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全文最新修订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现将《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试⾏)》印发给你们,⾃2014年1⽉1⽇起施⾏。
2013年12⽉24⽇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试⾏)为加强银⾏业⾦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规范银⾏业从业⼈员职业⾏为,提⾼从业⼈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业声誉,建⽴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
⼀、信息填报机构银⾏业⾦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机构,包括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城市商业银⾏、农村中⼩⾦融机构、外资⾦融机构及⾮银⾏⾦融机构。
⼆、信息填报内容根据从业⼈员(含劳务派遣⼈员)受刑事处罚、⾏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情况、处分撤销情况和外部处罚情况,填报《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三、信息报送时间每⽉后5个⼯作⽇内报送上⽉信息表。
四、信息报送路径银监会监管的银⾏业⾦融机构法⼈总部信息,向银监会报送;银监会监管的银⾏业⾦融机构的分⽀机构、属地监管的银⾏业⾦融机构及分⽀机构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银⾏业⾦融机构上级对下级及外部单位对相关责任⼈给予处罚决定的信息,由被处罚⼈所在机构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已离开本机构的从业⼈员责任认定结果,由进⾏责任认定的机构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五、信息报送⽅式信息表及有关处罚、撤销⽂件(或复印件)的纸质件与电⼦件应同时报送。
纸质信息表应加盖公章并填写联系⼈及报送部门负责⼈姓名及联系⽅式,通过电⼦公⽂、机要交换或送达等⽅式报送。
电⼦信息表须通过⾦融机构“⾮1104”报表报送渠道下载、报送,具体操作⽅式是:(⼀)登陆⾦融机构数据采集系统,在“资源下载”中下载《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银行业最严处罚公开:违规终身禁入
办法,加强对我们自己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优化处罚流程 严格执行“双处制”据了解,这次修订对《办法》的框架结构和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与修改,由原来的7章49条增加到11章97条。新修订的办法中,调整了
规定,使依法行政有具体的保障,同时相对人的权益特别是程序性的权益得到保障。责任编辑: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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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职责分工,优化了处罚流程,建立了“调查、审理、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机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组织听证和决定行政处罚。而值得关注的
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强调了行政处罚“双处”的原则,也就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时,还要问责到人。负责人:以前我们在老的办法中,对责任人的处罚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普遍存在只罚机构,没有处理人,或者以纪律处罚
代替行政处罚现象,弱化了行政惩罚的力度。这次提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最严规定:禁止从事银行业此外,新办法中还首次将“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类型加以规定。这也被认为是这
次办法中最为严厉的规定。负责人:我们这次修改办法中有一项叫禁止从事银行业规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在性质上与高管任职资格相同,但是严厉程度上要超过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这个处罚是比较严的,因为禁止从事银行
业一段时期,也可以终身禁止进入银行业。我们在程序上、量刑的标准上都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当然也有他们的救济措施。严格立案程序 保护当事人权益对于这次修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新欣表示,此次修改更多地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8〕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中发〔2015〕36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银监会对截至2017年5月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4号)等499件主要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5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银监会将定期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中国银监会继续有效主要规范性文件目录2.中国银监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中国银监会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3月19日——结束——。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2•【文号】银保监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会管单位:现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的通知》(银监发〔2012〕61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0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案件(风险)分级督查督导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0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重大案件(风险)约谈告诫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54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案件信息处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37号)同时废止。
2020年5月22日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最新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20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促进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治理架构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全面、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12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7〕127号)
湖南银监局:
你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请示》(湘银监〔2006〕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关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你局提出的关于高管人员目前虽已不在任,但其担任高管期间有违法行为,仍需要取消其任职资格问题,即将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的终止针对不同情形规定了四种方式。
此外,对高管人员在任期内有违法行为的,还可依法采取其他处罚措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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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旧《办法》第3条
新《办法》第4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 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严格和细化调查取证要求,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 (七)调整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
权利 (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处罚的透明度 (九)建立处罚决定文书抄送制度,加强对被处罚责任人
的联合惩戒约束 (十)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制度,提高处罚工作效率 (十一)其他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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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办法》框架结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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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后的处理措施 ■提请监管部门作书面说明或退回补充调查:
﹥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有关人员责任认定不清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经补充调查后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监管 部门应当作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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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整或变更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 ﹥适用量罚依据错误; ﹥处罚建议幅度或种类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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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对跨区域经营的银行异地实施的违法行为,旧《办法》没有明 确管辖主体。
按照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又能体现我会系统 属地监管的特殊体制,新《办法》规定,银行异地实施违法行为,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机构管辖。
在具体查处工作中,两个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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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程序。
﹥基本程序:监管部门汇报调查情况→处罚办汇报审理情况→各 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对处罚意见投票表决→主持人当场宣布 投票结果。
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但随着大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上升,大额不良贷款也呈反弹上升之势,成为影响不良贷款“双降”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抓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双降”工作,银监会决定综合运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延伸检查、责任追究和核销重组等措施,加强大额不良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不良大客户实行台账监测,逐户跟踪风险化解(一)双向建立台账建立银行业监管部门和银行双向台账制度:一是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0万元且不良率超过50%的大客户贷款建立台账。
各银监局对辖内台账进行逐户跟踪,持续监测大额不良贷款变化、清收处置、资产保全等情况,督促银行做好核销工作。
对于低于上述标准的大额贷款,视具体情况,由银监局自行建立台账管理。
二是各银行总行根据银监会设立的台账,逐户明确贷款责任行和责任人,按照“一户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时间表和清收处置方案,每半年向银监会报送一次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二)定期进行对账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与各银行总行、银监会各监管部门与各银监局、各银监局与相关银行一级分行每半年分别核对台账情况,核对内容包括:客户变化、每户清收处置方案完成情况等。
银监会统计部定期更新不良贷款客户名单,相关监管部门及时将更新名单通知各家银行总行和各银监局。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200题)1、( )是指合规管理部门等依照银行内部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并按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时、全面、完整地向管理层提供定性和定量描述的银行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合规风险状况的报告。
A.合规风险评估B.合规风险测试C.合规风险识别D.合规风险报告【答案】 D2、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B.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C.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D.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可以直接退回去【答案】 D3、下列关于银行保函主要风险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A.违规超负荷对内提供担保B.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C.对外出具的保函文本存在明显缺陷,要素不全、权责不清或不符合国际惯例D.未将保函纳入全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保函业务风险管理基础薄弱【答案】 A4、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关于银团贷款业务收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银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B.银团贷款禁止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C.银团贷款的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D.银团贷款的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答案】 B5、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下列关于员工岗位的内部控制措施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并实施动态调整B.商业银行应当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C.商业银行应当明确重要岗位,并制定重要岗位的内部控制要求,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同时轮岗D.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形成规范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明确相应的报告路线【答案】 C6、根据《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依法行政精神,根据银监会现场检查工作实际,我会草拟了《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监会法规部(邮编: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14日。
中国银监会2015年10月15日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银监发[2007]56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工作,遵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目前仍然适用的以及存在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而失去立法依据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上位法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所规范事项已由新文件规范而无存在必要的情形,因现实情况变化而明显不适应银行业或者银行业监管发展情形的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本次清理共修改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6件,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9件,并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此外,本次银行业监管法规清理结果表明,目前银行业监管依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或者执行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银行业监管主体已经改变。
根据监管主体与监管规则制定主体以及监管规则执行主体统一的原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和第55次主席会议审议决定,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101件银行业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同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重新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附件1: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9号)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附件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3.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4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附件3: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80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大型粮食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4〕5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市场准入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4〕244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银监发〔2004〕1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81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通〔2003〕26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中文名称的通知(银监通〔2003〕27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减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独合资银行分行营运资金标准的通知(银监通〔2003〕39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3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宽限期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69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0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53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21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银监办通〔2004〕136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4〕176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与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电子报表格式与传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0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51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18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修订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46号)2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小企业授信业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2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04年有关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4〕2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359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06年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06〕2号)2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65号)2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华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82号)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5〕10号)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集团客户授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01号)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示金融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22号)3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70号)3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通知书办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9号)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4〕5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16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停止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卖出国债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9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236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通〔2005〕212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53号)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7号)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4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4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4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发《汽车金融公司会计、统计报表及非现场监管指标》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14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货币经纪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58号)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87号)5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5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0号)5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76号)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62号)5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107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7号)5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转委托相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14号)附件4: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2.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2号)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92号)4.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银发〔2000〕9号)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71号)6.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银发〔1997〕240号)7.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69号)8.关于严格规范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行为的通知(银发〔1998〕77号)9.关于加强对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435号)10.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132号)11.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95号)12.关于加强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的通知(银发〔1995〕232号)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发〔2001〕257号)14.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实施前存入的化名储蓄存款到期支取问题的复函(银函〔2002〕209号)16.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1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40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银发〔1998〕169号)20.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150号)21.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73号)22.关于下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129号)23.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61号)24.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25.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银发〔2000〕184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31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28.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银发〔2000〕363号)29.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银发〔1998〕501号)30.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3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89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银发〔1990〕97号)33.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346号)35.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1995〕98号)3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联名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6号)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02号)38.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135号)39.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4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303号)41.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银发〔2000〕359号)4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318号)43.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4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4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1号)4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61号)47.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48.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00〕380号)4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与签发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00〕157号)50.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银发〔1997〕549号)51.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银发〔1998〕273号)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会计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1〕186号)5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2〕370号)54.关于实施商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238号)55.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72号)5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113号)57.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08号)5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54号)59.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60.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办法》和《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76号)61.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264号)6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6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不良资产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197号)6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355号)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银发〔1994〕316号)66.关于印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302号)67.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6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6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通知(银发〔2001〕356号)7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162号)7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88〕285号)72.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银发〔1993〕49号)7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8号)7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14号)75.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银发〔2000〕398号)7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与金融机构“全科目”统计指标归属关系对照表》的通知(银办发〔2001〕64号)7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融资性租赁公司验收登记工作的通知(银发〔1992〕104号)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融资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1号)7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38号)80.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81.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银发〔2000〕222号)82.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参加电子联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会计〔1998〕2号)8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8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案件防范与查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139号)85.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银发〔1998〕164号)8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代办业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335号)87.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组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09号)8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2〕115号)89.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292号)9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96号)91.关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合社在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前开展金融业务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银合复〔1999〕29号)9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45号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改革整顿规范管理的具体方案〉的通知》(银发〔1999〕173号)9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323号)9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1〕412号)9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2〕293号)9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免交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9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办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2〕240号)9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9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银发〔2001〕410号)100.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3号)10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3号)。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银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在银行业的经营与管理中,时常会出现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稳定造成一定的风险和影响。
为了规范银行业的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深入解析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读者对银行业行政处罚有更为详细的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监管机构有权对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此外,根据该法,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应当依法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活动的基本法律,也适用于银行业的行政处罚。
该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同时,该法还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这些程序的实施,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之一。
该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违反征信业务管理规定、编制虚假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可以采取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方式。
四、银行业行政处罚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银行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情况,下面将列举一些实际案例。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
(奖罚制度)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关联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查处分离的原则。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法律部门负责审查处罚意见的合法性、适当性,组织听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主席会议(局长会议)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未经法律部门审查,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壹)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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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的( )万元以上的单笔转帐支付属大额支付交易。
A 、100 B 、150 C 、200 D 、250 本题答案: 2、单项选择题 截止2005年底,中国法律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有几个?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本题答案: 3、单项选择题 甲于2006年2月8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则甲( )缴纳出资额。
A 、可以分期 B 、须一次性 C 、可以分两次 D 、两次以上 本题答案: 4、填空题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密----------------------------------封 ----------------------------------------------线----------------------境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须统一通过其总行(部)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总行统一进行()、()和()。
本题答案:5、问答题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按贷款条件,可分为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以及哪些贷款?本题答案:6、问答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什么时候达到最低资本要求?本题答案:7、问答题请说明核心资本的主要内容。
本题答案:8、填空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是()。
本题答案:9、填空题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的期间计算利息。
本题答案:10、问答题为什么没有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最高比例限制?本题答案:11、单项选择题中国个人存款实名制从()开始实施。
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本行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本行由专职部门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信息报送第六条本行对所有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其处罚信息三日内通知专职部门并由其报送监管部门,用于行业内共享。
第七条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八条专职部门在收到处罚信息后,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送。
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管部门。
第三章信息使用与管理第九条本行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与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在获取招录人员授权后向监管部门查询。
第十条本行与监管部门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
承诺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妥善使用从业人员处罚信息不曲解、不滥用、不泄露、不公布,仅用于本行人力资源管理参考,内部非专职部门或非相关人员不得阅知和使用。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人力资源部在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及在招录人员时,应向监管部门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是否具备任职资格。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2-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创新业务,应该按照监管职责划分,向银保监会或者机构所在地的银保监局提出申请,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答案】 C2、()是指商业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因不适当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风险。
A.声誉风险B.战略风险C.信用风险D.操作风险【答案】 B3、目前同业业务的利率价格基本上属于(),市场供求敏感性较高,市场化程度较其他业务开放,因此会承受一定程度的市场风险。
A.国家法定B.随行就市C.集中定价D.集中竞价【答案】 B4、下列关于贷款承诺业务监管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A.商业银行出具的可撤销贷款承诺已纳入到该银行对相关客户的整体授信管理体系B.银行应制定规章制度以明确出具贷款承诺的审批权限或审批程序C.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需进行调查,审查申请人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情况、信用是否满足银行授信要求D.如果是个人贷款承诺,则审查建设项目的依法合规性【答案】 C5、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将金融租赁公司应收融资租赁款信托给(),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A.受托机构;发起机构;投资机构B.发起机构;投资机构;受托机构C.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机构D.投资机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答案】 C6、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年度披露的信息。
A.基本信息B.财务会计报告C.战略规划信息D.年度重大事项【答案】 C7、( )又称为风险资本,是根据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计算出来的虚拟资本。
A.会计资本B.监管资本C.权益资本D.经济资本【答案】 D8、下列关于我国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银行合规管理内容介绍
如:《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
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政策》、 《中信银行公司章程》等
如:《中信银行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中信银行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
如:《中信银行关联方授信实施细则》、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操作规程》等
5
3、主要监管机构及监管范围
分类 机构名称
主要监管范围
主要 监管 部门
其他 监管 部门
国家 审计 其他
6
银监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银行
证监会 保监会 外管局 税务系统 财政系统 公安系统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3
1、合规理论内涵
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 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银监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诱因
过程
损失
没有遵循法律、 规则和准则
合规风险暴露
声誉损失:各种声誉风险相互关联造成的放大效应—从监管 处罚的公开到媒体的反应,到市场反应、诉讼导致的声誉风 险具有持续性。(非资本覆盖)
其他合规注 意事项
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对 外发布信息。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及提供相关金融服务时,应 当根据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证明材料,确定和记 录客户的身份,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 息的跟踪和维护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禁止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 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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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全文最新修订版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全文【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第五章取证第六章审理第七章审议第八章听证第九章决定与执行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前款其他单位是指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对银监会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一)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
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
第七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其上一级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银监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处罚情况。
第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管辖第十三条银监会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三)日常监管和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的;(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实施的;(二)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的。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内异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
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移交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管辖。
行为发生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或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征求对方意见,并书面告知处罚结果。
第十六条因交叉检查或者跨区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查组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立案查处,并及时移交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向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对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银监会派出机构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管辖权的,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指定下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应当由其负责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颁发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批准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处罚决定抄送批准该机构筹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立案第二十一条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二)上级机构交办或下级机构报请查处的;(三)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
第二十二条经核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日内立案:(一)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二)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三)本机构有权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收集证据再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填写销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四章调查第二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登记封存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立案前核查或者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但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载明上述情况。
立案前核查或者现场检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违反取证程序或者不符合行政处罚证据要求的,不得作为认定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调查人员在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银监会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和执法文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异地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为发生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行为实施主体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协助、配合行为发生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需要银监会派出机构协助调查的,调查机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
协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
需要延期的,协助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调查机构,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的,报请共同上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处理。
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银监会或省级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二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现场检查或者调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一并进行调查认定。
前款规定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责任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
第三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监督检查部门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案件来源;(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调查取证过程;(四)机构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五)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责任认定情况;(六)行政处罚时效情况;(七)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和采纳情况;(八)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风险、损失以及违法所得情况;(九)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十)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及依据。
第五章取证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应当收集当事人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调查人员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与被证明事实具有关联性;(二)能够真实、客观反映被证明事实;(三)收集证据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收集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二)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应当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三)收集报表、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