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6章 再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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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
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 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 一部分或全部。 合同当事人双方关系不同。再保险双方具有相同的利 害关系,是合作性质,原保险双方利益不一致,一方 盈利,另一方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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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3. 临时再保险的业务主要包括 1. 保险金额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 2. 合同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或不愿置 于合同的业务 3. 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与再保险分出人建立的长期临时再保险业务 关系往往会成为建立合同分保业务关系的基 础
2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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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
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2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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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
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可分为两类:
一是地段危险单位,即保险标的与其他标的 毗连在一起,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合同再保险
1. 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 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 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 保。
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 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 以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
第6章 再保险
学习目标: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 本职能和再保险经营,掌握与再保险有 关的概念,以及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 保险的关系。
重点掌握再保险的两种类别:比例再保 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2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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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6.1再保险概述
6.1再保险概述
6.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6.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6.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6.1.5再保险的职能 6.1.6再保险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
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
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
关2021系/3/20 ,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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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用下图说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百度文库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2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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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6.2~ 6.4
6.2 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6.3.比例再保险 6.4非比例再保险
2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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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 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 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 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二是一个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投保单位按 其帐面余额投保时,可将此一单位作为一个 危险单位看待如一个投保企业一个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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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
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 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 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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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2.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在于: ① 时效性强
② 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 基础
③ 临时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
④ 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便于再保险人作出 选择
⑤ 由于临时再保险是逐笔办理的,手续烦琐, 费用较高,整个业务处理的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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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再保险合同形式包括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 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 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 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 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 出多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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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再保险的作用
1. 再保险对分保人的作用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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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再保险的作用
2. 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扩大风险分散面 节省营业费用。 3. 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加强安全保障,提高企业信用 简化了投保手续
丙保险公司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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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再保险的职能
一.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再保险可使保险人有可能承保超过自身财 政和经济力量规定的承保能力,达到分散其承 担危险的目的。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 分散。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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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2. 合同再保险的特点如下
2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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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 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
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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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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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摊回保险赔款
双方签订 再保险合同
交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原保险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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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 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 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 比例分摊。
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 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 一部分或全部。 合同当事人双方关系不同。再保险双方具有相同的利 害关系,是合作性质,原保险双方利益不一致,一方 盈利,另一方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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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3. 临时再保险的业务主要包括 1. 保险金额超过再保险合同限额的业务 2. 合同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或不愿置 于合同的业务 3. 新开办的或不稳定的业务 与再保险分出人建立的长期临时再保险业务 关系往往会成为建立合同分保业务关系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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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再保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 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
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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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1. 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保险标的发生一次危险事故可能
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危险单位可分为两类:
一是地段危险单位,即保险标的与其他标的 毗连在一起,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合同再保险
1. 合同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 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 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 保。
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凡属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 原保险人必须分出,再保险人必须接受。所 以这种分保形式又被称固定分保或义务分保。
第6章 再保险
学习目标:了解再保险的基本概况、基 本职能和再保险经营,掌握与再保险有 关的概念,以及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 保险的关系。
重点掌握再保险的两种类别:比例再保 险与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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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6.1再保险概述
6.1再保险概述
6.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6.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6.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6.1.5再保险的职能 6.1.6再保险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在于:
共同保险是多家保险公司同投保人建立保险关系,
是横向联系,就分散风险的方式而言,是风险的
第一次分散。再保险是保险人与保险人建立保险
关2021系/3/20 ,是纵向联系,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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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用下图说明
投保人
(被保险人)
签订共同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百度文库
甲保险公司 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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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6.2~ 6.4
6.2 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6.3.比例再保险 6.4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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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 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 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 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
二是一个单位为一个危险单位,投保单位按 其帐面余额投保时,可将此一单位作为一个 危险单位看待如一个投保企业一个危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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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限额
自留额和分保额 自留额,又称自负责任额。是指对于每一危险
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责任或损失,分出分 司根据其自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分保额,又称分保接受额或分保责任额,是指 分保接受人所能承担的分保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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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2.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在于: ① 时效性强
② 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危险单位为分保 基础
③ 临时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自由选择的权
④ 由于业务是临时办理的便于再保险人作出 选择
⑤ 由于临时再保险是逐笔办理的,手续烦琐, 费用较高,整个业务处理的时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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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再保险合同形式包括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 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形式。
一.临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 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 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用临时分保,原保险人 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分出和分 出多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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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再保险的作用
1. 再保险对分保人的作用 分散风险,均衡业务质量 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扩大业务规模,提高承保能力 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2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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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再保险的作用
2. 再保险对分保接受人的作用 扩大风险分散面 节省营业费用。 3. 再保险对被保险人的作用 加强安全保障,提高企业信用 简化了投保手续
丙保险公司
损失发生时,各公司按各自承保比例责任摊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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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再保险的职能
一.再保险的基本职能
通过再保险可使保险人有可能承保超过自身财 政和经济力量规定的承保能力,达到分散其承 担危险的目的。
二.再保险的特殊职能
对保险公司由于特定业务带来的巨大危险进行 分散。
对特定区域内的危险进行有效分散。 对保险公司的累积责任危险进行分散。 对特定时点的危险进行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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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再保险合同的形式
2. 合同再保险的特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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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 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 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
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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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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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再保险与原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用下图表示
赔偿损失或 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双方签订 保险合同
交保险费
原保险人
(分出公司)
摊回保险赔款
双方签订 再保险合同
交分保费
再保险人
(分入公司)
原保险
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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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投保人与多家保险公司之间,以同 一保险利益,对同一风险,所共同缔结的保险合 同,发生赔款时,各保险公司按各自承保的责任 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