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精选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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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分析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而在法律知识体系中,刑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刑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行为和法律的界限,以便我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能更好地理解司法机关的判断和决策。

因此,针对刑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对于学习和掌握重点法律知识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一:盗窃罪小王因一时贪念,盗窃了一家商店中的一部手机。

这种行为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具有犯罪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等。

在本案中,小王明显具有犯罪意图,因为他盗取了他人的手机,并非法占有。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手机的价值超过500元,属于数额较大。

综上所述,小王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小李与小张之间发生了一起肢体冲突,导致小张受伤。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明知是非法的,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

在本案中,小李明显地使用了暴力,导致小张身体受伤。

此外,小李事前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可以认定小李犯有故意伤害罪。

案例三:抢劫罪小明将一把刀架在别人的脖子上,威胁对方交出财物。

这种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在本案中,小明明显使用了暴力,以刀威胁对方交出财物,形成了威胁性暴力。

此外,他还非法占有了对方的财物。

因此,可以认定小明犯有抢劫罪。

案例四:故意杀人罪小王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拿起一把刀将对方捅伤,导致对方身亡。

这种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具有明确的杀人意图,以及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小王明确使用了刀具,而且他的行为导致了对方的死亡。

因此,可以认定小王犯有故意杀人罪。

总结通过以上的刑法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罪名认定方法。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学习重点法律知识——刑法案例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学习刑法案例是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重要的刑法案例,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刑法的要点和原则。

一、案例一:故意杀人罪案例描述:甲和乙因为一次争执而产生矛盾。

某天,甲拿起刀具对乙进行具有致命危险的攻击,导致乙当场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乙的死因系致命刀伤。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致命的暴力手段,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甲通过使用刀具对乙进行攻击,并造成乙的死亡,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由于甲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抢劫罪案例描述:丙在夜间行经一处人迹罕至的地方,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被抢走了身上携带的财物。

后通过警方调查,发现凶手为丁。

警方将丁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了从丙身上抢夺来的财物。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丁以暴力手段袭击丙,并抢走了丙身上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警方从丁身上找到了被抢夺来的财物,进一步证实了丁的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应当承担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三:故意伤害罪案例描述:戊和己因一起交通事故发生争执。

在冲突过程中,戊突然持刀对己进行猛烈的刺击,致使己受伤。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戊出于争执而采取了持刀刺击的行为,导致己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戊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四:盗窃罪案例描述:庚趁人不备,从某商店的货架上偷走了一部智能手机,并成功逃离现场。

监控录像显示了庚劫持手机的整个过程。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刑法案例分析讲义(tealawer) 70页

刑法案例分析讲义(tealawer)  70页

第一章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刑法案例分析,是指根据所给案例,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定罪量刑所作的分析。

一、须运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贝卡利亚说: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

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那怕是两种三段论的推理的话,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1、三段论推理有三个步骤:●第一是识别出一个大前提(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第二步是你应该用大前提表述一个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第三部是得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大前提是一项一般规则,它描述包括许多成员的一群人的情况,因而也就允许一种将该规则制定个体置于群体的结论。

●例如上例中推理的有效性在于,“苏格拉底会死,是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中…人‟的定义之中了,第一个前提实际说的只是,这里有一个贴了标签的…人‟的箱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会…死‟,第二个前提告诉我们这个箱子里的东西都有个名字牌,其中有一个写的是…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箱子时,我们知道他会死”2、三段论推理基本方法是:●如果某个体本来就是某群体中的一员,如果该群体适用某一结论,则该个体适用该结论。

●三段论逻辑推理并不具有创设任何新知识的功能,推理本身对于推理的有效性(即结论的必然性)是没有问题的。

就法律推理而言,推理的有效性的关键是:一、识别一个权威的大前提,二、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三、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而就成文法的推理而言,大前提本来就是权威的,不需识别。

只要能用大前提的语言表述一个小前提,则结论必然是有效的。

●然而能否用大前提的语言明确表述一个小前提恰恰是存在问题的,这是因为,规则并不能确定它们的适用范围,一个案件的事实并非事先就包装在规则的语言中,规则甚至不能包含其自身的适用标准。

●例如,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

但是,怎样的行为是“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该条并没有明确,须待法官的判断。

刑法案例及相关法律讲解(3篇)

刑法案例及相关法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以下为虚构案例,用于说明法律适用及解释)案例名称:李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某,男,25岁,某市某小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本案例中,李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张某的反抗,李某未能造成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 犯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李某已满十六周岁,其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造成张某重伤二级,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相关法律讲解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与邻居李四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3. 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张三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根据案件事实,张三与李四发生争执后,张三持刀行凶,明显具有伤害李四的故意。

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张三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张三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应适用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三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首先,张三持刀行凶,其行为具有危险性;其次,张三的行为造成了李四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刑法讲义

刑法讲义

刑法讲义主观题一、案情:国有化工厂车间主任甲与副厂长乙(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用时,利用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金厂(非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非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金厂负责人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工厂寄出供货单、发票而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金厂收到化工厂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便提前将五金厂的26万元现金汇至乙的个人账户。

乙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子丁去银行取出26万元现金,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工厂会计准备按照乙的指示将26万元汇给五金厂时,因有人举报而未汇出。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行,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乙的其他犯罪事实:乙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乙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乙、丁均知情),虽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金。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答案】甲、乙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工厂的财产,没有给化工厂造成实际损失;甲、乙也不可能贪污五金厂的财物,所以,对甲、乙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犯贪污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乙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乙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红利58万元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案例刑法学教学资料经济犯罪案例

• 法院审理认为,鞠春香、张志明的行为已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邱慧
凌、黄中球的行为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法判处鞠春香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 万元;被告人张志明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 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邱慧凌有期徒刑3年, 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黄中球有期徒刑3 年,并处罚金20万元。
• 3、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理由:重 大责任事故罪构成中的“重大伤亡后果”应该是发生在生 产、作业过程中,而本案的“重大伤亡后果”发生在消费 者使用领域,已不属生产、作业过程中。
• 2007年8月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刑事部分。广州市人民 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齐齐哈尔第二 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公司)总 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郭兴平, 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提 起公诉。
• 经检测和审计,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 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 粉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 儿奶粉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00元。 此外,三鹿集团还将因含有三聚氰胺而被 拒收的原奶转往相关下属企业生产液态奶, 生产、销售的液态奶共计269.44062吨, 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主任陈桂芬学历是初中一年级并自称“没有受过
什么(化学)培训”;副总经理朱传华称“在公
司,有个惯例,产品检验不合格也要按合格开
(合格报告书)”;副总经理郭兴平更称“公司 的GMP认证是花10万元买的”;总经理尹家德则 表示,在生产和销售“亮菌甲素注射液”时,他 已辞职,对假药事件毫不知情……
案例3: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
• (二)判例
• 1997年9月至l999年lO月,鞠春香伙同张志明、 何玲等人在租赁房屋内,生产伪劣溶栓胶

刑法讲义1——精选推荐

刑法讲义1——精选推荐

刑法讲义1绪论⼀、刑法学的研究对象·通说: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刑法学的分类·刑法是⼀门独⽴的法律。

·在母法与⼦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法。

→“根据宪法”⽽制定·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中,⼀般认为刑法属于公法。

·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实体法。

·在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分类中,刑法⽆疑属于刑事法。

·在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分类中,刑法属于强制法。

三、中国刑法的演进·世界各国封建刑法的⼤致特征:1.⼲涉性:2.恣意性:3.⾝份性4.残酷性:严刑峻法·截⾄到2010年11⽉,全国⼈⼤常委会对现⾏刑法总共进⾏过8次修订,形成了1部单⾏刑法,7部刑法修正案。

·我国现⾏刑法是1997年10⽉1⽇正式⽣效的。

第⼀章刑法概说·刑法学的框架:刑法总论: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刑事后果论(刑罚论/刑事责任论)刑法各论·刑法总论的内容:绪论第⼀编刑法基础论第⼀章刑法概说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适⽤范围第⼆编犯罪论第四章犯罪构成第五章客观构成要件第六章主观构成要件第七章犯罪的停⽌形态第⼋章共同犯罪第九章罪数形态第三编刑罚部分第⼀节刑法的概念、渊源⼀、刑法的概念1.刑法·刑法是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另外,我国刑法第37条还规定了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刑罚处罚措施”。

2.犯罪·所谓犯罪,就是诸如杀⼈罪、盗窃罪、放⽕罪那样,在侵害⼈们的社会⽣活的⾏为中,成为刑罚的处罚对象的⾏为。

3.刑罚·所谓刑罚,是指诸如死刑、⽆期徒刑、有期徒刑、罚⾦等那样,针对犯罪所科处的国家性制裁。

⼆、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是法官进⾏法律判断之时的基准。

◆具体渊源(1)刑法典·刑法典是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

盗窃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盗窃案件的解读,探讨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准确适用法律。

二、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人。

因生活拮据,心生盗窃念头。

一天晚上,张某来到某市一家商场,以购物为掩护,趁机窃取商场内的财物。

当晚,张某先后窃取了商场内三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和若干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张某被商场保安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张某的犯罪事实。

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商场内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在被商场保安抓获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愿意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关于赔偿损失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给商场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张某应当赔偿商场的经济损失。

刑法word讲义(二)

刑法word讲义(二)

第一节抢夺罪(一)本罪的特征(二)本罪的认定1.行为方式: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1)抢夺的基本行为构造“公然夺取公私财物”。

1)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知情,还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夺走财物。

例:王二麻子走下下班回家的路上,迎面而来的小芳一身奢侈品,王二麻子擦身而过之际,猛然夺取小芳脖子上的金项链。

2)如果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不知情,而取走财物,实际被害人知情,仍是盗窃,不是抢夺。

例:在火车上,王二麻子误以为乙已经睡着,扒窃了乙上衣口袋的钱包,实际乙并没睡着,王二麻子属于盗窃。

3)公开夺取财物时,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对他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的话,不属于抢夺而是抢劫。

4)抢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夺走财物,但有时被害人事前提防,也可以成为抢夺。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的标准:1000—3000元。

(3)多次抢夺是指2年抢夺3次以上,虽然其中每次抢夺数额未达到较大程度也构成抢夺罪。

2. 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抢夺特定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不构成本罪,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按照抢夺枪支、弹药、爆照物罪,抢夺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3. 主观责任: 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本罪。

4. 既遂标准:失控加控制说例:小芳在车站等车,将手提箱放在身边,王二麻子走上前去趁小芳不注意突然将手提箱抱走。

消失在人流之中,王二麻子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的特殊类型: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注意:1. 凶器这里我们可以分为两类:(1)性质上的凶器:主要是法律所禁止个人携带的违禁品,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

(2)用法上的凶器,是指本来用途并不是行凶,但是可以用杀伤人的物品。

如:菜刀、搬砖硫酸。

(3)该物品杀伤力的大小。

(4)一般人对该物品畏惧的程度。

(5)该物品随时携带的可能性大小。

2. 携带(1)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凶器。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重点讲义资料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重点讲义资料

------------------------------------------精品文档-------------------------------------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法律讲堂经典刑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经典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

通过对经典刑法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提高法律素养。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刑法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例一:故意伤害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0岁,因感情纠纷,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砍伤。

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李某持刀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二:盗窃罪(一)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25岁,因生活所迫,多次盗窃他人财物。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王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3. 犯罪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动机,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因生活所迫而盗窃,属于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知识(3篇)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

甲认为乙侮辱了自己,遂持刀将乙刺伤。

乙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事实1. 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平日里并无矛盾。

2. 某日,甲在村里散步时,乙从甲身边经过,甲认为乙用挑衅的眼神看着他,心生不满。

3. 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情绪激动,持刀将乙刺伤。

4. 乙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法律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四、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乙,仍持刀将乙刺伤,其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

甲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如果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甲持刀将乙刺伤,致乙重伤二级。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量刑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甲的主观恶性。

甲在争执过程中,情绪激动,持刀伤害乙,主观恶性较大。

(2)甲的悔罪表现。

若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乙的伤情。

乙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伤情严重,需考虑对乙的赔偿问题。

综合以上因素,对甲的量刑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五、案例分析结论1.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对甲的量刑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但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行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月16日刑法案例讲义

8月16日刑法案例讲义

一、(8.16日讲义)家住中国某边境地区的甲,某日从人贩子处收买了一妇女乙,欲娶为妻,但乙宁死不屈。

无奈之下,甲欲将乙再卖往邻国,就在准备将乙送走的前一晚,甲将乙强暴。

第二日甲请了朋友丙(外国国籍)、丁帮忙一起运送乙偷越国边境,丙和丁对出卖乙一事并不知情。

丙在运送的目的地国负责接应,并为此做好了准备。

在运送途中,丁趁机强暴了乙。

但还未偷越成功,事情就败露了,甲、丁欲杀死乙灭口,导致乙重伤倒地,2小时后必死无疑。

这时,正巧一辆超速行使的大货车将乙当场撞死。

司机戊怕承担责任逃逸了。

后来,甲主动到公安局交待了自己拐卖乙,以及和丙、丁运送乙偷越国边境、企图杀害乙,和丁强暴乙的事实。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了戊为该交通肇事案的逃逸司机,发出了通缉,戊看到通缉令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问题:1、甲和丁杀害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评价甲和丁杀害乙的行为?2、甲和丁的行为分别构成哪些犯罪?丙是否应该受到我国的刑事追究?3、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是否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4、甲有哪些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二、待业青年甲、乙二人持仿真枪在山区小镇游荡,发现一个女子手提黑色麻布带,甲乙二人以为是外出做生意的农妇,包里装的可能是些小商品,就想占为己有。

于是,甲乙二人上去想夺走包,女子立即觉察想拽住包不放,这时,甲故意将仿真枪显露出来,女子松开了手。

甲乙趁机夺包逃跑,到了一个僻静地方,打开包一看原来是海洛因,甲乙二人赶紧将其藏在家中。

然后,二人又出去侍机作案了。

二人发现了一处房屋,以为家里没人,就商量入室盗窃,于是,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入室实施盗窃。

结果家中还有一老人,乙为了抗拒抓捕就将老人刺死。

取得财物出门后,乙为了独吞财物,就对甲谎称没有得手。

甲并不相信,但又无可奈何,于是甲对乙怀恨在心。

某晚,甲欲杀死睡在床上的乙,碰巧该晚乙外出未归,睡在床上的是乙的母亲。

甲没有看清只顾将刀刺下去。

结果甲的这一刀没有刺中乙母亲的要害,但是流血不止,乙母亲有心脏病,见状受惊吓死去。

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刑法条文案例精解

刑法条文案例精解篇一: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刑法的基本理论刑法的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4条)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

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

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

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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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
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1.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12.某国有独资公司看到“小糊涂仙”酒在市场上很畅销,即将本厂生产的劣质酒伪
200万元的“小糊涂仙”酒,共花去
4万元。在尚未销售时,即因群众举报而被执法人员查获。经查,“小糊涂仙”酒的外
10年,199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2月12日。1997年12
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
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
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
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
40万元偿
10万元假币,就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了
12万元。在与贩
肖安排其好朋友刘某从贩毒分子黄某手中领取贩卖毒品而非法获得的
万元。刘某为完成揽储任务,经肖某同意后,将此笔款项悉数存入自己所工作的储蓄所。
1.张某伪造大量人民币出售牟利的行为构成何罪?
.张某为抗拒缉私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小糊涂仙”商标已获得注册。
1.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为什么?
.该厂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本案中有无犯罪未完成形态?
13。2003年4月5日,甲为勒索财物,欲将某大款的独生子乙带回家中藏匿,在将乙
14.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
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
7点左右准备了3
15.被告人赵某在A市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一个小孩,旁
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
20元作为报酬。赵扛着4件行李刚出站口,王的小孩被车站工作
行李内装有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破案后,
刑法总则
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
,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
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
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
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
.李某用假币40万元偿还田某的3万元债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肖某挪用公款1万元购买假币,并使用假币购买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刘某从贩毒分子黄某手中为肖某领取贩卖毒品非法获得的12万元,存入自己工作的储蓄

1:答:(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
如果要用钱,母亲便填一张取款单,让儿
年7月至2001年7月期间,范江先后在自己所在的储蓄所代母亲赵淑华办理了16笔
14.7万元。手续办完后,他又在电脑系统中将交易记录一一取消,
使账款平衡。为了不让母亲发现,范江再将已经作废的存单交给母亲保存。
14.7万元的存款就被范江挪用去做生意了。2001年7月17日,范江的一个同事张某

9. 李华为报复男朋友陈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陈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了一名杂工。
2003年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趁着厨房没人,李
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往现场,所幸时
1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
“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
”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
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
.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
陈将此事告知刘。刘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几
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货
S外贸公司的账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接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
3.1万元交给了刘。刘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
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
(2)李某在14岁生日当天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
14周岁;(3)李某在生日的第二天早上偷开一辆汽车并卖掉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19.王二郎是在西溪农贸市场上卖生猪肉的个体屠宰户。2004年3月5日,税务人员
12元。王二郎不但不给,还破口大骂刘某。刘某耐心向王二郎
劝说其交税。正在刘某讲话时,王二郎突然拿起挂猪肉用的钢制尖棒扎入刘
1.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重伤,王二郎构成何罪?为什么?
.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王二郎构成何罪?为什么?
.如果刘某的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王二郎构成何罪?为什么?
20.云南省昆明市民范江系昆明市盘龙区邮政局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营业员。范江
家中并无第三人,他的收入平时也都是交给母亲保管。老人怕儿子
在经济上对他管制得要相对多一点。自从范江到正义路支局邮政储蓄所任营业员后,
他们有揽储的任务。为了儿子完成任务,范江的母亲便将攒起来的
14.09克,价值人民币1803元的金项链,与自己所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
她随即到一商店购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然后返回该柜台,向售货员谎
被售货员发觉,
陈某构成何罪?如果陈某是趁售货员不备,将该真金项链拿上就跑,陈某的行为是否构
18.海某,男,23岁,某市城市信用社表厂分理处出纳员,金某,男,30岁,无业人
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
3万元。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
5.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
150元。
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
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
“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
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
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
4年,甲因犯抢劫罪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另外,甲还
3年,从A市的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毒品2500克,运到B市后卖出。
1.对甲假释考验期间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
.对甲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对甲进行的毒品犯罪应如何定罪?
.对甲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
刑法分则
.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7.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张、
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虽经郭、
赵仍不付报酬。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
A奸淫。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
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
,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甲乙二
1999年11月8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
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二张。后
1.甲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6.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
1999年7月25日,二被告人共同预谋后,在一储蓄所以化名开户存入小额现金(30
。当日晚,二人从门缝偷偷钻入该储蓄所将开户的存款底页偷出,然后将底帐页和自己
“退字灵”消掉,涂改扩大存款至26000余元,并使底帐页
次日晚,他们再将涂改增值后的底帐页秘密送回该储蓄所
几日后,他们到储蓄所柜台公开填写取款单,先后从储蓄所取出现金18800元。他们
23.居住在香港的张某伪造了大量人民币,准备偷运至深圳出售牟利。运载假币的渔
即被缉私人员发现。张某即带领多人用砍刀将海关人员砍成重伤,并迅速携带
300万元在走私团伙的掩护下逃到东莞市。
3万元人民币,从张某处购买了面值为50万元
但是,由于后来司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的活动持续开展,李某购买的假币一时不能
2万元钱交给他,让他帮忙办理两张1万元的定期存单。范江在按要求办理后,由于他生
他又将其中的一笔署名为孙秀屏的1万元存款记录取消,将钱取出挪
在一次单位的内部核算中,范江挪用储户款项一案被扯了出来,检察机关才对此
21.被告人刘德,系某集体所有制的公司的业务员。2003年底,刘与另一业务员陈明
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发
210打。
(1)刘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构成犯罪,为何罪?
2)刘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
3)刘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剂当作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22.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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