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课程考试考场规则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 - 教务处
上海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条例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考核的质量既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治学态度,也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同时又是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考核。
学位课程须采用考试形式,其他课程考核形式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答疑与命题1、任课教师在考前必须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教师要耐心、认真地解答学生的疑问,同时应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2、所有课程的命题教师必须同时出具A、B试卷和参考答案,由教学院长或专业负责人决定考试使用试卷,若同场考试使用两份试卷考试,必须出具C 卷,依次类推。
命题试卷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和补考卷的题型应一致,重复题目的分值比例不得超过10%,题量足够。
3、对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原则上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4、考核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小论文等不同形式。
考核时间一般不少于90分钟。
5、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具体实施步骤必须报学院获得批准后方可实行。
二、阅卷与评分1、考核结束后,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
2、教师若要改动成绩,必须在更正处签名。
3、学生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任课教师对学生的平时成绩应有书面记录,平时成绩必须在本课程开考之前评出。
4、教师应在该门课程考核结束的三天内完成评分工作,将《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考核成绩登记表》的纸质文档交学院相关教务员。
5、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
三、成绩登录与管理规则1、成绩登录是学生成绩考核的一个重要环节,各有关部门均应给予高度重视。
学生成绩必须准确登录,严格管理。
对涂改过的成绩,阅卷教师应加盖个人私章或签名。
2、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任课教师须在教务系统中准确无误地完成学生成绩与考试情况的录入、提交工作,任课教师须及时打印原始成绩单并签字送教务员。
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
成人高等教育考场规则一、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凭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迟到或缺考。
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须向老师申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
开考半小时内不得退场。
迟到15分钟以上,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前,监考人员要认真清场,课桌上及抽屉内不得保留任何书籍、纸张等。
闭卷考试,除教师指定的必备工具外,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卡片和其它有字纸张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
经老师同意使用的计算器和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一律自备,不得交换使用。
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等。
考生手机统一上交,由监考老师统一存放。
清场完毕,提前5分钟依次分发答卷纸、草稿纸和试题。
三、学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在试卷上写明年级、专业、学号、姓名。
答题字迹要清楚,卷面要整洁。
要保持考场安静,不准吸烟,不得随便讲话、起身或走动。
在答题过程中,一般不应向监考人员提问题。
如遇试卷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作答。
考生提前交卷应将试题、答卷翻扣在桌上,考试结束前10分钟内不得离场。
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学生应停止答题并起立,待监考人员清点试题、答卷后,方可离场。
考生不得将试题、答卷、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以一次为限,须有一名监考人员陪同,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离考场只限一人。
五、学生应按规定时间交卷,交卷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案,更不得要求更改试卷。
六、每考场至少安排两人监考,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公正无私,对考场秩序全面负责。
七、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
1、考试(闭卷)开始后,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本、资料、草稿纸等有字纸张在其附近(如桌椅、抽屉等),或将有关内容写在身体、桌椅的任何部位及文具上者。
2、偷看他人试题、答卷、草稿纸,或将自己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给他人看者。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巡视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三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
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条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管理者、无证件者,或开考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作缺考论处。
第五条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物品均须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第六条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物品进入考场。
第七条学生应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答卷。
除试卷缺失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形可以举手询问外,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作解释或提示。
第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
左顾右盼、打手势或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或要求他人为其抄袭提供方便,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
第九条学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全部交出,不准将试卷、草稿纸和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十条考试终场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卷后方能离开考场。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均须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考核及成绩记载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
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原则上考试课程90分以上的百分比不高于25%,中等、及格与不及格的百分比合计不低于25%。
课程考试成绩可累加记载。
第五条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按二级分制评定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第六条经典文献阅读及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按各学科相应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成绩以二级分制评定,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成绩如实载入研究生成绩单。
若按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研究生选课成功须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缺课课时累积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记载。
第九条对缺少本学科专业基础的研究生所修的补修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三章缓考第十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重修与改修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其重修。
《沈阳大学成人、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沈阳大学成人、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考风、学风、校风建设,规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学校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促进学生道德素养和诚信意识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组织或承办的、面向沈阳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的各种考试、考查,及其它各类等级考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沈阳大学学籍、在校注册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在校学生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章考试违纪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学生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二)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互借文具或考试用具;(四)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放在指定位置;(五)其他与上述相当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学生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情节较轻。
考场规则(考前10分钟内宣读)
考场规则(考前10分钟内宣读)1、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校园卡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场参加考试,无相关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进入场。
2、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如签字笔、铅笔、橡皮等,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地方;禁止携带和使用通信工具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MP3、MP4、电子记事本、手提电脑等),特别要强调的是:手机不能放在身上和座位上,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
3、考生应按照监考员指引要求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查验。
考生入座后,请再次清场,若发现座位上仍有书籍、笔记、资料、稿纸等材料,必须及时清离。
4、考生在开始考试30分钟内及离考试结束5分钟内不允许交卷,在其他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原因需离场者按交卷处理。
5、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若有需要,必须请示监考员。
6、根据《中山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考试作弊不授予学士学位。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允许有任何作弊行为,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独立答题,不做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谈话、抄袭等违规违纪作弊行为,否则按违纪作弊处理。
7、若发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8、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卷中的姓名、学号(考号)、班级等信息,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卷一律无效。
9、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员要求交卷或将考卷反扣桌面等待收取、清点,经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交卷时不得有拖延、对答案、交谈等扰乱交卷秩序的行为;考生离开考场时原发给考生的所有考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必须上交,不得带离考场;考生交卷后要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10、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工作手册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考试成绩,并停考一次:
四、保卫人员职责
1.负责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2.按要求封闭考点,禁止无考试证件人员、车辆进入考点。
3.按要求在考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并负责警戒范围内的值班巡逻,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线内。
五、后勤、医疗人员职责
1.负责考点、考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2.负责维护、保障考点的正常用电、用水。
3.负责考试期间患病考生救治。
二.考场布置要求
1.考场内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能清晰拍摄到考场内情况,做到考试期间全程监控,监控录像可存储和回放,应保存半年备查。
2.考场应配备不少于5%的计算机作备用考试机。
3.在考试实施时,除考试必备物品外,其它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第
1.考生须按规定时间入场。入场时须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和安检。为严防替考,所有考生必须通过人脸识别,并通过身份证管理系统验证后方可进入考场,因此,考生须在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
8.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9.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严禁抄做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況等。
10.监考人员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监考人员不得发布或传播有关考场环境、准考证等信息。监考人员违纪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考场规则(高校管理制度)
考场规则一、考生在考试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题。
二、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就座。
三、考生必须携带考籍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其他考试(如各类补考、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还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并将证件放在座位靠过道的一角。
四、除必要的文具外,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任何物品和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无意带入者,须在监考人员发卷之前自觉将不应带入的物品按监考人员要求集中放置。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应将座位周围地面上、课桌内外的各种纸张清理干净。
如发现桌椅、地面、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应及时报告监考人员清除。
六、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场。
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确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者,必须举手示意并经监考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在考试过程中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吵闹,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八、考生如果发现试卷印制不清或有错漏处,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但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九、除特殊规定外,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水芯笔书写。
要求开考后10分钟内在指定位置填写考生本人的相关信息。
十、考生答卷完毕,必须将试卷放在桌面上,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离开考场。
十一、本规则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和补考,对于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等按照相关考试主管部门的考场规则执行。
考试纪律规定
七、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的规定一、考试纪律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敖畅、在制定位置就坐.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考试卡、学生证。
闭卷考试不得接待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
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制定的书籍、手册等资料;3、在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4、考生必须按时胶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按考场指令离开考场;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准胡杰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6、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以任何接口和方式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分。
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并由继续教育中心统一向考生公布;7、不准违纪考生或其委托人唯独访求监考人员讲情或要求从轻处理;8、考生不得擅自缺考(如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需办理缓考者,按《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二、考场内考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1、课程闭卷考试时,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如电子词典、通讯设备等)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身上的;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3、手中持有试卷的考生主动与另一考生讲话,后者没作回答(不论讲话内容是否与考试内容相关),绮主动讲话的;4、考试时间内打手势、暗号的;5、考试时间内窥视他人试卷者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的;6、考试时间内在考试的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与符号的;7、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的;8、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文具的;9、未经办理考试手续擅自离开参加考试的;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1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答题纸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13、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的.三、考场内考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试试了考试作弊行为:1、课程闭卷考试时,将带有字迹的纸张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垫在试卷下面或我在手中的;2、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谈话的(不论谈话内容与考试是否相关,也不论是否动笔);3、采用各种方式为他人提供违纪、作弊条件,提供资料级传递信息的;4、窥视他人试卷并在自己试卷上动笔的;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小抄的;5、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词典、通讯设备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7、因特殊原因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或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取考试信息的;8、交试卷后,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卷上动笔的(不论写的什么内容)9、参加国家统考呗认定为雷同卷的;10、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11、参与团伙作弊的或交换试卷的;1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1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14、有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15、委托他人和受委托替考的。
学位英语考试规则
学位英语考试规则
学位英语考试是为了测试学生英语水平的一项重要考试,以下是学位英语考试的规则。
1.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分为听力、阅读、写作和翻译四个部分,每个部分的时间分配如下:
听力:30分钟
阅读:50分钟
写作:30分钟
翻译:10分钟
2. 考试形式:学位英语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形式,学生需要在指定的机房进行考试。
3. 考试内容:学位英语考试包含听力、阅读、写作和翻译四个部分,其中听力和阅读部分为选择题,写作和翻译部分为主观题。
4. 考试标准:学位英语考试的评分标准是根据学生在各个部分的得分来评定的,每个部分的分值不同,具体如下:
听力:40分
阅读:40分
写作:10分
翻译:10分
5. 考试准备:考生需要提前了解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进行充分的备考和练习,以提高考试成绩。
6. 作弊行为: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一旦发现,
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以上是学位英语考试的规则,希望学生们能够认真遵守,取得好成绩。
2022年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考生守则及违规解决规则一、考生守则1.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旳规定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2.必须按规定旳时间(上午8:30开始)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即上午9:30)后,严禁入场。
考试全过程中,即9:00至11:00,考生不得半途离场。
入场时必须积极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旳有效身份证件为下列之一:居民身份证、公安户籍部门开具旳贴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旳身份证号码证明、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
3.只准携带必要旳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橡皮。
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多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
考场内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
4.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5.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旳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
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笔迹不清、无法辩认旳,答题卡一律无效。
6.必须严格按规定做答题目。
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钢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
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旳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得更改题号。
不按规定规定填涂和做答旳,一律无效。
在答题过程中,请注意维护自己旳权益,避免别人抄袭自己旳答案。
如被人抄袭,后果自负。
7.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笔迹不清等状况应及时规定更换。
8.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背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解决。
9. 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容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离开考场。
10.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旳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
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旳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解决。
对扰乱考场秩序,吓唬、威胁考试工作人员旳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广西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全区统考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全区统考管理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18 号)以及我区实际情况,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统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统考的对象、报名、考试时间、形式和内容第一条广西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统考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参照普通本科教育英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的英语考试。
统考的对象是我区各高校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在学成人本科生和本科自考生。
区外高校在我区举办的成人本科教育的学员要参加我区的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考,必须由办班高校所在省学位办商自治区学位办同意,方能参加考试。
第二条各校学员原则上须回本校报名考试(自考生须回主考院校报名考试),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跨校参加考试,须经自治区学位办批准后到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
区外高校在我区举办的成人本科教育的学员经自治区学位办批准同意后,办班学校统一开出证明并在报名时间期内到指定考点统一报名。
第三条统考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为6月1至10日,考试时间为每年7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上午。
第四条考生须凭有效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或护照)到现场报名。
院校采用考生现场报名和摄像采集考生图像信息的方法,报名考生须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 1张,用于办理学位证书用。
准考证由学校根据学位办制定的样式自行印制。
第五条考试报名数据库由各院校建立(数据库的字段要求见附件一)。
请各校于6月20日前将报名数据库报自治区学位办(学位办的电子信箱:xwbgx@),由学位办随机编排考场后,学校根据考场编排情况给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六条英语考试采用笔试,试卷分A、B两套。
考试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指南》为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权限第七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学位办。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 (1)
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试管理规定校教字(2009)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课程考试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升降级、评奖、毕业、学位评定和就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的主要方法。
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规范教学活动,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考试。
考试分为校管考试课程和院管考试课程。
专业主干课和必修课应为校管考试课,每学期每个专业校管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为3-5门,具体课程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学院共同商定。
其他的课程为院管考试课程,一周以上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单独考试并记载成绩。
第四条校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以及其他有利于考查教学效果的方式,但需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院管考试课程的考试由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报学院批准后自行安排,考试时间为1-2学时。
第五条每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于学期结束前两周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对于期中结束教学进程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提前进行考试。
第六条学生因故缺课(免听除外)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实验课、实验操作、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其课程必须直接重修。
开课学院于考前两周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命题与试题管理第七条命题是考试的关键,决定着考试水平及标准,无论是校管考试课程还是院管考试课程,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涵盖教学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题型设置要合理、难易度适中;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要有适当比例的综合题目;试题的份量要以中等水平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规定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考试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考试管理主要包括入学考试、课程考试、毕业考试、学位考试、学术论文答辩等考试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考试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考试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教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相关学院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考试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考试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确定全校考试计划和考试安排;(三)监督考试工作的实施,处理考试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对考试工作的评估和总结。
第六条学校教务处是考试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考试的报名、命题、考场安排、监考、评卷、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应当设立考试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考试报名与命题第八条学生应当根据学校教务处发布的考试通知,按时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试命题应当遵循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注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教师命题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避免偏题、怪题,确保考试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考场管理第十一条考生应当在考试前认真阅读考场规则,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
第十二条监考教师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公平、公正地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考场应当保持安静、整洁,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环境,不得有作弊、抄袭等行为。
第五章成绩管理第十四条考试成绩由监考教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定,成绩应当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成绩评定完成后,教务处应当及时发布成绩,并提供成绩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成绩复核或者申诉。
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管理办法
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管理办法(量研生〔2008〕6号)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的管理,根据《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核方式研究生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学位课必须考试,可采取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口试加笔试等不同的形式;选修课可选择考试或考查方式,考查可采取课程论文或笔试的形式。
二、考核命题要求(一)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负责课程考核命题工作。
试题格式要符合《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课程试卷格式》(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并体现课程重点内容,重视学生能力的测试。
试题题量、难易要适当,适当包含一些提高性的、具有前沿性的内容。
(二)教师在命题同时给出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格式应符合《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课程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一起送研究生部存档。
命题老师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三、试卷的印刷命题定稿后,课程主讲教师须填写《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课程试卷命题印刷流程单》(研究生部网站下载),经所在学科及研究生部审核后到指定文印室印刷。
试卷印刷过程中出题教师须在场,试卷印刷完后由出题教师保存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考核的组织(一)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学位课、学科学位课)和公共选修课考试的时间和地点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
主讲教师为主监考,研究生部安排监考人员。
(二)学科选修课考试由课程主讲教师自行安排,并于考试前1一周将考试时间和地点报研究生部。
主讲教师负责考试监考工作。
(三)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考场管理执行《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场规则》,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填写《中国计量学院研究生课程考场记录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并送研究生部。
五、成绩评定(一)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若考查课程不宜采用百分制,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
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
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第一章主考、监考人员职责第一条主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由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担任,主考应根据学校的考试进度安排,全面负责考试课程的组织实施,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条监考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担任,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课程的监考由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院(系)共同承担。
监考教师应根据学校及主考的要求实施本考场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天组织好试卷的分卷工作,检查考试班级、学生人数、考试时间、地点及主监考人数等相关事情。
主考应在考前半小时到位,将应考班级的试卷、学生信息表、考场座次表和《考场情况报告单》交给监考教师,并说明交卷的地点和时间等注意事项。
第四条监考教师应佩带工作牌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按考场座次表安排学生就坐,按照隔位就座原则将考试座次表公布在教室的黑板上(如有条件,可以隔排或隔两个座位)。
并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手机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考试证(学生证),按教务处提供的学生信息表对每个学生进行核对。
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有同卷考试的学生还应检查其补考证并统计同卷考试学生的人数及其姓名。
考试结束,将不考证一并交于主考)。
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违纪、作弊学生及情节应有明确记载认定。
第五条认真检查考场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令其签字,没收作弊物证清退出考场。
第六条考试过程中,考生一般不得中途离开考场,若确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临时离开考场,可予同意并需一名监考教师陪同。
但不得同时允许二人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安排的指定位置就座。
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 2019〕 20 号)、《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学英语学位课程学业水平考试(简称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工作,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防范考试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成立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组员:XX秘书:XX工作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工作实施方案,审定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实施细则等。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制定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实施细则并组织具体实施。
二、考试对象XX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在校高起本(第八学期)学生、专升本(第四学期)学生。
三、考试形式大学英语学位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
四、考试时间及报名方式大学英语学位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份。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自愿网上报名参加,网上打印准考证。
具体报名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五、考点安排原则上仅在XX大学总校设置一个考点,各学习站点的学生统一到总校参加考试。
六、考试命题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命题专家组,负责制定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大纲,并共同命题。
七、考试合格标准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合格标准,由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大学英语学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考试实际情况确定,报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委员会通过后予以公布。
CET4或CET6成绩420分以上(含420分)或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笔试成绩合格,视作达到大学英语学位课程学业水平合格标准。
八、考试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市教委以及学校的有关考试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承担考试主体责任,全程负责考务管理和考试纪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位考试考场规则
1、考生须凭研究生证和身份证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座签对号入座;考试中请将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2、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可交卷出场。
3、考生除可携带2B铅笔、水性笔、音频耳机外,其余用具(如橡皮)均由研究生院提供。
4、考生不准携带通讯工具、佩戴手表、戴口罩参加考试;若携带了,则必须将这些物品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听力考试结束后,不准继续佩戴耳机参加考试。
5、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不涉及试题内容,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
6、除在试卷规定地方填写姓名和学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机读卡上试卷类型(A或B)不填者,本次考试无效。
7、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考场,必须经主考准许,离场时不得将答卷或试题带出考场,答卷或试题一经带离考场,即视为作废,并取消该考生的本场考试资格。
8、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
9、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翻放于本座位桌面上。
不准将试题和草稿纸带离考场。
10、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交换试卷等。
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本场考试资格、勒令退场,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理。
11、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的,该科考试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经监考员劝阻仍不改正的;
(2)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经监考员劝阻仍不改正的;
(3)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5)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2、考试期间,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该科考试计为作弊,并按《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1)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的;(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3)夹带的;(4)接传答卷的;
(5)交换答卷的;(6)抄袭他人答卷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8)考试期间撕毁试题或答卷的;
(9)将试题或答卷带出考场的;(10)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答案中做其他标记的;(12)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3)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研究生院(部)
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