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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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8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8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2008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现将具体填报要求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间(一)综合统计年报截止时间2008年11月20日,软件上报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其中检验机构经费报表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上报软件截止时间2008年1月20日,文字报表于2008年1月20日前上报(以邮戳为准)。

(二)事故年报截止时间2008年12月25日,软件上报同时完成;文字年报表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2日前以邮政快件上报(以邮戳为准)。

二、报送内容及要求(一)综合统计年报表统计口径与2007年统计口径一致,增加手工报表一件(见附件)。

(二)事故年报表软件报出后,12月26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事故以快报为准。

文字报表要保持全年事故的完整性。

1.结报内容要明确事故原因,写明结论性意见。

2.较大以上事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设备损坏严重,经济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事故要附有照片和文字说明。

3.由其他部门负责结案的事故,如未结案要写明原因。

不计入结案率。

4.直接经济损失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国标672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标T154499-1995)计算上报。

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08年统计年报表,力求及时、准确、完整;防止虚报、瞒报、迟报现象发生,一旦发现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质检特函[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第一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了建立健全全过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新要求,国务院安委会把今年确定为“隐患治理年”,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总揽全局,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切实做好各项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现将《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下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附件:2008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国务院2008年1月11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今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巩固、完善全过程安全监察基本制度,不断强化安全监察工作体系建设,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力争特种设备7项考核指标达到100%,实现万台设备事故起数0.77起以下、万台设备死亡人数0.88人以下、死亡人数318人以下的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同时,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在“建体系、保安全、促发展”上取得更大成效。

一、加强五个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安全监察工作基础(一)加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制订工作,力争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

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国质检法200826号

国质检法20082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08〕26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节能法的公布施行,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

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一系列重要职责,是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执法把关的重要法律依据。

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不仅是国家赋予质检部门的社会责任,而且对质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质检工作在节能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质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实施节能法。

一、充分认识深入贯彻实施节能法的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节能法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

旨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修订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不仅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各级质检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刻领会节能法修订的背景,理解其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节约能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把节能法的学习贯彻作为“五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促进质检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节能法的深入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切实履行节能法赋予质检部门的各项职责新修订的节能法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

这些基本制度直接涉及到质检部门的职责,从质量、计量、标准、认证、特种设备等各个方面对质检工作提出更多新的要求。

锅炉测试报告

锅炉测试报告

锅炉热工试验报告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年月日锅炉热工试验报告1.任务及目的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受XXXXXX 公司的委托,湖南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于年月日对该公司使用的型锅炉(产品编号:)进行热工测试。

测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令,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月24日颁布,并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文《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所有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进行普查,并客观记录相关数据。

测试目的:通过对锅炉热效率的测试,掌握在用锅炉的热效率和能耗情况,评介该锅炉是否满足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2.试验依据a)GB/T10180-2003《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b)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

3.项目概况4.锅炉设计参数及实际燃料特性锅炉设计相关参数见表1实际燃料特性见表2表1 锅炉设计基本参数表2实际燃料特性5.试验工况说明及结果分析1. 试验条件本次热工测试在 XXXXX锅炉车间现场进行,测试期间锅炉运行正常,负荷稳定,燃烧良好。

试验在锅炉正常运行状况下进行。

1.1本次试验以燃料低位发热量为基准。

1.2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本次试验采用正、反平衡法来测定锅炉热效率。

2. 试验内容年月日对本台锅炉进行了热工测试,试验共进行了2个试验工况。

根据《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的要求,2次试验测得的正、反平衡效率之差应不大于5%,2次试验测得的正平衡效率之差应不大于3%,2次试验测得的反平衡效率之差应不大于4%,最终结果取两个试验工况的平均值。

试验期间锅炉燃烧稳定,设备运行正常。

试验期间各主要参数维持稳定。

试验期间主要进行了以下项目的测量:2.1 烟气成分分析:利用烟气分析仪测量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中的RO2、O2、CO含量,每15~20分钟进行一次分析。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质检特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节能管理正文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部门分工要求,按照总局《“十二五”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发展规划》、《2012年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及《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开展万家企业工业锅炉节能专项监督检查。

各省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等十二个部门制定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对本省万家企业的工业锅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及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锅炉及辅机的仪表配备情况,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质检总局推广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情况,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锅炉作业人员节能知识培训情况等。

(二)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锅炉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锅炉节能监管各项制度(一)继续做好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

各地要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使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强对锅炉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指导,避免将设计问题遗留到制造环节。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要对节能审查未通过的情况记录存档,以便监督整改和统计分析,促进锅炉设计能效水平提升。

高耗能特种设备指导意见

高耗能特种设备指导意见

急件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

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

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

当前,要围绕总局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部署,选择能耗较大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设备实行重点突破,通过技术诊断和能效状况评价,为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跟踪评价分析整改效果,力争抓出典型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的实效。

(二)服务优先、示范开路。

各地应当牢固树立“在服务中监督”的理念,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法规标准服务、技术检测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上的主导性、主动性、创造性。

质检特函〔2008〕72号

质检特函〔2008〕72号

质检特函…2008‟72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报我局。

一、总局每年年底将颁布下一年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考核计划。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B类监察员考核。

总局负责的监察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报名参加A类监察员的,须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初审合格人员统一报名。

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考核取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应在第二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字样下方,用黑体四号字标明“A类”或“B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的编号由8位代码组成。

前两位代码是发证部门代码,总局发证的前两位代码为00,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证的前两位代码采用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规定的省份代码的前两位;3至7位为顺序号;第8位为类别号,A类监察员证为A,B类监察员证为B。

附件: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A类)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B类)二○○八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大纲(A类)1 安全监察基础知识1.1 特种设备的概念及特种设备事故分类方法特种设备的定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概念,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特种设备事故的概念、事故分类方法以及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基本情况。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知识安全监察的定义及作用、理论基础知识(安全监察的政治经济学基础、技术理论基础、行政管理学基础,法律基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工作分工方法。

1.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知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概念、资格分类方法,安全监察员的条件、职责与义务,安全监察员证申请程序及证件管理要求,安全监察员考核基本内容,对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管理要求,安全监察员执行工作时具有的权力,对安全监察员行为准则、工作作风与廉政建设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前,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起重机械、气瓶、“土锅炉”等事故频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严重。

今年1至8月一次死亡3至9人的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提出了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精神,促进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完成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控制指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5月和8月,先后发出了《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提出了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全国各级质检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认真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了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各项任务,促进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切实遏制各类事故频发的态势,现提出以下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一)加大打击无证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的力度,无证生产查处率100%。

对于执法中发现和经举报查实的无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维护特种设备生产的良好法治秩序。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处理意见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处理意见的函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
验中⼼处理意见的函
⽂号:质检特函[2015]2号
颁布⽇期:2015-01-23
执⾏⽇期:2015-01-23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根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2014年度特种设备⾏政许可监督抽查的通报》(质检特函〔2014〕48号,以下简称《通报》),我局于2014年12⽉22⽇暂停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所有鉴定评审⼯作,并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了进⼀步的调查与核实。

经调查,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对重庆伊⼠顿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评审⼯作存在缺陷和疏漏。

对该中⼼处理意见如下:
对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提出通报批评。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应按照《通报》的要求,全⾯进⾏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局。

从即⽇起,恢复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鉴定评审⼯作。

特此函告。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5年1⽉23⽇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5.01.23,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锅炉能效测试实施细

锅炉能效测试实施细

锅炉能效测试实施细则1.0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七十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文《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所有在用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逐台进行测试。

为了加强对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的管理,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程序,保证锅炉能效测试工作质量和测试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1.2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手工或机械燃烧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或气体燃料的锅炉。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以垃圾作燃料的锅炉可参照采用。

1.3本作业指导书不适用于余热锅炉、核能锅炉。

2.0测试目的通过对锅炉热效率的测试,了解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以便企业找出问题,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3.0测试依据3.1《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3.2《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2010)3.3《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0-2003)3.4《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监测》(GB/T 15317-2009)3.5《工业锅炉经济运行》(GB/T 17954-2007)3.6测试锅炉的相关设计资料:如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4.0测试人员资格、职责和权限4.1 测试人员资格4.1.1承担锅炉能效测试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人员,必须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持有锅炉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

4.1.2承担蒸汽品质化验、燃料工业分析和燃料元素分析人员,一般应持有相应项目证书或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担任。

4.1.3 未持有相应资格证人员,不能独立承担测试工作,但可在有资格人- 371 -员的指导下进行测试的相关工作。

4.2 测试人员职责4.2.1 必须认真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等,熟悉有关锅炉测试方面的技术法规和技术要求,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

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

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继续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部门分工要求,按照总局《“十二五”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发展规划》及年初工作部署,对进一步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是加强对锅炉制造企业、使用单位和相关技术机构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和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制度。

二是加强节能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换热压力容器能效评价方法研究。

三是加强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能力建设,通过监督抽查、能力验证等手段进一步规范锅炉能效测试工作,提升能力水平。

四是加强基础数据库建设,开展全国锅炉能效状况分析研究,形成锅炉能效定期统计分析制度。

五是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选取有代表性的节能技术或产品建设示范工程,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

六是加强国际合作,完成全球环境基金(GEF)《工业锅炉供热系统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促进》项目报批,并启动项目实施。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紧密围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基本职能,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为工作依据,以监督检查为主要方式,以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进一步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是结合锅炉制造企业监督抽查,重点检查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和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制度落实情况,锅炉能效与产品规范标准的符合情况。

二是结合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强对锅炉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对本省万家企业所使用锅炉总数的10%完成定期能效测试。

锅炉能效测试实施管理制度

锅炉能效测试实施管理制度

(2)、光学高温计(红外测温仪):测量炉膛温度; ⑶、温度计(0100℃):测量给水温度; ⑷、磅称(0.5级、250Kg,需经计量部门检定):测量燃料输入量; (5)、流量计:测量给水流量; ⑹、钢卷尺(20m):测量给水量; (7)、元素分析仪:分析燃料所含C、H、N等含量; ⑻测硫仪:分析燃料所含S含量; ⑼燃料工业分析仪:进行燃料工业分析、量热仪各一套; ⑩饱和蒸汽湿度分析设备:氯根或钠离子浓度或电导率或钠度计或电导率 仪任选一。 6使用单位应派有关人员配合测试的准备工作。 6.1使用单位准备好与测试有关的锅炉资料。 5.6.2测试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为测试工作安装必要的设施和测量装及设 置测量孔,便于进行测试工作。 6.3指定专门人员配合测试工作。
对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测试负责人应由熟悉《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并有测试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应根据标准的有关规定, 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测试大纲。并在锅炉实施测试前通知使用单位,联系相关测试事宜。
2.5测试人员在进入现场实施测试过程中,应根据测试的实际情况按拟定的测试项目认真进行测试,如实填写, 字迹清晰、项目齐全,不得马虎了事。
6.3人员组织与分工
现场测试一般由2〜3人进行,其中一人为测试负责人,其余人员按计划进行测试并记录试验数据,试验过程中 测
试人员不宜变动。 6.4测试使用的仪表均应在检定和标定的有效期内,且应具备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坚定合格证或检定印记;测试 前后应对所用仪表加以检查校准。 6.5按测试方案中测点图的要求安装仪表。 6.6全面检查锅炉的汽、水及燃料、排渣必须与其他锅炉的汽、水及燃料、排渣完全隔绝,以防止泄漏影响测试 结果的准确性。 6.7测试用燃料应符合锅炉用燃料分类标准,同时符合制造厂设计要求。 6.8试验要求 数据准确、可靠,测量误差符合《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的要求。 6.8.1正式测试应在锅炉热工况稳定和燃烧调整到测试工况1小时后进行。 6.8.2验收测试锅炉所使用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说明按锅炉用煤分类所属的类别。 6.8.3测试期间锅炉各项热工性能参数应相对稳定,其波动范围符合下列规定: ⑴锅炉出力最大波动范围: ⑵蒸汽锅炉压力允许波动范围: ⑶过热蒸汽温度允许波动范围: 每次测试实测过热蒸汽温度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大于15℃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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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269号)、《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要求,为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结合工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本目录涉及3大类127项设备(产品),包括三相配电变压器52项、电动机58项、电弧焊机17项。

一、本目录所列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需要淘汰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

二、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抓紧落实本目录中所列设备(产品)的淘汰工作,生产单位应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并更换高效节能设备(产品)。

三、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强对本目录中所列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鼓励各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制定更加严格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

特此公告。

附件: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四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3月14日
——结束——。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等4个考核大纲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国质检特函〔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考试机构的考试工作,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的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锅炉能效测试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相关考试机构。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质检总局2013年2月7日附件1: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大纲。

第二条本考核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是指生产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负责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如下:(一)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产品(工程)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要求;(二)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责任,传达、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三)积极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四)分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说明及对比(TSG R1001-2008)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说明及对比(TSG R1001-2008)

本法第十二 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 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 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 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 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 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 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 于25mm的管道。
[总结]
压力管道范围条件: ① P(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 压),并且DN>25mm;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 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 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 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 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B4
GD类(动力管道) [见GD注①] 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 相介质的管道,划分为GD1级、GD2级。
B4.1
GD1级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6.3MPa,或者设 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B4.2 GD2级 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 小于400℃的管道;
[GD注] 新旧规则内容变化说明
等于4.0MPa,并且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
于400℃的管道。 [见GC注②] B3.2 GC2级 除本规定B3.3规定的GC3级管道外, 介质毒性危害程度、火灾危险性(可燃 性)、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低于B3.1规定 GC1级的管道。 [见GC注③] B3.3 GC3级 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 小于或者等于1.0MPa,并且设计温度高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6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0〕66号)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0〕19号)的部署,我局选取北京、辽宁、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甘肃、湖北、广东等省市的11家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名单见附件一)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按照《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二)的规定进行。

各参加试点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试点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本次试点工作,请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督促指导。

试点机构应当在2010年11月底前选取至少两家锅炉生产单位进行试点工作,对每家生产单位审查1至2套锅炉设计文件。

各试点机构应当在2010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节能处上报下述文件:1、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2、对《办法》的修改意见;3、对审查的每套图纸,按照《办法》附表1~5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试点机构应当同时将上述文件电子版本发送到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节能研究测试中心,邮箱地址:**********************。

对试点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

附件:1. 参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机构名单2.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参加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试点机构名单序号试点机构名称1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2河北省特种设备学会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4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5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6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中心7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8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9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10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11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附件2: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1]36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1.04.28【实施日期】2011.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1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按照《2011年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节能工作要点》的工作部署,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2011年工作要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锅炉节能监管工作(一)开展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锅炉节能规程》)的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并下发了《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各锅炉制造企业和相关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该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工作,2011年10月01日以后,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锅炉设计文件将不得投入生产。

(二)全面落实锅炉定型能效测试工作。

1.为了保证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以下简称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全面开展,锅炉制造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生产等情况,统筹安排定型能效测试工作,及时与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联系。

自2011年5月1日以后,对于新出厂锅炉,应当符合《锅炉节能规程》对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的要求;对尚未进行定型能效测试或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锅炉制造企业应当及时安排锅炉定型能效测试(或复测)计划,并按照本文第二条(一)款要求约请定型能效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复测),测试工作应于2012年04月30日前完成。

2.为了尽量减少锅炉制造企业测试工作量,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工作可按以下要求进行或应符合以下要求:(1)对于同一锅炉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同额定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相同燃料、相同结构形式的工业锅炉,当该系列型号锅炉中较高额定蒸汽压力或额定出水压力(以下均简称额定压力)的产品经过能效测试,并符合《锅炉节能规程》附录A“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限定值要求的,该系列型号中较低额定压力的工业锅炉可暂不进行能效测试;反之,需要重新进行能效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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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特函〔2008〕264号
关于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
节能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
能审查和监管”。

这项规定确立了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实施节能审查和监管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特种设备在我国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国家重视并推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决心。

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意识,积极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安全监察的管理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到2010年,初步形成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
系,完善技术检测与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节能审查和监管的工作制度,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力争实现年节约5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突破,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目标。

二、工作方式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政策性强。

各省(区、市)局要把握机遇、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动工作。

(一)整体规划、重点突破。

各地应当在普查分析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特种设备耗能特点,制订适应本地实际情况的节能工作规划和措施方案,有步骤地推进节能审查和监管工作。

当前,要围绕总局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部署,选择能耗较大的典型地区、典型企业、典型设备实行重点突破,通过技术诊断和能效状况评价,为企业提出整改建议方案,跟踪评价分析整改效果,力争抓出典型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工作的实效。

(二)服务优先、示范开路。

各地应当牢固树立“在服务中监督”的理念,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法规标准服务、技术检测服务,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上的主导性、主动性、创造性。

各地要积极开展节能监管的试点工作,研究特种设备节能降耗规律,找准切入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工作。

对已经形成的锅炉节能技术改造、集中联片供热、锅炉房管理优化、公布节能型锅炉导向目录、制订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等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可选择性地推广应用。

(三)强化协调、多方联动。

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与义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降耗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规划和措施及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节能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政策、经费以及工作上的支持,并努力形成与地方发改委、经委、财政、环保等部门合作联动,共同推进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与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措施
2008年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的第一年,为了夯实工作基础,有序推进工作进程,促进节能目标实现,要着力在以下几方面抓出实效。

(一)加快完善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

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

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总局将加快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

指导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

(二)逐步实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开展新产品样机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新产品不允许投入批量制造。

在用设备应当限期整改。

开展换热压力容器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板式换热压力容器等1至2种代表产品,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试点。

总局将确定并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效测试服务。

同时,拟将争取与发改委联合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

(三)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

2008年,围绕锅炉使用环节的节能改造与监管工作,重点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推进以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和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三个万”节能工程的实施。

1. 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

一是每个省(区、市)局选择10台-30台热功率在
2.8MW-29MW的热水锅炉和蒸发量在4t/h-75t/h的蒸汽锅炉进行实际运行能效测试服务;二是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对本区域内所有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逐台进行普查,
并客观记录相关数据;三是对测试和普查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形成本地区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效状况报告。

2. 推进工业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

一是指导企业开展万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提高在用锅炉的使用能效,实现运行节能;二是组织实施10万台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提高锅炉水处理效果,实现减垢节能;三是完成对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操作水平,实现作业节能。

各省应当结合当地在用工业锅炉耗能特点,因地制宜地抓紧开展能效状况普查。

在普查基础上,突出重点,并参考下表组织“三个万”的节能工程。

总局将及时通报地方开展能效状况普查和“三个万”节能工程的进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三个万”节能工程任务参考分解表
(四)研究探索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

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大型成套装置系统能效评价和节能新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研究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为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五)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统计与分析。

为加强宏观分析,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当对有关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报送相关的地方规定、标准以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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