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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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音乐有限公司

保密协议

甲方:【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于: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保护双方在业务洽谈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双方保密信息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各方在项目过程中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的保密信息。

二、保密信息范围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中使用的保密信息含义如下:保密信息:指在双方就原协议项目进行协商、履行、评估及其他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披露方基于本协议的约定,以任何形式、载于任何载体向接收方披露的,与协议项目相关但不限于协议项目的,不为公众所知且又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文件、资料、数据或技术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I)任何专有技术、任何的源代码、目标代码、软件、程序、算法、公式、过程、图表、照片、规范、文档、手册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II)任何技术秘密、发明、工艺、设计、图纸、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公式、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仪器设备、新产品、正在开发的过程或样品、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实验结果、使用手册以及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等;以及(III)上

述(I)和(II)款约定的技术信息的存在状况、特性和功能、可能的销售、发行、发布和修改、修订日期、版本等信息。

(二)商业信息: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和档案、协议、定价政策、价格、数量、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项目方案、采购资料、合作渠道、商业秘密、商业模式、版权信息、会议资料、文件、决定、函电、邮件、传真、管理制度及流程规范等任何形式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等。

(三)双方的任何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的内容、合作框架以及协议项目本身、本协议、双方拟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合作意向书、协议等。

(四)关于协议方及其关联单位法律关系的信息。如各种协议及其履行情况、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商标注册情况、诉讼情况等。

(五)按照法律和协议,协议方及其关联单位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资料,以及一方根据合作交流需要或另一方要求在与第三方接触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六)协议方及其关联单位因合作交流需要或对方要求而向对方提供的有关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表、胶片、光盘、文件、计算机媒介和网络),也无论是否以口头、文件、演示或其他形式提供,也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为“保密信息”,均属于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

三、保密

(一)接收方对从披露方得到的所有保密信息应进行严格保密,不得超出双方今后有可能进行的项目有关的商谈以外的目的使用,无论如何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在其履行原协议期间以各种方式得到的运营商(中国移动)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了因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乙双方的保密信息。

(三)原协议有效期间,必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关的保密职责。

(四)双方因履行协议需要所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双方保密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在原协议终止后,对方负责消除、销毁该信息,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避免该等保密信息被盗窃和/或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任何第三方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六)双方承诺,在其履行完原协议过程中,不从事以下任何一种行为:1、利用双方合作期间所掌握的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提供技术或管理咨询;2、与其他通信运营商或中国移动竞争或其他智能电视平台运营商对手进行与甲方或乙方同类合作的情形。

(七)如使用对方外购的软件及核心技术,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内及原协议到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该软件及核心技术的全部及部分内容。

(八)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或政府依法做出的有效强制性命令或要求,在未取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时,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说明其拟披露有关保密信息的形式、内容和范围,以便能寻求合理救济和/或同意在该种情形下暂时放弃要求披露方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若未能获得合理救济,在该种情形下披露有关保密信息时,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保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保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尽量将保密信息的披露控制在法律允许的最小范围之内并采取有力措施使该披露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九)一经披露方请求或披露方决定不再与接收方继续进行项目的商讨、计划或执行,接收方应按照披露方要求:

1)或返还对披露方保密信息所做的所有书面的、电子形式的永久记录;

2)或销毁所有该等书面及电子形式的永久记录及一切副本;

3)记录销毁的过程及结果均应接受披露方的监督,并得到披露方书面形式的确认,但返还或销毁信息的义务不适用于接收方保留其用于证明谈判内容和过程的文件。

(十)协议方应谨慎、勤勉、尽责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任何商业秘密信息被公开或被他人非法使用、非法知悉,以致于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四、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一方任何有关另一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一方有关另一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一方有权为洽谈及开展该等业务有关的义务合理使用另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五、知识产权

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保密信息中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权利的任何成果的文件和信息。一方承认另一方提供给该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另一方的专有财产。披露方提供的任何创意、作品、策划思路等均属于披露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签订本协议并予以披露,该等权利仍专属于披露方享有。

六、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披露方拥有所有载有、含有、披露或与商业秘密信息相关的材料或物品的所有权。未经协议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或者传播。

七、保密期限

(一)接收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或者自双方中的一方取得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以时间在前的为准,至相关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止。如在相关工作实施过程中,一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应在终止相关工作后的五年内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义务。所述期限可以经双方的书面协议予以延长,如果双方尚未签订协议并且也没有一方提出拒绝。无论此前达成何种协议,本协议都适用于任何签订项目协议之前所交换的保密信息。

(二)任何一方都有权以书面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如果执行本协议至协议期限结束已经变为不合理。书面通知应首先,尤其是但不仅限于违约的情况下,优先要求对方在通知给出的合理时间内遵守协议。针对另一方的破产程序可成为终止协议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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