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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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08•【文号】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旭东二00五年二月八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公众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以下简称《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密码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商用密码管理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密码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管理”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定,依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为有效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按照商用密码依法管理要求,有必要制定《办法》,细化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措施。

(二)制定《办法》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有必要制定《办法》,明确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保障电子政务安全可靠,维护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有关各方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提供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制定《办法》是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的迫切需要。

随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的持续发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应用需求显著增加,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日益增多,急需出台专门规章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第6章电子政务法律法规

第6章电子政务法律法规
理办法
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③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法
从1980年起,我国正式开始起草《电信法》的工作
1988年开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2006年8月起对《电信法 (送审稿)》进行审议
隐私权
目前我国制定的与隐私权的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 有《隐私权保护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即 将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等。
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网络基础保障的政法律 ① 电信条例② 关于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推 法规 进西部地区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服务的法律法规 ①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③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④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等
其它相关法律
有人提出建立《电子政务法》作为统一的立法。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核心性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电子政务行政程 序法》 《电子政务信息技 术管理法》 《电子政务标准法》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运作性法律法规方面 《网上采购法》 《电子认证法》 《网上申报程序法》 《预算和会计法》
三、中国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概论
一、美国 二、日本 三、加拿大 四、德国

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发展概述
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的报告,报告中提出 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 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 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制定了“走近美国”的计划, 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完成120 余项任务。

6第6章电子认证

6第6章电子认证

2.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
(3)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三十万元 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章《电子认证》
• 电子认证概述 • 认证机构
• 数字证书
• 法律关系
6.1电子认证概述
电子签名虽然将电子文件与其签署人紧密的 联系在一起,解决了电子文件的辨别问题,但是 并没有在陌生的商事主体之间,建立起交易所需 的起码的信任度。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份辨别 与文件归属问题。(技术) 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 问题,因为密钥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等风 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有效性 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 管理、认证。(组织)
三、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1认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认 证服务并独立承担责任; (2)具有中立性、可靠性、权威性,不直接参 与用户与信赖方之间的商事交易,不以营 利为目的; (3)被交易的当事人所接受,在社会上具有相 当的影响力和可信度。
2、认证机构的行业准入条件
6.1.2 电子认证的作用
对外防止欺诈、对内防止否认 防止欺诈:防范交易当事人以外的人, 故意入侵而造成风险所必须的; 防止否认:则是针对交易当事人之间, 可能产生的误解或抵赖而设置的,以 便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之间预防纠 纷。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交易风险。
防止欺诈
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在线目录(在 线证书状态查询),保证证书名单上的用户名字 与公开密钥是正确的,满足用户实时证书验证的 要求,从而解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 如果甲与乙都是用户,认证机构的在线目录,就 将同时包含二者的证书。该证书是包括用户姓名, 公开密钥,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其他信息的数字 化的文件。认证机构还对每个证书,都附加有数 字签名,以此证明证书的内容是可靠的。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范文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范文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范文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管理,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使用,保护用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签名服务、电子身份认证服务等。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密码是电子认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户进行电子认证的唯一凭证,具有保密性、非转让性和不可复制性。

第四条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二)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三)加强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设定第五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制定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设定规则,包括密码的复杂度要求、长度要求、有效期要求等。

第六条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密码应当由用户自行设定,不得使用默认密码;(二)密码应当由用户独立选择,不得使用与用户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三)密码应当由用户经常更换,确保密码的有效性。

第七条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设定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密码长度不少于8位;(二)密码应当由大小写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组成;(三)密码应当避免使用连续的或重复的字符。

第八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利用先进的密码算法和加密技术,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安全性。

第三章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使用第九条用户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时,应当按照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密码验证。

第十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电子认证服务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在不安全的环境下使用密码。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更换密码,以保证密码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用户发现或怀疑密码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通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采取措施防止密码的继续被不正当使用。

第十三条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密码泄露或被盗用的情况,采取措施保护用户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电子签章条例》首先确立了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为文件和重要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包括若干在赋予电子文件和电子签章以法律效力的过程中,保证信息安全的制度内容,包括对CA的管理,电子签章活动中的责任等等。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章的效力第三章数字签章第四章使用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的效力,规范电子签章活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当事人选择使用数据电子和电子签章的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使用电子签章,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电子签章,应征得行政相对人同意。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电子签章主管机关为电子签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数据电文与电子签章的效力第四条经当事人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具有与书面形式同等的效力:(1)有形表现所载内容;(2)随时可供打印、复制、传输或其他方式调取查阅。

第五条如果当事人同意,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否认电子签章的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电子签章是安全电子签章,具有与其他形式的签名、签字或盖章同样的效力:(1)可以确认使用人身份;(2)能够证实该电子签章由使用人独有;(3)签署后的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不可篡改,否则可被察觉;第七条经安全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八条经安全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属安全电子签章使用人所有。

第三章数字签章第九条满足下列条件的数字签章是安全数字签章,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电子签章的效力。

(1)密钥对由主管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生成;(2)数字签章由数字证书中载明的使用人持有的私钥制作;(3)包含公钥的数字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并且没有被中止或撤销;(4)数字证书在认证机构规定的范围及权限内使用。

第十条数字证书可以由制作证书的认证机构发放,也可以由独立的发证机构发放。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高校电子印章管理制度规定

高校电子印章管理制度规定

高校电子印章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高校电子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保护校内信息安全,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校利益和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校的各类电子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电子印章管理的原则1. 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2. 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以学校利益为前提,服务于办学目标。

3. 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第四章电子印章的分类和管理1. 电子印章分为校级印章、学院/系级印章、教师/学生个人印章等。

2. 电子印章由学校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制作、管理和分配。

3. 各单位部门对所属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承担责任,确保电子印章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电子印章的使用规定1. 电子印章仅限于正规文书、通知、证明等正式文件的签署和使用。

2. 不得使用电子印章进行与学校利益无关的行为,不得私自修改印章或转借他人使用。

3.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电子印章,如发现相关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章电子印章的安全管理1. 保护电子印章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印章安全不受侵害。

2. 电子印章的使用必须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不得将电子印章存储在个人电脑或移动设备中。

3. 在进行电子印章签章操作时,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和审批流程,确保签章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电子印章的监督和检查1. 学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各单位部门应当配合学校信息化办公室的工作,主动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八章电子印章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电子印章使用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损坏、丢失、泄露等危害电子印章安全的行为,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追责,并赔偿学校损失。

第九章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4年课程教学大纲:电子商务法(适合本科专业电子商务专业)

2024年课程教学大纲:电子商务法(适合本科专业电子商务专业)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通过《电子商务法》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掌握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活动的法律制度,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能力。

由于电子商务法是应用法学,教学过程中尽量能够结合实例,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书本中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提升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或者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素养。

具体教学目标如下:课程目标1:使学生了解该课程的主要模块,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意义,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法律规制、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网上特殊商业行为法律制度、网络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等不同模块的主要法律条文与规制。

课程目标2:学生在掌握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能运用所学过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

课程目标3: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律意识。

通过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让学生认识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猛,但不管是技术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均有法律不能精准覆盖的范围,逐步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发展,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掌握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难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教学内容】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类型(三)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三)电子商务法的地位(四)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五)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六)电子商务法的作用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一)电子商务立法概述(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本章习题要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六)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法人电子证书管理制度

法人电子证书管理制度

法人电子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法人电子证书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电子商务法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法人电子证书的管理第一节电子证书的申请和发放1. 法人应向具有电子认证资质的电子认证机构申请电子证书。

申请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身份验证。

2. 电子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法人提交的证书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发放电子证书。

3. 电子证书应具备唯一性、有效性、机密性等基本属性,并应在电子证书公共数据库中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节电子证书的使用和管理1. 法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子证书,不得私自转让或借给他人,不得泄露给他人。

2. 法人通过电子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时,应保证签名行为真实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窜改。

3. 法人应在电子证书有效期内使用,如有变更或补充材料的情况,应及时向电子认证机构申请办理。

4. 电子证书的挂失、补办等操作应当符合电子认证机构的规定,并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章电子证书的保护1. 法人应加强对电子证书的保护,不得向他人透露或泄露电子证书的相关信息,确保电子证书及其私钥的安全性。

2. 电子认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证书管理系统,保障电子证书在申请、发放、使用、变更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

3. 电子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确保电子证书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防篡改性,防止电子证书被不法分子利用。

第四章电子证书的监督与检查1. 电子认证机构应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电子证书管理工作的合规和安全。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电子认证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电子证书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第五章处罚条例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法人,电子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电子证书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对之前已发放的电子证书亦适用。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电子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电子印章,是指采用电子形式制作的、用于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和特定事实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标识。

第三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电子印章的制作和发放第五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电子印章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电子印章的发放应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电子印章的使用者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第七条电子印章的制作和发放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档案,记录电子印章的制作、发放、使用和销毁等情况。

第三章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非法活动。

第九条使用电子印章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确保电子印章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实行审批制度,使用前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使用的范围、条件和期限。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实行登记制度,使用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记录使用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的使用者应对电子印章的使用负责,不得泄露电子印章的相关信息,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的保管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电子印章的停止和销毁第十四条电子印章的停止使用应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停止使用的原因、范围和期限。

第十五条电子印章的销毁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电子印章的信息无法恢复。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的销毁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的信息无法被非法使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电子印章泄露、遗失或被非法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子认证服务的安全性和用户的个人信息,规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密码是指用户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时所使用的密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指纹、面部识别等。

第四条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密码的设置与管理第五条用户在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强度较高的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

第六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合理的密码设置规范和密码强度检测工具,并向用户提示密码设置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用户在设置密码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密码应当由字母、数字、符号等组成,长度不低于8位;(二)密码应当避免使用容易猜测的信息,如生日、手机号码等;(三)密码应当经常更新,不得长时间未修改。

第八条用户不得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告知他人,不得将密码设置为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第九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用户的密码不被他人获取和破解。

第十条用户发现自己的密码被泄露或可能被他人破解时,应当立即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报告,并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章密码的存储与传输第十一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用户密码的存储安全,不得明文存储用户密码。

第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密码传输过程中应当使用安全加密通道,防止密码被窃取。

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得将用户密码用于其他非认证相关的服务,不得将用户密码传输给他人。

第四章手机短信验证码的管理第十四条手机短信验证码是一种常用的身份验证方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手机短信验证码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手机运营商合作,加强对手机短信验证码的管理和保护,防止验证码被盗用。

第十六条用户在接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后应当及时输入,不得将验证码泄露给他人。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发布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签名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

(二)人员证明。

(三)资金证明(经依法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新成立公司的验资报告)。

(四)经营场所证明。

(五)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保障电子认证服务安全、可靠,促进电子认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电子认证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以及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第三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合法、合规。

(二)安全可靠: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和电子认证服务安全。

(三)公平公正:确保电子认证服务过程公平、公正,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高效便捷:优化电子认证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管理第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拥有稳定、可靠的电子认证服务系统。

(四)具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合格的技术人员。

(五)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电子认证服务。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一)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用户注册、认证、使用、终止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二)证书管理制度:明确证书的申请、审核、签发、撤销、更新、废止等环节的管理要求。

(三)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系统故障和恶意攻击。

(四)用户信息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五)认证服务质量控制:确保电子认证服务质量和信誉。

第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章电子认证服务用户管理第九条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使用电子认证服务。

第十条用户注册电子认证服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跨区域建设注册审核系统,应当经所服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里部门批准第九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原则上不再建设延伸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

确有特殊需要的,在提供已建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其电子认证需要的相关证明后,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可以建设相应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

第十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运行过程中,如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国家密码管理局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可能对其功能或者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改造前报所属省部密码管理部门备案,改造完成后报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查通过,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安全访问策略、软件控制流程、内部审计机制,以及完善的灾难恢复和应急响应机制,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按年度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涉及技术改造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安全性评估和整改情况报所属省部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服务机构第十四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制定本机构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业务规则,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并在服务范围内予以发布;(二)建立相应的服务队伍,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提供安全可信的认证服务;(三)保障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保密、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业法人或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二)具有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基础设施;(三)具有与从事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四)具有与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服务、应用支持和安全保障等机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第六章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二、认证机构的设立及管理
1、概述 定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师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审核申
请人身份、签发证书及管理证书等服务的专门的机构。 我国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电子认证服
务业务须经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如北京数字证 书认证中心、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
一、电子认证概述
1、概念 电子认证是指特定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
性所作的认证。 电子认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之间
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认证解决方法。
2、功能 (1)、担保功能 (2)、预防功能 1、防止欺诈功能 2、防止否认功能
3、操作程序
签署者必须将他的公共密钥送到一个经合法注册、具有从 事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第三方,即CA认证中心,登记并 由该认证中心签发电子印鉴证明。
4、认证的分类 就计算机已有的认证功能及认证对象来分: (1)、站点认证 (2)、数据电信认证 (3)、身份认证 按认证机构提供的不同等级的服务来分: (1)、身份认证 (2)、授权认证 (3)、执行认证 (4)、时间标识
依照认证的主体不同来分: (1)、双方认证(相互认证) (2)、第三方认证
有行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 有其他城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如武汉数字证书认证中心,
深圳市电子证书认证中心。
业务问题:将公共密码与特定的持有人相连;用数字签名 签署证书并作准确的时间记录;证书向社会公布。
特点:认证机构必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认证机构必须是中立性的。
2、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1)、人员要求 (2)、设备 (3)、担保 (4)、营业场所 (5)、信息公告栏(存储库) (6)、认证机构的许可
4、认证机构的管理 (1)、制定规范 (2)、业务监督:可分为审批许可、信息监督、审计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二版)教学课件:第02编本论_第06章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第二版)教学课件:第02编本论_第06章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四、电子认证机构的可信赖性
(一)可信赖系统的含义
作为可靠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当然应具有足够的 可靠性。认证机构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使用适当的 技术,以确保合理程度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为了定义 上述要求,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引入了可信赖系统这一 概念。可信赖性系统,应当由计算机软硬件及相关程 序构成,这些组件是足够的安全,可以防止外来的入 侵以及滥用。它们具有合理的安全可靠性,可以随时 提供适当的服务。不仅如此,还将坚持普遍接受的安 全原则,并能履行预定的功能,从而达到可信赖系统 的目的。
二、电子认证的功能
电子认证是一种服务,其功能可表现在三个方
面 1、担保功能
通过发放认证证;用以识别签名者 的方法;在签发证书时,签名生成数据是由证书所列签名人控 制;在签发证书之时签名生成数据有效;证书的效力状况等。
这样,通过中立的认证机构的信用服务,一方当事人可以 相信与其进行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真实可靠的交易人。
六、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
(二)归责原则 一般认为,认证机构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损害是由 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比如证书用户的个人密钥丢失 没有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引起的损失、用户提供的证书信息虚假 问题出现的损失、用户非法使用证书产生的损失等等,则由参 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对其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各项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若认证机构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谨 慎注意的义务,则认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电子认证机构法律规范
一、电子认证机构概述
一)电子认证机构的概念
联合国: 认证机构,是指任何人或实体,在其营业中从 事以数字签名为目的,而颁发与加密密钥相关的身份证书。 我国: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谁服务的 机构 本书:专指电子商务中对用户的电子签名颁发数字证 书的机构,是受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提供用户身份验证服务 的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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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功能
(1)防止欺诈功能 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在线证书状 态查询,满足用户实时证书验证的要求,从而解 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如果甲与乙都是用户, 认证机构的在线证书状态查询,就可以同时查询 到二者的证书公开信息服务。该证书是包括用户 姓名、公开密钥、电子邮件地址、证书有效期以 及其他信息的数字化的文件。认证机构还对每个 证书都附加有电子签名,以证明证书的内容是可 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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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钥基础设施
2、1公钥基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施(PKI)概述
电子认证就是通过一个或几个值得信赖的第三方 将被认定的签名或签名者的姓名与特定的公共密码 联系起来。可信赖的第三方就是认证机构。这样的 认证机构按不同的层次构建起来,形成公钥基础设 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 )。在公钥 基础设施的构成中,认证机构(CA)及相关的证书 管理设施居于核心地位。 公钥基础设施是一种以公钥加密技术为基础技术 手段实现电子交易安全的技术。
3
电子认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 度问题,因为密钥存在着丢失、被盗、被破译 等风险。这就产生了公开密钥的辨别与认证的 有效性问题,即需要由一个权威的机构对公开 密钥进行管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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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认证的必要性
(1)身份识别 (2)文件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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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认证概述
电子认证,是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 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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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证的基本方式
(1)口令认证方式 (2)生物特征检测方式 (3)基于智能卡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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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都是电子商务的保障机 制,但二者的手段和目的却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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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是一种技术手段上的工具性的保障。 法律规范对之所作的调整,主要表现为对符合签 名基本功能的电子签名技术,予以认定,从而确 立其法律效力。这实际上是对技术标准的认定, 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电子签名认证,则是对电子商务的一种组织上 的保障,它不仅需要一定标准,还需要有一定的 社会组织结构与之配套。也就是说,电子认证, 更侧重于对交易人的品行方面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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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止否认功能
电子认证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在电子商务 交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提供有 效的认证解决方法。信息发送人难以否认电子 认证程序与规则,而信息接受人不能否认其已 经接受到信息,这就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了大量 的预防性的保护,避免一方当事人试图抵赖曾 发送或收到某一数据信息而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的行为发生。其具体形式包括:数据信息的发 送、接收,及其内容的不得否认。通过认证则 可达到这种效果。
电子认证,主要应用于交易关系的信用安全方 面,保证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是一种组织制度 的保证。 电子认证,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随 着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的广泛应用,认证机构及 其服务的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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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证的含义
广义的认证(authentication)即鉴别,主要包 含对事物真伪的辨识的意思,它既可能是第三人 的鉴别,也可能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鉴别。 狭义的认证,特指由从事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 构所进行的鉴别。电子商务认证,是由特定认证 机构在电子商务中所做的认证,即狭义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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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认证机构
3、1 认证机构概述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无论是数字时间戳服务, 还是数字证书的发放,都不是靠交易的双方自己 来完成的,而需要有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 第三方来完成。认证机构(CA)就是承担安全电 子交易认证服务、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用户 身份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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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证机构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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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PKI的优点
(1)透明性和易用性 (2)可扩展性 (3)可操作性强 (4)支持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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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PKI的组成
(1)认证机构(CA) (2)证书库 (3)密钥生成和管理系统 (4)证书管理系统 (5)PKI应用接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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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KI的框架
一、核心:证书业务
(1)政策批准 (2)证书发行 (3)证明档案保管 (4)证书撤消
电子商务法
谢爱平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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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电子认证的概念和功能 公钥基础设施 认证机构 认证证书业务规范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当事人及其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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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电子认证的概念和功能
1、1电子认证的意义
电子签名虽然将电子文件与其签署人紧密的 联系在一起,解决了电子文件的辨别问题,但 是并没有在陌生的商事主体之间,建立起交易 所需的起码的信任度。电子签名侧重于解决身 份辨别与文件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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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支持
(1)密钥对的产生 (2)密钥的秘密交换 (3)数字签名的产生 (4)数字签名效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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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内容
(1)管理为数字签名使用的加密密码; (2)确认公共密码与私人密码相符; (3)为最终用户提供密码; (4)决定哪些用户在系统上享有哪些特权; (5)公布可靠的公共密码或证书目录; (6)管理可以用惟一的个人身份信息识别用户或能够生成和储存个 人私人密码的个人令牌(如智能卡); (7)检查最终用户身份,并向他们提供服务; (8)提供不拒绝接受服务; (9)提供时间戳记服务; (10)在为保密而被授权使用密码技术的场合,管理加密密码。
认证机构就是用来解决公钥体系中公钥 的合法性检验问题,它是承担网上安全电子 交易认证服务、能签发数字证书,并能确认 用户身份的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主要任务, 是受理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数字证书,以 及对数字证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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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问题
(1)为了将密码组与潜在的用户联系起来。 (2)用数字签名签署证书并作准确的时间纪录。 (3)证书可以向社会公布。 (4)证书的中止或撤销。 (5)认证机构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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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子认证的功能
一、担保功能
(1)潜在用户与请求者并与证书上所列的人是同一人; (2)如果潜在用户是通过代理人行事,该用户适当地授权了代理人 对其私钥享有监督权,并请求颁发相应的公开密钥证书; (3)待颁发证书中的信息是准确的; (4)潜在用户合法持有与待颁发证书上所列公开密钥想对应的私密 钥; (5)潜在用户持有能够用以创制数字签名的私密钥; (6)证书上所列的公开密钥可以用于证实由潜在用户所持有私人密 钥附加的数字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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