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威教育无目的论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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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统教育改革的开拓者杜威的教育思想在整个西方教育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的教育目的观被界定为教育无目的论。要弄清楚他的教育无目的论需要首先研究教育目的,这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一、分析教育目的的纬度(一)

教育的直接目的与教育的间接目的

教育活动的直接结果我们称之为教育的直接目的,教育活动的间接结果我们称之为教育的间接目的;教育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使人受到教育,这就是教育的内在目的,受到教育之后还有的目的就是教育的外在目的。在日常说法中,我们经常不区分教育的直接目的与教育的间接目的,而是以教育目的统称之,所以在具体语境中可能会造成歧义,其实这两个目的用英语

aim和purpose是很容易区分的,aim是指活动的直接目

的,Purpose指活动的间接目的,直接目的是达到间接目的的手段或工具。

(二)

教育的外在目的与教育的内在目的

活动本身没有目的,只有人才有目的,教育目的的厘定者既可以是教育过程当事人,也可以是教育过程之外的人。教育过程之外的人厘定的教育目的我们称之为教育的外在目的,教育过程当事人厘定的教育目的我们称之为教育的内在目的。

(三)

应然的教育目的与实然的教育目的

任何目的都是有价值取向的,从这个角度看,教育目的是一种关于教育过程预期结果的价值取向。有多少教育价值取向就有多少教育目的取向。有社会本位的,有个人本位的,还有文化本位的等,如:卢梭认为教育是使人具有独立的个性;福禄培尔认为教育是使人自主地发展内在的一切潜在的能力,这些都属于个人本位价值取向,而社会上传统习惯和国家意向大都倾向社会本位。人们按照自己的价值取向所表述的教育目的,就是应然状态的目的,是一般的、抽象的目的。我们把教育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者社会、国家、政党所主张或反对的教育目的作为一个事实去研究,这就是实然状态的目的。

教育的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内在目的、外在目的,社会本位、个人本位,实然目的、应然目的几种纬度的划分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可以互相交叉的,例如,教育的内在目的中有社会本位的也有个人本位的,有应然的目的也有实然的目的;应然的目的中有社会本位的也有个人本位的,应然的教育目的可以是

内在目的也可以是外在目的。

二、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实现了直接教育目的、间接教育目的的统一

杜威说,生长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多的生长,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的教育,“教育的过程,在它自身之外没有目的,它就是它的目的”

,从教育目的的直接、间接纬度我们可以看出,杜威是从教育过程的内在含义谈教育目的的。他用教育的直接目的否定了间接目的。这只是他谈教育目的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事实上“生长”还是有目的的,他提出:“生长的理想归结为这样的观点,即教育是经验的继续不断的改组和改造。

”“经验的改造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社会的,”但“进步的社会力图塑造青年的经验使他们不重演流行的习惯而是养成良好的习惯,使将来的成人社会比现在进步”,这段话清楚的表明,杜威不仅有目的,而且目的很明确,而且是社会本位的。他之所以不强调甚至不提教育的间接的社会目的,是因为他认为“由于这些从外边强加的目的的流行,才强调为遥远的将来做准备的观点,使教师和学生的工作变成机械的、奴隶的工作”

。所以杜威在本质上是坚持了教育的工具主义功能。但他很巧妙地实现了教育的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的融合,它的社会目的(教育的间接目的)

是建立民主主义社会,教育直接的目的是促进儿童的生长,促进儿童生长的方式是民主生活的方式,即用民主生活的方式教育出讲民主的个人,民主的个人组成民主的社会,他利用教育程序原则实现了教育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的统一。

当前我国很多学校教育过程的直接目的指向培养学生的解题能力,以提高升学率。这样以认识形式出现的智力被凸显起来,学生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其他方面被忽略。社会对学校的要求是使学生的全面发展,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只要高考这种纸笔评价方式存在,人们势必会追求升学率。问题是如何将追求升学率这一较为直接的目的的过程与学生全面发展过程结合起来,怎样实现提高升学率和培养人的多种素质这两个目的的统一?能不能也找到一种程序或者办法,像杜威那样去达到教育直接目的与教育间接目的的统一?或者说找到一个手段实现使教育的直接目的实现的结果就是教育的间接目的?要实现直接教育目的和间接目的的统一,关键还是高考制度的改革。我国直接教育目的与间接教育目的的冲突来源是考试功能的

吕星宇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系)

杜威教育无目的论引发的思考

比较教育研究

2007年第10期当代教育论坛

冲突,改变这种冲突实现统一的根本的途经就是实现多元化、多种形式的考试。美国学生在申请进入某大学时,虽然被要求提供相应大学考试成绩,但这只作为大学招生参考的一项内容,能否被录取还要看学生高中的学习成绩和名次、学校老师和校长的推荐信、面试情况等,而且这些内容往往是决定学生能否被录取的关键条件。这对我们是很好的启发,高考这种一次性的量化手段并不能对学生的各种才能和全部个性特征作出客观的评价,我们要改变高考制度过于重视终结性评价,过于重视纸笔测验的现状,应该引入过程评价和质的评价方式,这样才能摆正高考的合理地位,才可以恰当地发挥考试对人的发展的功能。多元化的评价形式的应用是实现我国教育直接目的与间接目的统一的的切实有效的办法。

三、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强调的是教育过程的内在目的

杜威指出“所谓目的就是我们在特定情景下有所行动,能够预见不同行动产生的不同结果,并利用预料的事情指导观察和实验”,并由此得到良好目的的三个标准:(1)所确定的目标必须是现有情况的产物;(2)目的是实验性的,即目的必须是灵活的;(3)目的手段相互转化、不可分离;良好教育目的的特征是:(1)必须注意特定儿童的固有活动和需要,但不能把成人的成就定为固定的目的,而不顾受教育者的具体活动;(2)必须转化为与受教育者的活动进行合作的方法;(3)教育者必须警惕所谓一般的和终极的目的。他认为一般的抽象的外在目的是由外在的权威强加给教育过程的,它并不表现心智的预见、观察和在几种可能过程中作出选择的过程,所以它与教育过程的实际情境无关,而且限制了教师心智的运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否定的是一般的、抽象的外部目的,提倡具体教育活动的具体的内部目的。杜威把人们的视线从应然的教育目的引向了实然的教育目的。我国的问题在于我们的研究往往止于对外部指令性的教育目的的解释,只把指令性的教育目的看成是唯一的教育目的,疏于对教育内部“实然”的教育目的的研究,即无视存在于教育工作者心目中的目的,更不会去揭示隐含在教育者教育行为中的目的,其实是一种隐性的“教育无目的”意识。依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教育过程的外部目的制定一定的措施和标准去约束管理教师的行为是能够做到的事情,但这种约束影响不了教师内心的价值观。正视研究教师自己的目的,并努力使之处于应然的教育目的内,这件事应放入到我们的研究视野中来。在教育领域中,教育工作者往往不十分清楚自己想取得什么成就,也很难取得成就,提出研究具体的实然状态教育目的,可以引导教育工作者明确自己的目标,帮助他分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更有组织结构,更明确,使行为更有效率,从而把精力集中在值得争取的成就上。

四、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强调的是教育方式

杜威强调真正的目的应该是让儿童能够觉察或预见的奋斗目标,它能使他们尽心竭智地观察形势,耐心地寻求成功,专心地钻研学习,这样儿童一步步向前迈进,一步步获得进步,这种目的使儿童成为教育过程的全心全意的参加者,而不是漠不关心的旁观者。基于这种目的观杜威必然提倡提倡应诱导儿童在活动中学习,“从做中学”,否则教育目的无法实现。他指出儿童“在做中学”不但兴趣盎然,而且会产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他指责传统学校错误地把教育理解为“教育就是告诉和学生就是被告诉的事情”,不激发儿童自主求知的本性,以外在力量取代儿童潜在的动力,这种不调动儿童内在动力而填鸭般的灌输知识,无异于强迫没有眼目的盲人去观看万物,认为“这种忽视天性压迫天性的教育显然是愚蠢的”,是应该受到批判的。

杜威谈论“在做中学”“合乎学生的兴趣”,强调的是教育手段,事实上让孩子在活动中从事自己感兴趣并且对自己有价值的事情是个难题。学生感兴趣的事情也许根本没有价值,有价值的东西也许无法让学生感兴趣。教师的作用应该是培养有益于学生发展的兴趣,而不是从学生现有的兴趣出发,这是教育所包含的内涵。教师的任务在于使学习过程进行下去,使孩子去做他最初没有兴趣的事情,并且取得成功,这正是教育者应该做的事。

教育的另一个标准必须包含最低限度的理解,即教育最终必须通过学习者的自主学习进行。在灌输式的教育中,受教育者即使被命令去做事,被视为容器,但他们有一个重要的意识就是他们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在学习什么,他们明白人们对他的期望。“传递有价值的内容”和“利用自主的方式获得”是教育的两个不同方面。一个强调的是内容,一个强调的是方式,杜威只是把“传递有价值的内容”和“用自主的方式获得”这两个含义片面地夸大成了一种自主活动。我们过于重视传递有价值的内容而忽视了内容传递和获得的方式,应该做的就是将二者进行有机融合。

参考文献:

[1]陆有铨.现代西方教育哲学[M].郑州:河南教育出版社,1993.

[2][美]杜威.民主主义与教育[M].王承绪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3]陈桂生.教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4]杨敏.杜威的教育无目的论再探析[J].理论与应用研究,2006,(1).

[5]R.S.Peters.EthicsandEducation.Scott,ForsmanandCompany,1967.

[6]袁小鹏.现代高考制度的内在冲突及改革的目标与方向[J].湖北招生考试,2004,(8).

(责任编辑:马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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