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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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原理复习大纲及重点归纳以及考试试题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大纲及重点归纳以及考试试题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大纲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1、城市发展的动因城市形成和发展根本动因: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经济发展,城市的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使城市成为人类聚居地的主要形式。

2、城市化概念定义: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具体的分析包括:人口(农业、非农业);地域(农村、城市);产业(农业产业、非农产业);空间形态转化(城市空间形态、农村空间形态);文化和生活方式;基础设施和环境.3、城市化发展的S形曲线初期阶段(小于30%左右):生产力水平低,发展速度较缓慢;中期阶段(30%~60%或以上):快速发展期;稳定阶段:农业现代化过程已基本完成,农业剩余劳动力已基本转移,城市中工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一部分工业人口又转向第三产业。

第二章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和发展1、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发展的两种基本指向1、分散发展(指通过新建城市来缓解大城市的发展):1、田园城市(霍华德)2、卫星城、新城(恩维等)3、有机疏散(沙里宁)4、广亩城(赖特)2、集中发展:柯布西埃:指望通过对城市结构的重组在城市内部解决城市问题。

2、田园城市、卫星城、新城的概念⏹田园城市Garden City一种兼有城市和乡村优点的理想城市,是为健康、生活以及产业而设计的城市,它的规模能足以提供丰富的社会生活,但不应超过这一程度;四周要有永久性农业地带围绕,城市的土地归公众所有,由委员会受托管理。

以解决城市与自然隔离的矛盾和城市自发膨胀、土地投机等问题。

⏹卫星城:是一个经济上、社会上、文化上具有现代城市性质的独立城市单元,但同时又是从属于某个大城市的派生产物。

⏹新城:改进的卫星城。

城中居住与就业岗位协调,具有与大城市相近似的文化福利设施配套,可以满足居民就地工作和生活所需,是一个职能健全的相对独立的城市。

3、有机疏散的城市发展方案、技术手段和特点指导思想:有机秩序的原则,是大自然的基本规律,也应当成为人类建筑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原理笔记

城市规划原理笔记

城市规划原理笔记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10个知识点1、城市形成和发展根本动因: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经济发展,城市的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使城市成为人类聚居地的主要形式。

2、城市发展的基本规律:6个理论1)区域理论:城市是区域的核心,区域发展是不均衡的.1950年佩鲁提出增长极核理论:城市通过极化效应、扩散效应的发展,是区域经济趋于均衡,然后进入下一轮极化、扩散的发展阶段。

2)经济学理论:城市产业分基础产业(城市发展的关键)、服务业产业。

3)人文生态学理论:互相依赖、互相竞争是人类社区空间关系形成、发展的重要因素。

4)交通通讯理论:1962年迈耶《城市发展的通讯理论》5)经济全球化理论6)城市进化理论:绝对集中、相当集中、相当分散、绝对分散。

3、城市物质环境的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公共领域:主导、为非公共领域的开发提供可能性、约束性。

物质环境优化表现为可达性、外部效应。

4、城市社会基本特征及其与农村社会的主要差别基本特征: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生活闲暇化.城市社会的异质性高于农村社会。

5、城市产业构成及其演化趋势1)英:费希尔、克拉克三部类:第一、二、三产业2)美:贝尔三个历史时期:前工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6、城市化含义定义: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7、城市化进程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城市化前期主要表现为工业化的进程,要求并促进人口向城镇积聚。

城市化后期主要表现为较高的城市化水平所直接带来的生产集约化、生活集约化、管理科学化和文教科技的进步等。

8、城市化进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美英格尔斯 :现代化社会的指标都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实现的。

9、城市与区域的相互关系1)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城市发展必然要开发和利用周围地区的各类资源,因而城市与区域的发展条件、发展前景密切相关,互为牵制。

中心城市的发展与区域内其他城镇相互影响,应重视区域规划。

第一章 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

第一章 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

第1章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概要城市交通规划必须在充分了解城市发展目标,城镇体系和区域交通以及城市性质、规模、功能布局的前提下,使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能够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城市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并与城市的总体发展有机结合,使城市交通与城市发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本次《招远市城市交通规划》的依据为:《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10)》《招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招远市上一轮总体规划完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该轮规划的指导下,招远市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突飞猛进,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化,招远市城市用地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同时城市建设也面临着许多新的课题,上一轮总体规划亟待调整。

以城市的整体定位立足全国、综合考虑东北亚以致世界黄金市场的发展态势,建设富有黄金特色的产业经济和城市形象,整体提升城市竞争力,将招远建设成为中国黄金名城为目标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完成于2004年。

招远市城市规划在以上总体规划的内容和思想上展开进一步的研究。

1.1招远市城市总体概况招远市地处山东半岛西北部,东接栖霞市,西靠莱州市,南与莱阳、莱西两市接壤,北以龙口市为邻,西北濒临渤海,海岸线长13.5公里。

全市总面积1433.18平方公里。

南距青岛200公里,东距烟台120公里,西距潍坊180公里,西距济南350公里。

地处东经20°08′~120°38′,北纬37°05′~37°33′。

招远地处胶东低山丘陵地带,山区、丘陵分别占总面积的32.9%和38.4%,山丘连绵,沟壑纵横。

地势东北部、中部和西部偏高,东北部的罗山山脉高为群首,主峰海拔759米,有“势压登莱百万峰”之说。

周围分布有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头21个,群山环翠,峰峦叠嶂。

境内河流11个流域160余条,多为源短流急的时令河,分为渤海水系和黄海水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第一章-城市与城市规划概论

第一章-城市与城市规划概论

2、相关学科对城市的定义 (1)经济学 J. Button:城市是“各种经济市场——住房、劳动
力、土地、运输等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网状系 统”。 Hirsh:城市是“具有相当面积、经济活动和住户集 中,以致在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产生规模经济的连 片地理区域”。
(2)社会学
Bardo & Hartman:“……按照社会学的传统,城市被定义 为具有某些特征的、在地理上有界的社会组织形式”。
2、总体规划期限
一般为20年。 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期
限一般为五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 则》中规定为3-5年)。
3、总体规划的内容
(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 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 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
• 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1 主干法及其从属法规 • 主干法确定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架构,如
国家的《城市规划法》和地方的《城市规划条例 》; • 主干法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从属法规, 如《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2 专项法 • 专项法是针对城市规划中特定议题的立法 ,如《上海市历史建筑和街区保护条例》。
二、详细规划
国标《城市规划基本标准术语》: 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
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 用、空间环境和各项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节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
一、总体规划的任务、期限与内容
1、总体规划的任务
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综合研究和确定城 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 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 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全国新型城镇化十大范例

全国新型城镇化十大范例

全国新型城镇化十大范例全国新型城镇化十大范例第一章城市规划与设计1.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布局●城市用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生态环境规划2. 城市景观设计●建筑设计●公共空间设计●绿化景观设计●文化景观设计●数字化城市设计3. 城市保护与更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旧区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 道路与交通●城市道路网规划●高速公路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公交系统建设●骑行与步行系统建设2. 水务与排水●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与排放●雨水管理●水资源保护3. 电力与能源●电网建设●可再生能源发展●节能与环保技术应用4. 信息与通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应用●智慧城市建设第三章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1. 产业定位与规划●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园区建设●产业转型升级2. 人才引进与培养●人才引进政策●高校与科研机构合作●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3. 创新与创业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创业孵化器建设●创业政策支持第四章社会事务与民生改善1. 教育与文化●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活动支持2. 医疗与健康●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医疗资源配置●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3. 养老与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政策●弱势群体保障第五章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1. 大气环境治理●大气污染物减排●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治理污染源2. 水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保护与管理3.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区建设●生态修复与保育●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六章农村发展与农业现代化1. 乡村规划与建设●乡村发展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环境治理2. 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农业科技支持3. 农民生活改善●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农民教育与文化附件:________●城市规划图纸●城市建设项目规划书●重要政策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城市总体规划:________制定城市发展目标和基本发展方向、控制城市用地开发、协调城市各类规划的综合性规划。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手册】第一章城市规划管理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成为了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逐渐出台了一系列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

本手册旨在全面介绍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政策,并提供一些实用的操作指南,以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

第二章城市规划体系2.1 城市规划的概念和目标2.1.1 城市规划的定义与作用2.1.2 城市规划的目标和原则2.2 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2.2.1 城市总体规划2.2.2 区域规划2.2.3 分区规划2.2.4 专项规划2.2.5 建筑物规划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制度3.1 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3.1.1 建筑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3.1.2 建筑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2 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职责3.2.1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3.2.2 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3.3 城市规划管理的程序与方法3.3.1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核程序3.3.2 城市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手段3.3.3 城市规划管理的评估与监测第四章城市规划管理的实践与经验4.1 城市规划管理的成功案例4.1.1 城市规划管理在国外的应用4.1.2 城市规划管理在国内的应用4.2 城市规划管理的问题与挑战4.2.1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难题4.2.2 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第五章城市规划管理的展望5.1 城市规划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5.1.1 推动城市规划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5.1.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5.2 城市规划管理的改进措施5.2.1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体系5.2.2 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机构设置与职能结语城市规划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手册旨在提供全面、准确的城市规划管理知识和操作指南,帮助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城市规划的对象、任务与层面

城市规划的对象、任务与层面
M1:一类工业用地;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 三类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 5、对外交通用地(T) 6、道路广场用地(S)
7
第一章:城市规划的对象、任务、层面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U1)供应设施:供水(U11)、供电(U12)、供燃气
(U13)、供热(U14)、 (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货运交通等用地); (U3)邮电设施用地 (U4)环境卫生用地(污水处理场、垃圾转运、处理用
地等)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U6)殡葬设施用地 (U7)其它市政设施用地
8
第一章:城市规划的对象、任务、层面
8、绿地(G) G1:公共绿地:G11:公园;G12:街头绿地。 G2:生产防护绿地:G21:生产绿地;G22:防护绿地。 9、特殊用地(D) D1:军事用地;D2:外事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
(11)确定旧区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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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12)综合协调市区和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 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 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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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4)、应当注意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科学和艺 术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保 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充分体现城市各自的 特色。
(5)、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实际 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提高土地开发 经营的综合效益;在合理用地的前提下,重视 节约用地,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用地要尽量利用 荒地、少占耕地和林地。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内容概述:第一章城市规划的概念与方法- 城市规划的定义和目的-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规划的基本方法- 城市规划的组织机构与程序第二章城市发展与规划- 城市发展的阶段与特点- 城市规划的历史沿革- 城市规划与城市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对城市发展的影响第三章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 城市空间结构的概念与特点- 城市空间结构的要素与形成机制- 城市空间布局的原则与方法- 城市功能布局的规划与调整第四章城市用地与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用地规划的意义与目标- 城市用地规划的基本原则- 城市用地规划的分类与方法-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与步骤第五章城市生活与社区规划- 城市生活空间的需求与特点- 城市社区的定义和功能- 城市社区规划的原则与方法- 城市社区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第六章城市交通与交通规划- 城市交通的发展与特点- 城市交通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城市交通规划的内容与方法- 城市交通规划的控制与管理第七章城市环境与环境规划- 城市环境的问题与挑战- 城市环境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城市环境规划的内容与方法- 城市环境规划的评价与监测第八章城市景观与景观规划- 城市景观的意义与价值- 城市景观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城市景观规划的内容与方法- 城市景观规划的保护与管理第九章城市保护与保护规划- 城市保护的意义与目标- 城市保护规划的原则与步骤- 城市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 城市保护规划的实施与监测第十章城市更新与更新规划- 城市更新的概念与动因- 城市更新规划的目标与原则- 城市更新规划的内容与方法- 城市更新规划的实施与评价第十一章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与特点-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路径-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的评价与监测- 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与展望附录:国内外城市规划实例分析参考文献。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邻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重点第一章城市及城市规划1、城市的含义:城市是以非农产业与非农人口集聚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2、城市化含义:城镇化这一概念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农业人口与农用土地向非农业人口与城市用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3、城市化几个阶段:城镇化划分为起步、加速与稳定三个阶段。

起步阶段:生产力水平尚低,城镇化的速度较缓慢,较长时期才能到达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左右。

加速阶段:当城镇化超过30%时,进入了快速提升阶段。

由于经济实力明显增加,城镇化的速度加快,在不长的时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就到达60%或以上。

稳定阶段: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已根本完成,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根本上转化为城市人口。

随着城市中工业的开展与技术的进步,一局部工业人口又转向第三产业。

第二章城市规划思想开展1、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的?周礼·考工记?记述了关于周代王城建立的空间布局:“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

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

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

〞周礼反映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开场进入都城建立规划,这是中国古代城市规划思想最早形成的时代。

2、现代城市规划思想:(1)田园城市理论:英国霍华德提出。

意义:提出开展极限的概念;有机平衡的。

原那么;动态管理的观点。

(2)卫星城镇理论:昂温提出。

这些卫星城镇独立性较强,城内有必要的生活效劳设施。

(3)雅典宪章:提出城市要及其周围影响地区座位一个整体来研究,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及交通四大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

(4)马丘比丘宪章:重视人及人的联系。

(5)邻里单位:要求在交大的范围内统一规划居住区,使每一个邻里单位称为组成居住区的细胞。

第三章城乡规划体制1、一书两证:我国城市规划运作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即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价值观1、城市规划的含义: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开展中,维持公共生活的空间秩序而作的未来空间安排的意志。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983年国务院批复的《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78年~2000年)》,对济南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城市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为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根据建设部、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2日发布《关于做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修订工作的通知》(济政发[1995]6号),决定对原总体规划进行修订。

编制《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

第二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济南统计年鉴(1995)》《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994年~2010年)》第三条总体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市区、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为济南市全部行政辖区。

面积8227平方公里。

规划主要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

市区为市辖行政五区,面积2119平方公里。

规划主要内容是土地利用和卫星镇建设规划。

中心城区以古城区及商埠区为核心,东至机场路,西至玉符河,南至分水岭及崔马庄,北至黄河及济青高速公路,面积526平方公里,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规划范围。

第四条总体规划期限为1996年~2010年,重大问题考虑到21世纪中叶。

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Z000年。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市辖行政五区和市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总面积约2570平方公里。

第二章城市性质第六条济南是山东省省会,著名的泉城和历史文化名城,我国东部沿海经济开放区重要的中心城市。

第七条济南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旅游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最新城市规划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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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条例编辑《城市规划条例》 [1]在1984年1月5日由国务院颁布。

1990年4月1日废止。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3第三章旧城区的改建.4第四章城市土地使用的规划管理.5第五章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6第六章处罚.7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编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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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化本章从城市的基本概念及其最初形成入手,阐述了城市在历史不同阶段所取得的进展和布局特征,以及影响城市发展的主要决定因素,介绍了城市化现象的一般概念和表现特征,指出了中国未来的城市化道路与国家发展前途的关系。

未来的中国城市化发展应当是立足于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走向理性、健康、永续、和谐。

第1节城市的产生与定义1、居民点的形成在原始社会漫长的岁月中,人类过着依附于自然的采集经济生活。

当时的原始人过着穴居、树居等群居形式,没有形成固定的居民点。

在长期与自然的斗争中,人类创造了工具,提高了自身的生存能力,开始有了捕鱼、狩猎,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劳动集体——母系社会的原始部落。

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从采集果实中发现一些更适宜人们食用的植物予以集中栽植,出现了农业;从狩猎猎中发现一些较温顺的动物可以集中牧养,出现了畜牧业:于是原始群落中就产生了从事农业与从事畜牧业的分工。

这是人类的第一次劳动大分工。

到新石器时代的后期农业成为主要的生产方式逐渐产生了固定的居民点。

人们的生活与农业均离不开水,所以原始的居民点大都靠近河流.湖泊,而且大多位于向阳的河岸台地上。

为了防御野兽的侵袭和其他部落的袭击,往往在原始居民点外围挖筑壕沟,或用石、土、木等材料筑成墙及栅栏。

这些沟、墙是一种防御性构筑物也是城池的雏形。

我国的黄河中下游、埃及的尼罗河下游、西亚的两河流域都是农业发展较早的地区,在这些地区的农业居民点以及在居民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城市也出现得最早。

2、城市的形成物资交换形式是从以物易物开始的,也就是我国古代《易经》中所说的“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随着交换量的增加及交换次数的频繁逐渐出现专门从事交易的商人交换的场所也由临时的改为固定的市。

由于原始部落中生产水平的提高生活需求的多样化.劳动分工的加强,逐渐出现一些专门的手工业者。

商业与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这就是人类的第二次劳动大分工。

原来的居民点也发生了分化其中以农业为主的就是农村,一些具有商业及手工业职能的就是城市。

所以,也可以说城市是生产发展和人类的第二次劳动大分工的产物。

有了剩余产品就产生私有制,原始社会的生产关系也就逐渐解体,出现了阶级分化,人类开始进入奴隶社会。

所以也可以说,城市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分化在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过渡时期出现的。

世界上几个古代文明的地区城市产生的时期有先有后,但都是这个社会发展阶段中产生的。

从我国文字的字义来看,“城”是以武器守卫土地的意思,是一种防御性的构筑物。

“市”是一种交易的场所即“日中为市‘’、“五十里有市“的市。

但是有防御墙垣的居民点并不都是城市有的村寨也设防御的墙垣。

城市是有着商业交换职能的居民点。

城市与农村的区别主要是产业结构也就是居民从事的职业不同,还有居民的人口规模,居住形式的集聚密度。

3、城镇与城市的界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存在村庄一镇一城市这样的居民点序列。

村庄是乡村型居民点,居民主要从事农业活动:镇和城市是城镇型居民点,统称城镇居民主要从事非农业活动。

实际上,世界上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关于城镇的定义标准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社会经济的特点,制定了不同的城镇定义标准。

尽管如此各国对现代城镇的定义都包含三个本质特征:产业构成、人口数量和职能。

具体地说:城镇是以从事非农业活动人口为主体的居民点在产业构成上不同于村庄:相对于村庄城镇一般聚居更多的人口:城镇一般是工业、商业、交通和文教的集中地,是一定地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除此之外,城镇一般还具有如下特征:城镇一般拥有较高的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在景观上不同于村庄;城镇一般拥有相对于村庄更为完备的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

世界各国在界定城镇标准时基本是在强调城镇的一项或若干项本质特征。

国务院在1955年公布了第一个确定城镇的标准,采用居民点的人口下限数量和职业构成两个要素相结合的办法。

规定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即为城镇。

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业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2000人但在1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以及具有疗养条件,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均可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聚居人口不足10万的城镇如果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时也可设市。

市的近郊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大小,一律视为城镇区。

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聚居2000人以上的城镇可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标准从宽。

为了应付“大跃进“期间城镇人口增长过快带来的困难,1963年底国务院对上述标准做了较大修改:①设镇的下限标准提高到居住人口3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70以上或聚居人口达2500 -- 3000人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②缩小了市的郊区范围规定市镇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一般不应超过20% ;③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列入市的城镇人口,市区和郊区的农业人口不再作为城镇人口而列入乡村人口。

1984年“人民公社”被撤销并恢复了乡作为县以下的乡村基层行政单位。

同时规定在20000人以下的乡,假如乡政府所在地的居民点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可以设镇。

20000人以上的乡假如乡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常住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也可以设镇。

简单地说,镇应该至少有2000以上的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常住人口聚居。

1986年对设市标准也做了较大调整:①非农业人口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市。

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虽不足以上标准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

②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

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也可撤县设市。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署驻地所在镇虽不足以上标准。

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撤县设市。

③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司一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其他国家对城镇的典型界定如下:肯尼亚规定2000人以上的居民点即为镇;埃及规定省和地区的首府为城镇;在印度,居民5000人以上,人口密度不低于每平方公里390人,3/4人口成年男子从事非农业活动,并有明显城镇特征的居民点被定义为城镇。

按照行政区划标准,我国的城镇可以划分为直辖市、市和镇;其中,按行政管辖的不同,还可把市进一步划分为地级市和县级市;建制镇无可争议地是城镇的一种类型。

第2节城市的发展城市的产生、发展和建设都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城市因人类在聚居中对防御、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要求而产生,并随着这些要求的变化而发展。

人们聚居形成社会,城市建设要适应和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也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促进和制约。

城市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社会发展阶段,即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也可以称前工业化时期、工业化时代,或称为古代的城市和近代的城市。

1、古代城市的发展1.1城市与防御要求人类最初的固定居民点,就具防御的要求。

最初是防止野兽的侵袭,后来由于原始部落之间的战争进而加强了防御的功能。

陕西半坡、姜寨等原始居民点外围的深沟,就是防御设施.其他原始居民点也有石头垒成的墙或木栅栏等防御设施。

春秋战国时期在《墨子》的文献中,记载有关城市建设与攻防战术的内容,还记载了城市规模大小如何与城郊农田和粮食的储备保持相应的关系,以有利于城市的防守。

春秋战国之际各诸侯国之间攻伐频繁,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筑城的高潮。

中国古代一些城市的平面也曾由一套方城发展成两套城墙,都城则有三套城墙。

每层城墙外均有深而广的城壕。

这些都是从防御要求出发的。

西亚巴比伦城(Babylon)的平面呈矩形,筑有两重墙。

两重墙间隔12m,四周城墙又高又厚,城墙外有很深的壕沟环绕,有明显的防御目的(图1-2- l )。

欧洲罗马帝国盛期环地中海地区都在罗马帝国的军事统治之下罗马人在其统辖的地区大量建造驻兵的营寨城,其平面相当规范。

位于今阿尔及利亚的提姆加得城(Timgad)至今保存得最为完整(图1 _2_2 )。

不少罗马营寨城也成为欧洲城市的发展基础一些具有良好交通条件的营寨城后来发展成为欧洲的大城市,如伦敦、巴黎等都可以在其古城部位找到罗马营寨的遗迹。

欧洲中世纪时期,主要从防御要求出发将封建主的城堡选在山顶或湖边、河边或在其外围开人工水沟、架设吊桥。

从防守要求出发在城市的平面布置中,考虑了组织多层次、多方位的射击等问题。

当时还出现了一些完全从防御要求出发的平面模式如建筑师文琴佐·斯卡莫奇(Vincenzo Scamozzi)设计的新帕尔马城(Palmanova )(图1 -2-3 ) o兵器技术的进步也影响到了城市建设。

中国在宋代火药已大量用于战争并直接影响到城市建设使得一些城墙或加厚或在土墙外包砖。

火药传入欧洲对欧洲的城市建设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2社会形态发展与城市的布局社会的阶级分化与对立在城市建设方面也有明显的反映。

在中国的古代城市中,统治阶级专用的宫城居中心位置并占据很大的面积。

商都“殷”城以宫廷区为中心;近宫外围是若干居住聚落(邑),居民多为奴隶主和部分自由民各邑之间空隙地段大多数为农业用地;居住聚落的外圈为散布的手工业作坊,也有居穴,居穴可能是手工业奴隶栖息之所;再外围疏松地环布居邑以务农为主,居住有下等自由民和农业奴隶,还有部分小奴隶主。

曹魏邺城以一条东西干道将城市划为两部分:北半部为贵族专用,其西为铜雀园正中为举行典礼的宫殿,其东为帝王居住和办公的宫廷,再向东为贵族专用居住区—戚里;南半部为一般居住区。

隋唐长安城中间靠北为统治阶级专用的宫城其南为集中设置中央办公机构及驻卫军的皇城,均有城墙与其他东南西三面的一般居住坊里严格分开。

坊里有坊墙坊门早启晚闭实行宵禁以便于管制。

埃及公元前2500年为修建金字塔而建造的卡洪城(Kahun)是奴隶制的典型城市(图 1 _2_4 )。

城为长方形用墙分为两部分墙西为贫民居住区挤满250多个小屋;墙东路北为贵族居住区,面积与贫民区相同,有10一11个大院,墙东路南为中等阶层的居住区。

罗马帝国时期奴隶主依靠掠夺奴隶和殖民地大量的财富,驱使奴隶无偿地为他们建造罗马城及豪华的宫殿、寺庙、浴池、斗兽场等,过着奢华的生活。

保存至今的斗兽场、宫殿广场遗址及多层输水渠等都可作为当时城市建设高度水平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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