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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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闽价服[2013]260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3〕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收费额。

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对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条件,实行收费上浮的,最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上限即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

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规范管理,督促监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3.13•【字号】闽价[2001]房字75号•【施行日期】200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75号2001年3月13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近年来,全省各地物价部门认真实施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进一步规范了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和水电周转金的收费行为,加大了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促进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当前的物业收费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出台后,有的地市至今尚未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有的市、县制度落实不够认真,收费标准核定不够严格等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完善分等级定价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一、要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认真落实物业收费管理的各项制度。

要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实施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尚未实行分等定价的地市要尽快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物业管理单位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否则一律不予审批收费标准;要根据省里有关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和水电周转金、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收取的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收费标准;各地物价部门在审批物业收费标准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在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时所必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否则不得收费;要督促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财务定期公布制度。

并接受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1 / 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闽价[2002]房8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2.08
【实施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2]房80号二00二年二月八日)
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综合。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1999]房字451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1999]房字451号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正文:----------------------------------------------------------------------------------------------------------------------------------------------------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闽价[1999]房字451号1999年12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审批省直湖前住宅区物业管理费标准的函》(闽政管(1999)函字119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局下属湖前管理科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省直湖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1.综合管理服务费:住宅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0.25元,商场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

2.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入伙时可向业主收取每户300元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如业主无装修或二次装修垃圾自行清运的,应将该费用全额退还给业主。

二、你局下属的湖前管理科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1.负责楼宇的验收移交工作,协助业主办理入伙事宜;2.小区24小时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监控工作;3.小区内公共部分的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4.保证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包括供变电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设备、电子防盗门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5.保持小区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小区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6.小区内的绿化管理和维护工作;7.小区的道路维护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8.代收缴水电费以及报刊、信件等的代收发工作;9.负责日常事务性协调工作以及管理合约中规定的其他应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的通知

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
标准》等的通知
泉价[2011]126号
泉州市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精神,市物价局、住建局重新修订了《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 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
附件2: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0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0]函100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价[2000]函100号2000年6月15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房字(2000)54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项目。

若物业管理单位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管理服务质量下降、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问题,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443号文件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价格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质价不符和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属违价行为,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函复。

——结束——。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费用不得再行分摊。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更:替、换。(不是通常理解的“再”的意思)▲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闽价[2000]房字4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发布日期】2000.02.02【实施日期】2000.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2000年2月2日)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精神,现就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管理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特约专项服务费。

由物业管理单位预先向水电部门代缴纳水电费的物业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收取水电周转金。

综合管理服务费用、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专项服务费除价格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1、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表》和《福州市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表》(详见附表),自评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向省物委申报,省物委对其考评确定收费等级,并批准其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上述标准表,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委批准。

2、物业管理小区内停车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单位向省物委申报收费标准,省物委将根据停车场的类型、设施和管理服务的时间,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在物业管理单位承接物业管理前,向省物委申报,并按省物委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费。

4、由物业管理单位自主定价的特约专项服务费,其收费标准必须向业主公布。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闽价服[2010]26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办: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对原《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
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5
•【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694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收费有关文件的通告
闽发改服价〔2019〕694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我委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部分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废止部分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3〕409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现将《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3年10月24日福建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二章收费的管理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根据服务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供求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226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0226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关于印发《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的通知
泉价[2011]126号
泉州市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
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
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
价服[2010]267号)精神,市物价局、住建局重新修订了《泉
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及《泉州市区物业服务
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附件二:《泉州市区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市物价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单位:元/月.m2
附件2:
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内容与等级指导对照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闽价服[2014]280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4〕28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将于2014年8月31日试行期满。

我们对《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2014年8月28日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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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闽价服[2010]66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66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三月十九日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活动,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机构或指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第四条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行业价格管理、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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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与服务,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成本监审后,统一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如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变,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臵进行公示,合同期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仍提供不低于原先质量的服务,若无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以下简称“双过半业主”)提出异议的,可继续适用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必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重新约定。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服务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务项目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如要调整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臵就物业服务成本变动情况进行公示,并经双过半业主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重新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改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同时在物业销售时应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对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应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上述约定的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附属间面积)收取。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服务费暂按房屋买卖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按登记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尚未出售的,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收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

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已交付买受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适当下浮。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与下浮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止。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经业主大会通过,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经营的,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时间交付且同一使用性质和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认真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主体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闽价房[200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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