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正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 以下(或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国家在2022年出台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质量标准,是对生活饮用水安全性的保障。
该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如水的外观、气味、温度等。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很高,它必须经过国家设定的有关毒理学和卫生学指标进行检验。
水质检测指标主要有化学性、放射性、微生物学性和其他物质特性,其中包括有机物总量,氨氮,总氮,总磷,氟离子,硫酸根,游离氯离子,悬浮物,pH 值,铁,锰,铜,锌,镉,铬,锶,砷,铅,氯汞等内容。
此外,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污染应该恒定在低水平,因此,必须实施严格的检测和控制,包括对生活饮用水的总有机碳(TOC),动物性污染物,水生藻类和病毒等物质进行检测。
从而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减少污染物的污染程度,维护公众的健康。
《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国家为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及环境保护出台的一项标准,从而维护公众的健康,规范市场真实性,保护公众的权利,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xx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水质卫生规范对于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成为了当务之急。
首先,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这意味着水中的各种有害物质浓度应低于规定的安全限量,包括重金属、细菌、化学物质等。
只有通过严格的水质监测和检测,才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其次,水质卫生规范还包括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水源的保护是确保饮用水质量的首要环节,只有保护好水源,才能避免水源受到污染。
此外,对于水源周边的环境管理也至关重要,包括禁止在水源周边进行污染性活动、加强水源周边的环境保护等。
此外,饮用水的输送和储存也需要符合卫生规范。
管道输水系统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避免管道内壁出现积垢和细菌滋生。
同时,储水设施也需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确保储水的卫生。
最后,对于居民家庭自来水的处理和使用也需要遵守卫生规范。
居民应定期清洗水龙头和水壶,避免细菌滋生。
同时,在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及时进行煮沸或使用水质净化设备进行处理。
总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保障。
政府部门、水务部门和居民个人都应该共同努力,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为人们的健康提供可靠的保障。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12月29日发布2007年7月1日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及直接饮用的水源,是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运行的基本条件。
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卫生规范。
首先,饮用水源的选择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用水的源头可以是自然水源,如湖泊、河流、地下水等,也可以是经过处理的自来水。
不论是自然水源还是自来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和微生物。
自然水源的选择应尽量选择干净、清澈的湖泊或河流,而对地下水的选择则要避开可能受到污染的地区。
其次,储存和输送饮用水要注意卫生。
储存饮用水的容器应选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制成,保持容器内外的清洁卫生。
储存的水应定期更换,防止水质变坏。
输送饮用水的管道应避免与污水管道混淆,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细菌滋生。
第三,饮用水的处理应符合卫生规范。
自然水源一般需要经过沉淀、过滤、消毒等步骤处理后才可以直接饮用。
处理过程中使用的药剂应合理使用,避免超标使用造成水质污染。
对于自来水,水厂需要对水质进行处理,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
居民也可以在自己的家中安装净水设备,对自来水进行二次处理,提高饮用水的质量。
第四,个人饮用水的卫生要有良好的习惯。
每天喝水前要先洗手,使用洁净的水杯或水瓶,不与他人共用,避免交叉感染。
饮用水时尽量直接口服,避免将水倒在手中或其他容器中去喝。
每天喝水的量要适量,不要过量或过少。
对于婴幼儿和老年人,要特别关注他们的饮水量和饮水习惯,确保他们得到足够的水分。
最后,对于水质异常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发现饮用水有不正常的气味、味道、颜色等情况,应第一时间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长期饮用井水的人群,应定期对井水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的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确保人们饮用水安全的基础。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重视饮用水的卫生问题,加强管控措施,保证饮用水源的安全,定期检测水质,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才能够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4
该标准针对的是居民生活饮用水,包括自来水和其他供水单位提供的
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饮用、烹调和洗涤的水源,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因此,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
于确保人们饮用安全和卫生的水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分为8个部分,分别是:范围、规范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水源地保护与水源监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生
活饮用水水质限值和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
这些部分共同构成
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内容,并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监测和检验方法。
标准规定的水质指标包括了各种有害物质的浓度限值,比如重金属、
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等。
同时,还对水的物理性质和微生物性质进行了
规定,包括水温、PH值、浑浊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等。
通过对这些
指标的监测和检验,可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对人
体健康有害的物质的存在。
标准还要求生活饮用水的供应单位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水质监控,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水质监测报告。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源,要及
时进行改造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水源可以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以防止环境污染对生活饮用水质量造成的影响。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doc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生部)二○○一年九月一日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不超过1度(NTU)①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铝0.2(mg/L)铁0.3(mp/L)锰0.1(mg/L)铜 1.0(mg/L)锌 1.0(mg/L)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硫酸盐250(mg/L)氯化物250(mg/L)溶解性总固本1000(mg/L)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5mg/L②毒理学指标砷0.05(mg/L)镉0.005(mg/L)铬(六价)0.05(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 1.0(mg/L)铅0.01(mg/L)汞0.001(mg/L)硝酸盐(以N计)20(mg/L)硒0.01(mg/L)四氯化碳0.002(mg/L)氯仿0.06(mg/L)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100(CFU/mL)③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适用于加氯消毒)放射性指标④总a放射性0.5(Bq/L)总b放射性1(Bq/L)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3.2.1 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
活质量。
因此,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性,各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以保障人们的健康。
首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规范包括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水源的保护是确保生活
饮用水的首要步骤,只有保护好水源,才能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水源的管理包括对水源周围的环境进行监测和保护,防止污染源的影响,保障水源的纯净和卫生。
其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规范还包括水处理和消毒。
在水源被污染的情况下,
需要对水进行处理和消毒,以确保水中的有害物质被去除或杀灭。
水处理和消毒是保证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来规定水的处理和消毒流程。
此外,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规范还包括水质监测和检测。
水质监测和检测是保证
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对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才能及时发现水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最后,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规范还包括水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水管网络是将处
理好的水送达到人们家中的重要渠道,对水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能够有效地保障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规范是保障人们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只
有严格执行这些规范,才能确保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希望各国家能够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执行,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饮用水资源。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范文生活饮用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对于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是保障饮用水质量的重要措施。
下面是一个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乡村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包括供水企业、饮用水经营者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宗旨是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素质。
第四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五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应当与环境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相衔接,形成协同作用。
第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管理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禁止水源地周边存在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地应当设立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乱倾倒垃圾、排污等行为。
第九条取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取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输水管线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并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维护,防止管道泄露、污染等问题。
第三章生活饮用水处理和消毒管理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确保饮用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水处理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运行正常并能够有效去除悬浮物、颗粒物和溶解物等杂质。
第十三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生活饮用水消毒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剂,消毒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五条生活饮用水消毒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确保消毒剂的有效使用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_卫法监发[2001]1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 king Water Quality ,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定义3.1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I。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pH 6.5 〜8.5总硬度(以CaCO 3计)铝450 ( mg/L ) 0.2 ( mg/L )铁0.3 ( mg/L )0.1 ( mg/L )铜1.0 ( mg/L )锌 1.0 ( 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 (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 ( mg/L )硫酸盐250 ( mg/L )氯化物250 ( mg/L L )溶解性总固体1000 ( mg/L )耗氧量(以02计)毒理学指标3 ( mg/L ),特殊情况卜不超过5 mg/ L②0.05 ( mg/L )碑0.005 ( mg/L )镉0.05 ( mg/L )铸(六价)0.05 ( mg/L )氤化物 1.0 ( mg/L )氟化物0.01 ( mg/L )铅0.001 ( mg/L )汞20 ( mg/L )硝酸盐(以N计)硒0.01 ( mg/L ) 0.002 ( mg/L )四氯化碳0.06 ( mg/L )氯仿100 ( CFU/mL )③细菌学指标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细菌总数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对涉水产品的监测: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性进行监测,确保涉水产品的卫生质量符合 相关法规标准。
监督监测结果处理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对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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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1/01
江元学院
生活饮用水卫 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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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生活饮用水处理与消毒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与监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实施与改进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概述
章节副标题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章节副标题
水质指标
感官性状指标:色度、浑浊度、臭和味等
微生物指标: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有毒有害物质指标:铅、汞、砷、镉等重金属,三氯甲烷、四氯化碳 等消毒副产物,以及氰化物、氟化物等无机物 放射性指标: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水质监测与评价
监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等 监测频次:根据水质状况和水处理方式确定 监测方法: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 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定义和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指为保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 群众健康而制定的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规定了饮用 水中微生物、化学和放射性等指 标的要求,以确保水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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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都有哪些规定生活饮用水是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饮用和生活用水,这类水质质量与居民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常常会导致生活饮用水水质发生一定改变或污染,从而会影响居民的用水安全,基于此,我国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强制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12年,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又联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了更新,新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和水质监测方法等。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才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1)生活饮用水需具备良好地感官性状,如无色、透明、无异臭和异味、无肉眼可见物;(2)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3)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对人体造成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远期危害(包含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等)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4)生活饮用水使用前需经消毒处理;(5)生活饮用水水质需符合下列卫生要求,①生活饮用水中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100CFU/mL,当生活饮用水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需进一步检验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若未检出总大肠菌群,则不必做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群检验;②感官性状:色度15、浑浊度3、无肉眼可见物和无异味、异臭等;③毒理指标:砷<0.01mg/L、镉<0.005mg/L、铬<0.05mg/L、铅<0.01mg/L、汞<0.001mg/L、硒<0.01mg/L、氰化物<0.05mg/L、氟化物<1.0mg/L、硝酸盐<10mg/L、三氯甲烷<0.06mg/L、四氯化碳<0.002mg/L、溴酸盐<0.01mg/L、甲醛<0.9mg/L、亚氯酸盐<0.7mg/L、氯酸盐<10.7mg/L;④一般化学指标:PH值6.5-8.5、铝<0.2mg/L、铁<0.3mg/L、锰<0.1mg/L、铜<1.0mg/L、锌<1.0mg/L、氯化物<250mg/L、硫酸盐<250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总硬度<450mg/L、耗氧量<5mg/L挥发酚类<0.002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⑤放射性指标:总ɑ放射性<0.5Bq/L、总β放射性<1Bq/L,当放射性指标超出上述标准值,需及时对生活饮用水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断其是否能饮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新国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自2022年3月发布,时隔13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指标很多且事关民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GB 5749—2006 的106项调整到97项,修订后的文本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水质检验方法。
文件属国家级强制性标准,对饮用水供水、水源水、制水、输水、储水等多项内容的规范性控制要求,并进一步加强了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供水全过程管控。
同时,新标准强化了对消毒副产物的管控要求,并增加了消毒副产物的检测方法等。
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水中半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样品前处理技术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更加关注感官指标色度、浊度、气味、口感与饮用水的口感和舒适度密切相关。
近年来,由于水污染的影响,一些水源在一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导致饮用水异味、异味超标,影响水质安全。
因此,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延伸指标。
◆更加关注消毒副产物新标准进一步将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等6种检出率较高的消毒副产物的指标由非常规指标调整为常规指标,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控制。
◆更加关注风险变化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体现在“一增一减”。
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另一方面,新标准将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等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
上述调整,有利于提高水质管控的精准性,有利于部分指标风险较高的区域视本地情况开展持续的评估、监测。
安全饮用水是人类健康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卫生资源。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基于全面考虑维护民众健康,要求饮用水具有较高的卫生质量标准。
首先,在水源处把握饮用水的水质。
(建议用:对于水源处饮用水的水质,必须实施严格的管控。
)做好水质采集点设施,定期开展有关检测,确保其具有良好的水质和化学组成,维护出口水质标准。
其次,切实加强供水管网设施管理和使用。
凡是家庭饮用水接口均应安装抗菌过滤器,定期对过滤器进行清洗、消毒,以保证家庭饮用水的清洁卫生和抗菌性能;在水源地及水厂的加氯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保证水的抗菌性能。
该标准还禁止异物、化肥、污水污染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用明确的技术指标表明了饮用水水质卫生控制在排放、加工和处理上的不同要求。
此外,提高人们的饮水卫生意识,从源头上避免细菌等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体系。
正确处理垃圾,生活中避免污染水源,定期开展消毒灭菌和水质监测,以免污染饮用水质量。
综上所述,进一步推进(推动,加强)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效维护群众身心健康,受到了政府及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肯定。
为实现饮用水安全,确保居民安全饮用,Each one of us(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保护饮用水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详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二○○一年九月一日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米 to Volu米e 2,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下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米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米PN值不应超过2000.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测定和评价.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米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米g/L.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u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6 水质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8 本规范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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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OO—年九月一日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 ,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
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
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
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1度(NTU丿①,特殊情
况下不超过5度(NTU)
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 --8.5
总硬度(以CaC03450(mg/L )
计)
铝0.2(mg/L )
铁0.3(mp/L )
锰0.1(mg/L )
铜 1.0(mg/L )
锌 1.0(mg/L )
挥发酚类(以苯酚0.002 (mg/L )
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 )
硫酸盐250(mg/L )
氯化物250(mg/L )
溶解性总固本1000(mg/L )
耗氧量(以0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
5mg/L ②
毒理学指标
砷0.05(mg/L )
镉0.005 ( mg/L )
铬(六价)0.05(mg/L )
氰化物0.05(mg/L )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下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 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表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0.3 ( mg/L )氯乙烯
1.1 —二氯乙烯
1.2 —二氯乙烯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苯
甲苯
二甲苯
乙苯
苯乙烯
苯并(a )芘
氯苯
1,2 —二氯苯
1,4 —二氯苯 三氯苯(总量)
邻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已0.008 基)酯
丙烯酰胺
六氯丁二烯
微囊藻毒素一LR
甲草胺
0.005 ( mg/L ) 0.03 ( mg/L ) 0.05 ( mg/L ) 0.07 ( mg/L ) 0.04 ( mg/L ) 0.01 ( mg/L ) 0.7( mg/L ) 0.5 ( mg/L ) 0.3 ( mg/L ) 0.02 ( mg/L ) 0.00001 ( mg/L ) 0.3 ( mg/L ) 1 ( mg/L )
0.3 ( mg/L ) 0.02 ( mg/L )
(mg/L ) 0.0005 ( mg/L ) 0.0006
灭草松
表2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
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 ;经过净化处理及加
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
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
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
4.2 节表1 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 节表1 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 节表1 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 节表1 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 节表2 及附录A 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
3mg/L 。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ug/L 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 节和附录A 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
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
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
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
应酌量增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
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
项目和频率。
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 4.2节中的规定时,应
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
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
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
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本规范自二O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