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泵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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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购销合同

立合同当事人

(以下简称“业主”)

(以下简称“厂方”)

鉴于业主愿将名为工程内的水泵向厂方采购,并已接受了厂方提交的承担实施和完成这些水泵的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装卸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报价书,厂方完全确认合同、业主要求、技术规范和图纸,并进一步确认了为完成其水泵制造或采购、检测、运输、装卸的实施并修补其中之任何缺陷所需的购销金额,兹此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第 1 条水泵清单和价格

合同价格(RMB):元整(¥ .00元)。

合同价格中不仅包含了水泵清单中开列的各项内容,而且还包含了合同内已明确之内容及供应安装过程中满足交付使用所需装卸、运输、劳务、税金等一应费用。

第 2 条水泵制造标准及验收标准

2.01水泵的产品质量,执行以下标准:

上表内未包含的,按照现行的标准执行;有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厂标质量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厂标验收。

2.02 水泵的技术参数和合同规定。

第 3 条合同生效的时间约定:(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

3.01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即生效。

3.02合同正在办理过程中,其价格和技术规格双方均已书面确认的,业主在合同签字盖章之日前已

明确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的,在业主支付或预付该合同款项之日即生效。

第 4 条水泵的主要技术规格

4.01消防泵的主要技术规格

4.01.01消防泵型号:

4.02屏蔽泵的主要技术规格

4.02.01 屏蔽泵型号:

第 5 条交货

5.01 合同生效后,水泵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后30个日历天内运抵工地现场。

水泵运抵现场的最晚时间:合同生效后30个日历天内仍未运进工地现场的,业主可发出

书面通知;厂方在业主发出该通知之日起7个日历天内为该设

备运抵现场的最晚期限。

业主亦可不发出该通知,并规定此时以合同生效之日后45个

日历天内为设备运抵现场的最晚时间。

水泵运抵工地现场的地址:

工地接收水泵人员的名单:;联系电话:

5.02水泵运抵工地现场后,厂方按照业主指定的区域卸车、存放,并与业主办理移交手续。

第 6 条保险和质量保证

6.01水泵的保险,包括制造、运输至现场的风险,以及水泵质量的风险。

6.02 水泵的保险,由厂方投保,不论在第1条内是否已列明,其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6.03 厂方应当向业主提供水泵保险合同之复印件。不论厂方是否投保、何时投保或投保之内容是

否齐全,厂方应当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承担责任。

6.04 厂方保证合同货物系标准产品,完全符合使用时有关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并按国家有

关规定实行三包。

水泵在交付业主正常使用2年后,若因水泵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发生之损坏、或品质及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经业主委托其相关部门检验所出具的检验证明证实,业主可向厂方提出索赔。若因业主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厂方协助排除。

第 7 条付款方式

7.01 合同生效后、厂方已提供收款税务发票后7个日历天内,按照合同价格的50%付款:

第一次付款大写人民币:元整,即RMB.00元。

7.02水泵移交业主、厂方提供收款税务发票后14个日历天内,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格的45%:

第二次付款大写人民币:元整,即RMB.00元。

7.03合同应付未付之余款,即水泵5%的合同价格为水泵的质量保证并保修金。质量保证并保修期

限到期后14个日历天内应当无息付清于厂方。

第 8 条业主责任

8.01 确定水泵进场日期和水泵进场后的储存仓库;

8.02 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 9 条厂方责任

9.01 按照合同确定的水泵型号、技术要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水泵的采购或制造、检测、

运至合同约定的地点、装卸并交付业主。

9.02 水泵的检测、运输、装卸、设计,保证能够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9.03水泵进场储存期间,因未遵守业主的管理制度、损坏与其装卸无关之设施的,保证立即修复,

并承担赔偿责任。

9.04水泵在安装完毕使用后,因质量问题的,厂方应至合同之水泵运行处对水泵进行检查、修复或

更换。

9.05 及时向业主提交收款的税务发票,发票的标注收款金额、名称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时应满

足合同付款程序的时间规定。

第 10 条水泵的保修期、保修和维修

10.01 水泵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

10.02 非产品质量问题的零部件损坏,需经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的技术确认,其零部件的更换费

用方由业主或其合法继承人承担。

因火灾、水淹、地震、爆炸等非正常情况,以及水泵运行中发生的损耗所需的整修,或管

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故障,不包含在保修责任内。对此维修,厂方按照优惠之价格提供零

部件及维修服务。

第11条违约责任

11.01 未经业主同意,其水泵运抵工地现场的时间晚于合同规定之最晚运抵现场时间的,厂方承

担违约责任;每延误1天,按照200.00元/天的基数,由厂方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延误

天数达到30个日历天的,业主可通知厂方终止合同;厂方在接到业主终止合同的通知之日

后7个日历天内,须全额退还业主已支付予厂方的货款,按延误天数支付支付违约金,同

时厂方还应按照相当于业主已付予厂方货款的二倍之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11.02 水泵安装完成后经调试、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之有关技术指标的,厂方应当在业主规定

的时间内予以检查、修复或更换;经修理或更换两次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则视为厂方违

约,厂方必须赔偿因此给业主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12条争议解决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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