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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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 川 省 农 业 厅

川保监发〔2010〕37号

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农业厅 关于切实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要求,结合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实际情况,为切实维护拖拉机所有人合法权益,推动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平稳健康运行,现就做好我省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拖拉机作为农业机械的主要机具,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积极推行和全面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所有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有效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解决农业机械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拖拉机驾驶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对加快农业机械化步伐、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规范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GB 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严格把好拖拉机注册登记关,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

三、稳妥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地区费率制度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部分机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按以下标准执行。持外省核发牌证的各类型拖拉机(含变拖)在我省投保交强险,应当按照我省标准办理。此前,各地与本文件费率标准不一致的,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兼用型拖拉机

继续严格按照保监会2007年1月批准并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即: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 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6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 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90元/台,使用拖拉机交强险定额保单。

(二)运输型拖拉机

对2009年8月13日以前核发牌证的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运输型拖拉机,其交强险费率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4.7KW 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540元/台。

2.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14.7KW 的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为1120元/台。

四、提高拖拉机保险承保服务水平

(一)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擅自提高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不得要求兼用型拖拉机按运输型拖拉机标准投保;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要增强服务意识,推动诚信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理赔手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服务水平。要采取通过网站等方式, 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加强拖拉机交强险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公众对拖拉机交强险的了解,提高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及时承保。要加强对拖拉机的核查,准确认定拖拉机类别,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发动机额定功率应按拖拉机发动机铭牌所记载的为准。发动机铭牌遗失的,应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际验车结果和登记证明的材料承保。

对我省2009年8月13日后领取牌证、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运输型拖拉机,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按照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承保,并及时向保监局和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二)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强与拖拉机交强险承保机构的沟通联系,可以选择信誉好、服务优、有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点。积极

组织有关保险机构结合送检下乡和实地检验等活动深入乡镇、村组,现场办理交强险业务。有条件的地区,保险机构可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方便拖拉机手投保。

(三)拖拉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借助农机安全片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等宣教平台,加大对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机手投保积极性和自觉性,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五、加强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监督检查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作为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将相关要求传达到市、县(市区)分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定期检查各级分支机构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履行自律职责,将拖拉机交强险承保理赔工作纳入自律方案,及时查处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承保各类拖拉机交强险、任意改变费率档次、套用其他车型承保、强制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或违规附加其他条件以及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四川保监局。

(三)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的

监管力度,确保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切实把好源头管理关。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制度,对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未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规标志。

(四)各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拖拉机交强险通知

抄送: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省安监局,省农机安全生产协会。

四川保监局办公室2010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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