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房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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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在上市时有无条件限制?
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即可以上市出售,不受购买居住年限的限制。
2、当事人已经购买的公房在哪些情况下不允许上市出售?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①以低于房改政策价购买尚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②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③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④所有权有纠纷的。
⑤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⑥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⑧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⑨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当事人在什么地方出售自己的公有住房?
一般而言,个人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出售的有关手续。随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个人也可到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委托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但在委托出售时个人需向中介机构交纳代理费用。
4、当事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④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原产权单位的书面意见。
5、当事人经过哪些步骤来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从程序上讲,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经过以下步骤:①申请出售;②听候批准;③寻求买主;④双方议价;⑤签订合同;⑥立契过户;⑦土地登记;⑧权属登记。具体地说:
第一步,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上市出售条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步,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6、当事人对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价格如何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际是商品房的买卖,因此其价格确定应遵循市场规则,由买卖双方协
商议定。在目前市场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出售人也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7、当事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须交纳哪些税费?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个人须交纳如下三项税费:①营业税:按成交额的5%交纳,按营业税额的7%和3%计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此项税款的征收是有条件的:居住满一年以上者免征“两税一费”,居住不满一年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②交易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每件500元;121—5000平方米,每件150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件5000元。③印花税:按成交额的0.05%计征。(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各地区及国家按市场需要会作政策调整)
8、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是否要征求原产权单位的意见?
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职工个人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可以不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
9、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供暖等费用如何解决。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向买方如实相告,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已购公房目录
已购公房
出售条件
已购公房再交易注意事项
编辑本段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照政策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数量(面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职工依照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缴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产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的收入在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了相关的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编辑本段出售条件首先需要优惠价转成本价
需提供材料:身份证、房产证原件、买卖合同原始购房协议原件,按原始购房协议所规定把补交
的钱款缴纳给指定有关单位。
然后需要成本价转商
成本价转商品房税费:契税、营业税、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
需提供材料: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始购房协议及原始发票或收据
编辑本段已购公房再交易注意事项公房都是以分配的方式分给本单位的职工居住,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逐渐按照房屋的成本价售房给本单位的职工。为了加快房改的进程,北京市鼓励一些单位按照市场价格来出售公有住房,2001年6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该通知,单位在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公房时,首先需要取得权属证明,其次是缴纳土地出让金,单位购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已缴纳出让金的商品房,在按照市场价向职工出售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单位自建、联建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尚未缴纳出让金的住房,需到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职工。
那么,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买的住房,是否存在产权上的区别?在再行转让时又有什么不同呢?
以成本价购得的房屋,虽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的标注,而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则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得的住房,在转让时亦有所不同。 [1]
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再行转让时,出售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殖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而对于买受方来说,则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过户手续费、印花税、契税等。但应当注意,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在二次交易时则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因为在第一次上市交易中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此时已完成了向个人私房的转化,而个人私房在交易时是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另外,对于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在自己主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其房屋也可作为商品房进行上市交易。
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由于已经取得了商品房屋所有权证,在性质上等同于私房,所以,在进行二次交易时,买卖双方只需按国家规定缴纳契税即可,不需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因此,综上所述,如果你想购买已购公房,应先了解对方是以什么价格从单位购买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缴纳?如对方是以成本价从其单位购买房屋,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你在购买他的房屋时则需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如对方是
以市场价从其单位购买的房屋,那你就不需要再另外缴纳土地出让金了。这一点购房人应当清楚,并且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况,在同卖方商议价格时加以考虑。
买房交订金要谨慎 贷款办不成不退字体:T | T合肥资讯中心 时间:2009-04-27 12:05:29 点击:917 发表评论在购买商品房之前,消费者都会选了又选,一旦下定决心后往往会先交一万到两万元的定金,签下《认购书》,这样做的目的是先“占”住房子。而后开发商会给购房者一周左右的时间付全款或交首付并办理按揭贷款。不过,要办理按揭贷款的消费者要注意了,您一定要在交定金前确认自己能否顺利在银行办下贷款来,否则,您交的定金就有危险了。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主办理按揭不成、购房定金能否退还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该法院最终判决表明,如果买主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的手续,不能以按揭方式买房的话,开发商可以不退回买主的购房定金,因此买主购房如要采用按揭方式,一定要慎重仔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据了解,购房者陈某看某商品房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2万元定金,计划以按揭方式购买,双方同时约定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由于陈某并非首次置业,他在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时无法办理八成的商业按揭贷款。经奔走多个银行无果后,陈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在签订认购书时关于可协助办理按揭八成的承诺,于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认购书》并没有关于开发商承诺可协助办妥八成按揭贷款的条款,反而有关于“按揭年限和贷款额度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及“若银行未能批准买方之抵押贷款申请,买方在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计5日内未能选择由卖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的,卖方可没收定金”、“买方应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逾期卖方可没收定金”的约定。
该法院认为,陈某虽称是因开发商未按承诺协助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才导致其未签约,但其既未相应举证证实开发商有向其作出“承诺”,也未举证证实其已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及其有要求开发商提供协助,对此陈某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陈某早已超过《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亦未能举证证实没有签约是因开发商的原因所致,其未签约行为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记者调查,很多消费者对自己的银行征信情况完全不了解,自己有
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也不清楚,但个人征信对办理住房贷款是有很大影响的。比如,个人有无房贷记录或是不良信用记录,在办理房贷时的首付款比例、利率都将会得到不同“待遇”。而这些不同必将影响到您的支付能力。况且,不同银行的房贷政策也不一样,有些项目的房贷只限定在一两家银行,这些“意外”也都将会影响到您的置业计划。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购房者必须要理性、慎重对待签约行为。对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要认真考虑自己的资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认真了解申请银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与开发商签约时,要仔细阅读所有需要签署的合同条款,弄明白条款的法律意义,对于定金的法律性质要了解清楚。为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可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可免责并退回所交款项。”
编辑本段定金1、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
2、英文解释
earnest money; hard money; a front money; a down payment; a deposit
编辑本段特征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编辑本段作用性质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编辑本段分类1、订约定金
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
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编辑本段性质确定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
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编辑本段定金数额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编辑本段定金罚则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本段区别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1、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
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2、法律效果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编辑本段相关问题1、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的适用
定金
1.1 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1.2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1.3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
2 、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2.1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2.2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 、适用定金罚则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应该区分开来。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适用定金罚则和损害赔偿的总值不能大于标的物的价金总和。
4、一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如果该定金的性质属解约定金 ,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不能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但如果属违约定金、订约定金或成约定金,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就还可以请求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
编辑本段相关概念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定金与保证金
1.1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1.2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
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1.3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1.4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2、定金与预付款
2.1预付款概念
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实信用金等都是预付款的种种别名。
2.2两者的区别
2.2.1预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项作为合同履行的诚意,或者将这一数量的款项作为合同履行所需资金的一部分。所以,预付款实际上是合同应该履行款项的一部分,定金则不然。
2.2.2定金的给付时间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订立(即合同预约阶段),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而预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订立之后才能要求给付。
2.2.3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入合同的实质履行阶段。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2.3如果给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认定具备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的,应该推定为预付款。
3、定金与违约金
3.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3.2区别:
前者为担保方式,后者为违约责任。[1]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担保法》 担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解释》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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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屋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看房之前
可事先向身边买过二手房的熟人咨询,了解房屋买卖的大致流程。关注房价信息,知道想要买房这一地区二手房
每平方米的均价。了解可以通过这些途径:电视上的信息台、房介所门口的公告板、网络上的房产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注价格一般要与实际价格差一两万,因为这些属于房介吸引你的广告价,你去问时,他一般会告诉你此房已出手,然后推荐你其他房子。只要注意差的别太大就行。
2、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看房时
不要在第一眼就表示出对这个房子的满意,即使你确实是很满意。看房时要把耳朵“塞紧”,不要听房介把房子说得天花乱坠,一定注意多看细看少表态,多问你看到的这个房子存在的问题及你的不满意之处。看房过程中房介人员一般会接到好几个电话说还有人要来看房,然后问你能不能拍板,不要相信,这只是他的一种推销策略,造成房子很抢手的假象。
3、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关于钱
看房子时别带钱是制止你冲动付款的有效方法之一。不要当即拍板付定金,买房子是大事,必须要在没有外人忽悠下充分考虑,清楚明白的决定。要知道定金一旦交上,就是别人牵着你的鼻子走,你就被动了。付定金时尽量少交,定金只是表达了意向而已,不在于房介极力要求的多。以此将如果后悔的损失减到最低。
4、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关于承诺
第一次买房子因为没有经验,往往会因为中介人员众口游说头脑发热,过于听从中介的安排,朋友就说过当时就像吃了迷魂药,他让干嘛就干嘛了。所以少听他说,签字前一定让他把你拿到房子一共需要多少钱算清楚,以免办理过程中他又说这个那个的要你交钱,签字时注意看清楚协议书,特别是打印之外的手写部分。
二、购买二手房中介费是多少?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5%。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
以上就是对“通过中介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二手房中介费是多少”所作的解答。总之,购房二手房时找中介是没错的,但是必须要选择对的中介,而且要事先了解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的注意事项,这样才能最大可能避免被中介“黑”。当然,如果购房者是在律师的陪同下购买二手房的,那么就很容易发现房屋中介的把戏,避免损害购房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