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宝政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宝政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性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要求。
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动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搞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指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既要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加以引导,以提高土地规模效益,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不能强制推行,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不能用收回农户承包地的办法扩大土地规模经营。
要始终把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土地流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怀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怀政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9日怀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助力乡村振兴,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构建市、县、乡、村四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和管理系统。
通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土地等流转交易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集中发布;通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的信息监测,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管;通过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分析报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测预警系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一体化原则。
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站式服务,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
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二)坚持规范化原则。
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宁政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宁政发[2013]1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意见》(苏发〔2013〕1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现就引导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维护和发展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为核心,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宗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流转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依据农业产业规划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不断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有序。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鼓励农民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流转,不得擅自压低流转价格或挪用农民的流转收益,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
在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流转的政策,定期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及时公布流转信息,指导农民自主选择流转方式,维护双方权益。
(三)坚持科学评估、平等协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原则上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南府办[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0〕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引导和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引导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加快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全面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际情况,各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然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用1-2年时间,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账和档案。
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发、无序和低效局面,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向组织化、规范化发展,不断拓展流转范围,创新流转方式,加快流转进程,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质量和效益。
三、工作内容(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建立完善合法规范程序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推进的基础和前提。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管理与服务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管理与服务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流转成为农村发展的重要方向。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管理与服务,旨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本方案的目标是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优化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完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1)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确保流转过程合法合规。
(2)为土地流转合同提供法律支持,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和备案工作,保障流转双方权益。
(3)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的认知度,促进流转意识的提升。
2.优化流转服务体系(1)设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供全程指导和服务,帮助流转双方完成流转手续办理。
(2)加强对农民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土地流转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提供流转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机会,促进流转双方的互利共赢。
(3)建立流转信息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查询和交流的渠道,方便流转双方了解市场行情和找到合适的流转对象。
3.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督和评估工作(1)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建立流转过程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流转过程合理、公平、透明。
(2)定期开展土地流转的评估工作,评估流转的效果和农民的收益情况,为政府制定土地流转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3)建立健全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农民权益侵害的查处和赔偿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负责方案的实施与监督。
(2)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2.加大财政投入(1)增加流转服务机构的经费支持,提高服务效能。
(2)增加农民培训的经费投入,提高农民的土地管理能力。
(3)加大土地流转监督和评估工作的资金投入。
3.健全激励机制(1)建立健全流转奖励制度,对流转双方依法合规流转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南府办[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10〕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南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南发〔2010〕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和县(区)农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机构”),依法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能。
各县(区)、乡(镇、街道)具体行使农村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协商;(二)审查指导;(三)公布;(四)订立合同;(五)备案。
第四条承包方需要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与受让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发包方受承包方书面委托,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书面意向(或者形成合同草案)后,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构对受让方的情况进行审查(同村同组承包户相互间转包、租赁、互换土地或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的不审查),以便对流转双方开展协商和签订流转合同进行指导。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漳政综〔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水平,经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各乡(镇)要建设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使用统一的软件,建立专门的信息平台和网站,形成县乡村三级联网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的土地流转供求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录入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
省、市农民创业园(示范基地)所在的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示范窗口。
诏安县开展县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示范窗口建设试点,其他县(市、区)和涉农乡镇也要在今年内建成规范的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
县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依托县(市、区)农业部门挂牌成立,乡镇的服务机构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并挂牌。
各行政村设立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站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信息员由村报账员或统计员兼任。
县、乡的服务机构配备2-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电子显示屏等办公设备,并将土地流转的相关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上墙公布,达到“有服务窗口、有服务设施、有村级信息员、有备案合同、有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有开展政策咨询服务”的规范化建设要求。
三、扎实开展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
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供求双方对接洽谈、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施行日期】2014.11.2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2014年11月20日)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
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
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滨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9〕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规模小,规模经营水平低。
二是流转程序不规范。
大部分土地流转是农民口头协议,责、权、利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
三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
全市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引导,规范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3•【字号】江府办〔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6〕17号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实现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服务平台的提升增效,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就加快我市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围绕农村基层治理改革创新,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为核心,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公开交易、制度监管为重点,在现有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监管服务平台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产权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2016年6月底前鹤山市全面推进,其他市、区选定1—2个镇(街)开展平台建设的试点工作。
到2016年9月,基本建成市、县、镇三级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村全面设立农村产权管理服务站点,实现互联互通;到2016年12月,完善、巩固和提高,建成全市统一的与省对接的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体系。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沈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沈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08〕1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现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简称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围绕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多种形式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实现特色主导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三位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
在确权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简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青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7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服务为宗旨,以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核心,构建市、区市、镇(街道)、村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并逐步建立信息顺畅、运转高效、服务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二、目标要求2009年3月底前,在崂山、黄岛、城阳区和五市(以下简称五市三区)所有镇(街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综合服务。
各行政村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由村文书兼任)。
市和五市三区依托农经信息网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和信息发布平台,并逐步形成市、区市、镇(街道)、村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网络。
到2008年年底前,市和五市三区要全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设立信息发布平台;五市要各先行建立3至5处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服务平台,三区各街道要全部建成。
三、职责任务镇(街道)经管统计中心具体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政策咨询。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方针政策,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滁政[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滁政〔200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滁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林地流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农村土地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鄂政办函[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有序推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平台,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和纠纷调解仲裁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培育完善流转市场,确保流转规范有序。
二、全面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归属县、乡两级经管部门要对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将所有权属明确到具有法定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
继续做好完善二轮延包的煞尾工作,全面清理并妥善解决二轮延包遗留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发放到户,已到户但承包地的名称、四至边界、基本农田等要素登记不全的必须尽快完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0.01.21•【字号】宁党办[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0]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会)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重大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本制度。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有利于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农业,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创新机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序稳步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机制,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严格按照按照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土地,也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流转收益。
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三)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
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2005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林、渔业)厅(委、办、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
要采取组织宣讲、印发资料、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省级人大和法制工作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并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法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3•【字号】茂府办〔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20〕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日茂名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精神,解决我市农村承包土地的细碎化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我市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市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健全我市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促进农村承包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村承包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及流转市场,进一步规范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行为,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机制,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细碎化问题,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流转,促进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增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力。
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吉发[2005]22号
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吉发[2005]22号2005年9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为保证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更好地规范我省土地流转工作,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第4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土地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对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村劳动力就业向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趋势。
这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土地经营方式的重大创新,对优化城乡资源配置,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初始阶段,主要以农民自发流转为主,规模较小,水平较低。
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流转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完善管理,促其健康发展。
二、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土地流转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大局,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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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服务为宗旨,以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核心,并逐步建立运转高效、服务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产业化发展。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是一项时间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增收,土地利用化解纠纷矛盾的重要工作。
**镇为了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任办公室主任,其成员:****,*****。
办公室主要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
1、编制土地流转规划。
2、负责核实各村上报的资料及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3、受理土地流转事宜。
4、负责或协助调解承包合同纠纷,化解矛盾。
5、指导各村土地流转业务工作。
各村应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村主任任组长,副组长由村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社社长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向农民宣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解释土地流转形式和程序。
2、负责本村土地流转资料的收集、登记、核实、备案与上级开展土地收益评估。
3、对征用、转让、互换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流转,及时办理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组织确认流转田块的“四至”边界。
4、调解本村、社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5、建好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相关台账,做好土地流转所需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6积极参加土地流转业务培训,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
三、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为了更好的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各级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到位。
把此项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镇直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做到年初有规划,年终有落实。
附件:2013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统计表
***2013年家庭承包耕地流转统计表
填报单位:年月日单位:亩、户、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