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合集下载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5]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6]。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因此法院认为像是睡眠剥夺、将人置于强烈噪音的环境下或是要求他们将四肢伸长到极限并靠着墙站着一段期间并不会构成酷刑。[7] 事实上,欧洲人权法院只有在1996年时曾经宣告过有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在该案中,一个被拘留的嫌犯被以手和胳膊被绑在他的背后的姿势吊了起来。[8] 自此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倾向以更开放的认定方式来决定是否某个国家触犯了禁止酷刑的规定,且甚至认为欧洲人权公约是属于一种“活的文件”,过去被认为是不人道或污辱待遇的处置将来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属于酷刑[9]。
本公约有相当多号的议定书。举例而言,第13号议定书便要求成员国完全废除死刑。而议定书本身必须经由各国的同意,当然,各国皆能了解到其必须尽可能的成为这些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
在第11号议定书被正式施行以前,个人并没有直接接近欧洲人权法院的权利,他们必须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申请,假如委员会认为该案的提起具有相当之理由时才会让该案进入到欧洲人权法院进行审理。另一方面,纵使批准欧洲人权公约,国家仍然可以选择保留特定的条款而不让个人接近该委员会,如此将限制个人受到该法院管辖保护的可能性。而第11号议定书施行之后,其废止了该委员会,且扩大了欧洲人权法院的权限(将过去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功能与权力分派予之)。同时在此之后,允许个人可以直接向该法院提起诉讼。在批准第11号议定书以后,所有的国家皆同意该法院对于个人所提起控告缔约国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

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与不歧视摘要:平等和不歧视是国际人权法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平等和不歧视有专门的法律界定。

平等和不歧视目前不仅是一般原则还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具有强制法的意义。

本文主要论述了平等与不歧视的法律规定,以及保证平等与不歧视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平等;不歧视国际上首次提出平等的概念是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该宣言中将《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中的有关平等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宣言中的十几条条款中都提出了“平等”,并且将“人人”二字反复应用在其中。

在宣言和宪章之后,国际上著名的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以法律的形式对不歧视的原则进行了规定。

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不歧视某一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单独规定,这都说明国际上已经十分注重不歧视原则的地位,将不歧视视为“人权法的核心。

”一、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几乎所有的人权文件中都提到了人权的平等与不歧视,平等和不歧视已经成为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比如在《联合国宪章》中第一条中就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但是要真正保证平等和不歧视,还需要各个国家进行立法规定,形成其自身的履行机制。

(一)歧视的法律规定对于种族歧视有如下的定义,“基于种族、肤色、出身以及所属国或者民族而进行区别、排斥、限制以及优待,就损害来公民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及生活各方面的权利的歧视。

”妇女的歧视定义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或限制,其效果或目的在于妨碍或否定妇女……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承认、享有或行使。

”从上述的定义可以看出,在对歧视这一概念进行理解的时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进行理解:1.区别对待。

在公约中对歧视进行规定的时候,使用了“区别”、“排斥”、“限制”以及“优待”等词语来进行描述,这就说明只要存在以上的任意一条行为,就构成了歧视。

国际人权法与难民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难民保护

国际人权法与难民保护难民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之一。

随着全球化的进展,人民流动性增强,难民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国际人权法作为保障难民权益的法律框架,在这一领域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是通过国际公约、条约和声明等形式确立的,旨在保护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

其中,对于难民保护来说,重要的是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非歧视原则:根据国际人权法,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可接受的。

无论国籍、种族、宗教、性别、政治意识等因素如何,难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保护。

2. 非遣返原则:非遣返原则是指,根据国际人权法,难民不得被遣返到他们有合理理由逃离的国家,以免受到迫害、歧视或严重侵犯人权的危险。

3. 公平审查原则:国际人权法确保了难民在申请庇护时能够获得公平审查的权利。

这意味着他们有权透过合法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以获得安全和庇护。

二、国际人权法在难民保护中的应用国际人权法对于难民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国际人权法确保了难民的权益不受侵犯:1. 难民地位的确立:根据《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国际社会明确了谁应该被认定为难民,以及他们在庇护国中应享有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2. 庇护申请的程序性保障: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为难民提供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庇护申请程序。

这使得难民能够在申请庇护时获得合法的机会,防止滥用和任意遣返。

3. 保护措施的实施:国际人权法要求各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难民在庇护国中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

这包括提供医疗、教育、就业和居住等基本保障。

三、国际人权法面临的挑战和应对措施尽管国际人权法在难民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仍然面临一些挑战,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1. 保护措施的落实不足:有些国家在实施难民保护措施时存在着执行不力的问题,导致一些难民无法获得应有的保护。

全球社会应当加强监督和合作,确保国际人权法的充分落实。

人权法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演讲稿

人权法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演讲稿

人权法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人权法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1. 从国际人权法看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重要性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19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并强调了保护人权不受歧视的重要性。

而后的国际人权公约,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也对平等与非歧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在国内法中的体现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等都不得受到歧视。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以保障特定群体的平等权利。

3.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教育是每个人平等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平等社会的关键环节。

在教育领域,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应用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倡导教育平等,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无论是贫困地区的农村孩子还是少数民族的学生,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和公平机会。

4.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在就业领域的重要性就业是人们实现自己价值、获得生活保障的重要途径。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建立公平的就业机会,杜绝性别、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歧视,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条件。

5.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保障作用平等与非歧视原则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司法机关应该依法保护人权,确保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平等地位。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大对歧视行为的打击力度,为遭受歧视的人提供司法救济。

总结: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法中的重要价值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使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更好地落实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

只有真正实现平等与非歧视,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

欧盟的人权保护与社会公正人权是一项基本的价值观,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权利。

在欧盟,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原则和目标。

本文将着重探讨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和努力。

一、欧盟的人权保护1.1. 欧洲人权公约欧盟的人权保护是基于欧洲人权公约,这是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该公约确立了个人权利的保护,并将其视为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1.2. 欧盟的法律框架欧洲联盟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确保了人权的保护。

欧洲联盟《基本法》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权的保护。

此外,欧盟还颁布了一系列指令和法案,以确保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3. 人权教育和宣传欧盟致力于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人权的意识。

欧盟在学校、社区和媒体等领域开展了各种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

二、欧盟的社会公正2.1. 劳动权益的保护欧盟致力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场所享有公正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欧盟通过法律和政策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例如有关最低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的规定。

2.2. 社会福利制度欧盟鼓励各成员国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确保社会公正和包容。

欧盟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关注贫困人口、失业者、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2.3. 平等待遇原则欧盟强调平等待遇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

欧洲联盟《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平等待遇的原则,并禁止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三、欧盟的努力和挑战3.1. 提高法律保护的效力尽管欧盟在人权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有时法律保护的效力不够,导致一些人权和社会正义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3.2. 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欧盟是由不同国家组成的联盟,面对不同的人权观点和文化差异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欧盟需要寻求平衡,以确保不同群体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3. 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欧盟还需要完善处理人权纠纷和诉讼的机制,确保人权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是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所有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背景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人权惨剧再次发生,决定通过国际公约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欧洲理事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欧洲人权公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 生命权:保障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 酷刑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3. 自由和安全权:保护人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4. 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确保人们的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并禁止对其的不合理限制。

5. 公平审判权:确保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6.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任何干涉作出限制。

7.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的普及和平等。

三、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最为重要和权威的人权保障法律文书之一,它对欧洲公民的权利享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法律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并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平等: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推动平等。

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3.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包括少数民族、性少数人群和难民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待遇,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4. 人权教育:欧洲人权公约还鼓励欧洲国家在教育系统中加强人权教育的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和理解,并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

解读国际人权法原则非歧视权利平等和最低标准的法律要求

解读国际人权法原则非歧视权利平等和最低标准的法律要求

解读国际人权法原则非歧视权利平等和最低标准的法律要求解读国际人权法原则:非歧视、权利平等和最低标准的法律要求一、引言国际人权法是一项普世的规范,它确保了每个人的人权得到平等和尊重的保护。

其中,非歧视、权利平等和最低标准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要求进行解读和探讨。

二、非歧视的原则非歧视原则是指每个人在享受人权和自由时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根据国际人权法,任何人,不论其种族、性别、国籍、宗教、性取向、身体或精神状况等,都享有平等对待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护了人们免受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宗教迫害等各种歧视行为的侵犯。

三、权利平等的原则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每个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权和自由。

无论人们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种族背景或其他因素如何,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

这一原则确保了人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利得到公平的保护和实现。

四、最低标准的法律要求最低标准是指国际人权法对人权保护的最低限度要求。

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安全、教育权利等,这些权利被认为是最基本、不可剥夺的。

国家应当确保这些权利得到最低水平的保障,不得有任何触犯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人权法的非歧视、权利平等和最低标准原则,我们来分析一个案例。

假设某国颁布了一项法律,禁止妇女在公共场所工作,并强制要求她们只能待在家中。

这一法律显然违反了国际人权法的原则。

首先,因为这一法律限制了妇女的职业选择,属于性别歧视行为。

其次,该法律将妇女与其他群体在社会地位上进行了不平等对待,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原则。

最后,这一法律抵触了国际人权法所规定的每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权利和平等机会,违反了最低标准的法律要求。

六、结论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非歧视、权利平等和最低标准。

这些原则确保了人们的基本权利不受歧视和限制,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作为编程老师,我们也应该遵守这些原则,通过编程技术的传授和应用,倡导人权意识的普及和人权法治的推进。

欧盟的反歧视与平等机会

欧盟的反歧视与平等机会

欧盟的反歧视与平等机会欧盟一直致力于维护反歧视和平等机会的原则,旨在创建一个公正、包容和平等的社会。

本文将介绍欧盟的反歧视法律框架和措施,以及其在推动平等机会方面所采取的行动。

一、反歧视法律框架欧盟反歧视法律框架包括了一系列法规和指令,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因性别、种族或族裔、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等原因而受到的歧视。

其中最重要的法规之一是《欧盟歧视禁止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在就业、教育、社会保护、商品和服务等领域,个人不得因为特定原因而受到歧视。

欧盟还通过《平等机会指令》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法律文件,明确了对于残疾人、妇女、少数族裔和其他潜在被歧视群体的保护措施。

这些法规为这些群体提供了平等参与社会、享受公共服务和获得平等机会的保障。

二、反歧视措施除了法律框架外,欧盟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反歧视和平等机会的实现。

1. 教育和宣传工作:欧盟通过在教育领域开展多样化、包容性和反歧视的教育项目,来提高人们对于歧视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欧盟还开展大规模的反歧视宣传活动,加强社会对于反歧视的认知。

2. 监测和报告:欧盟建立了反歧视监测机构,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与歧视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有助于揭示歧视的存在和趋势,为制定反歧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3. 改善机会平等:欧盟致力于消除就业和职业发展中的不平等现象。

通过推动平等薪酬、提供培训机会、改善工作条件等措施,欧盟鼓励雇主采取公正的就业政策,并确保所有人享有同等的工作机会。

4. 公共领域的平等机会:欧盟倡导公共机构和政府组织在招聘、晋升和服务提供方面实行平等机会,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平等分配。

5. 支持受歧视群体:欧盟通过资助社会项目和组织来提供支持和援助给那些受到歧视的群体。

这些项目涵盖了教育、就业、社会保护和法律援助等领域,旨在帮助受歧视的人融入社会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三、展望未来尽管欧盟在反歧视和平等机会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仍面临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未来,欧盟将继续加强反歧视法规的执行力度,推动更加平等和包容的社会环境的建立。

知晓国际人权标准全球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条约

知晓国际人权标准全球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条约

知晓国际人权标准全球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条约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旨在保障人类的尊严和自由。

为了实现全球人权保护的目标,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权标准和条约。

本文将介绍全球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以增进我们对人权的理解。

一、人权保护的基本原则1. 平等和非歧视原则人权保护的基石是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特征。

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违反人权的行为。

2. 自由和公正原则人权保护还包括自由和公正原则。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言论、信仰、结社和参与政治的自由。

同时,人们的权利应该在公正和平等的法律程序中得到保障。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权。

国家应该保护个人不受任意拘禁、酷刑或残酷、不人道的对待。

二、国际人权标准和条约1. 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世界人权宣言是全球人权保护的基石,于1948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它规定了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不可侵犯等。

该宣言被普遍认为是人权标准的最高准则。

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该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立了人民享有劳动、教育、卫生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本标准。

它强调了国家对最低生活标准、可持续发展和文化自由的责任。

3. 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

这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等。

公约还确立了对酷刑和不当拘禁的禁止措施。

4. 妇女权益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妇女权益公约于1979年通过,旨在消除对女性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促进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朱晓青λ平等与非歧视是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均予以规定的紧密相连的两项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可能都有其形式的一面和实质性的一面。

前者即,所有人均依据法律享有一致的待遇;后者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分配。

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规定了权利享有者,或称权利受益人间的一些差别。

这里,重要的不是差别本身,关键的也可以说所要掌握的“度”是,什么时候这些差别是适当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歧视。

就《欧洲人权公约》而言,在何为被禁止的歧视方面,它给予了缔约国一个广泛的“评价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以便各缔约国决定在何种情况下,某些差别是适当的。

1但限于篇幅,本文将不单独论及《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国内法关于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规定,而仅从作为欧洲区域人权保护准则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层面,对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作一分析。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生命的践踏,1945的《联合国宪章》写入了较强的人权条款,同时确定了人权保护的一些原则。

《宪章》序言明确“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宪章》第1条第3款关于联合国宗旨之一的规定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显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作为人权原则的平等与禁止歧视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宣布了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成为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

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平等和禁止歧视原则,并扩展了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范围。

欧盟的社会平等与包容政策

欧盟的社会平等与包容政策

欧盟的社会平等与包容政策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一直以来致力于促进社会平等和包容。

作为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欧盟致力于打破社会壁垒,推动公正和包容的社会进步。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欧盟的社会平等与包容政策,包括性别平等、残障人士权利以及少数族裔群体的保护等。

一、性别平等欧盟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性别平等的推进。

在欧盟成立之初,男女平等原则就已经被确立为欧盟的基本价值观。

欧盟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妇女的权益,消除性别歧视。

例如,欧盟颁布了《平等报酬指令》,要求雇主给予男女员工同等的薪酬。

此外,欧盟还鼓励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提高女性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参与度。

通过这些努力,欧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需要进一步努力,以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

二、残障人士权利欧盟对促进残障人士的权利保护同样非常重视。

欧盟制定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成员国在各个领域为残疾人士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欧盟成员国需要确保残疾人士享有教育、就业、医疗等方面的平等权益。

此外,欧盟还倡导社会环境的无障碍化,为残障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欧盟的残障人士政策得到了积极回应和实施,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尤其是社会观念的改变和资源分配的平衡。

三、少数族裔群体的保护欧盟坚信少数族裔群体的权利同样应得到保护和尊重。

欧盟推动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对少数族裔的歧视和仇视犯罪行为,并加强对少数族裔的社会融入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欧盟通过立法和政策支持,鼓励成员国促进多元文化共存和平等待遇。

此外,欧盟还倡导教育系统普及多元文化教育,以提高社会的包容性和多样性。

然而,面对当前欧洲社会中增加的种族偏见和仇恨犯罪,欧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以确保少数族裔群体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总结欧盟致力于促进社会平等与包容,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保护不同群体的权益。

本文从性别平等、残障人士权利以及少数族裔群体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欧盟的政策和努力。

解读国际人权法公约与指导原则

解读国际人权法公约与指导原则

解读国际人权法公约与指导原则国际人权法公约及其指导原则是国际社会为保障和促进人权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

它们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准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这些公约和指导原则,探讨其意义和实践。

一、国际人权法公约的起源与发展国际人权法公约的核心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它于1948年通过,并成为后续国际人权法公约的基石。

《联合国人权宣言》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剥夺性和平等性原则,被广泛认可并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础。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

这些公约在不同领域和层面上确保了人权的保护和实现。

二、国际人权法公约的原则和内容国际人权法公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则和内容:1. 普遍性和不可剥夺性:人权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不分国籍、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

人权是不可剥夺的,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其享有人权的权利。

2. 平等和非歧视:人权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歧视等。

所有人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 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个人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信仰自己的宗教,并与他人自由交流和组织。

4.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教育权、健康权、住房权等。

国家应采取措施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福利。

5. 个人和集体权利:人权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集体。

集体权利包括民族、种族、宗教群体的权利。

三、国际人权法指导原则的重要性除了人权公约,国际人权法还包括一系列指导原则,如《人权教育与培训的世界计划》和《企业和人权指导原则》等。

这些指导原则为实现人权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指导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提供了实践人权的具体方法。

例如,《企业和人权指导原则》鼓励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尊重人权,避免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

这些原则为企业界提供了指导,促进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四、国际人权法公约的挑战和前景尽管国际人权法公约的确立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

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非歧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一、什么是非歧视性原则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 :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缔约国在实行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实施歧视待遇。

如果缔约国一方对另一方不用对其他任何国家所同样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即为非歧视性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non-discriminatory) :又叫无差别原则,是针对歧视性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地对待其他成员的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来实现的。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最惠国待遇,另一个是国民待遇。

成员一般不能在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 给予一个成员的优惠,也应同样给予其他成员。

这就是最惠国待遇。

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在管理货物贸易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位居第一条,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是第二条,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是第四条。

因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世贸组织所有三个贸易领域。

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的货物、服务以及知识产权应与本地的同等对待。

最惠国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本国以外的其他缔约方能够在本国的市场上与其他国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

非歧视性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避免贸易歧视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各国间平等贸易的重要保证。

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

国民待遇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的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贸易活动主体和客体,实施非歧视待遇。

欧洲人权公约问答摘录

欧洲人权公约问答摘录

欧洲人权公约问答摘录摘要:一、欧洲人权公约简介1.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与目的2.公约的内容与适用范围二、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原则1.平等与非歧视原则2.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3.公正审判与正当程序三、欧洲人权公约的监督机制1.欧洲人权委员会2.欧洲人权法院四、我国对欧洲人权公约的态度与实践1.我国签署与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的情况2.我国在欧洲人权法院的诉讼案例3.我国对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与改进正文:欧洲人权公约问答摘录一、欧洲人权公约简介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简称ECHR)是于1950 年11 月4 日在罗马签署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欧洲范围内的人权。

公约自1953 年9 月3 日起生效,目前共有47 个成员国。

欧洲人权公约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保障公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

2.公约的内容与适用范围欧洲人权公约共分为5 部分,包括54 条。

公约规定了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正审判等。

公约适用于欧洲人权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和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简称ECtHR)的管辖范围内。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主要原则1.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欧洲人权公约强调人人平等,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

公约要求成员国在国内法中保障平等权利,消除任何基于种族、性别、国籍、语言、宗教、政治观点、社会出身等理由的歧视。

2.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欧洲人权公约保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成员国应尊重个人有权表达和接受各种观点,有权选择、改变或放弃宗教信仰。

3.公正审判与正当程序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个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包括迅速、公开、陪审团审判等。

同时,公约还要求成员国保障个人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版

《欧洲人权公约》中文版

《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1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2条1、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1)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2)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3)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3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4条1、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本条的"强制或者强迫劳动"一词不应当包括:(1)在根据本公约第5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2)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3)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4)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一、前言本协议旨在确保欧洲地区的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

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理事会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协议的目的是确保所有欧洲国家都遵守这些权利,并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权利与自由1. 人的尊严和自由是不可侵犯的。

每个人都有享受自由和尊严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政治观点、财产状况或其他任何地位。

2. 人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结婚和组建家庭的自由、言论和表达的自由、教育的自由、工会的自由、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3. 人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的权利。

三、禁止歧视1. 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违反人权的行为。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残疾、性取向等。

2. 国家应确保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身份或地位如何。

四、公民权利1. 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言论自由和表达自己的意见。

这包括自由表达、接收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2. 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公正和公开的审判中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都有权利被视为无罪,直到被法律机构证明有罪。

3. 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宗教和信仰,并且不受任何干涉或迫害。

五、人权保护机制1. 欧洲人权法院是负责监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主要机构。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可以向该法院提出申诉,以寻求对其人权侵犯的救济。

2. 欧洲人权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各国在人权方面的进展,并提供建议和指导。

3. 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国内机制,以确保人权得到全面保护和实施。

这些机制应包括独立的人权机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构等。

六、协议的履行与监督1. 各国应尽一切努力履行本协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国内法律与本协议一致。

2. 欧洲理事会将定期审查各国的人权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3. 各国应定期向欧洲理事会提交有关人权保护和实施的报告。

欧洲的人权与社会公正平等与正义的追求

欧洲的人权与社会公正平等与正义的追求

欧洲的人权与社会公正平等与正义的追求人权是指人们按照其尊严和价值被赋予的自由与平等。

社会公正平等与正义的追求则是欧洲社会长期以来的目标和努力。

本文将探讨欧洲国家在人权保障、社会公正、平等和正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并分析欧洲在这些领域面临的挑战。

第一部分:欧洲人权保障的成就欧洲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首先,欧洲委员会成立于1950年,推动并监督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保护机构。

其次,欧洲法院成立于1959年,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院,负责解决欧洲人权公约争议。

这使得每个欧洲公民都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诉,保障了他们的人权。

另外,欧洲也在人权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诸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在欧洲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保障。

此外,欧洲国家还通过反歧视法律,保障了各个群体的权益,例如反对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残疾人歧视的法律已得到广泛的推行。

然而,欧洲在人权保障方面仍面临一些挑战。

对于难民和移民的保护仍然是一个重要议题。

在欧洲大规模难民危机发生时,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共享责任成为了争议焦点。

此外,反恐斗争也对人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监视措施和言论管制。

第二部分:欧洲社会公正平等的追求欧洲社会一直致力于实现公正、平等和包容的社会。

社会公正平等的追求体现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和机会公平方面。

欧洲国家普遍实行社会福利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医疗、教育、住房等基本福利。

财产纳税制度的建立,也保证了财富的公平分配。

欧洲在社会公正平等方面还实施了一系列政策。

例如,性别平等是欧洲国家长期关注的议题。

在许多欧洲国家,法律对男女同工同酬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对于残疾人、少数族裔和性少数群体,欧洲国家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以减少他们在社会中所面临的不平等待遇。

然而,欧洲社会公正平等的追求依然面临一些挑战。

一些欧洲国家存在着经济、社会和地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

财富和机会的分配不均,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

此外,种族歧视和反移民情绪仍然存在,对社会公正平等的实现构成了障碍。

平等保护原则名词解释

平等保护原则名词解释

平等保护原则名词解释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年龄、残疾等个人性质的差异。

平等保护原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之一,也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平等保护原则的核心思想是所有人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并且在法律面前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权力地位如何,法律都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并且不应因特定个人特征而给予特殊待遇或歧视。

在许多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平等保护原则被明确规定,以确保公民的平等权利。

例如,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禁止州和联邦政府对任何人实施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欧洲人权公约也包括了平等保护原则,要求成员国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

平等保护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对个人的歧视,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平等地参与。

它涉及到许多领域,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医疗、选举权等。

通过确保平等保护原则的实施,社会将更加公正和包容,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然而,尽管平等保护原则被广泛认同并在许多国家得到实施,但实际上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需要加强法律保护的力度,
提高公众意识,推动平等教育和倡导活动,以及促进公平的社会和经济政策。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平等保护原则的真正目标,建立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朱晓青平等与非歧视是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均予以规定的紧密相连的两项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可能都有其形式的一面和实质性的一面。

前者即,所有人均依据法律享有一致的待遇;后者即,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权利和利益的平等分配。

在形式和实质两方面,不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规定了权利享有者,或称权利受益人间的一些差别。

这里,重要的不是差别本身,关键的也可以说所要掌握的“度”是,什么时候这些差别是适当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歧视。

就《欧洲人权公约》而言,在何为被禁止的歧视方面,它给予了缔约国一个广泛的“评价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以便各缔约国决定在何种情况下,某些差别是适当的。

1但限于篇幅,本文将不单独论及《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国内法关于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规定,而仅从作为欧洲区域人权保护准则的《欧洲人权公约》的层面,对平等与非歧视原则作一分析。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生命的践踏,1945的《联合国宪章》写入了较强的人权条款,同时确定了人权保护的一些原则。

《宪章》序言明确“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宪章》第1条第3款关于联合国宗旨之一的规定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显然,《宪章》的规定确立了作为人权原则的平等与禁止歧视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宣布了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成为第一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

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较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同时明确规定了平等和禁止歧视原则,并扩展了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范围。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开篇第1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此外,《宣言》从第3条至第28条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这些条款中,除第16条规定权利主体为成年男女,并享有平等的成立家庭的权利外,其他条款均使用了“人人”一词以规定公约权利的主体。

平等原则自然也就含于《宣言》之中了。

《宣言》第2条则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即:“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1Council of Europe, Short Guide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p. 119.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该条款规定的是对歧视的普遍禁止。

当然,作为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作为被各国公认的人权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它对于将平等和禁止歧视纳入国际和区域性的人权文件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鉴于对《世界人权宣言》存在法律弱点的不满意,欧洲国家迫切要求有法律约束义务的文件,以确保对人权的有效尊重。

1949年开始起草欧洲人权公约草案,并且仅经过了相对较短的起草时期,《欧洲人权公约》文本草案便于1950年8月7日为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批准。

1950年11月4日,《欧洲人权公约》在罗马签署,并于1953年9月3日生效。

这自然表明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各国政府和人民重建欧洲秩序的迫切愿望和心情。

《欧洲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领域的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文件,也是欧洲理事会最著名的人权文件。

它反映了欧洲的共同价值和原则,并被视为欧洲宪法的雏形。

《欧洲人权公约》明显地受到《世界人权宣言》的启发和影响。

《公约》序言表明:“考虑到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保证其中宣布的权利获得普遍与有效的承认和遵守;……作为具有共同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法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施行世界人权宣言宣布的某些权利。

”2《公约》对平等及非歧视原则也作出了规定。

前者即集中体现在《公约》第1条的规定中。

该条规定:“缔约国应保证为在它们管辖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中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

”后者即为《公约》第14条作了明确规定。

该条所使用的表述几乎与《世界人权宣言》的相关条款完全相同。

平等与非歧视也成为《欧洲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

二、《欧洲人权公约》中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有人认为,在平等与非歧视原则的英文表述中,“原则”一词通常采用复数形式,即“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由此,平等与非歧视是两项原则。

但不管怎样,即使平等与非歧视原则间有些许不同,在谈及二者时,常常也是很难分开的。

事实上,二者所涉及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平等”是从一种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强调保护所有人的人权与自由;“非歧视”或说禁止歧视是从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要求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一)平等原则2本文所援引的公约条款均为经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第11议定书修改的《欧洲人权公约》条款。

何谓平等?《中国人权百科全书》这样界定:“人在人格尊严上要求得到同等对待和在权利享有上得到公平分配。

人权的道德基础。

人权具体内容的一个基本方面。

”3平等原则则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原则。

有中国学者认为,平等原则的内涵和意义在于:(1)作为人权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价值原则,它对人的应有权利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

(2)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立法原则,它对推动法定平等权利的发展起着指导作用。

(3)作为人权实施保障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推动人权保障实践(包括司法保障实践)的完善起着指导作用。

4如前所述,《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的规定是平等原则的集中体现。

其后该《公约》关于“人人”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则是对平等原则的具体阐释。

从这些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条款所使用的词语“人人”分析,公约权利的主体无疑是“所有人”,或“一切人”,平等原则自然就蕴涵于其中了。

然而,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来看,应该说它们只是规定了形式平等。

但即便如此,形式平等的规定也有它的积极意义。

首先,它是达到实质平等的前提。

如果没有这种形式平等,实质平等也将无从谈起;其次,它对欧洲人权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代情势(present-day conditions)对公约条款进行“动态的”(dynamic)或“发展的”(evolutive)解释提供了空间;再次,这种关于形式平等的规定对于《公约》的缔约国来讲,即是一种标准或准则,它们将为缔约国根据其国内具体情况,在其有关国内法中制定实质平等条款提供依据。

当然,形式平等的规定也有它不可回避的消极性。

这种消极性的主要表现就在于,由于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差距,以及形式平等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以致于使妇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非歧视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的非歧视原则规定于第14条中,即:人人对本公约所载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应予保证,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与少数群体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所歧视。

该条款基本上是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的重述。

应当注意的是,与《宣言》一样,该款也使用了“其他身份”的词语。

这意味着,《公约》规定是一种非穷尽的列举,任何将不利地位强加于特定个人的行为和标准均可被视为歧视。

《欧洲人权公约》保护的是个人权利,而不是团体的权利。

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公约》第14条的规定亦如此。

在实践中,这就意味着,惟有因《公约》3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4页。

所保护的一项或多项权利遭致侵犯而受到直接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而不得代表声称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起申诉。

必须提及的是,《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非歧视的普遍责任。

而第14条的保护是《公约》中其他实质权利的补充或附属,这就是说,该条款不具有它自己的独立生命(independent life)。

5但是,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迄今已表明,即使一国被认为遵行了其尊重某项特定案件中涉及的一项实质权利的义务,它也可能被认为侵犯了与第14条并合的该项权利。

这已在1968年的比利时语言案(Belgium Linguistics Case)中作了阐明。

在该案中,一群操法语的父母争辩说,由于将父母的住所排除在外,而同时操佛兰芒语的社区不受此种限制,故他们的孩子不能进入位于布鲁塞尔外围地区的法语学校。

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适用了与其他因带有内在的限制性条款的条文而产生复审问题的案件中类似的标准,那就是根据特定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的手段与合法目标间的相称性,达到目标的合法性。

6关于第14条仅是《公约》其他实质权利的补充或附属的规则,在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实践中曾有过例外。

在1973年的一桩非裔亚洲人诉英国的案件中,7因英国拒绝同意一些曾被乌干达、肯尼亚和坦桑尼亚驱逐,并持有英联邦护照的人进入并定居在英国,这些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拒绝入境是受到了种族驱使,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4条,以及第3条不得施以有辱人格的待遇的规定。

关于这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并不保护进入或移居的权利。

对此,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它的公开声明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受种族驱使的行为可能违反第3条,即使歧视本身的这种实质性与该条款或《公约》所保护的任何权利的拒绝无关。

8还需指出的是,如前所述,法律是可以规定权利受益人间的差别的,重要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这些差别是适当的,而不是被禁止的歧视。

这就要求《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在制定其国内法时,严格遵循《公约》的规定,慎用“评价余地”。

根据《公约》第14条,有的差别是允许的,而有的则是不允许的。

这已为欧洲人权法院的一系列判例所确认。

就不允许的差别而言,就是说,在类似情况下,个人所属国采取的任何差别待遇应有一种客观的和合理的正当理由。

如1987年,法院曾在涉及非婚生子女财产权的Inze诉奥地利案中裁定,奥地利继承法给予了婚生子女优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故该法的适用违反了《公约》第1议定书第1条(财产权)的规定。

9就允许的差别而言,如1984年的Rasmussen诉丹麦案。

4李步云:“平等”,载《中国人权百科全书》,第435页。

5Council of Europe, Short Guide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p. 120.6Council of Europe, Short Guide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p. 120.7East African Asians v. the United Kingdom, Comm. Rept. 1973. 该案未被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