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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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5.30【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2003年5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规划、保护、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及居住、游览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天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立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建设、林业、文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设有管理机构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侵占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保护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者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和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麦积山石窟保护规划》、《麦积国家级森林公园规划》和《小陇山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8【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甘政发[1988]57号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甘政发[1988]57号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甘政发〔1988〕57号)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名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具体指:(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泉、峡、沟、滩、草原、戈壁、沙漠及地形区等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省、地、市、州、县(市辖区、地辖市)、乡镇及县辖区、街道办事处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自然镇、片村、临时居民点(牧点)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片区等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所等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企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纪念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全省地名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地(市、州)、县(市、区)地名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管理本辖区内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工作计划,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三)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五)管理地名档案,定期更新地名资料,开展地名咨询。

(六)编篡出版地名书刊,组织地名学研究。

(七)逐级报告地名工作。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省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地名的命名、更名必须严格遵循《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七款所称其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省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地、市、州以上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所涉及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人民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天水卦台山始祖文化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天水卦台山始祖文化旅游景区总体规划

天水(卦台山)始祖文化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班级:10级国际文化交流(旅游文化方向)1班姓名:文国繁指导老师:高亚芳前言我省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获国务院批复后,构建起整体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的战略平台,对保护利用省内现有的文化资源,为探索经济欠发达但文化资源富集地区实现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提供示范,具有重大的意义。

按照国家关于甘肃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建设文化大省的总要求,打破现有行政界限,统筹全省文化资源和各类生产要素,以文化建设为主题,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为主线,建设我省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围绕“一带”,建设“三区”,打造“十三板块”(简称“1313工程”)的工作布局。

为全面推动甘肃省“华夏文明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促进甘肃“转型升级、富民兴陇”战略的实施。

按照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思路,在现有工作布局的基础上,创建始祖文化产业园。

根据省上已有的工作布局,其中“三区”之一就是以始祖文化为核心的陇南文化历史区,而而天水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之一,人文始祖伏羲及女娲均出生于天水,故而天水有“羲皇故里”之称,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积淀十分深厚,伏羲在此开创了中华文明之先河。

所以始祖文化最浓厚的地区自然是天水,综合分析天水市各个文化遗产地、及旅游资源,天水市三阳川境内的卦台山是最能代表始祖文化的传承基地,因此也就成了始祖文化产业园建设的最佳选址地。

因此,为了积极响应我省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的伟大任务,推动天水市经济发展,卦台山景区的重新规划亟待进行。

我们将通过建设始祖文化产业园来努力做到省上提出的:将通过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把华夏文明的保护、传承、展示、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使之与时代精神相融合,与甘肃转型跨越发展相融合,与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相融合。

并进一步加快甘肃文化走出去战略,扩大甘肃文化的国家影响力和国际传播力。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

甘肃省旅游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甘肃省旅游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旅游条例(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利用第三章促进与发展第四章经营与服务第五章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安全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旅游活动和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发展旅游新业态和全域旅游,促进区域合作,放大旅游业综合效应,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治理,合理开创应用和爱护旅行资本,促进旅行业成长,规范旅行市场秩序,爱护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度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行开创扶植、从事旅行经营、旅行治理及旅行活动的单位和小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业,是指应用旅行资本和举措措施,为旅行者供给游玩、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办事的家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把旅行业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加大年夜投入,加快旅行差不多举措措施扶植,改良旅行情形,鼓舞和搀扶旅行业成长,把旅行业培养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家当。

成长旅行业保持多种经济成分合营成长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依法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舞国表里的组织和小我多渠道、多情势投资开创旅行资本,扶植旅行举措措施,介入各类旅行经营活动。

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平易近当局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同一负责全省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行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业的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筹划、扶植、交通、文物、林业、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部分应依法实施各自职责,协同旅行行政主管部分做好旅行业的开创和治理工作。

第二章旅行资本开创与爱护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旅行资本,是指可认为成长旅行业开创应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景不雅、人文景不雅和平易近俗风情。

旅行资本的开创,保持应用与爱护相结合,实施可连续成长的原则。

积极成长具有处所特点和平易近族特点的旅行项目及旅行商品。

第七条省人平易近当局在对全省旅行资本进行普查的差不多上,研究制订全省旅行业成长总体筹划,省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依照全省旅行业总体成长筹划,在对本辖区旅行资本普查评估的差不多上,制订本辖区的旅行业成长筹划,同级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实施。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9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8修正)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8修正)

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8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19•【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2018.07.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18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崀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崀山风景名胜区由新宁县境内的八角寨、天生桥、扶夷江、天一巷、辣椒峰、紫霞峒等景区组成,具体范围和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凡与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符合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五条省、邵阳市及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崀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土、林业、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帮助崀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的村、组和村民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

第七条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分别对本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环境保护先进典型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甘政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甘政发〔2016〕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促进项目建设,扩大合理有效投资。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我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按照《通知》明确的清理原则(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我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正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违法建设治理情况的通报甘建督〔2018〕105号天水、嘉峪关、金昌、张掖、武威、平凉、陇南市和甘南州建设局,白银、庆阳、酒泉、定西市和临夏州规划局,兰州市城管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用五年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工作要求,2016年11月,省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安排部署并全面推进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现将全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机制1、制定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后,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并印发了《甘肃省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确定了我省违法建设治理的工作方法、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以及治理工作目标,要求2016年治理违法建设总量的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全省各市(州)相继出台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

2、成立违法建设治理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杨咏中担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州)成立了以分管市(州)长为组长的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城市人民政府违法建设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了违法建设治理体制机制。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

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doc 11页)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开发建设、从事旅游经营、旅游管理及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甘肃经济的一项重要产业。

发展旅游业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谁投资谁受益,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及旅游商品。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在对全省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在对本辖区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文物保护规划相协调。

利用森林、水域、草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及生态自然环境,不得损害古文化风貌。

旅游区的交通道路及步行道、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应当配套建设。

第九条旅游区和星级宾馆等重点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避免盲目、重复建设。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正文:----------------------------------------------------------------------------------------------------------------------------------------------------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26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治区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分部门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管理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保护管理人员;(四)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五)监督、检查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七)依法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兰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榆中生态创新城管委会,市属有关重点企业:《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6日兰州市旅游景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兰州市景区投资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景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风景名胜区条例》《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兰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许经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按照相关条件和程序,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从事兰州市已建成市级及以下景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活动。

第三条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及以下景区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景区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

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景区特许经营权出让和项目经营活动。

第五条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兰州市景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特许经营期限必须符合兰州市景区相关规划要求,服从相关规划的调整。

兰州市范围内景区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期限应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预期回报等确定,一般经营项目特许期限为3至5年,重大经营项目不超过30年。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大全(截至2018年3月23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大全(截至2018年3月23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大全(截至2018年3月23日)中国地大物博,旅游资源丰富,风景名胜众多,其中著名的风景名胜区就有泰山、峨眉山、杭州西湖、八达岭长城、黄山、东湖、织金洞等。

想想,无论置身祖国任何地方,都有可能“身临其境”一处或者多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真是让人兴奋。

请朋友们跟随本文去细数这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吧。

建议你收藏好,以备闲时与家人朋友外出旅游有目的地计划前往。

中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原称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截至到2018年3月23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单,244处风景名胜区分布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等30个省、市、区。

所在省市区数量:北京2;湖北7;江西18;天津1;湖南21;山东6;河北10;广东8;河南10;山西6;广西3;西藏4;内蒙古2;海南1;宁夏2;辽宁9;重庆7;青海1;吉林4;四川15;安徽12;黑龙江4;贵州18;福建19;江苏5;云南12;甘肃4;浙江22;陕西5;新疆6。

具体所在地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名称批次(审批日期)如下:北京延庆—昌平区八达岭-十三陵第一批(1982.11.8)北京房山区石花洞第四批(2002.5.17)天津蓟县盘山第三批(1994.1.10)河北承德市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第一批(1982.11.8)河北秦皇岛市秦皇岛北戴河第一批(1982.11.8)河北涞水县野三坡第二批(1988.8.1)河北井陉县苍岩山第二批(1988.8.1)河北赞黄县嶂石岩第三批(1994.1.10)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天桂山第四批(2002.5.17)河北邢台市临城县崆山白云洞第四批(2002.5.17)河北邢台市太行大峡谷第八批(2012.12.31)河北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第八批(2012.12.31)河北邯郸市涉县娲皇宫第八批(2012.12.31)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扎兰屯第四批(2002.5.17)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风景名胜区第九批(2017.3.21)山西五台县五台山第一批(1982.11.8)山西大同市浑源县恒山第一批(1982.11.8)山西吉县黄河壶口瀑布第二批(1988.8.1)山西方山县北武当山第三批(1994.1.10)山西永济县五老峰第三批(1994.1.10)山西临县碛口风景名胜区第八批(2012.12.31)辽宁鞍山市鞍山千山第一批(1982.11.8)辽宁丹东市鸭绿江第二批(1988.8.1)辽宁大连金石滩第二批(1988.8.1)辽宁兴城市兴城海滨第二批(1988.8.1)辽宁大连市大连海滨—旅顺口第二批(1988.8.1)辽宁丹东凤城市凤凰山第三批(1994.1.10)辽宁本溪县本溪水洞第三批(1994.1.10)辽宁丹东市宽甸县青山沟第四批(2002.5.17)辽宁北宁市医巫闾山第四批(2002.5.17)吉林吉林市松花湖第二批(1988.8.1)吉林长春市“八大部”—净月潭第二批(1988.8.1)吉林和龙市仙景台第四批(2002.5.17)吉林珲春市防川第四批(2002.5.17)黑龙江牡丹江市镜泊湖第一批(1982.11.8)黑龙江五大连池市五大连池第一批(1982.11.8)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第七批(2009.12.28)黑龙江五大连池市大沾河风景名胜区第九批(2017.3.21)江苏无锡市太湖第一批(1982.11.8)江苏南京市南京钟山第一批(1982.11.8)江苏连云港市云台山第二批(1988.8.1)江苏扬州市蜀冈—瘦西湖第二批(1988.8.1)江苏镇江市三山第五批(2004.1.13)浙江杭州市杭州西湖第一批(1982.11.8)浙江杭州市富春江一新安江第一批(1982.11.8)浙江乐清市雁荡山第一批(1982.11.8)浙江舟山市普陀山第一批(1982.11.8)浙江天台县天台山第二批(1988.8.1)浙江嵊泗县嵊泗列岛第二批(1988.8.1)浙江温州市楠溪江第二批(1988.8.1)浙江德清县莫干山第三批(1994.1.10)浙江奉化市溪口镇雪窦山第三批(1994.1.10)浙江金华市双龙第三批(1994.1.10)浙江缙云县仙都第三批(1994.1.10)浙江江山市江郎山第四批(2002.5.17)浙江台州市仙居县仙居第四批(2002.5.17)浙江渚暨市浣江—五泄第四批(2002.5.17)浙江永康县方岩第五批(2004.1.13)浙江文成县百丈漈—飞云湖第五批(2004.1.13)浙江台州湾南隅温岭市东北方山—长屿硐天第六批(2005.12.31)浙江新昌县天姥山第七批(2009.12.28)浙江武义县大红岩第八批(2012.12.31)浙江金华市磐安县大盘山风景名胜区第九批(2017.3.21)浙江台州临海市桃渚风景名胜区第九批(2017.3.21)浙江金华市浦江县仙华山风景名胜区第九批(2017.3.21)安徽黄山市黄山第一批(1982.11.8)安徽池州地区九华山第一批(1982.11.8)安徽潜山县天柱山第一批(1982.11.8)安徽滁州市琅琊山第二批(1988.8.1)安徽休宁县齐云山第三批(1994.1.10)安徽马鞍山市采石第四批(2002.5.17)安徽巢湖市巢湖第四批(2002.5.17)安徽黄山市境内屯溪与歙县交界处花山谜窟—渐江第四批(2002.5.17)安徽广德县桃州镇太极洞第五批(2004.1.13)安徽太湖县花亭湖第六批(2005.12.31)安徽宣城市龙川风景名胜区第九批(2017.3.21)安徽池州市贵池区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第九批(2017.3.21)福建武夷山市武夷山第一批(1982.11.8)福建泉州市清源山第二批(1988.8.1)福建厦门市鼓浪屿-万石山第二批(1988.8.1)福建福鼎市太姥山第二批(1988.8.1)福建永安市桃源洞—鳞隐石林第三批(1994.1.10)福建泰宁县泰宁(原名“金湖”)第三批(1994.1.10)福建屏南县鸳鸯溪第三批(1994.1.10)福建平潭县海坛第三批(1994.1.10)福建连城县冠豸山第三批(1994.1.10)福建福州市鼓山第四批(2002.5.17)福建将乐县玉华洞第四批(2002.5.17)福建闽侯县十八重溪第五批(2004.1.13)福建永泰县青云山第五批(2004.1.13)福建政和县佛子山第七批(2009.12.28)福建顺昌县宝山第七批(2009.12.28)福建福安市福安白云山第七批(2009.12.28)福建平和县灵通山第八批(2012.12.31)福建莆田市湄洲岛第八批(2012.12.31)福建周宁县九龙漈第九批(2017.3.21)江西庐山庐山第一批(1982.11.8)江西井冈山市井冈山第一批(1982.11.8)江西上饶市三清山第二批(1988.8.1)江西鹰潭市龙虎山第二批(1988.8.1)江西新余市仙女湖第四批(2002.5.17)江西安远县三百山第四批(2002.5.17)江西南昌市梅岭—滕王阁第五批(2004.1.13)江西上饶市弋阳县龟峰第五批(2004.1.13)江西景德镇市浮梁县境内高岭—瑶里第六批(2005.12.31)江西萍乡市、吉安市、宜春市三市交界武功山第六批(2005.12.31)江西九江市永修县云居山-柘林湖第六批(2005.12.31)江西上饶县灵山第七批(2009.12.28)江西上饶万年县神农源第八批(2012.12.31)江西上饶德兴市大茅山第八批(2012.12.31)江西赣州市瑞金第九批(2017.3.21)江西龙南县小武当第九批(2017.3.21)江西萍乡市杨岐山第九批(2017.3.21)江西会昌县汉仙岩第九批(2017.3.21)山东泰安市泰山第一批(1982.11.8)山东青岛崂山区青岛崂山第一批(1982.11.8)山东荣成市胶东半岛海滨第二批(1988.8.1)山东淄博市博山第四批(2002.5.17)山东青州市青州第四批(2002.5.17)山东济南市千佛山第九批(2017.3.21)河南信阳市鸡公山第一批(1982.11.8)河南洛阳市洛阳龙门第一批(1982.11.8)河南登封市嵩山第一批(1982.11.8)河南济源市王屋山—云台山第三批(1994.1.10)河南平顶山市鲁山县石人山第四批(2002.5.17)河南林州市林虑山第五批(2004.1.13)河南博爱县青天河第六批(2005.12.31)河南沁阳市神农山第六批(2005.12.31)河南南阳市桐柏山—淮源第七批(2009.12.28)河南郑州市郑州黄河第七批(2009.12.28)湖北武汉市武昌区武汉东湖第一批(1982.11.8)湖北十堰市武当山第一批(1982.11.8)湖北随州市大洪山第二批(1988.8.1)湖北襄樊市隆中第三批(1994.1.10)湖北通山县九宫山第三批(1994.1.10)湖北赤壁市陆水第四批(2002.5.17)湖北丹江口市丹江口水库第九批(2017.3.21)湖南衡阳市衡山第一批(1982.11.8)湖南张家界市武陵源第二批(1988.8.1)湖南岳阳市岳阳楼洞庭湖第二批(1988.8.1)湖南韶山市韶山第三批(1994.1.10)湖南长沙市岳麓山第四批(2002.5.17)湖南新宁县崀山第四批(2002.5.17)湖南湘西永顺县猛洞河第五批(2004.1.13)湖南桃源县桃花源第五批(2004.1.13)湖南新化县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第六批(2005.12.31)湖南吉首市德夯第六批(2005.12.31)湖南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第七批(2009.12.28)湖南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南山第七批(2009.12.28)湖南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第七批(2009.12.28)湖南邵阳市隆回县虎形山—花瑶第七批(2009.12.28)湖南资兴市东江湖第七批(2009.12.28)湖南湘西州凤凰县凤凰第八批(2012.12.31)湖南长沙市宁乡县沩山第八批(2012.12.31)湖南株洲市炎陵县炎帝陵第八批(2012.12.31)湖南邵阳市新邵县白水洞第八批(2012.12.31)湖南宁远县九嶷山—舜帝陵第九批(2017.3.21)湖南龙山县里耶—乌龙山第九批(2017.3.21)广东肇庆市肇庆星湖第一批(1982.11.8)广东南海市西樵山第二批(1988.8.1)广东韶关市仁化县丹霞山第二批(1988.8.1)广东广州市白云山第四批(2002.5.17)广东惠州市惠州西湖第四批(2002.5.17)广东惠州博罗县罗浮山第五批(2004.1.13)广东湛江市湖光岩第五批(2004.1.13)广东深圳市梧桐山第七批(2009.12.28)广西桂林市桂林漓江第一批(1982.11.8)广西桂平市桂平西山第二批(1988.8.1)广西南宁市花山第二批(1988.8.1)海南三亚市三亚热带海滨第三批(1994.1.10)重庆北碚区缙云山第一批(1982.11.8)重庆巫山县巫峡镇长江三峡第一批(1982.11.8)重庆江津市四面山第三批(1994.1.10)重庆武隆县芙蓉江第四批(2002.5.17)重庆奉节县天坑地缝第五批(2004.1.13)重庆南川市金佛山第二批(1988.8.1)重庆重庆市万州区潭獐峡第八批(2012.12.31)四川峨嵋市峨眉山第一批(1982.11.8)四川松潘县—九寨沟县黄龙寺—九寨沟第一批(1982.11.8)四川都江堰市青城山—都江堰第一批(1982.11.8)四川剑阁县剑门蜀道第一批(1982.11.8)四川甘孜州贡嘎山第二批(1988.8.1)四川宜宾市蜀南竹海第二批(1988.8.1)四川大邑县西岭雪山第三批(1994.1.10)四川小金县四姑娘山第三批(1994.1.10)四川兴文县石海洞乡第四批(2002.5.17)四川冕宁县邛海—螺髻山第四批(2002.5.17)四川青川县和广元市中区白龙湖第五批(2004.1.13)四川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第五批(2004.1.13)四川邛崃市天台山第五批(2004.1.13)四川彭州市龙门山第五批(2004.1.13)四川广元市旺苍县米仓山大峡谷第九批(2017.3.21)贵州安顺市黄果树第一批(1982.11.8)贵州织金县织金洞第二批(1988.8.1)贵州凯里市氵舞阳河第二批(1988.8.1)贵州清镇市红枫湖第二批(1988.8.1)贵州安顺市龙宫第二批(1988.8.1)贵州黔南州荔波樟江第三批(1994.1.10)贵州赤水市赤水第三批(1994.1.10)贵州兴义市马岭河峡谷第三批(1994.1.10)贵州都匀市都匀斗篷山—剑江第五批(2004.1.13)贵州毕节地区九洞天第五批(2004.1.13)贵州铜仁市九龙洞第五批(2004.1.13)贵州黔东南州黎平侗乡第五批(2004.1.13)贵州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紫云格凸河穿洞第六批(2005.12.31)贵州平塘县平塘第七批(2009.12.28)贵州榕江县榕江苗山侗水第七批(2009.12.28)贵州石阡县石阡温泉群第七批(2009.12.28)贵州沿河县沿河乌江山峡第七批(2009.12.28)贵州瓮安县瓮安江界河第七批(2009.12.28)云南石林彝族自治县路南石林第一批(1982.11.8)云南大理州下关镇大理第一批(1982.11.8)云南景洪市西双版纳第一批(1982.11.8)云南昆明市三江并流第二批(1988.8.1)云南昆明市昆明滇池第二批(1988.8.1)云南丽江市丽江玉龙雪山第二批(1988.8.1)云南腾冲县腾冲地热火山第三批(1994.1.10)云南德宏州瑞丽江—大盈江第三批(1994.1.10)云南宜良九乡第三批(1994.1.10)云南建水县建水第三批(1994.1.10)云南丘北县普者黑第五批(2004.1.13)云南泸西县阿庐第五批(2004.1.13)陕西华阴市华山第一批(1982.11.8)陕西临潼县临潼骊山第一批(1982.11.8)陕西宝鸡市宝鸡天台山第三批(1994.1.10)陕西黄陵县黄帝陵第四批(2002.5.17)陕西合阳县合阳洽川第五批(2004.1.13)甘肃天水县麦积山第一批(1982.11.8)甘肃平凉市崆峒山第三批(1994.1.10)甘肃敦煌市鸣沙山—月牙泉第三批(1994.1.10)甘肃华亭县关山莲花台第九批(2017.3.21)新疆阜康市天山天池第一批(1982.11.8)新疆鄯善县库木塔格沙漠第四批(2002.5.17)新疆库尔勒市巴州博斯腾湖第四批(2002.5.17)新疆博乐市博州赛里木湖第五批(2004.1.13)新疆博州罗布人村寨第八批(2012.12.31)新疆温宿县托木尔大峡谷第九批(2017.3.21)西藏山南地区雅砻河第二批(1988.8.1)西藏当雄县和班戈县纳木措—念青唐古拉第七批(2009.12.28)西藏安多县唐古拉山—怒江源第七批(2009.12.28)西藏阿里地区札达县土林-古格第八批(2012.12.31)宁夏银川市西夏王陵第二批(1988.8.1)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须弥山石窟第八批(2012.12.31)青海西宁市青海湖第三批(1994.1.1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甘建规[2016]33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10.25【实施日期】2016.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的通知(甘建规〔2016〕336号)各市(州)规划局,甘南州建设局,兰州新区规划局,各有关单位:《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自印发实施以来,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也存在规划选址批前和批后公示不够及时有效、部分需要加强规划管控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全域城乡空间中选址布局时未能得到统筹考虑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合理安排建设项目空间布局,提升规划管理科学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我厅对《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进行了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将原办法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条件由“批准、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修改为“批准、核准或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增加以划拨方式提供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内容。

三、调整了申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材料要求,增加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告;增加了对选址意见书附图的比例要求。

四、增加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后公开的内容。

五、根据项目在规划区建设用地内外位置不同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审核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予以界定。

《甘肃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2016修订版)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落实,有利于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实际需求。

风景名胜区法律案例(3篇)

风景名胜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位于我国某省,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旅游。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景区周边的土地资源逐渐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在某次土地拍卖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拍卖获得了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周边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

然而,在土地交付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当地居民发生了纠纷。

居民认为,该地块属于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公司是否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2. 居民的主张是否成立?3. 如何妥善处理此类土地纠纷?四、法律分析1. 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二)合理利用资源,发展旅游业;(三)保障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四)维护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第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功能;(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三)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四)风景名胜区的设施建设;(五)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整治。

”2. 开发公司是否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显然违反了风景名胜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3. 居民的主张是否成立居民认为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因此,居民的主张成立。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居民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3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麦积山景区、仙人崖景区、石门景区、曲溪景区、街亭古镇及外围保护地带,其面积和界线按照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麦积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麦积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天水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管理中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其相关部门和麦积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天水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负责麦积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二)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组织实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植树造林、护林防火、草原管护、防治病虫害、防止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地质灾害等工作;(四)监督风景名胜区内文物保护、森林管理、草原管护、村镇建设、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专项规划的实施;(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交通、服务和游览条件;(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交通、服务、旅游等项目的经营者;(七)维护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负责安全保障管理;(八)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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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订)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7.28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8日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预防机制,负责风景名胜区游览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依照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

第九条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和标徽图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规划期届满前二年,其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二条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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