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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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2019-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

监督学》2019-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

监督学》2019-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监督学》2019-2020期末试题及答案一、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A.监督C.群众监督D.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答案:A、B、C、D2.的权力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A.注重加强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力观B.注重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C.注重执政党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D.注重发展民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答案:B、C、D3.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

其中包括(。

)等。

A.监御史九条B.刺史六条C.察吏六条D.《巡察条例》答案:A、B、C、D4.党内监督的对象包括(。

)。

A.党的各级领导机关B.党的领导干部C.党员D.党的领导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答案:A、B、C、D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答案:A、B、C、D二、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6.监督主体是由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构成的。

7.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8.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进行的党内监督。

9.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履行的。

10.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11.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的监督。

12.舆论是公众思想和意见的公开表达。

13.举报是指公民、组织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当面举报等形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1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申辩理由,并提出改正、撤销该行为或者赔偿损害的请求。

北欧监察专员如何“接访”

北欧监察专员如何“接访”

北欧监察专员如何“接访”作者:李宏勃来源:《公务员文萃》2011年第07期北欧的监察专员通过监督政府保障人权,通过权力问责推进善治,可为中国信访制度改革提供镜鉴议会监察专员(Ombudsman)是起源并兴盛于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一种特殊的宪政制度,由议会选举的监察专员行使独立的职权,通过处理公民投诉以监督行政和司法。

过去200多年的实践证明,监察专员制度在监督公权、保障人权和推进善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某种意义上,它为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尤其是信访制度改革,提供了一面可资借鉴的镜子。

北欧的“护民官”北欧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最早可溯源于1809年的瑞典。

当时的瑞典宪法规定,国家设立独立的议会监察专员,其主要使命是保护民众权利免受行政权力滥用之害,促使政府改进行政管理,加强行政公开。

此后不久,芬兰、丹麦和挪威等北欧国家相继设立了自己的监察专员。

二战之后,监察专员制度逐渐传播,迄今为止,全世界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和澳门,都建立了类似制度。

1995年,欧盟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任命了首任欧盟监察专员。

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监察专员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瑞典和芬兰为代表,专员的权力较大,不仅可以监督行政,而且可以监督司法;二是以挪威和丹麦为主,专员的监督仅限于行政领域,对司法问题不干预。

一般来说,监察专员,或者叫申诉专员,均由议会从德高望重的人士中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要求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人品和操守,大多都是律师或法官出身。

监察专员独立于政府机构,只对议会负责,其身份往往等同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在财政上也是完全单项开支。

监察专员的人数不多,一到四人,但他们都配备有大量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

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公众对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投诉。

当公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或司法权力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合适的法律救济时,便可以向监察专员提出书面投诉,由其展开调查并作出最终处理。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2023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 利现状探讨》
目录
• 引言 •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概述 •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分析 • 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 监督行政权力、维护公正和廉洁具有重要作用。
在当前形势下,研究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具有重要 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制调查,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行政监察专员的处置权
处置权是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重要权利之一,是确保专 员对被监察单位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的重要保障。
行政监察专员有权对被监察单位的行为进行处置,包括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措施,确保被监察单位的 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行政监察专员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涉嫌犯罪 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法 律制裁和社会责任追究。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保障
03
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保障措施完善,包括法律保障、
组织保障、物质保障等。
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权利现状的问题与挑战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范围有限
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范围相对有限,无法覆盖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活动。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实施不够严格
我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实施存在一些不够严格的问题,如对某些违法行为的处理不够严格等。
行政监察专员的调查权
调查权是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核心权利之一,是确 保专员查明事实、搜集证据的重要手段。
行政监察专员有权对被监察单位的行为进行调查, 包括对违规行为、不当行为等进行调查,确保被监
察单位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度 ,但 保 留 司 法 总 监 一职 ( 由 国王 任 仍 命 ) 同时 , 会 认 为 由 司 法 总 监 对 行 政 。 议
些 监 察 专 员 ,则 以 一 种 团体 的方 式 进 行
制度 的国家之外 ,大多数 国家 都建 立 了
这一制度。
工作 , 如非洲苏丹 的人 民议会 。此外 , 大 多数监 察专 员是 根据法 令任 命产 生的 ,
责。这位 监察专 员没有政治权力 , 其职责
是确 保 法 律 与 法 规 得 以遵 从 ,保 证 政 府 官 员恪 尽 职 守 和 秉 公 行 事 , 以及 受 理 公 众 对 政 府 官 员 的 申诉 案 件 。如 果 监 察 专 员 发现 官 员 失 职 ,他 有 权 对 失 职 行 为进
地 方 行 政 委 员有 三 名 地 方 专 员 ;还 有 一
行起 诉 。一直到 1 1 7 9年为止 , 这一职位
通 常 由 司法 总长 来 担 任 。 1 1 查 尔斯 78年 _ 二十= 1 }去世 后 , 瑞 典 长 久 陷 入 国王 与 议 = } 会 之 间 的权 力 争 斗 漩 涡 。 8 9年 , 典议 10 瑞
后来逐渐演变为通过 抵制行政 官员滥用
职 权 以保护 公 民之 权 利 。 10 7 9年 ,瑞 典在 与沙 皇俄 国 的 波 尔
塔瓦战争 中惨败 ,国王查尔斯十二 世逃
到 土 耳 其 并 滞 留 多 年 。 由于 国王 长 期 缺 位 , 典 骚 乱 四起 , 权 陷 入 混 乱 , 怨 瑞 政 民
如 英 国 16 9 7年 颁 布 的 《 会 专 员法 》 法 议 、 国 的 《3 6 法 》 澳 大 利 亚 1 7 颁 布 7— 号 、 9 6年

论述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

论述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

论述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必要性(一)强化人大监视权力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对“一府两院“,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展监视的权利。

对政府工作的监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通过财政审计和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这两种方式。

虽然宪法和有关法律充分保障人大享有最高监视权,但种种制度性因素的制约使得人大的监视力度和效果不甚抱负。

我国各级人大内部均没有设立特地的监视机构,人大的监视,主要依靠每年一次短短十多天的会议来完成,这明显远远缺乏以对瞬息万变的行政行为进展准时监视。

虽然我国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依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展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他供应必要的材料。

”据此,人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某一重大问题进展监视调查。

但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组织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律对特委会调查时如何操作如何行使职权也没有做详细规定。

因此,这个机构对于人大监视权的行使,作用不大。

综上所述,由于大人监视体制的不完善,监视力度微弱,无法使监视权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难以实现制度设计的最终目标。

因此,在人大内部设置一个特地的监视机构,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状况进展监视,是强化人大监视权的应有之义。

(二)拓宽公民权利救济渠道的需要随着社会的进展和民主的进步,公民权利救济的意识和诉求不断高涨。

在我国,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采纳的救济渠道通常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等。

这些既有的权利救济机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展,自身不断改良和完善,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发挥着不行磨灭的作用。

但是,行政权力的极度膨胀,使现有的权利救济机制也已无法满意对行政权力的有限遏制和对公民权利的充分爱护。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篇一:近年来各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及其借鉴意义摘要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监察制度在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方面日趋完善,监察主体更加独立,监察内容更加丰富,监察程序更加公开和方便。

国外监察制度的新趋势可以为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

我国应当加强行政监察主体的独立性,吸收借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人权监察专员制度和监审合一制度,增加对不良行政和行政公开的监督,完善行政监察程序。

关键词行政监察监察主体监察对象监察程序完善the recent perfecting o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its use for reference一、行政监察主体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

在亚洲,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

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

这股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

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

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

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

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

[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 条设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曼(jacob 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

[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生了。

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

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洲法院大法官。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

瑞典廉政建设的经验及启示根据委局的安排,我于9月9日至9月29日参加了中纪委、监察部组织的赴瑞典培训团就“瑞典监察专员制度及预防腐败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学习考察。

培训团在瑞典期间,先后走访了瑞典议会监察署、司法部及大法官办公室(负责行政监察工作)、检察官办公室、经济犯罪调查局、警察署,瑞典政府雇主委员会,以及卡尔斯塔德市政府等单位,与我国驻瑞典大使馆进行了专题交流,通过听取情况介绍、交流研讨、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瑞典廉政建设的情况作了较为系统的了解。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不长,但拓宽了视野,启发了思路,收获很大。

现将这次学习考察的收获和感受概述如下:一、瑞典廉政建设取得的基本成效瑞典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腐败发生率很低的国家,其廉政建设的成效倍受世人的称道。

一是公务员队伍廉洁高效。

瑞典政府的高级官员和公务员相当清廉,没有特权,其子女与普通人无异。

政府的领导人大多住在普通住宅区内,国家不提供公勤人员,家务自持,买菜做饭全由个人自己承担。

工作时间使用公车,下班后只能开私车。

工作时间以外,国家对政府高官和内阁成员不提供任何安全保障和生活便利。

政府官员与老百姓过着一样的生活。

二是腐败发案率较低。

瑞典政府非常透明,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公开的,很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官员的腐败机会很小,但风险却很高。

据介绍,瑞典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低,每年只有几十件左右。

发生的腐败案件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和商业贿赂,数额也比较少,普通公务员极少发生腐败案件。

三是制度约束严格。

瑞典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把廉洁自律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制定了严格完善的法律规定,用宪法、刑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来约束每位公职人员的行为。

要求公职人员要树立公正性、可信性、透明度、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不能因工作关系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不论接受礼物价值高低,都在禁止之列。

不允许发生任何违规行为,不能“下不为例”,对直接、间接,主动、被动的违法行为,都要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处。

浅析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浅析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浅析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者:徐雪梁爽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3期(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0)【摘要】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基本含义概括为:由一名官员专门调查相关人员对行政机关不良行政提出的申诉,他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享有与其身份相当的权力。

行政监察专员负责的是公民对政府不合理行为提起的申诉。

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具有独立性、职责的广泛性、制度的合理性以及高度的权威等特点。

在现在的中国,存在着许多的行政不合理行为,研究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对于中国政府的正常、合理的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行政建设一、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地位高、权力大、影响广,其调查具有“下议员的过滤、绝对的调查权、隐性的执行力”等特点,该制度多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该制度在英国在发展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时间。

从“克利切尔高地事件”引起人们对于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注意,到90年代前后形成监察专员的专门化,再到21世纪初,英国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逐渐的走向统一。

(一)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起源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行政救济机制尚未健全,普通法院申诉程序繁琐,行政裁判制度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行政不合理行为往往会被排除在法律的受理范围之外,但是这并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很好的制约。

英国发生的“克利切尔高地事件”使得人们期待建立一个能够更加有效处理不良行政行为的机制。

1961年,英国的法学家国际协会英国分会组织“司法界”以及司法委员会,根据本年颁布的《行政与公民》报告正式建议设立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署(The Office of the Parlimentary Commissioner),但是该建议起初却遭到了保守政府的反对。

但是人们提出监察专员的建立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的不公正行为,最终根据1967年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建立了英国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由前审计长坎普顿(Cumpton)爵士担任第一任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8年第3期虽然监察制度最早出现于中国,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但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制度值得借鉴。

多国建立监察专员制度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行政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样,监督各级官员活动的职责由议会选举的1名监察专员担任,该监察专员根据议会发布给他的指令,监督法官与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并按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用暴力、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违法或未履行与其职务相关职责者进行追诉。

从此瑞典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国外的议会专职监察专员制度。

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芬兰各政府机构都设有审查官。

虽然该职位不是很高,但行政首长在决策过程中,如果出现疑问或失误,审查官可以对该决策提出质疑,并进行独立调查。

一位部长可以不顾审查官的异议而通过某项决策或制定某项规定,但没有审查官的签署,该决策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芬兰还建立了司法监督制度。

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

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任何芬兰公民都能自由地检举和揭发。

另外,丹麦、新西兰、英国、南非、泰国、阿根廷等地也都建立了类似的监督体系。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合法性源泉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权利救济、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非司法化的手段,有人称它为“第四权力机构”。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是由宪法规定的,根据公众对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的申诉,不受任何党派政治影响进行调查监督,保护和推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及自由。

监察专员有权进行调查、批评、建议和公布结果,但是不能直接推翻行政机关的决定。

目的主要是运用一些非正式的程序、救济手段来弥补议会监督、行政监督等的缺陷。

英国反腐

英国反腐

英国反腐最早可追溯到13 世纪70 年代,当时颁布的首个威斯敏斯特法令,明文禁止郡守和其他王室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国王允许之外的报酬。

1889 年,英国颁布了首部反腐败法,即《公共机构反腐行为法》。

其后,分别于1906 年和1915 年两次颁布《反腐败法》。

2003 年,布莱尔政府在整理、综合和修订现存各种反腐法律条文基础上,公布了新的《反腐败法》。

本届联合政府2010 年上台后,除颁布目前世界上最严厉的反贿赂法律——《英国2010 年反贿赂法》外,还进一步加强了以议会监督为主,政府各部门内部监督、司法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监察员、审计机构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为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

议会监督监督政府行政行为和权力。

从20 世纪70 年代,英国下院设立了10 多个与政府部委对口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对政府的内政和外交问题以及有关政府官员提出质询,揭露存在的问题,督促加以改进。

英国议会的质询制度是议员监督政府的重要方式。

该制度迫使政府部门在工作中小心谨慎,以防发生差错,也迫使行政官员注意自律,起到了监督检查政府工作、纠正或弥补政府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帮助政府改进管理的作用。

弹劾和不信任投票制度。

议会的弹劾制度有效地制止了政府官员的随心所欲,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利。

所有内阁成员、部委大臣或议员的非法行为,均可构成议会的弹劾案。

当然,一般被弹劾的对象均为政府高官,而中下层官员的违法行为可通过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予以制裁或处罚。

不信任投票是议会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的另一种手段,议会以表决方式对内阁的施政政策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

作为一种政治监督,不信任投票起到了预防和制止政府失误的积极作用。

调查制度。

为更好地进行立法和监督政府,议会有权组织专门机构对政府机关进行调查,亦可任命特别委员会或小组,授权对政府官员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渎职、无能、腐败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其报告和建议,最终递交议会裁决。

监督学填空

监督学填空

填空题:B1.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滥用职权)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式。

C1.从20世纪60年代起,(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开始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早在北欧得到推广。

D1.对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远远超过对社会其他权力监督的必要性。

2.(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3.党组织监督是党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本组织之外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的党内监督。

4.地方党的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在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党委(常委会)履行的。

5.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能机关。

6.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7.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

8.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由三个方面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

三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9.德国联邦议院不但有立法权和重大决策的审批权,还有对政府和官员进行(监督)的职能。

10.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调查案件时,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

F1.腐败是一种(公权力)异化的社会现象。

G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复议职权,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

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权利现状探讨一、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及演进宪法委员会拟订的《政府组织法》草案第96条,体现在议会中创设行政监察专员的建议。

它规定,每一届议会召开时,同一级别的议会能够选出一名道德和法律俱优者,来行使议会授权之内的监督法官和政府官员遵守执行法律的情况,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对上述人员在履责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徇私枉法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予以追诉,而对由政府任命的司法总长,人们认为他对政府官员的监察并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因为他要对政府负责并有义务遵循政府所发布的指令。

例如,政府能够命令司法总长停止对一起他已经开始的渎职罪案的调查,而且政府也的确这样做过。

早期设立行政监察专员的目的是: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督政府官员履行职责的制度。

这项制度优势在于它完全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且拥有独立的准司法权,监督权行使过程中能够完全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和阻力,真正实现监督权独立行使。

二、瑞典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现状(一)行政监察专员与宪法瑞典现行《政府组织法》第1条第一款规定,一切政府权力均来自于人民。

这个规定构成了瑞典民主制度的墓础。

人民的首要代表是议会,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税收以及开支。

政府被授权管理国家,而议会监督政府机关的管理国家的行为。

《政府组织法》中议会的立法性控制权体现出来的议会本身与行政监察专员二者之间的权力分工表明:一方面,后者的活动只能由议会通过诸如《政府组织法》之类原则性指令加以调整。

议会不得决定行政监察专员是否理应调查某一个案,或干涉某一案件的处理方式。

另一方面,议会可在宪法委员会对行政监察专员履行职责情况的年度审查中,表达他对上述活动的观点,但极少对审查结果发表评论。

席行政监察专员是行政监察专员公署的行政负责人,决定公署的主要活动。

首席行政监察专员有权颁发指导业务的规章并为其他监察专员分派案件。

除此之外,他和其他行政监察专员没有任何不同。

监察专员根据指令,在分派给他的职权范围内对某一案件实行调查或作出决定时,首席监察专员不得干涉。

关于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

关于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

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的思考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然而,由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缺乏明确的机构来负责对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得行政、司法机关中官僚主义盛行,不作为、延迟作为、不当作为、甚至违法作为的事件不断发生,并由此滋生出了大量的“灰色腐败”问题,既侵害了公民权益,又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消除现存制度的严重官僚主义所滋生出的“灰色腐败”现象,近年来,不少学者和从事人大实际工作的同志一直呼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一个权威性的监督机构,并提出了不少方案,主要可以归为监督委员会模式和监督专员模式。

笔者将对之作出比较分析,并重点就人大监督专员制度建立的模式作一初探。

一、人大监督专员模式与监督委员会模式的比较所谓监督委员会模式,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监督委员会,代表最高权力机关对所有同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一种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模式。

此种模式又包括以下方案:(1)增设人大监督委员会,专门履行其监督职能,负责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2)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工作监督,也负责人事监督和立法监督;将审计部分和检察院所属的反贪局划拨给人大直接领导,审计部门只负责审计监督,反贪污局只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有腐败行为实行专门监督。

(3)“把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合并,并融合政府的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职能,设立一个直接隶属于人大的专门监督机关,主管监督事务。

”设立人大监督委员会虽然可以弥补权力机关缺乏专门监督机构的不足,但此模式有其难以克服的缺陷。

一方面,增设单个监督委员会实际上是难以承担这种综合职能的。

因为监督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之一,面对日益庞大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其所需要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泛,试图依靠一个单一的监督委员会去承担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任务,是不可想象的,要克服此不足,就势必发展出以上第二、第三种方案,即把纪检、行政监察和司法机关中的反贪机构都划归人大。

电大国家开放大学《监督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

电大国家开放大学《监督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盗传必究一、论述题1.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

(案例分析可各抒己见,但须涵盖题后分析提示中的要点)基本案情上海市电力公司系国有企业,沪北供电公司系其分支机构。

被告人沈某自2002年12月起,先后担任沪北供电公司市场部电费账务组账务员、市场开发组营销员、市场开发组组长等职,负责收取沪北供电公司相关客户单位的电费。

2004年2月至2007年12月间,沈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收缴电费为名,采用收取福德公司、上海乐凯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绿新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联畅化学纤维厂、上海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单位所缴纳电费不入账的方式,将截留的款项用于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套取现金等。

至2007年12月案发,沈某的上述行为共计造成沪北供电公司损失577万余元。

2007年12月14日,沪北供电公司有关领导找沈某谈话,沈某交代了涉案部分事实后逃逸至澳门,12月22日沈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负责收取沪北供电公司相关客户单位电费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方法,截留电费后个人使用,侵吞沪北供电公司577万余元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案例分析要点提示(1)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有什么区别?(2)本案例是如何体现审判监督的?答: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种司法监督形式。

从监督学的角度看,法院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单位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等。

试论我国行政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完善——对国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试论我国行政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完善——对国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权利受 到侵 害 的个 人提 供救 济方 面发挥 了现实 的积极 作用 。


行 政 信 访 是 一 种特 殊 的行 政 救 济 方 式
行 政信访 作 为一种长 期存 在 的制度 , 与行政 诉讼 相 比 , 具有 成 本 相对 较 低 、 受案 范 围更 广 、 容 易缓 更 和矛盾 , 更强 调实 体正 义 的实 现等特 点 。2 0 年 出 台的《 访 条例 》 05 信 对行 政信 访 作 了尽 可 能详 细的规 范 , 但 是仍 然给 了信访 机构处 理行 政信访 事项 留下 了很 多 可 以灵 活 处理 的 空 间 。行 政信 访 在 实践 中也经 常
但 是 由于 信 访 机 构 的地 位 不 独 立 、 员 素 质 不 高 、 查 权 限 较 小 、 访 建 议 权 威 不 够 以 及 与 诉 讼 救 济 关 人 调 信
系模 糊 导 致 行 政 信 访 救 济 的 作 用 受 到很 大 限制 。通 过 对 国外 议 会 行 政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的考 察 与 借 鉴 , 吸
制 度 已建立 多年 , 每年仍 然有数 以百 万计 的人选择 信 访作 为 寻求 行政 救 济 的手段 。 由此 得 出从 实践 层 面上 , 目前还不 能完 全排 除行政 信访权 利救 济功 能 的必 要性 。应 星 教授 在 分 析信 访 制度 时 也认 为 “ 目 在
收 稿 日期 : 0 0一l 一3 21 l O 作 者 简 介 : 建 锋 ( 9 7 ) 男 , 海人 ,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 究 生 。 杨 18 一 , 上 华
收其 合 理 因素 , 革 行 政 信 访 来 完 善 其 救 济 功 能 。 改 关 键 词 : 政 信 访 ; 利 救 济 ; 会 行 政 监 察专 员 ; 查 权 ; 议 权 行 权 议 调 建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评述及借鉴
专 员制度 。
划分 , 内阁部长 、 司法 总长 以及 中央银行 的董 事不受其监督 。 最 后还 有其 他被 任命 或授 权行 使公 职权 力 的人员 ,包 括 国
有 公司 、社 团 、基 金会 。此 外需要 注意 的是 ,议会 、议员 、
议 会 的委员 会 以及其 他职 能部 门不 受其 监督 ,监察 专员 之
混 乱和灾难 ,鉴 于此 , 人 们希望能够建立一 种议 会和政府相 互 制约 的制度 ,实现 二者权力 的制衡 ,议会 监察 专员制度应 运 而生 。 而在此之前 , 瑞典 已有 一个 担任类似职能的机构—— 司法总长 , 主要 负责监 督法院与行政机关 , 依 《 新 闻 自由法 》 对 言论 自由进行监督 ,并兼任 内阁首席法律 顾问 ,代表 国家 参 与 民事诉讼 。由于 司法 总长 由政府任命 并遵循 政府 指示 , 公众 担心其不能充分保 障公众 的权利 , 为 了保证检察权 公正 、 客 观 、独立 的行使 ,便新 设立 了与 司法 总长 职能相似的议会 监 察专员 ,后经不 断完善和发展形成 了极具 特色的议会监察
当今社会 ,绝大多数 民主 国家都在致力 于推进 自身 的民 主化建设 ,其 中很重要 的一个课题便是对行政权 力的制约与 监督 ,如何有效实现权力 的制约与平衡是各 国政 治建设 的题 中之义 。在西方 国家 中 ,瑞典的议会监察制度便 是对行政权 力监督 的一个好 的典范 。 瑞 典是君 主立宪制 ,国王是 国家元首 和军 队最高统 帅 , 行使 象征性权力 ,不 干涉政府和议会 ; 议会是 唯一的立法机 构 ,普选产生 ; 政府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 ,对议 会负责 ,受 议会 监督 ,而议会对 政府 的主要监督制度便是议 会监察专员 制 度。在瑞典 ,独裁 统治和等级议会 的交替 统治造成了诸多 员负责 ,直 接向议会 负责。 除了监察专员公署之外 , 还有秘书处和图书馆两个机构 , 以辅助 监察专员工作 。秘书处 由一位行政负责人 、各部 门负 责人 和其他 行政人员组成 ,其 中有一半 以上是律师 。图书馆 则 收藏 了有 监察专员 日常工 作的记录和案卷 ,为监察专 员工

第11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第11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二、德国的监督制度
(一)具体内容 1、议会监督 2、行政监督 3、司法监督 (二)制度的特点 1、以健全的法制为保障,行政权力法定化 2、以公众全面参与为基础,行政权力监督多元化 3、以严格自律为基础,公务员行为规范化
三、美国的监督制度
(一)具体内容 1、政府道德署制度 2、监察长制度 (二)监督模式的特点 1、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模式 2、较为松散的纵向权力监督 3、重视专项监督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
8章71条,分为总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 资产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
3、特点
第二节 国外的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一、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一)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具体内容 1、人员的任命和机构设置: 任命:议会设有四名监察专员,他们由议会选举产生, 且须为议会中的各党派接受,并经议会专员代表团提名后方 可获得任命。 任期: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只有议会有权罢免监察专员,除议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无 权罢免。 机构设置:1名行政长官,3名专员,60名工作人员
3、我国的权力监督主要包括(ACD)。P13 A、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B、人民政协的监督 C、司法机关的监督D、行政机关的监督 4、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BCD)P279 A、国家宪法、法规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B、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C、中共党委依法执政方面的情况 D、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
六、新加坡的监督制度
(一)健全的廉政监督网络 1、公共服务委员会监督 2、审计署监督 3、贪污调查局监督 4、在野党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完善的廉政建设制度 1、公务员选拔和录用制度 2、财产申报制度 3、品德考核制度 4、以俸养廉制度 (三)监督模式的特点 1、赋予监察机关广泛的权力,保证监察有效行使 2、惩戒与预防并重,实施综合治理 3、注重对执政党的监督,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

浅议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浅议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已有50多年的历史。

这种制度起源于瑞典,发展于丹麦,从英国走向世界。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以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蓝本而设立的,然而它既不同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丹麦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而是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申诉、救济和监察制度,它的设立有着重要意义。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以中央政府部门不良行政为调查对象,通过下院议员将申诉转交给议会监察专员。

议会监察专员主要工作是处理申诉,他在查阅资料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并独立调查案件。

因此,议会监察专员调查的案件非常全面彻底,提出的建议部门采纳的比例很高。

一、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积极作用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申诉、救济和监察制度用来指代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最为确切的。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目前最为成功、最为典型的监察专员制度。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可直接受理公民的申诉,他们可以主动调查案件,受理的案件也并不局限于不良行政的范围,还可以主动视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虽然不如瑞典议会监察专员那样拥有广泛的权力,但他们的调查、批评和建议仍令中央政府部门十分忌惮。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与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一样在申诉、救济和监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英国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一种申诉制度,它是为了解决不良行政问题而设立的。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为公民在司法申诉制度之外提供了一种非对抗性的申诉机制,弥补了原有申诉制度的不足。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作为一种申诉制度其费用低廉、操作灵活,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获得救济的有效途径。

其次,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是一种救济制度。

议会监察专员通过调查案件提出批评和建议。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调查案件往往非常彻底,调查的案件在公共行政特别委员会的支持下,涉案部门几乎都会采纳他的建议并给予妥善解决。

最后,议会监察专员制度也是一种监察制度。

英国议会监察专员通过调查、批评和建议使得中央政府部门改正错误和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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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一种监督议会活动的制度,旨在确保议员行为合规、透明、公正。

议会监察专员通常是由议会选举产生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督议员的行为规范、议会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议会监察专员的职责包括调查议员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贪污腐败行为、违反议会规则以及其他不当行为。

他们还负责处理民众对议员的投诉和申诉,并向公众和议会提供透明的报告和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议会监察专员对于维护议会的声誉和信任至关重要。

通过监督议员行为,专员可以确保议会的决策和行动是公正、合法和负责任的。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议会的信任,并提高议会的总体效率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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