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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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规定

为加强对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保证市十一运会在公正、文明、健康的环境下顺利进行,杜绝各种不良竞赛行为和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参赛代表团要认真学习贯彻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提出的体育系统反腐倡廉的“十字方针”和“五个环节”,即“教育、自律、制度、监督、惩处”和“进行赛风赛纪教育、加强自律、强化赛风赛纪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严肃处理”。切实加强责任意识,防微杜渐,共同营造“公正、文明、健康”的竞赛环境。

第二条各代表团要严格执行《安徽省青少年竞赛管理办法》、《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规程总则》、《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运动员资格审查规定》、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及其他各项规定。

第三条各代表团要教育所属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文明参赛。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一)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虚报年龄、冒名顶替。

(二)以行贿、引诱、胁迫、干扰等手段对裁判员施加影响,使其不能公正执行竞赛规定、规则以谋取成绩。

(三)不服从裁判,不听从指挥,擅自停赛、罢赛或拒绝领奖。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造成中断超过5分钟的,可按罢赛进行纪律处理。

(四)有意伤害对手、打架斗殴,辱骂、追打裁判员、工作人员,损害公物。

(五)策划、唆使、怂恿运动员在比赛中搞交易、打假赛、或者无故弃权。

第四条各代表团要明确分工,实行赛风赛纪管理责任制。凡代表团有关人员出现赛风赛纪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代表团领导的责任。情况严重的,组委会将会对代表团提出通报批评并建议地方政府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各代表团报到时,必须向组委会缴纳赛风赛纪保证金元。代表团在市十二运期间出现运动员资格问题、严重违反赛风赛纪问题的,将对该代表团进行通报批评,并罚没收全部保证金,同时取消该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市十二运会比赛结束后,无赛风赛纪问题的代表团所交纳的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五条在市十二运会各项目决赛其间,运动员经查实不具备参赛资格(冒名顶替、外省、外市引进运动员等),除按照《安徽省青少年体育比赛赛风赛纪处罚规定(试行)》处罚外,没出现1例此类现象,在其所在代表团的总成绩中扣除2枚金牌、26分(每个集体项目最高扣除额度为4枚金牌、52分)。

第六条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实施本项目的竞赛工

作。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裁判员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提出严格、具体的要求。要认真把好裁判员的选派关和监督关,实行裁判员公示制度。要在保证市十二运竞赛规程总则、单项规程不做变动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针对项目的特点,制定特殊措施,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减少漏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把好运动员资审关。

第六条裁判员要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一)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又不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以各种名义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贿赂,或参与代表团安排的消费娱乐活动。

(四)不遵守赛区纪律,仪容不整、言语不端、作风不正、赌博酗酒、损坏公物的。

凡裁判员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与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本届市运会比赛执裁资格、停止一年或两年裁判工作、降低或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处罚。涉及经济问题,情节轻微的,责令退回钱物,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庆市第十二届运动会组委会竞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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