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电改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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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市场化改革持续推进

一.新一轮电改不是此前的简单延伸

总体而言,本轮电改方案是比较务实的,综合考虑了改革需求和可操作性原则,与国务院“5号文”相比更具有现实意义。虽然两个文件都是围绕“放开两头、管住中间”这条基本路径展开讨论,但中央“9号文”体现的核心价值取向与国务院“5号文”本质不同,因而不是其简单延伸。具体表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核心价值取向不同。

本轮电改的核心价值取向是旨在建立一个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和更加安全可靠、实现综合资源优化配置的新型电力治理体系,推动我国顺应能源大势的电力生产、消费及技术结构整体转型。而上轮电改的价值取向旨在通过厂网分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剥离关联交易,加快扩大电力供给规模。

暂时不考虑输配分开和电网调度独立。国务院“5号文”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此次方案在制定过程中也进行了反思。我认为,调度独立和输配分开并不是科学合理的选择。

第二,明确提出要加强规划。

2002年后,电力行业最大变化就是可再生能源并网的比例越来越大,使发电侧和用电侧具有双侧随机性,电力系统的整体规划必须强化。从这个方面来讲,此次电改绝对不是国务院“5号文”的延续,应当形成一套新的电力体制规划方法体系。

本轮电改的关键不在于电力企业的拆分重组和盈利模式的改变,而在于新型电力治理体系管理框架的顶层设计,其中政府能否在改革的政策激励和法制环境设计上有所作为至关重要。政府在改革的顶层设计阶段对于如何运用市场杠杆,以及如何用“看得见的手”对市场化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进行设计、建立和引导,激励改革目标的实现等方面,必须能够发挥主导性甚至决定性作用。

二.改革存在倾向性风险

改革有风险、不改革有危险,电改这样的深水区更非一改就灵。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电网领域逐渐形成一种集行业公共权力垄断、市场规模垄断、业务链条垄断、技术创新垄断等四重垄断于一身的超级垄断的业态,这是之前中国电力发展史上并没有的,也是世界电力能源领域所罕见的。

建国以来,中央层面的电力体制已历经11次变革:上世纪80年代实施的“集资办电”的改革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的电力投资不足问题;2002年“厂网分开”的改革及时应对了意料之外的装机硬缺口问题;在新一轮电改中,垄断问题不应该是能轻易绕过的话题。

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到最终的中央“9号文”出台,一些文字的改动却单方向有利于垄断集团、有利于被改革对象。我认为,新一轮改革的基本方向无疑存在巨大的倾向性风险。为什么前期公众参与阶段与后期集中决策阶段在政策倾向上的反差会这么大?就中央“9号文”而言,一些表述应该引起社会的关切和重视。

在改革思路与原则部分的论述中,对于“垄断业务”加强监管、有效监管的有关文字悄然失踪,不露声色地将电网垄断话题推离本轮电改的靶心;在电网企业功能定位的条款中,“不再负责电力统购统销”这样抑制垄断的核心条文悄然失踪,为电网企业继续维持独买独卖的垄断格局而放开缺口;在交易机构市场功能的条款中,交易机构负责“结算”的功能悄然失踪,为电网企业继续掌控中国每年3万亿元规模的电力购销巨额资金放开缺口;同样在交易机构市场功能的条款中,单单丢失了汇总“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双边合同的文字,为电网所属售电企业不公开有关信息而放开了缺口;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条款中,“实现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独立核算”的文字悄然失踪,为电网企业维持配售一体垄断模式、控制市场而放开缺口;在处理电价交叉补贴的条款中,电网企业“申报并公开”交叉补贴数额中的“公开”两字悄然失踪,为电网企业暗箱操作混淆交叉补贴成本而放开了口子。当然,这些悄然失踪的文字在未来的配套方案中,其实还是可以进一步明确与弥补。

三.市场化是电改基本共识

虽然对中央“9号文”的积极意义上,你们有不同评价,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无疑是大家的基本共识,请谈谈你们的理解和认识。

调度、交易、输电(电网)是现代电力系统最独特的公共环节,这三者的制度安排及相互关系,是现代电力产业制度的核心,也是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要害。

中央“9号文”中,调度独立只字未提,输电独立只达到价格核算的软件层面,而保留了独买独卖的硬件结构。交易独立则增加了“相对”二字。这样,三件事只提了两个、还都是“半吊子”,更缺乏三者关系的系统考虑,距离真正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实在有些远。

市场化应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目前首先开始的输配电价机制改革对电力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支撑作用。关于市场化电价机制的形成,应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供电计划,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鼓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或市场化售电主体)开展电力交易,采用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的双边合约交易模式,通过自愿协商确定电价,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应该说,核定输配电价是电价体制改革的关键。电力体制决定了输配电价机制,而输配电价机制对电力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支撑作用。下一步实行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竞价上网、联动形成销售电价等改革,均需要制定独立、规范、合理的输配电价。

中央“9号文”提出“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如何理解方案中的“有序放开”?

四.循序渐进放开

方案中特意强调了“有序放开”,这意味着这几个方面要循序渐进、分阶段放开,不能短时间内彻底放开。对于每一个具体“放开”、“有

序”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用户选择权的放开应分阶段、分用户类别有序进行。根据国际经验,应首先开放大用户的购电选择权作试点,其次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妥善处理销售电价的交叉补贴问题,逐步放开中小用户选择权。

对于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应分阶段构建多元化的售电主体。售电侧市场放开需要逐步引入多元化的售电公司,随着售电侧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不同售电主体的构建或引进还应充分考虑可操作性、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分阶段、有规划进行开展,降低改革风险。

对于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不能短时间内彻底放开,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供应侧,各机组的初始投资、使用寿命以及机组状况都不尽相同,各电厂不太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市场竞争,现阶段完全依靠市场可能会造成资源浪费,甚至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清洁能源发电尤其如此。在用电侧,一些特殊时段区域电力系统仍会出现一定的电力缺口,需要对用户用电进行计划,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五.反垄断是电改核心

电网垄断是当下中国电力市场格局中绕不过去的“肠梗阻”,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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