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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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施工项目部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产品必须是在各单位或工程所在地登记备案的产品。
2.在采购、租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2.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工程所在地的登记备案证明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2.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2.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2.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限位装置的说明、合格证书等。
3.各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及防护用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4.各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租赁,对收取供应单位贿赂而使不合格品进入到施工现场者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5.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罚处、撤职等处分。
6.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7. 安装、拆卸临建设施(活动板房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8.安装、拆卸临建设施(活动板房等)的分包单位,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9.临建设施(活动板房等)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会同各单位或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 各单位及项目部安全主管部门对于临建设施(活动板房等)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或按层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1. 凡提供不合格品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公司合格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