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制度管理办法(强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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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保障集团制度切实为集团经营管理服务,有效指引、规范集团经营、管理行为,提升集团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公司章程》、《企业发展纲领》和《企业文化大纲》的指引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指,针对集团生产、经营、管理等项活动的需要,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编制的,用以调整集团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合生创展集团有限公司总部、集团各片区/地区公司、各项目公司及集团各控股、参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颁布、实施。

第四条制度的制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维护集团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制度以“惠人达己,守正出奇”的企业哲学为指引,以“解决问题才有价值,有效劳动创造价值”的核心价值观为指针,保障制订的制度切实有益于集团、集团各部门、集团内上下级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制度要既

能对集团经营管理的漏洞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又

能满足集团商业模式对时间的要求,起到保障、推动集团经营、管理

的目的。

(五)制度应当从集团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坚持立、改、废并重的方针,正确处理不同部门、管线间的工作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

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

(六)编制制度的活动要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制订时经过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各利益主体以实现集团利益为基础的诉求表达,保障制度为集团员工知晓,保障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严肃性。

(七)制度要做到要言不烦、简练易懂、表意准确无歧义,形成全面、清晰的,便于操作的行为标准和行动指南,科学合理地规定法人及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和企业员工的权力、责任、义务和利益。

(八)上层级制度效力高于下层级制度,下层级制度不得与上层级制度相抵触,发生相抵触时下层级制度无效。

第五条制度的管理应当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集团总部及其直管下属公司、代管公共部门的各项制度的立项、起草、会审、评审、审定、颁布、备案、生效、失效、解释、修改、废止等与制度编制相关的活动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度编制流程参见附件一《管理办法编制流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董事会是制度建设的决策机构:

(一)最终审批每个编制年度的编制计划和制度建设规划;

(二)指定部分制度委员会成员,审批成员构成;(三)最终审批各项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操作规程;

(四)行使对制度最终废止权。

第八条集团实行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委员会召集人由集团总裁担任,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召集工作。

集团总部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地区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项目经营班子成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可以成为制度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制度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9人(单数),监事会、董事局法律顾问室各1人,董事会指定2人,其中相关下属单位人员不得少于3人。制度委员会成员具体名单由委员会召集人草拟,董事会审批确定。制度委员会成员变动导致成员不符合要求时,由委员会召集人重新增补,报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十条根据董事会的布置和年度编制计划的需要,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但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以检讨制度建设规划的进度及有关问题。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成员同意后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各成员应按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制度建设规划、审定年度编制计划,并报董事会审批;

(二)组织制度起草工作,确定制度起草主体,负责协调编制制度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主持对纳入年度编制计划制度草案进行会审、论证,评审制度草案是否符合董事会对制度编制的目的和要求;

(四)在论证与会审中征求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各方面意见,在维护、保障集团利益的前提下予以综合采纳;

(五)负责研究和解决制度编制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办事机构设在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承担制度委员会议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会议组织工作,准备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

(二)通知委员会人员参会,向会议参加人员送达会议材料;

(三)负责或组织会议的记录、拟定会议纪要;

(四)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三条集团法律部门是制度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把关部门,

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制度的下述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2、是否维护集团整体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

3、是否切合企业实际和体现权责利对等原则;

4 、是否与现行的制度重复或不衔接;

5、下级制度是否与上级制度冲突和矛盾。

(二)对正式制度的出台流程进行审查并予以监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制度建设过程及执行过程的监督机构。参与制度委员会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董事会汇报制度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二)提出制度建设提案和修改提案;

(三)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制度规定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处罚。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是集团制度编制及出台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收集制度编制、修订提案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发到各相关部门提意见。

(二)在制度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制度草案的征求意见、论证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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