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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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程序与具体行政程序
分类依据:行政行为的抽象性和具体性。 抽象行政程序:指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所采取的行政程序,这类程序具有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具体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行政程序,这类程序在适用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
部分,也是最引人关注的问题。
三、行政程序的分类
法定程序与裁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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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依据:以行政程序是否为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 法定程序:指法律明确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应遵循的程序。 裁量程序:指法律未对行政行为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由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适用何种程序。 划分意义:法定程序要求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裁量程序则赋予了行政主体享有一定的选择
四、程序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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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主体应当向相对人和社会公
开其行政行为。 公开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执法依据应该公开 2.行政信息公开 3.设立听证制度 4.行政决定公开
五、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当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最大化。
划分意义:提醒立法者和执法者,行政立法程序偏重追求民主、行政执法程序偏重追求效率、行政司法程序偏重追 求公平,对不同的行政程序,应以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立法和执法。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一
程序法定原则
二
比例原则
三
公平、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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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四
程序公开原则
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2级学习通超星期末考试答案章节答案2024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22级学习通超星期末考试章节答案2024年1.下面属于程序公正的要求的是( )。
答案:行政公务人员不得办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案件;行政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主体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政决定时,必须说明理由;禁止单方接触2.下面有关行政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后果;行政法是国内公法3.下列哪一项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
答案:某人大机关向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建造房屋;公民甲被乙打伤,请求公安机关对甲作出处理4.下列哪些不属于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
答案:人民法院的行政判例;行政法基本原则5.下面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
答案:某省会市人民代表大会6.张某拟开办一家典当行,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现张某在申请时提供了虚假材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公安机关对张某开办典当行申请的审批,属于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公安机关应当撤销其颁发给该典当行的证书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答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8.下列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答案:公安机关处罚吸毒的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公安机关发布关于道路交通管制的通告;卫生机关处罚非法行医的行为人9.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答案:派出所依法传唤公民甲;市政府发布违章建筑拆除办法10.行政行为以启动是否需要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为标准,分为()。
答案:依职权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11.下列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是()。
答案:教育局向李某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公安局向孙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2.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
第一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行政法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 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 神财富;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 ,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项 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授益 性行政行为,赋予申请人某种权
利或资格。
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许可可分 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
、登记等类型。
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应遵循合法、公正、公 开、便民等原则,确保行政许可
的依据之一。
XX
THANKS
感谢观看
REPORTING
诚实守信原则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 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 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 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 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 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 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 定职权时,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公务员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 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 监督等。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内容。
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与培训
01
考核
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
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行政法是指在马恩列斯主义的指导下,以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为目的,管理和监督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管理法、招投标法、工程验收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如何解决的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程序法、行政赔偿法等。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是,在工程建设中,如果出现行政机关与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法律争议,双方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
同时,马工程行政法也规定了工程建设管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机关提供了相关的管理权限和制度保障。
因此,行政诉讼法为马工程行政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程序保障。
基于“OBE”教育理念与沉浸式教学模式构建课程考核体系——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为例
基于“OBE”教育理念与沉浸式教学模式构建课程考核体系——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为例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6摘要:当前,伴随着高等教育教学改革,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也在逐步推进,但现有的案例教学式、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本质上仍为讲授式教学,未突破传统的教师为传输媒介的教学模式,无法引导学生做深层次的思考。
当下,在法学教育领域,对OBE教育理念(以下简称“OBE”)已有部分理论研究,但尚缺少具体的相关课程实践。
本文以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为例,阐述基于“OBE”下的沉浸式教学模式课程考核体系改革思路,以及考核体系投入教学模式的问题与反思。
关键词:OBE教育理念沉浸式教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OBE教育理念和沉浸式教学模式概述(一)OBE教育理念“OBE”即能力导向教育、目标导向教育或需求导向教育。
成果导向教育遵循的是反向设计原则,从需求开始,由学生需求决定培养目标,由培养目标决定课程要求,再由课程要求决定课程评价体系。
在OBE系统中,实施教育的人应当对被教育者结束课程时应达到的能力及其水平有清晰的构想,然后设计合适的教育结构与教学方式,通过多元的个性化学习,让被教育者通过学习过程完成自我实现的挑战,使其达到预期目标。
同时,再将其所取得的成果反馈给实施教育的人来改进原有的课程设计与课程教学。
(二)以OBE教育理念为基础使用沉浸式教育模式沉浸式教学,即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中学习,直观地认识实务操作,改变传统平面式、传授式教学,进行成果导向的立体学习。
笔者是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尝试采取行政法律实务模拟的方式探索沉浸式教学在法学专业的可行性和优化性。
以OBE为基础,使用沉浸式教育模式需要提前预设学生能够获得怎样的学习成果、达成何种学习目标,在此基础上反向设计教学内容和学习计划,最后达成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学目标。
二、基于OBE教育理念教学模式运用基本思路和方法(一)基本思路1.学生自主制定个性化学习目标与计划OBE是重视学生通过学习获得的具体成果。
马工程行政法重点笔记讲义
马工程行政法重点笔记讲义(一)、公共行政组织公共行政组织是指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
对公共行政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公共行政组织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由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构成。
第二、公共行政组织是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公共行政组织的形态多样,包括由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构成的国家行政组织,也包括承担部分公共事务的社会行政组织,如农村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公益事业单位等。
按照不同标准,对公共行政组织可进行不同分类。
第一、根据其组织属性的不同,可将公共行政组织分为国家行政组织和社会行政组织。
第二、根据其管理权限的不同,公共行政组织可分为管理型的行政组织和服务型或自治型的行政组织。
在国家的组织体系中,公共行政组织具有重要地位,不仅数量庞大、组织形态多样,而且承担的行政职能宽泛,其触角延伸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角落。
(二)、行政机关第一、行政机关是一个集合概念,指两人以上的组织体不是指某一职位。
第二、行政机关存在的目的是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标。
第三、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设置,使用行政编制。
第四、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独立对外管理,但其法律后果最终归于国家。
根据管辖事务和行政权限的宽窄,可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类行政机关和专业类行政机关。
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将行政机关分为决策类行政机关、执行类行政机关和监督类行政机关。
根据存续时间的长短,可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行政机关和非常设行政机关。
行政组织法治化是行政组织对外获得合法性的基础,是协调复杂庞大行政组织系统途径,是行政组织调整和重组正当性的保障。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教材总结:第六章-法律行为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界定(一)含义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意义法律行为是法律与行为的结合,是具有法律形式和实际社会活动内容的行为二、特征(一)法律性:受法律调整,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二)社会性(三)意志性三、分类(一)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只是属于不违法的行为,而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
在不违法的行为中,有一部分是合法行为,有一部分则是法律不调整的行为}(二)有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行为是指按法律规定,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意志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即不能产生对行为的肯定性法律后果注意1、这里所说的有效与无效,是针对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而言的。
无效行为只是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欲之法律后果,并非不引起法律后果2、在行为的效力分类方面,还存在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行为,但其最终会归为有效行为或无效行为3、无效行为在外延上并不等同于人们通常说的违法行为。
法律对其否定只是行为无效,因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中所存在的主观上的“过错”或说“罪错”,而仅仅是对生效要件要求的违反(三)表意行为指作出意思表示,法律后果依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的内容是由意思的内容决定的事实行为是指法律后果的产生不是因为意思表示,而是由于行为自身作为一种事实引起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内容不由意思设立而直接由法律规定(四)积极行为即行为主体以主动作出某种举动为表现方式的行为,又称为作为消极行为是以不作出举动为表现形式的行为,又称为不作为☆(五)要式行为即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即不需要满足特定形式要件即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六)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七)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一、主体法律行为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行为主体的一个基本属性}1、法律行为主体是人{法律行为的主体不一定具有法律行为:婴儿}2、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法律行为主体的确定,是受物质生活条件及文化条件制约的3、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主体的确定体现着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和对法律调整技术的运用4、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有一定区别:法律关系主体的基础是权利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的基础是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二、内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指的是法律行为的意志方面的内容或因素,根据其对行为发生的影响不同,这些因素可以分解为行为认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和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一)行为认知是指行为主体对行为本身和行为意义的了解{无认知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定为法律行为,或不被认定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控制能力所说明的是行为主体的行为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状况。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
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答案马工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行政组织法第四章公务员法第五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立法第七章授益行政行为第八章负担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第十章行政司法第十一章行政应急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第十三章监督行政第十四章行政复议第十五章国家赔偿与补偿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第十八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第二十三章涉外行政诉讼•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答:(1)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受法律调整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4)区别:①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
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具有物质关系的属性;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更多地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思想关系的属性。
②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
就二者与行政法的关系来看,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对行政关系调整后的结果。
③内容范围不同。
一般而言,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内容范围上是基本一致的,但行政关系作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关系,在内容范围上要比行政法律关系更为广泛。
④形成的时间不同。
第六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2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 政规范性文件;
3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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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行政管理领域:
1、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 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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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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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 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1)空间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4)对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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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是:(1)国务院部门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 报请立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 者其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 人民政府报请立项;(2)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 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 拟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3)报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 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二)失效
行政立法失效大致有下述几种情况: (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2)新法废除旧法; (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 成而失效; (4)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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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国家具有各自不同的 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渊源以 判例法为主,制定法为辅。在大陆法系国 家,行政法的渊源则以成文法为主(法国 早期的行政法以判例法为主)。在我国现 阶段,行政法只有成文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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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政法律关系。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即符合基本构成要素的一个
行政法律关系,通常为关系双方都只有一个当事
人、权利义务只有一对、客体单一多重行政法律
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特别是主体和内容表
现出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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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的 当事人,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 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 或者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 多方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通常包括 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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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 由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 代,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 序为主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 过控制行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 自由为目标;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 的秩序行政法之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 促使公共行政履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
依据不同标准,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三类。分别是: (一)对内行政法律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二)原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三)单一行政法律关系与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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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对内行政法律 关系与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德国行政法
德国行政法的发展基本经历了警察国家时代、自由 法治国时代和社会法治国时代。在警察国家时代, 行政法主要是秩序行政法,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主 要目标;在自由法治国时代,行政法以通过控制行 政权、预防行政权滥用来达到保障人之自由为目标; 在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法除了传统的秩序行政法之 外,还产生了大量的给付行政法,促使公共行政履 行国家在宪法上对公民承担的生存照顾职能。
三、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行政法是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产生 的。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 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 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 而确立。
法国行政法
法国行政法具有如下特点:(1)重要原则由判例 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 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 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 (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 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 (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 制行政权的作用。
二、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行政法的作用
维护秩序的作用 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 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英美行政法
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 美法系国家在法制体系上没有公法、私法的明确划 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司法判例,民事、行政案 件统一由普通法院管辖,不存在为审理行政案件而 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
四、行政法学
5-第五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马工程
行为; 再次,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或
其委托的组织、个人; 最后,行政行为一般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的产生行政
法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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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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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 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 2. 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 3. 公开发布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 2. 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 3. 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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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失效
行政行为失效的四种情形: 行政行为被撤销; 行政行为被废止; 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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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撤销
1.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两方面: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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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生效、行政行为的失 效。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分析行政 行为的效力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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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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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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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一)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二)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三)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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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规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是:(1)国务院部门 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向该部门 报请立项;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 者其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向该地方 人民政府报请立项;(2)国务院部门和享有行政立法权的 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 拟定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3)报本部门、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 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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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行使立法权主体的不同:
中央行政立法: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各部、委、中 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 门规章
地方行政立法:指 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的人民政府制 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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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分类
本章教学难点:行政立法的概念、程序、行 政立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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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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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这里所说“行政立法” 的“行政”是指此种立法的主体为行政机关;“行 政立法”的“法”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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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
(一)生效
1 生效要件 其一,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过; 其二,经行政首长签署; 其三,公开发布。 2 生效时间 行政立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1)行政立 法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通常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 施行);(2)自公布之日. 起生效。
案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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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与公布
行政立法草案及其说明形成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 责人提出提请行政立法机关审议的建议。行政法规 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通过; 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 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 议决定。
行政立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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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一)行政法规的起草
《立法法》第67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 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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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的起草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 由其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 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享有行政立法 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 其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 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此外,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 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六章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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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政立法的效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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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立 法的概念和类别;熟悉行政立法的程序;把 握行政立法的效力;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 行政立法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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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分类
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
职权立法:职权立法 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 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 为执行相应法律、法 规或为行使相应行政 管理职权,而进行的 行政立法。
授权立法:授权立 法则是行政机关根 据国家权力机关的 特别授权,就本应 由国家权力机关制 定法律或地方性法 规的事项而进行的 行政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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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一)行政法规的立法计划
国务院编制年度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的程序是:(1)国务 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 院年度立法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2)国务院法制 机构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 兼顾,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3)报国务院审批。国 务院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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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和听取意见
涉及全体公民权益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立法草案应 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公布,然后通过一定形式征询和 听取各方面公众的建议、意见或异议。
涉及一定地区、一定阶层公民的权益的,立法草案 应在相应地区、相应阶层公众中公布,并组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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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行政立法经起草部门起草、征求意见,并与有关
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
施行将有碍行政立法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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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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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 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1)空间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4)对公民、法人、其他. 组织的效力.
依据立法权内容的不同:
执行性立法:指行政 立法机关就全国人大 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 定的法律、上位阶行 政立法规定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明确具体 法律规范的含义和适 用范围所进行的行政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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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制性立法:指行 政立法机关依据法 律或人大、人大常 委会的授权,为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创制新的权利义 务规范所进行的行 政立法
部门协商完毕后,即由起草部门或起草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相应负 责人共同签署)送审稿并报送相应行政立法机关审 查。
法制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行政立法送审稿,可以
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应当认
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起草单位协商
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规章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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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要求:从行政立法的概念入手,介 绍行政立法的分类、程序、效力以及我国 《立法法》规定的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在 此基础上,向学生进一步阐释通过行政立法 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种类以 及其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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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重点: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程 序、行政立法的生效与失效、对行政立法的 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及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