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猥亵儿童案刑事判决书
【以案释法】留守儿童犯罪案例
【以案释法】留守儿童犯罪案例【一】基本案情2014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左某在平乐县源头镇金华村委朝阳村家中看电视时,本村的幼女左永某(6岁)、左某某(4岁)到其家中玩耍。
被告人左某遂将左永某抱到二楼其房间床上,左某某也跟随上到左某的房间内。
被告人左某将左永某以及左某某裤子脱掉后,进行奸淫。
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左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法院判决平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左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人,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左某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处被告人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以案释法学校方面;一是现阶段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教学任务重、应试观念强等弊端,导致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关心不够,留守儿童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
二是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出外务工,学校与家长的沟通较少,导致老师和监护人不能及时掌握孩子的不良心理动向和行为习惯,而一旦出现问题,学校又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措施和方法,很难为留守儿童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
所以,常常在管教无效后,干脆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甚至推向社会。
三是不注重学生的法制教育,学校法制教育少或流于形式,导致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大部分留守儿童不懂法,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在这样的教育模式下,留守儿童受到不法侵害的机率就要大得多。
【以案释法】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故意伤害案案例【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2日7、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江某认为闽侯县某中学的秦某是与被告人江某在上发生过争吵的人,遂进入秦某所在的教室对其进行殴打后离开。
10时30分许,两被告人再次进入教室,对秦某头部等处进行殴打。
法律案例分析猥亵(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一起猥亵儿童案件的报案。
报案人系一名10岁女孩的母亲,称其女儿在上学途中被一名中年男子猥亵。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经过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抓获。
二、案件事实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40岁,已婚,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某日,刘某在下班途中,遇到10岁女孩小芳(化名)。
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一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案发后,小芳的母亲发现女儿情绪低落,经过询问,小芳才道出实情。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调取监控录像等手段,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身份。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1)犯罪手段恶劣:刘某以帮助小芳找家长为由,将小芳带到偏僻处,使小芳无法及时获得救助。
(2)犯罪对象特殊:刘某针对的是一名10岁儿童,属于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
(3)犯罪后果严重:刘某的行为对受害者小芳的心理、生理造成了严重伤害。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家庭、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及时报警、维权。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
山东猥亵儿童罪适用缓刑判决书【标题】山东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XXX号【被告人】某某【性别】男【年龄】XX岁【职业】无业【籍贯】山东省XX市【id号码】XXXXXXXXXXXXXXXXX【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某某于XXXX年X月X日在山东省XX市某小区内,将其邻居小明(化名)的女儿小红(化名),当时年仅X岁,引诱至其住处,采取暴力手段对小红实施猥亵行为。
经山东省公安机关侦查,查获了相关的现场监控录像,并有小红的证言作证。
【审理经过】此案经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出庭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中,对被告人某某进行了传唤、讯问,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陈述、申辩意见。
【审理意见及判决结果】被告人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山东省《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鉴于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初犯,且在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悔过态度。
结合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及社会关系,以及对其个人发展的影响,本院认为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山东省《刑法》第XXX条第X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缓刑X年。
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某某须遵守以下缓刑考验期限内的条件:1. 不再从事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2. 定期报到并接受法院的指导;3. 积极参加法律知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裁判员】XXX【审判员】XXX【书记员】XXX日期:年月日。
张某猥亵儿童,陈某、朱某妨害作证案
张某猥亵儿童,陈某、朱某妨害作证案
文章属性
•【案由】猥亵儿童罪,妨害作证罪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教室具有涉众性,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
教师在教室对幼女进行猥亵,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正文
张某猥亵儿童,陈某、朱某妨害作证案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省菏泽市某小学老师期间,利用给学生讲题、办补习班之机,在教室等场所猥亵4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
一审期间,部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2014年11月,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检察机关认为,对猥亵其中2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上述事实未认定与被害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系受到外界干扰有关(随即将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妨害作证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认定张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亲属陈某、朱某等人为了使被告人张某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唆使、收买等手段,非法指使相关被害人、证人作伪证,对被害人、证人受他人干扰所作的虚假陈述、证言应予以排除,相关犯罪事实应予认定,张某在教室猥亵儿童,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全部采纳抗诉意见,以猥亵儿童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张某亲属陈某、朱某因妨害作证罪,另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评论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案件的审查,对错误判决坚决提出抗诉,维护了法律权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猥亵⼉童罪⼀案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X某因涉嫌猥亵⼉童罪,于2020年4⽉8⽇被抓获并监视居住,2020年7⽉21⽇被逮捕,羁押在⽆锡市看守所。
随后家属找到南京天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委托孙XX律师作为X某某的辩护⼈。
【案件经过】公诉机关指控:X某经微信联系,于2020年3⽉28⽇凌晨0时许,在⽆锡市某区某有限公司门⼝其汽车内,对被害⼈Y某进⾏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 ⽆锡某区公安分局出具或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员基本信息、出⽣医学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处警详细信息、⽆锡精神卫⽣中⼼⼊院记录、出院⼩结病历等书证;2. 证⼈证⾔;3. 被害⼈陈述;4. 被告⼈供述;5. ⽆锡某公安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 电⼦数据提取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辩护要点及裁判结果】⼀. 被告⼈主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故意。
疫情期间,被告⼈因⽆聊上⽹认识被害⼈,只在案发当⽇见过被害⼈⼀⾯,从不知道被害⼈未满14周岁。
相反,被害⼈主动向被告⼈表⽰其还有⼀年半满⼗六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
也没有主动要求发⽣两性关系,对被害⼈主动、露⾻的⾔语挑逗也是敷衍了事。
⼆. 被告⼈客观上没有实施猥亵⾏为。
被告⼈数次供述并不⼀致,应当以其本次庭审陈述与辩解为准。
被害⼈患有严重⼼理及精神疾病,有⾃弃观念及⾏为,情绪不稳定,可能是幻觉,会通过⾃残获得快感,再结合其对案发过程的陈述与微信聊天记录、其前后⾔⾏严重不⼀致等情形来看,被害⼈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因此案发当⽇被告⼈与被害⼈见⾯时,被告⼈是否对被害⼈作出亲密⾏为、被告⼈有⽆强迫、被害⼈是否主动等情形⽆法查清,⽆法证实被告⼈对被害⼈实施了猥亵⾏为。
三. 即使被告⼈构成犯罪,也没有加重情节。
结合双⽅聊天记录来看,被告⼈在案发前后对被害⼈从⽆猥亵、恐吓的⾔⾏,相反被害⼈⼀直主动给被告⼈发暧昧露⾻的信息,丝毫没有表现出对被告⼈害怕、厌恶的情绪。
被害⼈在⽗母陪同下报案之后就称对被告⼈害怕,甚⾄害怕到⾃杀,明显不符合常理。
猥儿童罪案例
猥儿童罪案例
猥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指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或性侵害的行为。
这些罪行不仅造成了受害者身心的创伤,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猥儿童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案例一,某男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对其监护的未成年女童进行性侵犯。
这名
男子是女童的监护人,本应该保护她的安全,但却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女童进行了性侵犯。
女童在遭受性侵害后,心理受到了极大的创伤,长时间无法从阴影中走出,对未来充满恐惧和焦虑。
经过司法审判,这名男子最终被判处了严厉的刑罚。
案例二,一名男子在网络上冒充少女,利用虚假身份与未成年男童进行交流,
并诱导男童进行不当性行为。
这种利用网络进行猥儿童罪的行为日益增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经过警方的侦查,这名男子最终被抓获归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例三,某教师在校园内多次对学生进行性侵犯。
教师是学生们的楷模和榜样,但却背离了自己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不可原谅的行为。
这种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也玷污了教育的圣洁形象。
经过学校和司法部门的调查,这名教师最终被开除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些案例都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伦
理和法律道德,对受害者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我们应该加强对猥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要加强对犯罪者的惩处,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健康地发展。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文章属性•【案由】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猥亵儿童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8.07.27裁判规则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正文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关键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情节恶劣公共场所当众【基本案情】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
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指控与证明犯罪】(一)提起公诉及原审判决情况2013年4月1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
5月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9月23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孙某、李飞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某、李飞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晋10民终3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峰刘志宏王立芳【审理法官】程峰刘志宏王立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飞【当事人】李飞【当事人-个人】李飞【代理律师/律所】郎茂文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郎茂文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郎茂文李冲【代理律所】安徽裕德律师事务所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被告】李飞【本院观点】被告人李飞身为小学教师,理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其明知被害人孙某系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却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量刑建议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未成年陪审拘役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质证前科明知假释自首拘留执行逮捕从重可以从轻可以减轻批准逮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飞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观看记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被害人孙某陈述,证人龚某、刘某证言,被告人李飞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身为小学教师,理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其明知被害人孙某系未满八周岁的儿童,却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其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飞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飞对负有教育及监护职责的儿童进行猥亵,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
检察院量刑6年到7年案例
检察院量刑6年到7年案例
1、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X月X日早上7点多,经过深圳市宝安区某广场,看到身穿校服的12岁女孩何某某漂亮,尾随后,手抓何某胸部逃跑。
检察机关以杨某某猥亵儿童罪起诉,并在量刑建议书上提出杨某某在公共场合当众猥亵儿童,依法从重处罚,建议量刑6-7年。
经本辩护人在法庭上依法依据事实充分辩护,重点提出了被告不具有当众猥亵儿童情节,同时被告有坦白及认罪从轻情节。
经过律师的充分辩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公众场合与当众非同一概念,当众必须要有众多人在场,本案从犯罪时间上、证据上(现场的照及录像)看,并没有见到其他"众人”的辩护意见采纳,最后法院对被告的刑1年,家属非常满意。
2、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的罪名如果确定无疑后,辩护的最主要的环节就是刑,这也是当事人及家属最关心、最在意的判决结果。
如何在被告犯罪情节中找出对被告有利的、直接能够影响量刑结果的情节,不仅依赖于律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更需要律师能够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认真的反复的研究案情,从中找出对被告有利的突破口,从而达到给被告从轻及减轻刑罚的最终目的。
事实上,本案受害人不接受被告家属的赔偿,也不给出具
从轻处罚建议书,最终的判决1年有期徒刑,完全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及律师辩护意见给予刑的。
3、律师建议
当事人或家属委托律师前,尽可能充分了解律师、信任律师,包括通过朋友了解、网了解等方式,律师的聘请务必选择有敬业精神、有充分刑事办案经历、有丰富法律出庭经验的律师。
法律案例分析:为老不尊起邪念 猥琐儿童被判刑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10日6时,被告人覃某经过贵港市覃塘区某幼儿园厕所时看到天真烂漫、可爱的张小某时,起了邪念,趁无人之机,把魔爪伸向了还懵懂无知的幼女,为了满足私欲,满足性刺激,抚弄其阴部,进行猥亵。
2006年出生的被害人张小某看到覃某伸向其
阴部时,由于惊吓过度不知作何反应。
后向其家长反应,家长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覃塘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该院受理此案,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为满足性刺激,抚弄幼女阴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威胁儿童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猥亵儿童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被判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规]。
季成余猥亵儿童罪扬中判决书
季成余猥亵儿童罪扬中判决书审理经过XX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XX)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XX 在XX市东关村某招待所居住期间,趁老板娘的女儿温某某开门时,将其拖至房间床上,用手摸其乳房,用手指插入其阴道,导致阴道出血,处女膜破损。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被告人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当庭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XX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XX和同乡刘*甲在外面吃完饭回到其租住的某招待所让老板娘开房门,因老板娘正在做饭,就让其女儿温*某(2002年1月2日出生)拿钥匙给被告人开门,到二楼后,刘*甲去了厕所,被告人XX趁温*某开门之际,将温拖至房间床边,一只手拉着温*的手,一只手摸温*胸部,后来又将其左手伸进温*裤子里,用手指摸温*阴道,致其阴道出血。
后经河**民医院诊断,被害人温*某处女膜破损。
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家属温*甲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明:20XX年11月12日19时许,我出去买羊奶,走到城关村时,接到我妻子刘**的电话说家里有事快点回来,我就赶紧回到了经营的某招待所,这时我看到我妻子抱着女儿温*坐在登记室床边上,女儿的裤子被褪到大腿处,大腿上有血,妻子说,女儿上楼给客人开门,被人欺负了。
我就到招待所二楼2号房间,去找刚才给开门的人。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
检例第43号:骆某猥亵儿童案文章属性•【案由】猥亵儿童罪•【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正文骆某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3号)【关键词】猥亵儿童罪网络猥亵犯罪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骆某,男,1993年7月出生,无业。
2017年1月,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
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
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
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
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
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
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
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指控与证明犯罪】(一)提起、支持公诉和一审判决情况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
7月20日,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指控犯罪的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证明骆某对小羽实施了威胁恐吓,强迫其自拍裸照的行为;QQ聊天记录截图、小羽自拍裸体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明骆某明知小羽系儿童及强迫其拍摄裸照的事实等。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骆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动作、姿势拍摄裸照供其观看,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胁欲进一步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认定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证据不足。
猥亵儿童罪案例
猥亵儿童罪案例
近年来,猥亵儿童罪案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权。
下面将介绍一起发生在某城市的猥亵儿童罪案例。
某市一家幼儿园的保育员小明,在工作中多次对幼儿园的孩子进行猥亵行为。
小明以负责给孩子洗澡为名,频繁对孩子进行性骚扰。
他时常抚摸孩子的私处,有时甚至强迫幼儿触摸他的生殖器。
这些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孩子的隐私,而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严重的伤害。
在幼儿园的保教人员和家长的密切关注下,幼儿园管理层接到了家长的举报。
经过调查,幼儿园立即采取行动,并将小明移交给了公安机关。
警方对小明进行了审讯,小明被指控犯有猥亵儿童罪。
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发现小明在家庭中曾经受到严重的虐待,导致其性格扭曲和行为异常。
然而,虽然小明有过辛酸的童年,但并不能成为他进行猥亵儿童的借口。
他的行为仍然对幼儿园的孩子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决小明犯有猥亵儿童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确立了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性。
幼儿园和家长应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并严禁雇佣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从事涉及儿童的工作。
公安机关和法院也应及时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和审判,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儿童的权益。
这起案例揭示了猥亵儿童罪的严重性,一方面反映了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社会各界加强对儿
童的保护意识和法律建设。
只有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才能有效地减少猥亵儿童罪的发生,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儿童性侵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儿童性侵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儿童性侵案件,旨在通过对案件的详细解析,探讨儿童性侵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详情2018年6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儿童性侵案件。
被害人小芳(化名),女,10岁,就读于某小学。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5月,李某以辅导功课为由,将小芳带到其家中,对小芳实施了性侵行为。
案发后,小芳的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审理1. 起诉阶段(1)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以辅导功课为由,诱骗小芳到其家中,对小芳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被告人的辩护:李某辩称,其与小芳的性关系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制、威胁等手段。
2. 审理阶段(1)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辅导功课为由,诱骗未成年人小芳到其家中,对小芳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法院判决: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小芳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犯罪定性本案中,李某以辅导功课为由,诱骗未成年人小芳到其家中,对小芳实施了性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李某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李某还需赔偿小芳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孙xx猥亵儿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姑公(观)行罚决字〔2021〕2557号
孙xx猥亵儿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姑公(观)行罚决字〔2021〕255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姑公(观)行罚决字〔2021〕255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920000【处罚日期】2021.08.27【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姑苏区【处罚对象】孙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30 17:16:17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姑公(观)行罚决字〔2021〕2557号被处罚人孙xx。
现查明:2021年7月3日下午,孙xx在本市姑苏区平齐路29号内,以摸大腿内侧的方式,对幼女吴某实施猥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送达苏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扣除在处罚前已经对孙xx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七日,现决定对孙xx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或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严惩负有教育职责人员中害群之马就学儿童打造一方净土——被告人张某某猥亵儿童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31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地教育培训机构下设的学习中心培训班老师的职业便利,趁在教室辅导学生之际,先后多次以手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对被害人梁某(男,2006年出生)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背职业道德,利用卑劣手段,多次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同时还对张某某适用从业禁止。
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负有教育、监护职责的人员利用其身份便利,虐待、性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发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安全成长环境的深度关注和担忧。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实施过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继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本案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通过对张某某猥亵儿童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严厉打击和震慑了猥亵儿童犯罪的嚣张气焰,有力保护了儿童的身心健康。
同时,该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从业禁止,契合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学习成长提供了一方净土。
本案例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加强女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或放松该类犯罪对男童的侵害,全面提升家庭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二利剑斩恶魔严惩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被告人费某强奸、杀害留守儿童案【基本案情】2010年的一天晚上,某地未满十四岁的少女李某前往朋友处经过乡村公路时,遇到饮酒后骑摩托车路过此地的被告人费某。
关某某猥亵儿童案
关某某猥亵儿童案
文章属性
•【案由】猥亵儿童罪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寻求性刺激,采用诱骗等手段,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猥亵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正文
关某某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关某某,男,满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
2012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某以给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3岁)测试体能为由,将王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顶层处,对王某进行猥亵。
2013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关某某以给被害人倪某(男,时年12岁)测试体能为由,将倪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26层处,对倪某进行猥亵。
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关某某已给谷某(男,时年11岁)测试体能为由,将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27层处,对谷某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对一名女童和两名男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关某某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关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关某某犯猥亵儿童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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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猥亵儿童案刑事判决书
楚某猥亵儿童案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淮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
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淮滨县看守所。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XX)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XX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 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运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疼痛,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方某松开。
当日下午3时许,楚某再次将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楚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楚某辩称,没有啥辩的。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楚某到其姑奶楚某某家中送米面。
饭后1时许,趁楚某某家中无其他人之机,被告人楚某将楚某某的孙女方某(1999年10月9日生)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用手对方某的阴部抠摸,因方某当时被抠摸的哭着喊疼,被告人楚某怕别人听见才把被害人方某松开。
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楚某再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楚某某家东屋的床上,将被害人方某下身的棉裤和秋裤脱掉,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方某的阴部来回抽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楚某供述了其在楚某某家,两次将被害人方某抱到东屋床上,用手抠摸被害人方某阴部,及隔着方某的内裤用生殖器对
被害人方某阴部来回抽压的事实;2、被害人方某陈述了其在楚某某家,被告人楚某两次将其抱到东屋床上,并抠摸其阴部及隔着内裤用生殖器对其阴部来回抽压的事实,与被告人楚某的供述一致,相互印证;3、证人楚某某证言,证明在事发当天,看见被害人方某在其家床上坐着哭的事实;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听被害人方某说其被被告人楚某强奸后,带其到淮滨县妇幼保健院治疗及报案的事实;5、证人李甲才、刘某某、方某某证言在卷,证言内容与证人吕某某证言一致,相互印证;6、淮滨县妇幼保健院医学鉴定在卷;7、被害人方某的户籍证明在卷;8、被告人楚某的户籍证明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趁无他人之机强行对幼年女童进行猥亵,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2月28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存春
审判员王臻
审判员刘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