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00)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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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物〔2009〕200号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建交委: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使用行为,维护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就认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和附有违法建筑房屋的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标示的位置为准;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4、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5、当事人恢复被损房屋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房屋检测单位实施并验收。

施工应符合如下要求:(1)不得降低原构件的强度;(2)不得低于原构件的用料标准;(3)恢复原有构件的形状;(4)修复部位的构造措施要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巡视。

6、修复项目竣工后,当事人应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到实地核实。

对经核实已恢复原状的被损承重结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并将《承
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二、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和处理程序
1、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理状态依附于房屋,或者违法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房屋自用土地范围内的,该房屋为附有违法建筑房屋。

2、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对附有违法建筑房屋应及时作出认定,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无法联系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可以以通告方式送达。

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认定后的3日内将《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4、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5、对经核实已拆除违法建筑的房屋,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在核实后的10日内,向房地产权利人出具《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并将《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送达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

三、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目录
房管
部门认定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区(县)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2: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区
(县)路弄(新村)号室的房屋,现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将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请在被损房屋承重结构修复后,将修复方案和施工验收资料报送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如需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的,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3: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认定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承重结构被损:
1、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相关房地产权利人在申请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已完成整改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OO年月日
联系
人:联系电话:
附件4: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证明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区
(县)路弄(新村)号室的房屋,于年月日被认定为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

现经核实,上述房屋的被损承重结构已恢复原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你可持本证明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和抵押登记。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5:
承重结构被损的房屋已恢复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
1、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区(县)路弄(新
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承重结构已恢复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二OO年月日
联系
人:联系电话:
附件6: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调查认定单
房屋地址区(县)路弄(新
村)号室。

房地产权
利人


事实简述
经办人: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
(盖章)

OO年月日
证据材料1、2、3、
目录房管
部门认定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区(县)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7: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认定书
(房地产权利人):
你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区
(县)路弄(新村)号室的房屋,现被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将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房地产登记。

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后,请及时告知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
二OO年月日
附件8:
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单
区(县)房地产登记处:
经认定,下列房屋附有违法建筑:
1、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2、上海市区(县)路弄(新
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
3、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号室。

房地产权利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通知你处将上述房屋附有违法建筑的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

特此通知。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二OO年月日
联系
人:联系电话:
附件9:
已拆除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证明(房地产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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