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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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自从最高院出台《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之后,庭前会议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对于证据材料比较多、犯罪事实比较多、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是社会影响比较重大等各种案件,法院都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条款较简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庭前会议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各地法院也有类似做法,当时称之为庭前准备,在开庭前,有时候也会与辩护人和检察官等诉讼参与人沟通。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是为了避免庭审受到不当的干扰,保障庭审顺利进行,防止庭审失控,因此少量的案件才会设置庭前会议。
一、防止正式庭审“中断”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可能影响庭审持续进行的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展开庭审调查。
对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等,但不处理定罪量刑等实际问题。然而,在实际庭前会议中,控辩审三方常常对定罪的意见进行交换,以做到心中有数,没有人可以搞什么“证据突袭”,而这种做法也不会被审判长认可。
对于重大事实的查明,十分关键,如果出现公诉人与被告人的说法不一,各执一词且都有证据支撑,法官就不得不在正式庭审中,法槌一敲,宣布休庭,影响庭审进程。为了解决类似问题,在庭前会议中,针对指控事实的不同观点及证据,一般会展示出来,让法官了解情况。
二、庭前会议不公开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五条规定,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这也就是为什么非法集资案件里的集资参与人(俗称投资人),一般看不到相关公开报道和旁听的信息的原因。并非各方有意回避,是因为规范确有规定。同时,公诉人、辩护人必须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庭。
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休庭后,可以再召集,并不是只开一次,我们团队处理的案子里,庭前会议开3-4次也不罕见。
三、庭前会议处理的问题
庭前会议要处理的问题,因为每个问题都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是否对案件的管辖异议
2、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4、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5、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6、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8、是否申请向有关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9、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10、与审判相关的其他事项。
四、归纳争议焦点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这也就是为什么在正式开庭时,旁听群众或直播观众经常疑惑,为啥公诉人只念证据名称,说1-2句证明某某什么犯罪行为等,就完事了。不是因为人家不尽职,而是因为庭前会议已经处理过了,保证了各方利益。
有时候,在组织庭前会议时,法官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也就是建议检察院对“某一起事实不构成犯罪”自行收回之前的起诉,现实中检察院一般会尊重事实。
五、争论的议题
1、基础议题
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为了让庭审更加简单、高效、快捷,先解决一些会直接影响能否开庭、是否会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院往往都会寄送庭前会议告知书,告知辩护人,庭前会议主要讨论的问题。辩护律师在参加庭前会议之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基础的准备工作,就是对庭前会议的上述法定议题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每一项都要明确发表意见,并做好与法官、检察官争论、争取的准备。
2、举证顺序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往往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罪名都比较多,此时,罪名的举证顺序也是辩护律师需要好好琢磨的,在庭前会议与公诉机关达成一致,避免在庭审中发生激烈观点冲突,影响诉讼进程。
3、发问顺序
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不仅罪名都比较多,往往被告人人数也是非常多的。在众多被告人中,部分被告人是不认罪的,部分被告人是认罪认罚的。那公诉人讯问和辩护人发问的顺序,是按照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序?还是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问起,还是按照公诉机关或者法庭确定的其他顺序问起?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但开庭的时候,偶尔会发生激烈的冲突。
例如,在谢某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全案几十名被告人,法庭准备先讯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再讯问没有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辩护律师立马提出异议。
辩方认为:
其一,这个重要的程序性问题,不在庭前会议的商议范围,当庭由公诉机关当方决定,没有征求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不妥当的。
其二,以往的庭审惯例都是按照起诉书确定被告人的排序进行讯问发问的,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应该突然改变,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其三,先讯问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会造成先入为主的判断,影响合议庭的主观心证、内心判断。控方认为:
其一,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法庭讯问的时候,必须按照什么样的顺序。
其二,所有被告人都要接受讯问,顺序的先后,都不影响他们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被告人辩护的任何权利,不存在公不公平的问题。
其三,先讯问认罪认罚的人,他们对犯罪事实、细节的供述更加细致,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双方就讯问顺序的问题僵持不下。
其实,讯问被告人的顺序,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以往的惯例都是按照起诉书的顺序来的,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贸然改变,辩护人肯定不会同意。
至于对犯罪事实的审查问题,认罪认罚的基本上都被认定为从犯,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有限,先讯问他们对查明事实是不利的。
4、举证方式
在很多案件庭审质证环节中,是采取一证一质方式进行,还是公诉机关打包简单出示大量证据之后,亦或者公诉人按照组别分别出示证据,再由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这种举证方式的争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是非常激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