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整治方案
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整治方案一、市场秩序问题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秩序问题。
首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违法建设、偷工减料、虚假工程验收等现象。
其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的现象,导致了公平竞争受到侵害。
再者,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频发。
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加以整治。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1. 目标:扭转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工程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 原则:依法合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责任到人。
三、整治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1)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3)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公布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的信息,并给予严厉惩罚。
2. 严格审查招投标行为(1)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防止恶意串标、投标。
(2)严格审查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质,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高投标人的准入门槛。
(3)建立防范投标腐败的机制,对投标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并加强对可能出现的投标腐败行为的监测和预警。
3. 强化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1)加大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2)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定期抽检和不定期抽检机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3)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4.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1)加强工程建设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数据库。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豫政办[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豫政办〔2001〕121号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是一些工程违反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二是管理薄弱的开发区工程、城乡结合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和执业资格证书现象严重;三是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因此,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内政字〔2002〕69号)精神,继续加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就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
通过专项治理和标本兼治,使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局面得到基本扭转;使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使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惩;使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使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建立。
二、工作重点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超级承担工程业务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坚决纠正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职责范围(一)配合自治区抓好中央和自治区在我市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二)抓好市属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三)抓好本市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四)抓好工业开发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五)抓好旧城区改造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六)对区属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晋政办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规划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是在前一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继续和深化。
整顿规范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完成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使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走上法制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级主管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市政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三方主体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年整顿古建筑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信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西欧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公共建筑市场运行质量,建设工程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急速快速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可靠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去除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投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行为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设计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其他工作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近在1000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市政建设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约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胜过超越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服务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自愿性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逐步解决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各方面工作:(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2篇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精选2篇(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是确保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工作实施意见来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具体操作。
下面是一些建议的实施意见: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规范市场行为。
2. 强化市场监管力度: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
3. 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提高行业从业者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4. 推进建筑材料质量监督:建立完善的建筑材料质量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市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
5. 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建立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机制,提高工程质量。
6. 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规范施工操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人和居民的生命安全。
7. 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推动建筑行业向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8. 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9.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市民和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处理和曝光。
10. 加强建筑市场信息公开:加强对建筑市场信息的公开,提高市场透明度,方便市民和企业了解建筑市场情况。
通过以上实施意见,能够有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2)精选2篇(二)1.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力度,严禁违法违规行为,如偷工减料、强迫劳动等,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建立信用体系:建立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的信用记录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挂钩,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限制和惩罚。
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
加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我县建筑业“放、管、服、效”改革,不断加大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促进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向好,营造诚实守信、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有效提升我县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和行业治乱有关要求,以《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打击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市场行为,强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遏制建筑工程各类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机制,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好市场竞争氛围,促进全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严厉打击未经许可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1.我县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2.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经开复工检查,符合开工条件的,经县住建局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3.对于我县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要严格按照行政监管工作职责,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建筑工程凡土地规划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县住建局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项目情况,通报给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建筑工程凡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的项目,由县住建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
各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违法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处理。
4.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和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对项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要依纪依法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建筑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县住建局要依法履行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等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行政监督职能,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重点监管内容:1.招标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呼政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呼政发[2002]5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精神,切实查处和纠正我市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加快首府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和快速地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2001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明确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列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八大重点之一。
并且,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2002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住源头,综合治理。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按照全国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1年4月份开始,对全市所有的在建项目进行了拉网式检查,通过检查,有力的推动了我市建筑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所遏制,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局面有所改观,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基本扭转。
但是,从总体上看,建筑市场混乱的局面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擅自开工建设;二是一些应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的寻找借口,规避招标,或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三是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五是有的建设行政部门未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越权审批工程,只注重收费而放松监管,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4•【字号】鲁政办发[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省建设厅、省监察厅、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建设部的要求,为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建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秩序和主体行为规范程度,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全省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自1996年以来,省建设厅、监察厅等6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
但是,建筑市场管理松懈、秩序混乱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这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建筑市场为目的,深化改革与加强法治并举,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整治违法建设、扰乱秩序行为,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渝建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渝建发〔2007〕65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加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正确定位工程监理的工作职责工程监理是工程管理和实施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在控制和监督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是“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现场协调。
当前监理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管。
安全监理是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理职责,监理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理,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加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对监理企业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高效、便捷的工程监理监管网络,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
从2007年起,每年要对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查,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监理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资质按暂定级保留,并视企业的整改情况,重新核定其资质。
(二)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项目总监必须持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总监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监理员岗位证书。
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执业活动中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
严禁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注册或兼职,且不得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关联单位兼职。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承接行为1、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2、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建设工程肢解或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3、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企业。
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工程监理业务;严禁监理企业围标、串标,违规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4、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鼓励其他工程监理业务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招投标手续。
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结束后10日内,持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监理项目现场管理行为5、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合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专业和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在项目施工期间,其监理人员配置应当与监理合同约定的相一致。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职责及各项监理制度应悬挂上墙。
监理现场用表、监理日志等资料应认真填写并有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前应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及签字权限。
7、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主持项目监理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某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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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某县进一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市场各方主体责任,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省、市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目标,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逐步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县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建筑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改善。
但是,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量大面广,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一些不良现象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危害了群众切身利益,引发了一些经济和劳务纠纷,损害了社会稳定。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目的就是制止违规开发和违规建设,规范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居民住房消费权益,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营造全县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治理核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核心加强对“棚户区”改造、教育卫生工程、房地产开发、开发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项目开发等单位不依法招投标、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借“大开发、大建设”和“政府投资”工程之名规避招投标、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和不按规定竣工验收备案投入使用等违反建设法定程序的行为。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
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济建发[2014]22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济建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设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监理的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监理项目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放开我市建设监理市场,逐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不得设置市场壁垒,增设附加条件,排斥区域或行业之外的监理企业。
所有监理企业包括外地进济监理企业持合法有效资质证书自由流动,自主竞争。
监理企业必须按核准的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禁止非法挂靠和出借出卖资质的行为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推进有条件的大型建设监理单位创建项目管理企业。
引导和鼓励监理企业转变经营管理理念、优化人才组合、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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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文号:黑建建[2010]78号时间:2010-07-08 11:04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
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
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使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的问题;2、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问题;3、依法整顿和规范无证、越级、挂靠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问题;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不实行旁证监理的问题;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7、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8、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
三、严格法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
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旁站监理制。
监理单位负责人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监理工程师负具体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
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
所有监理单位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
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要给予记入不良记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追究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监理规划以及监理细则中应当详尽规定安全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安全工作流程、安全旁站部位、安全工作要求等安全生产内容。
日常监理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记以及监理月报等监理内业中应当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形成“闭合”式管理。
(四)监理单位发现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或签订阴阳合同。
凡建设单位不按《标准》取费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备案,责令其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监理费用。
对于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推行监理服务费专户管理制度,设立统一帐户,监理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要预先缴纳监理费到专户中,开工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考核结果向监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部,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对于未按《暂行办法》招标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八)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监理招标活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九)要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管理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职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及时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和曝光,实行“扣分”、“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和“责令退场”等制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监理部的各项检查,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处于关键环节,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
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
(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年度信用体系评价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十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所有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活动。
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立即依法予以清除市场。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管理。
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管理、监理招投标以及行业评优评先方面挂钩。
定期公示、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使整个行业和社会了解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十四)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
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限制承接新的监理项目,直到降低或撤消资质。
(十五)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十六)为了加强对整顿监理市场的领导,保证任务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主管厅长为组长的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十七)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分三年推进,每年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每年6至7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
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经营思想、资质条件、人员配备、现场行为等,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10年7月底前自行整改,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10年7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作出处理。
第二阶段,每年8至9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
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2010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阶段,每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十八)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深入剖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监理市场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