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经典案例精选(LG400)
法律知名刑法案例(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5月,张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5月的一天,张某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
2. 暴力升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向李某颈部刺去。
李某大声呼救,张某并未停止,继续对其进行攻击。
3. 案发经过:李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张某追上再次刺伤。
随后,李某倒在地上,张某看到李某已经无法动弹,才停止了攻击。
4.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感到十分后悔,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定张某为犯罪嫌疑人。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评析:1.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即张某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再次,张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张某的行为导致了李某重伤,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2. 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3. 家庭暴力问题的反思:本案反映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因家庭琐事和性格差异而破裂,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双方矛盾逐渐升级。
2020年5月,张某某因酒后失去理智,对李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导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1. 争执起因:张某某与李某某同在某公司工作,因工作职责划分问题,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
起初,双方通过沟通试图解决问题,但未能达成一致。
2. 矛盾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某与李某某的矛盾逐渐升级。
张某某开始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李某某,甚至对李某某进行人身攻击。
3. 酒后行凶:2020年5月的一个晚上,张某某与朋友在酒吧聚会。
酒后,张某某情绪失控,想起与李某某的矛盾,决定报复。
他酒后驾车前往李某某家中,找到李某某后,对其进行殴打,并持械将其打伤。
4. 案件发现:李某某被打伤后,邻居发现并报警。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张某某控制。
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三、案件审理1. 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收集证据,对张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2. 提起公诉:经侦查,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查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某酒后驾车,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持械伤人,犯罪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
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 张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犯罪时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
2. 犯罪客体: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
法律典型案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被告人张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无业。
被害人王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职员。
2019年3月,张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张某与王某在某市一家餐厅吃饭时,因餐桌摆放位置等问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激动,持餐厅服务员提供的菜刀,朝王某腹部猛刺一刀。
王某被刺后,疼痛难忍,倒在地上。
张某见状,又持刀朝王某背部连刺数刀,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持刀刺伤王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王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持刀连续刺伤王某,致王某重伤,犯罪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五、案例启示1.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尊重他人,避免因琐事引发冲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2. 遇事冷静处理。
在发生争执时,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失控,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3.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
公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导致李四重伤二级。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张三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10日,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2.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使其受伤。
3. 李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4. 案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四、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导致李四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量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事实,张三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考虑到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考虑到张三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李四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对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知识: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等。
2. 量刑时,应当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
触犯法律的新闻案例(3篇)
第1篇正文:近日,一起因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本地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肇事司机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经过法院审理,肇事司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事件回顾:2019年8月15日晚上10点左右,某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失控冲入对向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摩托车乘客重伤。
据调查,肇事司机为男子李某,当晚与朋友饮酒后,独自驾车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酒精影响,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
事故发生后,李某逃离现场,并在次日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评析:本案中,李某酒后驾车,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还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一案例再次警示人们,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必须坚决杜绝。
首先,酒后驾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面临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李某酒后驾车,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其次,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进一步加剧了事故的严重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本案提醒人们,安全驾驶、文明出行是每个人的责任。
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交通法规,才能确保道路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启示:1. 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2. 酒后不驾车,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3.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积极救治伤者,配合警方调查,切勿逃逸。
4. 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刑事案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2018年8月某日,张某某在酒后持刀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经典案例。
二、案件焦点1. 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3.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案例分析1. 张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在酒后将李某某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某,致其重伤二级,犯罪情节严重。
3.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 由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例启示1. 邻里纠纷要妥善处理,避免矛盾升级。
2. 严禁酒后滋事,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4. 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
六、总结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是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经典案例,通过此案,我们可以了解到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情节以及自首情节等法律问题。
同时,此案也提醒我们,要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案件背景2005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李四被发现死在家中。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张三。
法律刑法司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4月,张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案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二、案件事实2018年4月15日,张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双方原本是关系较好的邻居,但近年来因为一些琐事产生矛盾。
当日,张某与李某在小区门口发生口角,张某情绪激动,持械击打李某。
李某倒地后,张某继续对其进行殴打,致李某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案件争议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刑罚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某的行为致李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自首情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 判决生效后,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张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且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自首情节的认定: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具有自首情节。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
由于长期沉迷赌博,张三欠下巨额债务。
某日,张三因无力偿还债务,心生杀意,意图杀害债权人李四以摆脱债务。
经过精心策划,张三于201X年X月X日,在李四家中将其杀害。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刑法领域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案件经过1. 策划阶段:张三在得知李四家中有价值较高的财物后,心生贪念。
他开始制定杀害李四的计划,并购买了一把锋利的匕首作为作案工具。
2. 实施阶段:张三于201X年X月X日深夜潜入李四家中。
他首先将李四捆绑,然后逼问其财物存放地点。
在得知财物位置后,张三杀害了李四,并将财物据为己有。
3. 侦破阶段:李四的家人发现其失踪后,向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查,迅速锁定了张三。
在侦查过程中,张三的犯罪动机、手段、过程被一一查清。
三、案件审理1. 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张三提起公诉。
2.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辩称,自己杀害李四是为了摆脱债务,并非出于报复心理。
同时,他还表示愿意退赔部分赃款。
3.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张三还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鉴于张三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三有杀害李四的故意;其次,张三实施了杀害李四的行为;最后,张三的行为导致李四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 盗窃罪:张三在杀害李四的过程中,还盗窃了李四的财物。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的故意、盗窃的行为、盗窃的财物。
张三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张三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
3. 自首情节:张三在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
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5岁,无业,住某市A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8日被某市A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某市A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因生活拮据,预谋盗窃他人财物。
当日下午,张某窜至某市B区某小区,以钥匙未带为由,趁被害人赵某不备,将赵某家中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一部手机及人民币5000元现金盗走。
得手后,张某迅速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的财物变卖。
被害人赵某发现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和群众举报,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并于2月8日将其抓获归案。
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某市A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的财物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起获,并返还给被害人赵某。
因此,对张某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其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进行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中国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人。
2018年3月,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情简介2017年12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案件经过1. 发生争执2017年12月某日,张某某因装修房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双方争吵不休,情绪激动。
在争吵过程中,张某某情绪失控,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
2. 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某深感懊悔,于2018年1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4.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四、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某的刑罚是否适当?五、法院判决1. 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械将李某打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3. 关于对张某某的刑罚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_刑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男,30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逮捕。
被害人李某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某市某区某街道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指向李某某,声称要教训他。
李某某试图躲避,但未能成功。
张某某随即挥刀刺向李某某的腹部,造成李某某腹部受伤。
李某某倒地后,张某某又连刺数刀,致其全身多处受伤。
案发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并于案发后不久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某的量刑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某在争执中持刀行凶,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
关于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持刀行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仍然故意为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量刑问题,考虑到张某某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某持刀行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受伤,仍然故意为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法律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某市居民。
2021年4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踩点,张某发现某商场内无人看管的一处储物柜内装有大量现金。
于是,张某于2021年5月某日凌晨,携带自制的撬棍,潜入商场,试图撬开储物柜。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日凌晨,张某携带撬棍,趁商场闭店后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商场。
他根据事先踩点的情况,找到了无人看管的储物柜。
张某使用撬棍,试图撬开柜门,但储物柜的锁非常坚固,张某连续尝试了多次,仍未成功。
在撬锁过程中,张某的撬棍不慎发出响声,引起了商场保安的注意。
保安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
张某见状,迅速逃离现场,但被保安追赶。
在逃跑过程中,张某不慎摔倒,被保安制服。
保安随后将张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确认张某有盗窃嫌疑。
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张某对其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进行了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 张某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涉及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即未经他人同意,秘密地将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某市某公司职员。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2018年8月,被害人李某某因与张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9月,张某某为逼迫李某某还债,遂采取非法手段拘禁李某某。
具体事实如下:1. 2018年9月10日,张某某纠集同案人陈某、王某,以李某某欠其钱款为由,将李某某从家中强行带走。
2. 在拘禁过程中,张某某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迫使李某某承认欠款事实。
3. 在拘禁期间,张某某等人将李某某关押在某市某酒店房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
4. 9月15日,张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手段,迫使李某某写下还款承诺书。
5. 9月16日,张某某等人将李某某释放。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2. 若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鉴于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本案赃款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四、判决理由1. 关于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为逼迫李某某还债,纠集同案人将李某某强行带走,并在拘禁期间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限制其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 关于张某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于2020年6月某日晚,在自家门口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人民币10万元。
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2020年6月某日晚,张某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在张某家门口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指向李某,李某躲避不及,被张某刺伤。
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
2. 张某投案自首:案发后,张某在家人劝说下,于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赔偿事宜:张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人民币10万元,李某表示对张某的赔偿满意。
案件审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侦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且赔偿了李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自首情节: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 赔偿情节: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了李某的损失,李某表示对张某的赔偿满意,这也是法院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
4. 缓刑适用:法院考虑到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李某的损失,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律启示:1. 遵纪守法,尊重他人: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尊重他人,避免因邻里纠纷等小事引发严重后果。
法律常见罪名案例(3篇)
第1篇一、故意伤害罪案例一: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2月,张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盗窃罪案例二:李某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男,25岁,无业。
2019年3月,李某潜入某商场,窃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李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交通肇事罪案例三:王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男,35岁,某公司驾驶员。
2019年4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故意杀人罪案例四:陈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陈某,男,28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5月,陈某因与妻子李某发生争吵,持刀将李某杀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五、强奸罪案例五:赵某强奸案被告人赵某,男,40岁,某公司经理。
2019年6月,赵某利用职权,强迫女员工刘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于2021年10月某日,趁夜间无人之际,潜入某公司仓库,盗走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张某被公司保安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1. 犯罪动机:张某因家庭困难,生活陷入困境。
在多次向亲朋好友借款无果后,张某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2. 犯罪手段:张某在夜间潜入该公司仓库,利用公司内部员工身份,轻松避开监控设备。
在仓库内,张某挑选了价值较高的电子产品,共计10万元。
3. 犯罪过程:张某将盗窃的电子产品装进事先准备好的行李箱中,逃离现场。
在回家的路上,张某被公司保安发现并拦截,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现场勘查、监控录像分析、证人询问等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
2. 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张某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条件。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五、案件启示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使人们认识到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2.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加大对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3. 关注弱势群体:对生活困难的人群给予关爱和帮助,减少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防止类似盗窃事件的发生。
刑法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2021年5月,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李某某曾欠张某某一笔债务,但一直未偿还。
张某某遂产生报复心理,意图通过非法手段迫使李某某还债。
二、案件经过2021年6月,张某某以“借钱”为由将李某某骗至家中。
进入家中后,张某某将门反锁,并使用暴力手段将李某某捆绑在沙发上。
张某某告诉李某某,如果不还清债务,就要将他拘禁在家中,直到还清为止。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张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长达5天的非法拘禁。
期间,张某某多次威胁、恐吓李某某,甚至对其进行殴打。
李某某身心俱疲,生活陷入极度困境。
三、法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张某某以“借钱”为由将李某某骗至家中,并将其非法拘禁长达5天,期间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
根据证据,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 从重处罚的适用:张某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3. 非法拘禁罪的预防:此案提醒人们,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依法维权,切不可采取非法手段。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张某某非法拘禁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5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起诉至某市人民法院。
被害人李某,男,32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22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生意纠纷发生争执,后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2年3月,张某与李某在经营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中产生纠纷。
双方曾因价格、供货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
3月20日,张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降低售价,否则将采取报复措施。
李某认为张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了张某的要求。
3月21日,张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李某的店铺。
在店内,张某与李某再次发生争执。
争执中,张某情绪激动,持刀朝李某胸部刺去。
李某躲闪不及,被刺中左肺,造成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仍然失去了劳动能力。
三、侦查过程案发后,某市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通过调查走访、监控录像等手段,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
3月22日,张某在逃至外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作案工具水果刀,并提取了李某的伤情鉴定意见。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四、起诉与审判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辩称,自己当时情绪失控,没有预见到会造成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张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刑法法律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户。
某日,李某与同村居民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此案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依法将李某刑事拘留,并提请A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1年某月某日。
2. 犯罪地点:A区某村土地纠纷现场。
3. 犯罪手段:李某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
4. 犯罪后果:张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5. 犯罪动机:李某与张某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为泄愤,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
三、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某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致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五、案例分析1. 犯罪主体: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 犯罪客体:张某的人身权利。
3.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故意伤害张某,具有伤害张某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致人死亡。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为泄愤,持械将张某打成重伤,致人死亡。
法律案例刑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男,35岁,某市某区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0日被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害人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人。
2021年3月20日,张某在市区某酒吧与李某发生口角,后被李某持刀刺伤,致重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21年3月20日晚,被害人张某与朋友在某市区某酒吧饮酒。
酒后,张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从裤兜里掏出一把水果刀,朝张某腹部猛刺一刀。
张某受伤后倒地,李某见状逃离现场。
案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张某腹部被刺伤,致重伤二级。
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李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李某与张某发生口角时,双方都有过错,张某也有一定的责任。
2. 李某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3.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在公共场所持刀行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
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公共场所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致其重伤。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在公共场所持刀行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3. 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和纠纷,应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六、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2. 面对矛盾和纠纷,要保持冷静,理性解决,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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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七、刑罚
案例8.甲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8年,服刑12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5年,甲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犯抢劫罪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另外,甲还在假释考验期满的第3年,从A市的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毒品2500克,运到B市后卖出。
问:1.甲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2.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五、共犯
案例6.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知道乙躲在屏风后面喝茶,就对刚从他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一直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时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知道有人在屏风后面。
问: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
五、侵犯财产罪
案例15.被告人赵某在A市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一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20元作为报酬。赵扛着4件行李刚出站口,王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行李内装有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并发还给失主王某。 Leabharlann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的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请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5.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的赞同。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试验。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甲乙二人决定于1999年11月8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二张。后来,乙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问:李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李华是否构成犯罪中止?
案例10.甲为获利于某日晚向乙家的羊圈内(共有29只羊)投放毒药,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并将羊肉出售给他人。
问:甲的行为构成哪些犯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案例11.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199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8年2月12日。1997年12月,甲为骗取贷款,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共骗取贷款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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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
问:1.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为什么?
2.该厂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为什么?
3.本案中有无犯罪未完成形态?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案例13。2003年4月5日,甲为勒索财物,欲将某大款的独生子乙带回家中藏匿,在将乙带回家的路上,甲认为该行为不妥,又将乙送回家中。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处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问: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是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是否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4.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
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问:1.对甲假释考验期间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
2.对甲假释考验期满后犯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
3.对甲进行的毒品犯罪应如何定罪?
4.对甲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
第二部分 刑法分则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略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9. 李华为报复男朋友陈某的始乱终弃,应聘到陈某单位附近的饭店当了一名杂工。当得知陈某会在2003年除夕那天来该饭店吃团圆饭时,除夕那天下午,趁着厨房没人,李华把半包“闻到死”拌进了准备做团圆饭的食油和生粉里。随后她回到家里也服下了毒药,在毒性发作的最后一刻,她拿起电话拨打了110……得到消息的警察马上赶往现场,所幸时间尚早,还未有人在该饭店就餐。后来,经过化验,食油和生粉中含有剧毒的毒鼠强成分。李华也随之获救。
六、数罪
案例7.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张、郭二入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籍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