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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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监察专员的英语单词为“ombudsman”,是来源于瑞典的外来语。

“parliamentary ombudsman”在我国有多种不同的译文:“议会监察专员或议会调查专员”、“议会司法专员”、“议会督察专员”、“申诉专员”、“议会监察员或监察官”。

笔者采用大多数人的通常译法――议会监察专员。

议会监察专员的设立与影响1809年,瑞典议会通过《政府组织法》,废除君主专制制度,但保留司法总监一职(仍由国王任命);同时,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在国外,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声名远扬,引起众多国家的兴趣。

曾经有人认为,除了瑞典冷拼(当地的名菜)之外,监察专员是最为外人所知的“瑞典现象”。

但国外真正引进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则在20世纪初,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1953年丹麦建立类似机构,1962年新西兰作为第一个非北欧国家引进监察专员制度。

此后,议会监察专员在世界各地迅速扩展开来,目前,全世界大约有6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与瑞典监察专员职能大致相同的职位,包括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中国香港等等。

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自己每年也要接待来自世界各国的无数次访问,并收到大量的邀请函,邀请其到其他国家访问或参加研讨会等。

1990年,丹麦提议将监察专员制度引入欧洲议会的监督体系,1994年欧盟监察专员署正式对外办公,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瑞典模式的国际监察机构。

事实上,各国的监察专员层出不穷,且各具特色。

他们的地位、职权范围、隶属关系、工作手段也不尽一致。

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OmbudsmanInstitution),创建于1809年,近三十年来,它受到了世界各地的重视,为许多国家所效法,被认为是“当代促进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种高度发展的工具”,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

十八世纪初叶,当时国王查尔斯十二世,为了整治各地的动乱和官吏的腐败,便在1713年命令设立一种类似英国大法官、俄国的巡按使的机构,名曰大法官,并规定其职责是代表王权,巡视各地、督察官吏的活动,保证实施国王的法律,受理对官吏的部分控诉案。

到了十九世纪初,王权衰败,国家权力重心转入议会手中,形成议会主权。

议会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保证实施法律和经常性地督察国家和地方行政当局的活动,便效法前王朝,设立一个专门的督察机构,定名为“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1809年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督察专员应为“通晓法律,行为正直的人物”,还规定督察专员的具体职责和活动程序。

1810年议会正式选举了第一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一百多年来,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几经改革,逐渐臻于完备。

现在,瑞典的督察专员,多达几百人,他们基本可分为议会选派的督察专员,政府指派的督察专员和社会团体私人大公司企业雇用的督察专员等三类。

不同类别督察专员职责、活动范围都各不一样。

一、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在瑞典督察专员中,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瑞典现有四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活动。

他们合署办公,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决定工作方针,任用工作人员。

现全署共有工作人员六十余名,共中律师二十九名。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是由议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名经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

他们是否一定是议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世纪以来,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议员的。

根据惯例,专员的人选应为无党派色彩还应得议会党团一致同意,而对其当选资格自1974年以来则无特别规定,任何男女公民皆可当选。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度 ,但 保 留 司 法 总 监 一职 ( 由 国王 任 仍 命 ) 同时 , 会 认 为 由 司 法 总 监 对 行 政 。 议
些 监 察 专 员 ,则 以 一 种 团体 的方 式 进 行
制度 的国家之外 ,大多数 国家 都建 立 了
这一制度。
工作 , 如非洲苏丹 的人 民议会 。此外 , 大 多数监 察专 员是 根据法 令任 命产 生的 ,
责。这位 监察专 员没有政治权力 , 其职责
是确 保 法 律 与 法 规 得 以遵 从 ,保 证 政 府 官 员恪 尽 职 守 和 秉 公 行 事 , 以及 受 理 公 众 对 政 府 官 员 的 申诉 案 件 。如 果 监 察 专 员 发现 官 员 失 职 ,他 有 权 对 失 职 行 为进
地 方 行 政 委 员有 三 名 地 方 专 员 ;还 有 一
行起 诉 。一直到 1 1 7 9年为止 , 这一职位
通 常 由 司法 总长 来 担 任 。 1 1 查 尔斯 78年 _ 二十= 1 }去世 后 , 瑞 典 长 久 陷 入 国王 与 议 = } 会 之 间 的权 力 争 斗 漩 涡 。 8 9年 , 典议 10 瑞
后来逐渐演变为通过 抵制行政 官员滥用
职 权 以保护 公 民之 权 利 。 10 7 9年 ,瑞 典在 与沙 皇俄 国 的 波 尔
塔瓦战争 中惨败 ,国王查尔斯十二 世逃
到 土 耳 其 并 滞 留 多 年 。 由于 国王 长 期 缺 位 , 典 骚 乱 四起 , 权 陷 入 混 乱 , 怨 瑞 政 民
如 英 国 16 9 7年 颁 布 的 《 会 专 员法 》 法 议 、 国 的 《3 6 法 》 澳 大 利 亚 1 7 颁 布 7— 号 、 9 6年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主要职能详解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主要职能详解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主要职能详解瑞典,作为北欧的一个国家,以其高度发达的社会福利制度、廉洁的政府和先进的政治制度而闻名于世。

其中,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是该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对瑞典议会督察专员主要职能的详细阐述。

一、督察专员的设立背景与目的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瑞典政府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确保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决定设立议会督察专员。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督察专员的选任与独立性瑞典议会督察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通常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他们独立于政府,只对议会负责,这使得他们能够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

此外,督察专员在任职期间享有较高的待遇和地位,这也为他们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督察专员的主要职能监督政府行为:督察专员的首要职能是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包括监督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等方面。

督察专员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以便对其行为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

调查违法行为:如果督察专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或其官员存在违法行为,他们有权进行调查。

调查的范围可以涵盖贪污腐败、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等多个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督察专员可以采取询问证人、搜查证据等多种手段,以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出改进建议:在监督和调查的基础上,督察专员会针对政府部门或其官员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政府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

政府部门通常需要认真对待这些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应和整改。

保护公民权益:督察专员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史瑞典行政监察制度发展历史1713年,瑞典国王查理七世设置了一个以国王的最高监察专员即后来的大法官为首的官署,职责之一是协助国王履行政府的最基本职责,即保证公共行政的正确性。

1809年瑞典发生革命,瑞典议会仿效国王设立大法官的做法,在当年制定的一部民主宪法即《政府组织法》中规定设立一名监察专员,以议会代表的身份“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最初的监察专员只有1名,到1915年,议会又任命了一位军事监察专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军事监察专员与议会监察专员合并为一个公署,由3名地位平等的专员组成,统称议会监察专员。

1976年再次重组时,监察专员的人数增至4人,其中1人为首席监察专员。

现在的瑞典监察专员不仅有议会选举产生的,也有政府委派的和民间团体聘请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可以设置。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运行机制议会司法专员的职责起初是监督法官、政府官员及其他文官遵守法律和法令的情况,追诉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的官员。

1975年,瑞典刑法典的一项修正案规定,失职和渎职行为仅在故意过失和严重渎职的情况下才判以刑罚。

从此,专员实际上主要受理不足以起诉的案件,其处理方式是提出警告、批评和改正错误的建议,以调解形式帮助官员执行政策,或通过公开印发的文件如向议会提出的年度报告,运用舆论工具等方式,将坚持不改者公诸于众,必要时可以提出惩戒性程序。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特点一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权威的地位和良好的待遇。

二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三行政监察专员具有广泛的监察范围和对象。

四行政监察专员具有较大的监察权限和有效的案件处理措施。

五行政监察专员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接受监督。

瑞典行政监察制度影响缘起于瑞典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后来逐渐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效仿。

丹麦的1953年宪法对设立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做出了基本规定,1954年通过了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的法案。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根据委局的安排,我于9月9日至9月29日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组织的赴瑞典培训团就“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及预防腐败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培训团在瑞典期间,先后走访了瑞典议会监察署、司法部及大法官办公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检察官办公室、经济犯罪调查局、警察署,瑞典政府雇主委员会,以及卡尔斯塔德市政府等单位,与我国驻瑞典大使馆进行了专题交流,通过听取情况介绍、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瑞典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了较为系统的了解。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拓宽了视野,启发了思路,收获很大。

现将这次学习考察的收获和感受概述如下:一、瑞典廉政建设取得的基本成效瑞典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腐败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廉政建设的成效倍受世人的称道。

一是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

瑞典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公务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

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持,买菜做饭全由个人自己承担。

工作时间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车。

工作时间以外,国家对政府高官和内阁成员不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和生活便利。

政府官员与老百姓过着一样的生活。

二是腐败发案率较低。

瑞典政府非常透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员的腐败机会很小,但风险却很高。

据介绍,瑞典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低,每年只有几十件左右。

发生的腐败案件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和商业贿赂,数额也比较少,普通公务员极少发生腐败案件。

三是制度约束严格。

瑞典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把廉洁自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定,用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来约束每位公职人员的行为。

要求公职人员要树立公正性、可信性、透明度、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止之列。

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不能“下不为例”,对直接、间接,主动、被动的违法行为,都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8年第3期虽然监察制度最早出现于中国,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但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值得借鉴。

多国建立监察专员制度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外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

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

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芬兰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

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

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

另外,丹麦、新西兰、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等地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督体系。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合法性源泉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权利救济、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非司法化的手段,有人称它为“第四权力机构”。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根据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不受任何党派政治影响进行调查监督,保护和推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自由。

监察专员有权进行调查、批评、建议和公布结果,但是不能直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目的主要是运用一些非正式的程序、救济手段来弥补议会监督、行政监督等的缺陷。

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探索——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探索——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看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议 会 监察 专 员 的 职责 。它 代 表议 会 , 督 法 律 以及 监
其他 与公 共 行政 相 关 的法 规 的执行 。 在其 监 督过 程 中 .
如果议 会 监察 专 员 发现 政 府 或法 院 工 作人 员 有 玩 忽职 守 等情 况 , 他们 可 以提 起 法 律程 序 , 者是 对 违 法 者采 或 取 其 他措 施 。
分、 完整 的权 力 保 障 了监察 专员 监 督 的有 效性 。 在 我 国“ 元分 立 ” 一 的政 体 下 , 府 、 院 和检 察 院 政 法 由人大 产生 。 对人 大 负 责 , 人 大对 其 产 生 的机 关监 要 但 督 乏力 ,特 别 是对 作 为 法 律监 督 者 的检 察机 关 需 要人 大 特别 的监 督 ,如何 深 入探 讨 并 构建 人 大 对检 察 机关
程 序予 以 罢免 。 拥 有 充分 的权力 保 障 。瑞 典 法 律赋 予 议 会监 察 专
员 的权 力 主要 有 调查 权 、 察权 、 议权 和起 诉权 。充 视 建

瑞 典 议 会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概 述
瑞典 议 会监 察 专 员制 度 是世 界 上 最早 由议 会 专职 监督 行 政 机 关 和司 法 机关 的制 度 ,它 被 认 为 是瑞 典 对 国际 宪政 发 展所 作 的最 重 要 的 贡献 。 它 的产 生可 以追
启动 人 民监 督 员制 度 的 安排 和 试点 部 署 .这 是 在 工作 实践 中对外 部监 督 的探 索 , 察 机关 外 部监 督 的 探 索 , 检 除 了要 在体 制 和制 度 架 构 内寻 求办 法 外 ,还 应 该 从体 制改 革 和制 度 创新 中寻 找 出路 。北 欧 作 为世 界 最 廉 洁 的地 区之 一, 其 体制 的设 计 不能 不 引起 我们 的注 意 。 t ”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作者:刘雪娇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在当今大多数民主社会里,人民通过建立契约将一部分权力出让形成政府来帮助实现其民主权利,形成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的出现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带来滥用权力、错用权力的危害,因而形成相应的权力监督制度来制约权力的行使就变得很有必要。

文章通过对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简要介绍和评述,从中找出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并发现其与中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相通之处,探讨将其改造后应用到中国行政监督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中国行政监督制度;借鉴当今社会,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都在致力于推进自身的民主化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课题便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如何有效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是各国政治建设的题中之义。

在西方国家中,瑞典的议会监察制度便是对行政权力监督的一个好的典范。

瑞典是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行使象征性权力,不干涉政府和议会;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构,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而议会对政府的主要监督制度便是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在瑞典,独裁统治和等级议会的交替统治造成了诸多混乱和灾难,鉴于此,人们希望能够建立一种议会和政府相互制约的制度,实现二者权力的制衡,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应运而生。

而在此之前,瑞典已有一个担任类似职能的机构——司法总长,主要负责监督法院与行政机关,依《新闻自由法》对言论自由进行监督,并兼任内阁首席法律顾问,代表国家参与民事诉讼。

由于司法总长由政府任命并遵循政府指示,公众担心其不能充分保障公众的权利,为了保证检察权公正、客观、独立的行使,便新设立了与司法总长职能相似的议会监察专员,后经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极具特色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自建国以来便一直在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化道路,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政治制度已基本趋于成熟,但是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方面我们还存在诸多不足,需要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权力监督制度。

国外行政监察之浅析

国外行政监察之浅析

国外行政监察之浅析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政府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公共职能,行政机关职权不断膨胀,国(境)外各国都积累较丰富的行政监察经验,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以美国、新加坡及瑞典为例,比较分析他国的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美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可分为三部分:1、美国的监察长制度它起源于1976年,国会通过法律直接在卫生、教育、福利部各设立了一名监察长,后根据1978年的《监察长法》规定,在12行政部门均设立监察长办事处,直至1988年监察长办事处成为各部的常设机构。

监察长办事处成为了政府内部的反贪防贪机构,各由一名监察长主持办事处的工作。

监察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与参议院同意,向总统和国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就是杜绝贪污,诈骗、浪费、滥用职权,以确保财政合理合法支出,从而达到高效行政的目的。

其特点主要是专职内设机构、地位高、职权独立、人员素质高。

2、美国独立的检察官制度它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物,根据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独立监察官法》将独立监察官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并赋予了独立检察官对联邦高级官员的指控行使“不受任何政治或金钱影响”的广泛调查权,并在从人员、物质上给予充分保障。

独立检察官可以根据自己调查的,向国会提出需要弹颏相关人员的建议。

作为美国行政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具有地位独立、权力巨大、经费来源独立并充足的特点。

3、政府道德署政府道德署是另一个内部监察机构,是1978年根据《政府道德法》而设立的独立机构,直接向总统负责,地位比较独立,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进行规范;审核和批准各行政部门制定的道德行为附则;监督行政部门官员公开和秘密的财产申报的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政治任命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等。

它是美国政府道德管理制度化的产物,标志着美国道德监督机制的强化。

二、新加坡的廉政监察制度新加坡素有“廉洁之邦”的美誉,廉政制度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其廉政监察制度有三大特色:1、科学健全的公务员制度通过公开完整的公务员录用程度,保证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建立了由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公共服务署两个机构的共同管理,避免了公务员在管理中夹杂政治的科学周密的管理体系及优厚的待遇,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品位和高效率。

我国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展望——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与展望——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川大 学 法 学 院 , 四J l l 成都 6 1 0 2 0 7 )
【 摘
要 】 监 察 专 员制 度 是 瑞 典 逐 步 形 成 的 一 种 独 具 特 色 的制 度 , 在行政 权有效规 制、 公 民 权 利 保 护 方 面取 得 了 良好 效
果 。在 目前探 索设 立 监 察 委 员会 的 大 背 景 下 , 可 运 用 解释 学 的 方 法 对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权 进 一 步 明 晰 , 并在此基础 之上提 出
在 北京 市 、 山西 省 、 浙 江省 开展 国家 监察 体制 改革 试
点 方案 》 ( 以 下称 《 方案 》 ) , 1 2月 1 9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委会 第 二 十五 次 会 议 审 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在北 京市 、 山西省 、 浙 江省 开展 国 家监 察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决 定 ( 草案 ) 》 ( 以 下称 《 草案》 ) 。1 2月 2 5日, 十 二届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第 二 十 五次 会议 正式 通 过《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在北 京
市、 山 西省 、 浙江 省开 展 国家监 察体 制 改革试 点 工作 的决 定 》 ( 以下称 《 决定》 ) , 预示 着 一场 国家 监察 体制
的重 大 改革 即将 到来 。 国 家监 察 体 制 改革 是 事 关 全 局 的重 大 改 革 , 是

力基 础 , 为后 续 的宪法 修改 提供 必要 的准 备 。
2 0 1 7年 5月
胜利 油 田党校 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S h e n g l i Oi l ie f l d

瑞典:官员时刻处于监督之下

瑞典:官员时刻处于监督之下
定收受 价值超过 2 ( 1 0 瑞典 克朗( 约 1 5 5元人 民币 ) 的礼 物就 町
” 用混 r 已, f 并 事后也及时还了款 , 但舆论仍然穷追不 舍, 最终, 一位年轻有为的副首相就这样只因为价值几十克朗
的巧兜 J 被迫 辞职 、
被视为腐败。更严厉的是 , 外国的公务人员或企业雇员存瑞
博览 l 。他山 之 石
瑞典 : 官员时刻处于监督之下
徐伯黎
近年来, 在 一些 际组 织廉 政指 数排 行榜 中 , 瑞 典一 直
物严 厉 监督 , 对 一 名政府 自 ’ 员都有严格 的清廉 要求 和, 密
列前茅 资料 尔, 瑞典作为J 匕 欧最大的国家, 监督体系完 辫, 行政执政效能较高. 廉政文化建设体系完整, 贪污腐败率
庭、 家族部 难 以抬 起 来 , 本人 则甚至 不被家族接 纳 , 这种 以
廉为荣、 以贪为耻的道德传统和社会氛嗣, 对瑞典官员有着 撇大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在瑞典 , 不仅仅对中央政府高层人
不再可能。( 据《 检察 日报》 ) ( 责编 : 刘艳梅 ) 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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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小礼物可视为腐败
监察 专员制 度是瑞典人 的首创 。 l 8 ( ) 9 年, 瑞典就设 奇 l r
议会监察 专员, 陔职位具有很强的独 性, 不仪 I 司不能命
令或 指示 , 就是 函 相也无权指 挥或操纵 。监察 々 员 由议会选 举 产 , 监察 机构 的运 作 资金直接 来 自议会 拨 款 , 这 就从 根
有 々家 介绍 , 瑞 典 酋先拥 有健全 的制 度和严 密是腐败行为一 口 . 被发现、 查处, 涉案官员将为此付 廖重的代价, 除丧失优厚的经济收入和
椭 利保 障外 , 私 营机构 也不 愿雇 J H; _ 二 = 是谁 要是 背 负腐败臭

监察专员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合并信访制度、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专员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合并信访制度、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摘要:本文在对监察专员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比较研究了瑞典、英国、法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监察专员制度,提出我国应合并信访制度、建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关键词:监察专员;信访;人大监察专员半个世纪以来,行政权不断扩张其权力行使的疆域,传统意义上的监督方式已难以对付一个强有力的而且有可能走向专制的政府。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地腐败”,行政权的存在及膨胀必然会侵害公民的权益。

作为对行政权监督方式的一种补充,监察专员(ombudsman)制度应运而生。

监察专员制度来源于宪法实践和政府体制,1809年起源于瑞典,最先传入北欧;二战后遍及西欧、英联邦各国、美国、亚洲、非洲的国家和地区。

今天,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监察专员制度。

监察专员(ombudsman)是瑞典语,原意是指“代表”、“专员”或“受托人”,在此是指“由议会选举产生的、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依公民投诉或依职权专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行为实施监察的受任者。

”监察专员制度以一种非司法的手段来达到规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目的,是一种扩大行政救济内涵并有助于行政救济民主化的新制度。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历史和思想内涵从历史上看,公民一直希望能有一位独立的官员或机构,以便向其反映行政机关及其官员所犯下的错误和不公正,监察专员正是针对这种需要而产生的。

早在16世纪就有这样一种制度,公民有权通过向国王请愿来状告大臣所犯下的错误和不公正。

在议会产生之前,这种请愿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影响公共服务和政府行使权力的唯一途径。

在议会产生之后,法庭权取代了请愿制度,虽然公民向国王倾诉不满的情况减少了,但是却没有中断,实际上议会和议会代表却收到很多投诉。

从历史的观点来看,监察专员制度代表着法庭监督权的继续和加强,监察专员的责任、在宪法制度中的地位以及其工作方式都使视监察专员是宪法制度中的司法成份的继续、发展和加强为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从思想方面上看,监察专员概念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分权制衡、基本人权基础上的概念。

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及其借鉴

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及其借鉴

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及其借鉴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是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决定的情况以及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

我国行政监察制度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国外的行政监察制度比较发达,因此,借鉴外国先进的行政监察制度尤为迫切。

对外国行政监察模式进行介绍,并对我国借鉴外国行政监察模式提出建议,希冀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发展有所裨益。

标签:国外;行政监察;模式;借鉴一、国外行政监察的基础理论(一)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不受制约的权力极易导致滥用,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些思想家对权力的分立和制衡提出了很多具体方案。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出将权力分立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包括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1]。

然而洛克的二权分立思想有一定局限性,正式提出三权分立思想的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应当分立并且互相制约,“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或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同时拥有三种权力,一切便都完了”[2]。

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将三权分立思想付诸于本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

(二)依法行政理论依法行政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过程中提出的学说。

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和“法治”思想。

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各国对依法行政的理念也有差异。

在英国,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化[3]。

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认为,“依法行政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进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4]。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思考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思考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思考摘要:源于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以公开和法制为基础,其独立性和公开性确保了该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柔性制度,是体现现代宪法基本精神的重要制度之一。

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申诉处理机制应该充分考量和借鉴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域外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使之弥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不足。

关键词:议会监察专员;行政监察;公共申诉处理机制一、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概览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起源于瑞典,1713年瑞典国王查尔斯十二世因瑞俄战争(1709年)战败,逃到土耳其,致使国内政治腐败,危机四伏,他为了控制瑞典的政局,任命了一位亲信作为自己的全权代理人,监察皇家官员,并称其为议会监察专员。

后来,议会监察专员专门监督政府部门及其职员的违法和失当行为,只对议会负责,不对国王负责。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正式诞生后的一百多年里,一直为瑞典独家所有,直到20世纪初才从瑞典蔓延到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进而被世界其他国家所借鉴。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或政府设立了国家州或省级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欧盟也成立了议会监察专员专署,并且议会监察专员的理念不断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联合国也设立了专门的议会监察专员巡视成员,协助各国政府的议会监察专员拓展人权保障事业。

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于1989年正式设立议会监察专员,称为申诉专员。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在世界范围的迅速发展,证明了它的生命力。

1、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基本构成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与民主化的程度密切相关。

议会监察专员的本质是无党派、独立的、公正的调查及调解官员,其职责是在法律以外协调政府与其他利益集团或个人之间的矛盾,主要是监督政府行为的不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概而言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作为弱势的个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机关或其公职人员(作为强势的集团)的侵犯而设立的,我们也可以称其为议会行政监察制度。

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样本的观察

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样本的观察

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瑞典议会监察专
员制度样本的观察
刘泽军;王静
【期刊名称】《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8(030)003
【摘要】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保持高清廉指数的重要制度依托.其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体现在了立足惩戒、强化预防的职能定位,专员选拔上的德才兼备、职权行使上的灵活权威,与议会和行政机关良好互动等制度设计中.权威性与独立性的制度设计保障,使其基本精神和内在逻辑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廉政制度设计中值得借鉴的参考样本.
【总页数】6页(P1-6)
【作者】刘泽军;王静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北京;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100144,北京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
【相关文献】
1.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J], 刘雪娇;
2.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J], 刘雪娇
3.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借鉴 [J], 潘若喆
4.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J],
5.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借鉴 [J], 潘若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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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简介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简介

作者: 黎军
作者机构: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06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96-100页
主题词: 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政治体制;监督机制;机构设置;历史发展
摘要:议会督察专员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初的瑞典,其后传遍斯堪的那维亚半岛,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被世界上70多个国家接受并加以效仿.近两百年来,议会督察专员制度在保护公民免受公共机构侵害,监督政府依法管理方面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将对瑞典议会督察专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一简要介绍,希望能有助于建立合乎我国具体情况的宪政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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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艾政文;胡松
【期刊名称】《人大研究》
【年(卷),期】2004(000)007
【摘要】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是世界上最早的由议会专职监督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制度。

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8世纪该国的“大法官”制度。

1709年,瑞典和俄国发生了战争,结果瑞典战败,其国内的政局动荡不安,官吏贪污腐化。

为了制止这种混乱局面,国王在1713年任命了一名监督百官的代理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艾政文;胡松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南昌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753.22
【相关文献】
1.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J], 刘雪娇;
2.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J], 刘雪娇
3.廉政制度设计中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保障——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样本的观察[J], 刘泽军;王静
4.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借鉴 [J], 潘若喆
5.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运行机制及其借鉴 [J], 潘若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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