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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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人口发展现状及民族教育对策

延边朝鲜族人口发展现状及民族教育对策

剧的减少而城市人 口却在激增。 二、 延边朝鲜族人 口现状对 民族教育提 出的挑战 ( ) 一 农村朝鲜族学校生源短缺 随着延边农村朝鲜族人 口大量外 流, 包括儿童少年在 内的延边 朝鲜族农村人 口急剧减少。同时 , 在大量外流的 农村朝鲜族人 口中 , 壮年尤其是未婚者 居多 , 势必造 青 这 成结婚生育者的减少和人 E增长率的降低 , l 其结果是延边 农村朝鲜族中小学 的生源严重短缺。以光 石村小学为例 , 该校 在改革 开放 前约有 学生 30名 ,00年 只剩下 10 0 20 5
本文系全 国联校“ 教育及社会应用研究论 文奖计划” 资助课题《 延边朝鲜族人 口发展现状及民族教 育对策研究》 究成果之一。 研
作者简介 :马振彪(96 )男, 讲师。宁夏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师, 1 7一 , 回,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硕士。
研 究方 向: 少数民族教育, 农村基础教育
总 人 口( 人) 万
出生人 口( 万人)
8. 46 8 . 8 . 8 .9 8 . 49 4 54 5 5 4 6 8 . 8 .6 8 . 8 . 8 - 0 59 2 5 50 5 5 4 1 7 4 8 .1 2 40
O9 .6 O8 .4 O6 .5 O5 .8 O5 .0 04 . .2 O3 -8 03 -7 O3 _2 04 .1 03 -2
出生 率%
死 亡 率 %
1 . 1 . 98 38 3 1 7 3 . 8
67 .4 64 .5 61 .5
7 8 . 5
6O .6
69 . 7
60 .2
58 . 4
58 .1
5 6 . 0
61 .3
42 . 5

延边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听证的制度构建

延边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听证的制度构建

会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烟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卖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是 20 0 0年 3 月九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立法法》 中关
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 立法法》 5条规定 ‘ 第 l 立法应 当体现人 民的意志 ,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 保障人 民通过多种途径参 与立 法活动。 3 ”第 4条规定 ‘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的法律案 , 列 法律委员会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 、 论证会 、 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至此 , ” 我国的立法听证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迄今为止 , 立法听证已在越来越多 的地方立法中举行 , 内 容涉及城市建设 、 市场物业管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拆迁管理 办法 、 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如 2 0 年 l 月南京市人 大常 00 0
作为司法审判活 动的必经程序 , 称为“ 司法听证’ 后来进入行 ’ , 政和立法领域 , 称为行政听证 、 立法 听证 。 立法听证是立法 主 体在立法活动中 , 进行有关涉及到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 益 的立法时 , 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 的机会 , 立法主体听取
二、 延边州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法 的现状 及 问题
了《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保护和发展
朝鲜族 用品生产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
提 出比较符合各方利益需求 、 合理平衡各方利 益的法律草案 审议过程的一种程序 。 我 国宪法明确规定人 民通过各种形 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 、 文化 、 社会事务 , 这是公民 通过 听证参与立法的宪法依据 。 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朝鲜族教育政策

朝鲜族教育政策

朝鲜族教育政策朝鲜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他们分布在中国东北部地区以及朝鲜半岛上。

中国的教育政策一直致力于在多元文化背景下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

针对朝鲜族学生的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语言政策:朝鲜族是一个保留着鲜明的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群体,其主要使用朝鲜语交流。

中国政府对朝鲜族学生提供了学习朝鲜语的机会和条件。

根据相关政策,朝鲜族学生可以在学校学习朝鲜语,以便更好地保持和传承自己的文化和语言。

二、文化传承:中国政府重视朝鲜族学生的文化传承,通过学校课程设置和文化活动等方式,促使朝鲜族学生了解和传承自己的民族文化。

在学校教育中,朝鲜族学生将接受有关朝鲜族历史、传统文化、民族艺术等方面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

三、教育公平:中国政府致力于推行教育公平政策,确保各个民族的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针对朝鲜族学生,政府加大了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以弥补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确保朝鲜族学生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四、民族特色教育:针对朝鲜族学生的特殊需求,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政策,为其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比如,在课程设置方面,学校设立了一些适合朝鲜族学生的选修课程,如朝鲜语、朝鲜族文化课程等,以提供更加贴近他们生活和学习需求的教育内容。

同时,政府也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教师对朝鲜族学生的教育水平和文化了解,以更好地满足其学习需求。

五、就业机会:为了提高朝鲜族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中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支持就业的政策。

在教育中,特别注重培养朝鲜族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并融入社会。

在维护朝鲜族传统文化和促进民族团结的背景下,中国政府的教育政策秉持着平等、公正、权益保障的原则,为朝鲜族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朝鲜族学生的教育水平,促进朝鲜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加强中国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了解,推动民族团结的发展。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作者:郭喜永来源:《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13年第02期2010年7月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民族教育单列一章,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民族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族教育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1]为全面了解吉林省民族教育的发展现状,2012年5月至10月调研组对全省民族教育发展做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研。

通过调研,掌握了全省民族教育的基本情况,分析整理了民族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了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策略建议。

一、吉林省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现状(一)全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吉林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主要少数民族有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和锡伯族。

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18.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6%。

全省拥有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比较完整的全日制民族教育体系,朝鲜族、蒙古族、满族和回族都设有本民族学校。

现有高校1所;民族中小学212所,其中独立高中11所、完全中学14所、初级中学3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6所、小学116所,其中朝鲜族学校130所、蒙古族学校63所、回族学校7所、满族学校12所。

少数民族在校生100,193人。

全省民族教育发展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全省各地发展民族教育的主要做法近年来,全省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全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 出台和实施多项优惠政策。

其一,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延边州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其二,实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10分,不使用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5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5•【字号】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5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4月2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1994年4月2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朝鲜族教育,是指自治地方兴办的在文化传统、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教学用图书、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朝鲜族特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朝鲜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增强全体公民的重教意识,积极稳步地推进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朝鲜族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朝鲜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自治州经济、科技、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必须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继承和发扬朝鲜族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加强现代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民族素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地方人大法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地方人大法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履行职务时,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中,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方面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二)制定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四)组织和管理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推广工作;(五)开展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学术交流及朝鲜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协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市)朝鲜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按照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制定保持中国朝鲜语特色,便于国际间交流的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案。

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建立多用途的朝鲜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实现朝鲜语言文字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中国东北,是朝鲜族聚居地区,也是我国边疆地区之一。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延边州劳动教育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教育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因此,制定并实施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学校教育改革,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1. 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增强劳动技能。

2. 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3.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4. 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实施内容1. 设立劳动教育课程在学校课程设置中,增加劳动教育课程,让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劳动知识,掌握劳动技能,增强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

2. 开展劳动实践活动每学期组织学生参与劳动实践活动,如校园环境整治、田间劳作、手工制作等,让学生亲身参与劳动,感受劳动的快乐和成果。

3. 开展劳动竞赛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劳动竞赛,如技能比赛、劳动创新设计大赛等,激发学生的劳动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强化劳动教育管理学校加强对劳动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档案,对学生的劳动成果进行及时评定和奖励,形成良好的劳动教育氛围。

四、实施保障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加强对劳动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引进,提高教师的劳动教育水平和能力,保障劳动教育课程的质量。

2. 完善劳动教育设施学校加大对劳动教育场所和设备的投入,完善劳动教育实施条件,为学生的劳动实践活动提供良好的场地和设施保障。

3. 加强家校合作学校与家长共同参与学生劳动教育活动,加强家校合作,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五、实施效果评估学校每学年对劳动教育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劳动教育实施方案,不断提高劳动教育的实施质量和水平。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延边州是我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朝鲜族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延边大学的建立、基础教育的发展、教育机构的设立等,不仅培养了大量人才,也使朝鲜族教育获得了发展。

2001年新课程改革开始,延边州朝鲜族教育依据《纲要》进行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分为新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的背景、制定的具体政策、政策的特点及朝鲜族教育的反思与展望四个部分,以期为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新课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人们将21世纪称为是“知识经济时代”,这是因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已经变成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间激烈的竞争让人们意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为此人们对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提高教育层次、教育质量及教育体系的公平性。

再加上素质教育的提出,人们意识到现有的基础教育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由此拉开了我国新课程改革的序幕。

2001年7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出台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根据《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等,借鉴《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结合延边州实际情况,针对朝鲜族教育进行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本文以文献法、理性思考的方法为主,分析研究了新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的背景、制定的具体政策及政策的特点,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未来进行展望,以期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稳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一、新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背景延边州是我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区,也是国内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之一,拥有“教育之乡”的称号。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利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支撑下,朝鲜族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这也表明朝鲜族对教育十分重视。

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在延边地区实行现状论文

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在延边地区实行现状论文

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在延边地区实行现状内容摘要:本文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为例,阐述了朝鲜族教育的历史发展概况,分析民族教育政策在延边地区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朝鲜族教育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延边朝鲜族教育发展对策一、朝鲜族教育发展的历史我国朝鲜族是自明末清初始从邻国朝鲜迁徙而来的“跨界民族”。

新中国建立后,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和剥削制度,实现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的一律平等。

1952年9月3日,中国朝鲜族根据宪法,建立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朝鲜族有1923842人,平均文化水平位居各民族首位。

中国朝鲜族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优良传统,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民族教育成果更是日新月异。

二、少数民族教育政策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实施情况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位于吉林省东部,东与俄罗斯接壤,南隔图们江与朝鲜相望,处于东北亚金三角中心地带。

全州总人口218万,朝鲜族人口82万,占全州总人口的37.8%。

延边州朝鲜族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变化情况详见表1。

!朝鲜族教育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得到高度重视。

2002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委、州政府出台了《州委、州政府关于朝鲜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朝鲜族教育改革工作开始全面启动。

朝鲜族学校毕业生报考上一级学校时,可以用朝鲜语言文字答卷,也可以用汉语言文字答卷;自治州境内大中专院校招生时,对朝鲜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人民政府逐步增加经费,解决朝鲜族学校的教学用图书和课外读物出版资金短缺的问题,拨出专项经费资金,逐步建立朝鲜文教育教学资料信息库。

2011年11月,在延边州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州人大代表金燕姬提出《关于给予朝鲜族学校资金支持的建议》,针对近年来朝鲜族人口外流现象日趋严重,导致朝鲜族学校规模缩小,朝鲜族特色教育教学活动难以正常开展的情况,建议州政府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在资金上对朝鲜族学校予以倾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延州政发[2008]4号【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8.02.18【实施日期】2008.0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延州政发〔2008〕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9号)精神,不断满足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延边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发展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一、确立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明确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一)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州和人才兴业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有效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全州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树立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和促进教育公平的理念,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职业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

(二)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以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中等职业学校为骨干,城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补充,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具有延边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完善分级管理、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

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在延边发展传承

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在延边发展传承

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在延边发展传承张志刚【摘要】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朝鲜族人民创造力的集中体现,是民族文化多样性的生动展示,是对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的浓缩与传承,是民族文化宝贵的精神财富。

在物质文明发展的今天,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基础正在逐渐消失,生存状况令人担忧。

延边是中国朝鲜族最大的聚居地区,因此,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需要在延边这个“中国朝鲜族之乡”继续传承,发扬光大。

【期刊名称】《延边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2【总页数】4页(P36-39)【关键词】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保护;发展;传承【作者】张志刚【作者单位】延边日报社,吉林延吉 13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03延边是我国朝鲜族最大的聚居地区,也是东北三省惟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州。

我国朝鲜族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决定了朝鲜族文化事业的重要地位,加强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是弘扬和保护朝鲜族文化的必然要求,得天独厚的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将为延边经济社会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本文试图在分析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基础上,概括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基本经验和现实困惑,提出保护与传承相关的策略、思考与建议,以期为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出贡献。

一、延边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研究中国朝鲜族非遗的传承,首先要理解非遗的内涵。

非遗是外来语,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为了推进这一概念的“本土化”,进行了长期深入的探究。

各项研究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活”的遗产,注重的是知识的传承,包括艺术、技能、技术等;是“活”的财富,是以人的传承为主线。

具体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授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

”[1]中国朝鲜族不是土生土长的民族,是从朝鲜半岛迁入我国境内的朝鲜族移民。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订)》已于2023年1月6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23修订)(1985年4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7月31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2月1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3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三章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四章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五章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第六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依照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是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朝鲜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区为: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延吉市。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7.21•【字号】•【施行日期】1988.07.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第三章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四章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第五章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和研究第六章朝鲜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第七章奖励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文工作中,坚持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和民族语文政策,提高朝鲜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朝鲜语文是朝鲜族人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

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对朝鲜语文工作的领导,保障朝鲜族公民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助学习语言文字。

朝鲜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也要学习朝鲜语言文字。

第六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文工作中,充分尊重朝鲜语文的发展规律,促进朝鲜语文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语言文字的条款和本条例的实施;2、根据有关法律条款、政策和本条例,制定朝鲜语文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规划;3、检查督促朝鲜语文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4、组织和管理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及其推广工作;5、管理朝鲜语文的研究工作,组织学术交流;6、组织朝鲜语文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7、协调朝鲜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浙江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附答案

浙江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附答案

浙江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附答案浙江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一)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

A. 6个月B.1年C.2年D.3年2.甲乙两家是邻居,甲家在距乙家地基2米处种有一棵大树。

每逢刮大风,风便会将这棵树的一些大树枝刮落到乙家房屋上。

乙担心会损坏房屋,多次找甲协商,要求甲将树枝砍去一些,被甲拒绝。

某日,暴风雨即将来临,乙再次找甲协商却没找到,情急之下自己砍去了一些伸到自家房屋上的树枝。

甲回家后要求乙赔偿500元,乙不同意,甲将乙起诉至法院。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狂风暴雨即将来临,乙砍掉一些树枝来避免自己房屋的损害属于紧急避险,因而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B.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因此,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C.虽然这棵树属于甲,但因伸到了乙的房顶,这棵树在乙房屋界内的部分应当属于乙,因此,乙砍掉那些树枝是合法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D.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甲财产权利的侵害,因为乙为自己的利益未经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树枝。

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无法告知甲,因此可免其部分责任3.延边自治州是吉林省所辖的朝鲜族自治州,下列各项有关该自治州的论述正确的是( )。

A.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需要由吉林省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批准后生效B.自治州人民法院院长必须由朝鲜族人担任C.该自治州的人大会不可以制定自治条例D.自治人民政府的州长或副州长应由朝鲜族人担任4.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国防教育须贯彻的基本方针有( )。

A.全民参与B.长期坚持C.讲求实效D.维护和平5.我国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应理解为( )。

A.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B.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C.不构成犯罪D.是缩小打击面的特殊策略浙江公务员法律知识专练题答案1.答案: C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2004年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2004年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7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和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朝鲜族教育事业,提高朝鲜族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教育的优先发展。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延州政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延州政发〔2011〕2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已经州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延州政发〔2009〕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延边州朝鲜族人口的发展和延龙图区域人口规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除《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二)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已生育两个孩子中,有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疾病,经州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且为农业户口、有两个子女的;(五)夫妻一方为边境乡镇农业户口,只有一个子女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附: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朝鲜语文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朝鲜语文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章 朝鲜语文的翻译工作
第五章 朝鲜语文的规范化和研究
第六章 朝鲜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根据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出版部门要以出版朝鲜文图书为主要任务,逐步增加朝鲜文图书的种类,特别要增加朝鲜文少年儿童课外读物的种类。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教材出版部门编译出版各种朝鲜文教材和朝鲜文教学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书店和邮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朝鲜文图书和报刊的发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办好以朝鲜语为主的广播、电视,逐步增加自办朝鲜语节目。
第十九条 以培养朝鲜族师资为宗旨的州内各类师范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使用朝鲜文教材,用朝鲜语授课。
以培养服务行业职工为宗旨的州内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应开设朝鲜语文课。
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朝鲜族学生进入用朝鲜语授课的民族中、小学或民族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办好朝鲜文报刊,根据自治州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以普及科技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朝鲜文报刊种类。
第十二条 州内生产并在州内流通的商品名称、说明书,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品名、价格表等均用朝、汉两种文字书写。
第十三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州内的企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199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1997)-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
例》的决定(1997)
正文: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作如下修订:
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结束——。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法规类别】少数民族教育科技【发文字号】吉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2.01【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日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第一条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的各级各类教育,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少数民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少数民族教育,推进少数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少数民族教育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和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其区域内少数民族教育的主管部门,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对贯彻执行本条例负有检查、指导、协调和督促的职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少数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并或者撤销少数民族学校(班),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各市(州)、县(市、区)可以根据学生(幼儿)中少数民族学生(幼儿)所占的比例,设置少数民族中学、少数民族小学和少数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联合中学、民族联合小学和民族联合幼儿园,也可以在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中附设少数民族班。

具体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第七条少数民族学校的行政领导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其中,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权的学校,主要行政领导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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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
【批准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4.04.22
【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4.25
【实施日期】1994.04.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6日)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5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4月2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1994年4月25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朝鲜族教育,是指自治地方兴办的在文化传统、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教学用图书、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朝鲜族特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朝鲜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增强全体公民的重教意识,积极稳步地推进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朝鲜族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朝鲜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自治州经济、科技、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必须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继承和发扬朝鲜族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加强现代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民族素质。

第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
合,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朝鲜族特色的教育体系。

第八条自治州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办学形式
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学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多种层次、多种类别、多种形式办学的新格局。

第十条朝鲜族基础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村、乡(镇)、县(市)、州四级办学和乡(镇)、县(市)、州三级管理的体制。

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和部门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部门主管,所属行政区教委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自治州内设立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以下简称朝鲜族学校)。

第十二条朝鲜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低的地方,单独设立朝鲜族学校有困难的可以举办民族联校,设立朝鲜族班。

第十三条自治州根据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科内容、学生来源,可以单独设立朝鲜族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以设立多民族联合学校。

第十四条因行政管辖地区不同,学生不能就近入学的地方,经办学单位协商,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跨行政管辖地区联合办学,实行村联办或乡联办。

第十五条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民族班额不满的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举办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朝鲜族小学和中学。

第十六条外籍团体或友好人士经批准可以在自治州境内以捐资助学、合作办学等形
式举办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教育制度。

第三章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
第十七条朝鲜族学校必须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

特别要加强朝鲜族的语文、历史、音乐、舞蹈、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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