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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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籍管理规定_大学学籍管理有哪些条例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
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
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
退学处理。
第五条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七条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
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第八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
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不
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
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
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报学生处,
由主管校长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
公室,由主管校长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
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
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
的学分。
第十二条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考试成绩)/∑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
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
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
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
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
绩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
“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
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
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已转过专业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三)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