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门票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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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门票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简称乙方)与西安途景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商定
并于 2016 年 12 月 10 日在华山国际滑雪场签署生效,有效期至 2017年 03 月 31 日。本协议
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并且取代双方之前任何口头和
书面信函。
一、乙方授权甲方为乙方门票的网络独家代理商,相关规定如下:
1.1关于门票价格
本合同中涉及的报价及结算金额均为含税价。
1.2 操作程序Array甲方客人
在甲方网站购
票,并将票款
支付给甲方,
客人凭短信至
乙方景区领取
门票。由于甲
方售票方式为
电子票,鉴
于此特殊性,乙方不印制及提供实体门票给到甲方,操作流程如下:
甲方的在线支付流程:客人通过甲方预订门票,并将票款支付给甲方,甲方利用智游宝将预订信息发送给乙
方,客人凭短信及辅助码等信息至乙方景区领取门票,乙方在智游宝终端进行检票并给游客出票,景区确认该客
人为甲方客人,定期和甲方进行核单结算。
当乙方接待能力紧张时,乙方须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及时调整预订并向客人做出解
释。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2.1 乙方确保客人直接在乙方售票处购买门票的价格不得低于网络优惠价。
2.2 乙方如不能再2016年12月20日前开业,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尚未实际
发生的费用。
2.3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票种的门市价进行下调。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从票种门市价
下调之日起,甲方的门票底价同样进行下调。多余预付款金额乙方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甲方在未接到乙方书面调
价前产生的订单,如调整价格低于原价,双方按照调整价格结算;如调整价格高于原价,双方按照原价结算。
2.4 乙方保证合法拥有该景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最近经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调取时间在合同签约时间前一个月以内的工商简档、最近
一期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景区土地证和房产证、景区所有者出具的“景区经营权授权说明”(如果乙
方拥有经营权的需要提供此项内容),上述资料需乙方盖公章并邮寄给甲方。乙方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果
乙方所提供的信息或者材料不准确、虚假、或者对甲方有误导性,则视为乙方违约,如果甲方因此认定乙方违约
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让甲方不满意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所有预付门票款,同时,乙方
应当向甲方额外支付本门票预付合同款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2.5 乙方承诺其为景区所有方(景区经营方),如因景区所有方(景区经营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游客产生损
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及财产损失等,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2.6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客人不能享受乙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系统操作失误造成的漏单,乙方资源未能
保障等,乙方应按照门市价向甲方赔偿,如甲方及甲方客人因此产生其他额外损失的,乙方应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客人损失的,乙方应积极
协助客人向第三方索赔。
2.7 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游客安全注意事项,并于客人游玩时详细说明该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游乐设施
使用方法,不宜参加的场所和群体等。如乙方违反该条款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客人因此产生的损失。
2.8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给甲方的图片、漫画、视频等资料享有完整的着作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并
授权甲方在甲方自有以及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平台上无偿使用该资料。
三、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是乙方景区的唯一网络代理商;
3.2 甲方通过自有平台及其他渠道面向全国游客开展乙方门票预订服务,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渠道宣传乙方景区的品牌和相关活动,以甲方的渠道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景区宣传和票务预订服务。
3.3 甲方客人预订门票的流程为:客人通过甲方自有平台及其他渠道进行网络预订—通过智游宝进行对接—甲方短信通知客人—客人凭短信在“乙方景区售票处”取票—凭景区门票入园游览。
3.4 甲方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下级渠道。
3.5 甲方遵守乙方制定的销售价格体系,不在任何公开媒体、电子平台、宣传平台上低于网络价进行销售。
四、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
4.1双方经协商约定,合同总金额30万元,30万元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完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保证金,开业前支付第一笔预付款,金额为10万元;雪场正式开业的一周内支付剩余的10万元预付款。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或者协议到期,甲方所付预付款项未消化完毕的,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预付款余额及保证金。
预付款支付后乙方需开具收据给甲方。乙方提供的发票抬头需与签约主体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发票。甲方销售的客人在线支付门票,客人发票由甲方向客人开具。
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乙方账户发生变更,乙方会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加盖公章,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账号变更通知导致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4.3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事先约定,结算采用月结的方式。
预付月结:每月 5 日开始核对上月账款,甲乙双方确认账单核对无误后,按照结算价抵扣预付款,并在核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门票项目的发票,发票项目的发票数额=结算价*上月销售门票数量。
4.4 乙方每月至少提供一次预付款抵扣明细,供甲方结算部门进行明细核对。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合作情况要求乙方增加提供明细的次数。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定期进行预付款余额的询证工作。
4.5 双方合作到期或终止时,如甲方所预付款项仍未消化完毕,乙方应于双方终止合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余额汇至甲方账户。如有延期应每日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五、保密条款
5.1兹就双方之间的共同合作,双方均承诺并保证其有义务不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该保密信息指由一方向对方透露的,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的不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数据、产品构思、开发计划、职员名单、财务情况和其他递交时约定为保密信息的资料(以下通称“保密信息”)。
5.2对于本协议中描述的保密信息,双方及其代理人、代表应当(1)以不低于保护自己保密信息的程度(至少以合理程度)予以保密;(2)要求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3)在必要情况下,根据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5.3对于以下信息,双方均免除保密责任:由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的,并未违反任何保密责任的信息;为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根据法令所要求透露的信息,或者根据法律程序而要求透露的信息。
5.4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协议终止而失效。
六、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雷击、水灾、火灾、政府行为、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协议,则本协议的履行时间应予以延期,双方均不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若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履行延期超过一个月的,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立即终止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并在有关机关出具证明书后三天内以最快方式向对方提供一切相关材料。
七、知识产权
7.1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双方在使用对方授权的企业名称、商标、商号、品牌、域名和网站时,应当完全单独为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服务,不得夹带其他业务内容或经营目的;甲乙双方在其自身宣传材料、名片、市场宣传、网站建设以及其他任何方面使用对方授权的名称、域名和网站,都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一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且由另一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2甲乙双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期满后不对对方所拥有的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也不对对方互联网网页或者网站进行任何贬低、抄袭、歪曲、破坏或其它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