,但李四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

于是,张三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退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李四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张三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在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张三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李四的违约行为,导致张三居住环境恶劣,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租金及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解除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四退还张三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 防卫过当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

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

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

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

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题](1)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2)如果李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那么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其主观罪过如何认定?[正确答案](1)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包括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的情形。

在本题中,被告人李某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私设了电网。

其目的是为了防盗。

虽然防卫装置是预先设定的,防卫效果是在不法侵害发生时产生的,所以也符合防卫适时性的要求。

当然,以防卫装置进行防卫也存在防卫过当和因故障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

因此,对于因防盗而非法设置电网的行为,不能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具备一定的防卫性,但是由于防盗而造成偷鱼者死亡,则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

(2)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鱼塘四周架设电网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可能伤及无辜。

虽然在架设电网时写上了警示标语,但在夜间无灯光的情况下,这种警示措施是完全无效的。

所以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对电网可能致盗窃者重伤、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是放任的态度,对于无辜者可能被电死、重伤则不持希望态度,但如果仅仅是意志上的不希望而不采取任何防范无辜者误伤、死亡的措施,那么显然属于放任。

结合本案看来,李某在王某触电后还采取了积极的抢救措施,从而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只是对盗窃者的伤亡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王某在本案中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考点集成]关于正当防卫,还应注意掌握:(一)正当防卫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特别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无过当防卫。

刑法对防卫过当规定了例外情形,《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无过当防卫。

案例2 一罪还是数罪,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甲乙同在一个单位上班。

甲的女儿与乙恋爱,甲不满,遂告诫乙不要再与其女儿来往,乙不从。

甲产生将乙杀死的念头。

经再三考虑,甲认为毒杀的方法较妥。

乙每天都在单位食堂就餐,甲不愿意毒死别人,就想找一个只有甲一人就餐的机会,甲发现,每周六的夜晚食堂里只有乙一人就餐,就趁此机会投了毒。

当晚乙邀请了十余名朋友共同就餐,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6人死亡[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如果是一罪,是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是什么罪?如是数罪,分别是什么罪?(2)对甲的行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正确答案](1)甲的投毒行为构成一罪,而且是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在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

其中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具有的特征,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题中,从主观上看,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死亡,并且对这一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其他多数人的死亡,但是对这一结果持不希望发生的态度,并认为通过自己的积极努力能够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从犯罪对象上看,甲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乙本人;从客观结果看,造成了多数人的死亡。

因此,甲是在杀死乙的犯罪意图支配下,主观上既有故意、又有过失,但在客观上只是实施了一个投毒的犯罪行为。

在形式上,甲却触犯过失投毒罪、杀人罪两个罪名,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甲只能构成一罪,即杀人罪。

(2)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

[考点集成]关于罪数,应当掌握:(一)罪数的区分标准。

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罪。

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二)特殊一罪的各种情形。

特殊的一罪是指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的情形,除本题所涉及的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外,还存在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主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对此我国《刑法》尚无具体规定;对于惯犯我国刑法将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而非数罪。

案例3 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中止,一人犯罪未遂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

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

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

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

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

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

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

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

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问题](1)黄、李的行为构成何罪?(2)二人的犯罪是犯罪预备、未遂、既遂还是犯罪中止?(3)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正确答案](1)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

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2)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

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

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

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

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

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

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

因此属于犯罪中止。

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3)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

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

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

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考点集成]关于共同犯罪,应当掌握的相关考点包括:(一)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

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其成立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协从犯与教唆犯。

对共同犯罪人形式的界定问题频繁出现于考题中。

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应当掌握的考点包括:(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界定问题。

(二)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在城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几个概念的区别。

(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案例4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张某,32岁,已婚。

1999年10月,张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刘某,当张某得知刘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张干,现任三十八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