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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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指南
一、报检要求
(一)如实、完整地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二)提供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三)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需提供《隔离场、库备案证》,种植地不在佛山的需提供种植地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同意调入函》。
(四)需办理审批或许可证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提供农、林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详细内容见《进境植物审批》)
(五)引进转基因产品的,需提供农业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明书》或“非转基因农产品声名”,转基因产品标识、转基因产品临时声明。
(六)引进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日内报检。
(七)合同约定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日内向我局报检。
(八)其它贸易单证。
二、检验检疫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进境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
2.我国政府与一些国家政府间签订的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双边协定中规定的、签约双方防止通过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出口而传入对方的危险性病虫害名单。在双边协定中,这类危险性病虫害名单一般被称作“检疫性病、虫、杂草”或“植物检疫病虫害”等。
3.在进口贸易合同中及入境种苗检疫审批单中所规定的不得带有的植物病虫害名单,连同出口贸易合同中所规定的病虫害都是在具体工作中需实施检疫的。
4.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依据下列内容实施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配套法规。
2.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3.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约定的有关检验检疫条款。
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
(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二)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三)经检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且拒绝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做退回处理。
(四)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做销毁处理。
四、检疫监管要求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实施监督管理。
(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监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三)从事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
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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