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责任随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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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2年1月,笔者在福建厦门出差。一天下午,接到台商朋友孙先生打来的电话,称其在百货商场遇到一件麻烦事,请笔者前去帮助处理。笔者赶到百货商场,了解到纠纷的起因,是孙先生在羊绒专卖柜看中一件羊绒毛衣,对其颜色、款式、质地及价格都满意,试穿后也合适,决定购买。于是,售货员当着孙先生的面将这件羊绒毛衣包好后放在柜台上,当时柜台上还有其他顾客的东西。孙先生交给售货员660元羊绒毛衣款。售货员热情地说:“柜台不收现金,我帮你交到收款台吧。”于是,售货员到收款台去替孙先生交款,而孙先生亦离开羊绒专卖柜,到旁边的柜台去看其他商品。当售货员回来将交款凭证交给孙先生时,他们发现那件羊绒毛衣不见了,孙先生要求售货员拿一件相同的羊绒毛衣,而售货员则说:“毛衣已经给你,不能再给你第二件了。”双方都认为不应该承担羊绒毛衣丢失的责任,随即产生了纠纷。笔者了解情况后,耐心地对售货员讲:“这件羊绒毛衣丢失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因为按照交易习惯,顾客交款后,用交款凭证来换取所买的商品。售货员在接收顾客的交款凭证后,交付给顾客商品及销售凭证,买卖完结。而这件羊绒毛衣丢失时,买卖仍在进行之中,孙先生没有接到商品及销售凭证(购物小票),卖方应负保管商品的责任,孙先生没有保管商品的义务。”在我们的据理力争之下,售货员不情愿地拿出一件同样的羊绒毛衣交给了孙先生。
就在我们要离开时,一位先生匆匆赶来,对售货员说:“对不起,刚才买毛衣时,错拿了一件毛衣,出商场上了汽车后才发现,赶忙送回来。”此纠纷的结果有些戏剧性,纠纷的双方都没有损失。在此纠纷的调解中,笔者能理直气壮地要求售货员再拿出一件羊绒毛衣给孙先生,是基于民法通则的原则: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财产的风险责任亦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也应自交付时同时转移。
所谓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后,并非由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由谁承担责任和损失的问题。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则丧失向买受人追索财产价款的权利。价款若已交付,出卖人应承担返还价款给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负有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如
果是属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时,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相一致的,即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给买受人。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财产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规定履行特定手续的,以履行完特定手续时为交付。此纠纷中,售货员将羊绒毛衣包好后放在柜台上,并没有交付给孙先生,虽然是好心去帮孙先生交款,但其与孙先生之间的买卖行为没有完成,羊绒毛衣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财产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亦没有发生转移。因此,羊绒毛衣丢失的责任应由卖方承担。孙先生的主张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此纠纷提示我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风险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