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案例刑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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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4:侵犯财产罪

刑法案例4:侵犯财产罪

一点说明:这是中国政法大学罗翔老师2013年在教授“刑法分论”时课堂上所提及的案例,但是由于罗翔常年讲司考,而且每年讲的案例基本上未变动过,所以只要是法学专业的,不管是期末预习还是复习还是准备司考,都不妨看一看。

一点吐槽:节操没了就没了吧,但是上课的同学们你们的笑点真是太低了!打乱同学的思考这就不说了,但是老师的思路、节奏也经常被打乱。

我在听2013年录音的时候,很多地方老师都没讲明白,只能扒出2011年老师的录音再听一下。

一点请求:这篇其实是我觉得侵犯财产这一类罪太难了,课下不整理,很容易上完课就只记得老师讲的段子,所以昨天临时刷录音整理了一下。

(抢劫和绑架区分那一块儿我听了四遍才理清楚老师说的是什么……)如果哪位同学手里有之前的关于案例笔记,请联系我。

我会整理一个刑法案例系列。

文章中出现的错误,也可以联系我。

最重要的是:因为我用的书是罗翔老师的司考一本通,所以很多书上有的案例我就没整理下来。

有些老师讲的案例只是单纯为了讲司法解释里面的几个点而已,大家记熟就好了。

我整理的案例大多都是难以理解的……理科生、非法学的快过来看看,我们法学好简单啊好简单啊~~就是背法条哦~~是个人都会哦~~侵犯财产罪1、该类罪保护的权能是占有,还是所有权?A的车被B借走,A晚上又偷走车,A是否构成盗窃罪?(合法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A的车被B偷走,C又从B处偷走,C是否构成盗窃罪?(构成,B的占有也需要保护)A的车被B偷走,A后来抢了回来,A是否构成抢夺罪?(非法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或者另外一种解释,这是自救行为,是阻却犯罪事由)总结:刑法应当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但是非法的占有是需要限制的。

2、财产的范围:法律意义上的财产OR有经济利益的财产A去嫖娼,商议好5000元,结果不给钱,是否构成诈骗罪?(不)A去嫖娼,完事后给了5000元后,后趁女方穿衣服悄悄拿走,是否构成盗窃罪?(是)A偷了一包毒品,是否构成盗窃罪?(是)总结:折中说,法律保护的一般是经济利益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必须得到法律的容忍。

卷四刑法案例-

卷四刑法案例-

刑法案例题分析案例1 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

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

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

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

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

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

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

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2)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3) 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是未遂?为什么?(4) 给周某送的1万元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为什么?(5) 周某的行为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6) 周某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正确答案:(1) 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本案不符合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隐瞒的方式将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2) 徐某与顾某应对100万元的贪污总数额负责,而不是只对个人所得部分负责;此外,用于行贿的1万元也应计入贪污数额。

(3) 徐某与顾某贪污100万元属于未遂,因为公司产权尚未过户,但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4) 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因为不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应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行并罚。

案例刑法学(4)

案例刑法学(4)

4-03争议问题
• 问题 •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白某、于 某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对两被 告人采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放入涵 洞的泥水中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意见 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故意伤 害(致人死亡)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并罚。
• 作为司机,杨某明知加速开车会造成他人 受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而仍实施了该行为, 故杨某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可能造成 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无疑属于犯罪故意。 因此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关键在于把握杨某 犯罪故意的内容。
4-02分析与结论
• • • • 第一,杨某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第二,杨某是不确定故意而非确定故意。 第三,董某的死亡系杨某的行为所致。 综上所述,杨某放任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 的双重结果,造成了董某死亡,构成故意 杀人罪。
4-02驾车致人死亡案
• 杨某酒后驾驶一辆客货车由北向南行驶, 途中在超越与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中巴公 共汽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引起该车车 主董某的不满。当两辆车行至十字路,遇 红灯停车时,董某下车走到杨某驾驶的汽 车驾驶室左侧,抓住倒车镜欲与杨某论理。 杨某见状即发动汽车,董某便扒上已经起 步的汽车左侧门外。
4-03基本结论
• 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两被告人实施的殴打行 为及强迫被害人吞服舒乐安定片的行为并不是刻 意要伤害或杀害被害人,而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 反抗,使非法拘禁行为得以进行下去,这一点从 殴打的强度比较轻的情况也可以得到说明。只不 过在当时的情况下,两被告人疏忽了在被害人经 过殴打之后,再给他服用超过限量的舒乐安定片 会造成被害人呼吸、心脏及脉搏跳动极为减弱或 暂停从而使他们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的 发生。

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

2013年十大宪法案例

2013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分别是:唐慧案、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甘肃初中生发帖被刑拘案、交通运输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人大代表提案收回税收立法权、广西武鸣错发二胎准生证事件、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北京门头沟区法院判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腐的专项报告、“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

1. 唐慧案 2006年10月,时年仅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失踪。

11岁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迫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

受害人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

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奔走各处上访,上访中屡屡受到不公正对待,被抓被打。

2008年4月,案件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但唐慧对判决结果不满,继续上访。

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

此决定在2012年8月8日经湖南省劳教委复议依法撤销。

唐慧因此提出国家赔偿。

两个多月后,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

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败诉。

7月2日,二审开庭,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放编辑
2006年10月3日,周军辉强行将11岁的受害人带至秦星、陈刚开设的休闲屋卖淫。

当晚,秦星安排人手带受害人到某酒店卖淫,收取100元费用。

后秦星又安排受害人在休闲屋卖淫两次,收取200元费用。

周军辉和陈刚还打了试图反抗的受害人。

法律案例以及处罚(3篇)

法律案例以及处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1980年出生,某市人。

2008年,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李某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所迫,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2013年3月,李某在深夜潜入某公司仓库,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手机等财物。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1. 犯罪事实2013年3月某晚,李某为筹集赌资,决定再次作案。

他事先观察了某公司仓库的位置,并确定了作案时间。

当晚,李某携带作案工具,趁夜深人静,翻墙进入公司仓库。

在仓库内,李某翻找贵重物品,最终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脑、手机等财物。

2. 犯罪动机李某在狱中刑满释放后,因生活困难,赌博成瘾,导致家庭矛盾重重。

为了筹集赌资,李某决定再次作案。

在作案过程中,李某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失,以及自己可能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

3. 案件侦破案发后,某公司员工发现仓库被盗,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随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确认李某有盗窃嫌疑,并将其抓获。

三、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处罚结果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刑事责任李某在本次盗窃案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律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

下面由店铺为你就案例详细介绍罪刑法定原则的想法律知识。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案例4则案例一,法院将二娃明知是痴呆女翠花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导致被害人翠花怀孕的情形,认定为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先天性痴呆症的妇女翠花因缺乏正常的判断能力与控制能力,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

因此,行为人二娃明知妇女翠花是程度严重的痴呆人,而非法与翠花发生性关系的,法院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而造成翠花怀孕的,则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形,这种解释就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二. 某检察院检察官将重度醉酒后的二娃在高速公路超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二娃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以外的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程度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所有方法。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通常定危险驾驶罪,但由于危险驾驶罪只是一个抽象危险犯,因而必须是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险,但没有达到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定危险驾驶罪;反之,如果行为人二娃重度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在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危害程度达到了与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相当的程度,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种解释也是属于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案例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

为弥补处罚漏洞,法院法官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认定犯罪。

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常见法律案例及处罚(3篇)

常见法律案例及处罚(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法律案例层出不穷,涉及到各个领域。

本文将分析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及其处罚,以期为读者提供法律知识普及。

二、常见法律案例及处罚1. 案例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例简介: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逃离现场。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同时,李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2.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例简介:王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王某持刀将李某打成轻伤。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王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重伤,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造成李某死亡,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例三:盗窃案例简介:张某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案例四:故意毁坏财物案例简介:赵某因与邻居发生矛盾,故意将邻居家的汽车砸坏。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若赵某的行为造成财物严重毁坏,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案例五:非法集资案例简介:孙某以高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人民币1000万元。

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

刑法小案例

刑法小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1、关于特定与不特定某甲欲谋害某乙,于是向某乙的水中下药,不巧某乙妻某丙经过,喝下了那杯水。

应定故意杀人罪。

理由:凶手实施犯罪行为施针对特定的某个人,而非不特定的一类人或一群人。

2、放火罪(1)某甲放火烧自己的房屋。

放火罪。

因为犯罪行为虽然施针对特定对象,但却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2)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商牟利,为搬迁,在老人家洒汽油并点火烧死2个老人,儿女逃跑至屋顶。

3、破坏交通工具罪若甲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的主要设备破坏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处罚还是破坏交通安全罪?破坏交通安全罪。

首先,只有“爆炸”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

其次,“破坏”包容爆炸。

在刑分中,客体是特指的,动词的范围大则一般认定犯罪时就用此罪。

4、破坏交通设施罪甲为了使火车颠覆在轨道上,于是在轨道上放了一堆牛油,火车经过颠覆,何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不一定是毁坏,改变其用途、性能都可能成为破坏,关键看行为的直接对象判断破坏交通设施或者工具。

本案行为破坏的直接对象是交通设施。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明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

行为是完整的,行为在延续,仍然是一个故意。

盗窃枪支罪。

(2)不知是枪支,盗窃后储存在家里。

故意发生变化,行为也就分开,应定盗窃罪和私藏枪支罪。

6、交通肇事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1)不作为的形式杀人若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则按故意杀人罪定罪(2)人民警察眼见罪犯行凶,见死不救因为没有因果关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凶手,故不定故意杀人罪,而定渎职罪。

(3)家庭成员间,眼见另一方生命垂危,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因为夫妻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

(4)医生眼见病人生命垂危见死不救,由于在工作期间、工作范围内,故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5)恋人吵架,一方自杀。

由于恋人间同样具有相应的义务,并且是由于一方的先前行为而诱发的自杀,故为故意杀人罪。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09-2013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

2013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

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

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

(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

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

(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

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

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

(事实五)问题: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

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二、参考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

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

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一、(本题20分)材料一: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

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摘自新华社北京2013年2月24日电)材料二: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摘自2011年3月10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

答题要求:1.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民主和科学立法【分析】2013年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查,要求“结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从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角度谈谈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意义和要求”,可以这样理解:首先,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方略部分的考查。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以“李天一案”为例一、案情回顾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21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

2013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2013年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

2013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判决结果2013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判决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除王某之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都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负刑事责任,但须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且有二人以上轮奸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12,13司考真题卷四刑法案例

11,12,13司考真题卷四刑法案例

11,12,13司考真题卷四刑法案例司考卷四共7道题,按顺序来分别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或者商法,综合题,其中第一题是简答题,中间五道题是案例分析题,最后一道题是论述题。

(Celine&李韦红整理)2011年二、(本题22分)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

(事实一)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

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

(事实二)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

(事实三)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

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

(事实四)陈某逃至外地。

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

(事实五)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

(事实六)问题: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参考答案: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刑法案例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董某组织淫䆏表演案本体围绕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知识点等展开,对于解决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分则条文的界限以及刑法适用范围中的疑难问题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情:2013年,中国公民董某伙同m国公民蔡某等人,由董某寻找模特,再由董某通过互联网发布人体模特私拍摄影信息,并招募参与私拍活动的摄影者,租借公寓或预定宾馆客房作为拍摄场地,安排模特分场次提供摄影者拍摄,在拍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摄影者的需要,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的姿势,至2017年底案发时,董某和蔡某获利400余万元。

2014年,董某和蔡某发现“代孕”市场很有市场前景,于是竭力怂恿部分模特为特人提供“代孕服务”。

两人将模特介绍给专门的代孕公司。

由客户提供精子、卵子,借用模特的子宫怀孕生子。

同时,两人积极的将其手头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给代孕公司,从2014年到2017年底,两人共介绍25位模特从事代孕服务,向代孕公司公司出售客户信息300条,共获利30余万元。

其中出售信息费达5万余元,「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提供200条,获利4万元」。

2015年蔡某还在m国诱骗两男两女,将其中两名男子卖至t国的渔船做奴隶,得款6万余元,将两女卖给中国境内的人贩子刘某(在逃),得款12万元。

答题要点:1.模特的行为属于淫䆏表演,董某和蔡某多次安排一个模特和一个摄影者“一对一”的裸拍,属于组织特人进行淫䆏表演的行为。

本案中模特进行全裸、暴露生殖器以及摆出各种挑逗的姿势,无论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还是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具有明显的淫䆏性;尽管“裸拍”一对一的进行,但是不影响表演行为的认定。

将此行为解释为淫䆏表演,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适用,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组织淫䆏表演罪。

2.董某和蔡某介绍模特出租子宫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代孕”只是一种”出租“子宫的行为,出租不同于出售,将出租解释为出售是类推定罪量刑,所以两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出售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第十九章)内容简介:本书主要特点是:(1)观点鲜明,语言精练;(2)讲述最基本的知识,区分主次,对于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只讲通说,不展开讨论。

刑法分则400余罪名,确定90余个罪名为重点罪,作较全面、扼要的分析、论述,其余只作简单解释。

使用这本简明的教材,为教师在课堂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各问题展开论述,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可以促使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多参考其他刑法论著,独立思考,不囿于一家之言。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

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110522

刑法110522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6/4/2013
但应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因果关 系与负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如果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尽管其行为与结 果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负刑事责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6/4/2013
3、犯 罪 主 体 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并承担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分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6/4/2013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2 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 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第17条第1 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责任。”据此,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 任年龄阶段。
犯罪对象指的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区分 犯罪客体 与 犯罪对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6/4/2013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如:甲盗窃的是备用的、尚未安装的电话通讯线,乙盗窃的是正在使 用的电话通讯线。甲构成盗窃罪,乙则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因乙所侵犯 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 2、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并非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如:偷越国(边)境罪,其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客体的犯罪,大部分是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3、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4、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
6/4/2013
案例:甲是保姆,一日甲为某家的婴儿乙 洗澡时突然听到电话响,便将乙放在浴缸 一头,使其背靠墙坐着,甲跑去接电话, 由于是熟人便多聊了几句,回来后发现乙 自己爬到了浴缸里已被溺死。甲对乙的死 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 么?

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

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

刑事诉讼法案例(2013年修改)(一)2002年10月28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顾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审理。

庭审中,在公诉人向被告人发文后,被害人要求向被告人提问,审判长说:“公诉人已经代你问过了,你就不要再问了”。

拒绝了被害人的发问请求。

被害人的代理人坚持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讲:“公诉人代表了你们的利益,公诉人都问清楚了,你们不要浪费时间了。

”又拒绝了代理人的发问请求。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认为审判长违反了诉讼程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就此时向法院院长提出控告。

问:审判长的做法对不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无提出控告的权利?说明理由。

(二)被告人汤姆斯,男,29岁,美国人,北京某大学研究生。

2005年5月17日晚,汤姆斯与另一英国留学生杰克逊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座位问题发生口角并殴斗。

撕打中,被告人汤姆斯用菜刀砍杀,结果砍中被害人杰克逊的腹部。

杰克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下午死亡。

问:(1)被告人汤姆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北京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汤姆斯的刑事责任应适用哪国法律?(2)本案应该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3)若汤姆斯为美国驻华大使,则本案应如何处理?(4)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以伤害致死罪,判处汤姆斯有期徒刑15年,你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5)若汤姆斯后来畏罪自杀身亡,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徐某,男,31岁,土家族人。

2002年7月5日因涉嫌走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在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徐某一直用汉文陈述。

但是在法庭上,被告人要求用土家语进行陈述。

合议庭进行评议后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只懂汉语,不懂土家语,所以不能同意被告人的请求。

被告人只好用汉语进行陈述。

问: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四)李进与张兰是一对恋人。

2008年6月,李进提出要与张兰分手,但张兰坚决不同意,因为当时她已有三个月的身孕。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应如何量刑?2. 案例二:王某盗窃案案情简介:王某,男,25岁,某市人。

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王某应如何量刑?3. 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某市人。

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案发后,陈某主动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4. 案例四:李某诈骗案案情简介:李某,女,45岁,某市人。

李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高管,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李某应如何量刑?5. 案例五:周某强奸案案情简介:周某,男,28岁,某市人。

周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周某应如何量刑?6. 案例六:赵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赵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7. 案例七:孙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孙某,男,35岁,某市人。

孙某因琐事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打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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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 • • • • 刑法中正当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职务行为 竞技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得到承诺的行为
侵害法益行为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 • • • 1.近亲属之间的盗窃、诈骗问题。 2.大义灭亲行为的性质。 3.下面的案件中是否存在“逃逸”? 2008年3月12日,杨某无证驾驶自己没有 牌照的摩托车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 致李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当即拦截一辆出 租车将李某送到医院急诊室进行抢救。在李某被 抢救期间,杨某打电话报警。后杨某因害怕被判 刑入狱,一走了之,李某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而 死亡,后交通部门将杨某抓获归案。
• “八凌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陈波是荆州 市公安县埠河镇三八村村民,1990年5月曾 因抢劫被劳教过三年,但回来后未发现有 新的违法犯罪纪录。 • 陈波除收取打捞费外,还趁人之危另外索 要了价值300元的烟和矿泉水。该行为触犯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49条,构成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将 其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 在民主法治社会,刑法的适用存在三重风险: • 其一,一旦发生引起人心冲动的案件,感情上的 处罚要求强烈,而不顾刑法有无明确规定便予以 处罚; • 其二,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劣,而不管行为客观 上是否侵犯了法益便予以处罚; • 其三,因为侵犯了法益,而不问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难可能性便予以处罚(平野龙一语)。 • 在认识和认定犯罪过程中,为了防止这三重风险, 成立犯罪就要求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行为侵犯了法益、行为人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 行为具有责任。
• 犯罪的本质在于法益侵犯,但思想和观念 不能侵犯法益,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 益,所以刑法禁止的是具有法益侵犯性的 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刑法通 过客观行为的描述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法定 化:刑法之所以类型化地描述行为,是因 为这种行为具有法益侵犯的特性。
• 构成犯罪的是行为,受到处罚的是行为人。 行为人受处罚的前提是对客观上实施的法 益侵犯行为具有责任,即能够将法益侵犯 行为归责于行为人: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客 观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心理联系,才能将该行为归责于行为人; • 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 的或者动机。但是行为人也可能因为年龄 或者特殊的精神状态阻却责任。
• 11月7日下午,湖北省荆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 会,对“10· 24”事件中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 场调查情况进行通报。 • 针对“船主见死不救”、“海事和消防部门存在 不作为”等社会质疑,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事 发现场,两艘渔船参与了救援行动;接到报警后, 公安海事部门及时作出反应;协调配合施救的渔船 与打捞的渔船是不同的船只;打捞英雄遗体过程中 船只人员的言行违反社会公德。
犯罪与道德违反的界限
• • • • • • 讨论: 1.悖德行为能否入罪? 2.不打捞英雄尸体的行为是否危害行为? 3.见人落水而不施救的行为呢? 道德义务不同于法律上的义务。 4.危害一方利益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
道德与刑法的界限
• • • • • • 讨论: 1.悖德行为能否入罪? 2.不打捞英雄尸体的行为是否危害行为? 3.见人落水而不施救的行为呢? 道德义务不同于法律上的义务。 4.危害一方利益的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
• 打捞公司敲诈勒索违背公德 • 通报称,协助配合施救的两艘船与事后实施打捞的两艘船 是不同的船只。调查组通过对4艘渔船比对,以及对现场 照片(网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船主分别是陈选德和陈恒 云,打捞船船主为王守海和圣德义。 • 14时40分左右,长江大学教师史千里接到电话,15时20 分左右,他赶到了事发现场。 • 根据史千里的陈述,他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艘蓝色船舷 的铁皮船停靠在岸边。史千里上船请求船主马上打捞落水 学生,并保证支付打捞费。船主称要先和老板联系,史千 里问得电话号码后,与打捞公司陈波取得联系。
持枪自救
• 2007年10月31日20时许,赵某因故被李某等人困在一 宾馆内,赵某为脱身打电话向王某求救。王某即骑车携带 其非法持有的一把自制枪支赶到现场。后王某、赵某为了 顺利脱身,先后出示该手枪威胁李某等人。经鉴定,王某 带至现场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有击发装置和铁质托柄, 能够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处理该案时,对认定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 异议,但对认定被告人赵某是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则众说 纷纭,主要有三种意见:(1)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赵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3)赵某的行为构成非 法持有枪支罪。
• 陈波称:“捞一具尸体1.2万元,没捞上来6000元,而且 要先交押金。”直到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汪书记等赶到现场 凑齐4000元现金后,打捞船才开始工作。10多分钟后, 捞起第一具尸体,因未交足1.2万元打捞费,打捞船只停 止打捞。 • 后经文理学院领导汪书记等做工作,打捞船在20多分钟后, 捞起第二具尸体。 • 之后,打捞船再次停止打捞,中间中断1个小时左右,会 计将筹来的两万元现金送到后,打捞船才继续打捞,约半 个小时后,捞起第三具尸体。当日18时左右,打捞结束。 • 事后查明,两艘打捞船船主分别为王守海、圣德义,系荆 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到现场的渔船,8名打捞 人员均来自公安县埠河镇三八村。
• 八凌打捞公司从向长江大学收取的打捞费用3.6万 元中支付8名打捞人员劳务费5200元。该公司 2008年6月注册,注册资本3万元,主要从事沉船、 沉物打捞(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法定代表人夏兵, 陈波系业务负责人。 • 调查通报称,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责 任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但八凌公司 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虽然尸体 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列,但八凌公 司明知溺水学生系见义勇为遇难而不及时打捞, 特别是因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而数次中断打捞, 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案例刑法学
2013(4)
4-01湖北见危不救案
• 湖北“天价捞尸”公司老板因敲诈被拘15 天 • 新华网武汉2009年11月7日电 荆州市人民 政府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打捞3 名大学生英雄遗体全过程。结果显示,10月 24日在打捞3名大学生英雄遗体过程中,现 场收取3.6万元费用的打捞公司业务负责人 陈波,因额外向学校索要烟和矿泉水“构成 了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拘留15 天,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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