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二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份共同声明,旨在保障所有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这份公约中包含了四大权利,分别是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下面将会详细介绍和解释这四个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营养、水、卫生、医疗等。
为了保障这个权利,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食物、干净的饮水和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参考内容:- 政府应建立普及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儿童免疫计划,以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 提供针对儿童的综合营养计划,以保障儿童获得均衡的饮食和充足的营养。
- 提供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以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2. 发展权发展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良好的教育、文化和休闲活动,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政府应当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文化机会,确保儿童能够发展其潜能和才能。
参考内容:- 提供免费和普及的基础教育,包括早期教育、小学和中学教育,以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 支持和促进艺术、体育和其他休闲活动,以培养儿童的兴趣和才能。
- 为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发展机会。
3. 保护权保护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
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剥削。
参考内容:- 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政策,禁止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儿童,并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 提供儿童保护服务,包括庇护所、危机干预和辅导等,帮助那些受到虐待或剥削的儿童。
- 加强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保护意识,鼓励公众举报儿童权益侵害事件。
4. 参与权参与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政府应当鼓励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尊重他们的意见和主张。
参考内容:- 制定有关儿童参与的政策和法律,确保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有权参与决策。
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协议如下: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第二条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第四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第五条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第六条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七条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八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第九条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着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着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第十条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十一条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第十二条1、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2、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4、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第十三条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第十四条1、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第十五条1、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3、按照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4、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第十六条1、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3、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第十七条1、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第十八条l、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2、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话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第十九条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二十条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第二十一条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第二十二条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第二十三条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缔约情况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就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上述一系列承诺达成了一致意见;自此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索马里和美国是世界上仅有的两个至今未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儿童权利公约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二、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6条——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编辑本段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概述儿童权利公约,也被称为《儿童权利公约》或《儿童权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人权公约。
该公约对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旨在确保儿童得到平等对待、健康发展和全面保护。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影响。
背景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最广泛的人权公约之一,旨在保护全球数十亿名儿童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对儿童权利普遍关注的增加,世界各国开始呼吁制定专门的国际法来保护儿童。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一共有196个会员国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
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这些权利的责任。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原则:1. 非歧视性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论其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或残疾状况等。
各国应确保儿童在法律和政府政策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最佳利益公约明确规定,每个决定或行为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考量。
无论是家庭、政府还是法院,都应优先保护儿童的福祉和发展。
3. 生存权公约确保每个儿童的生存权,包括生活、营养、医疗保健和清洁水源等基本需求。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免受贫困和饥饿的影响。
4. 发展权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和发展才能的权利。
各国应确保可及性良好的教育,并促进儿童的社会、情感和思维发展。
5. 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参与意识形态决策、表达意见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被认真对待。
影响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儿童权利保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公约的通过使得儿童权利得到国际认可,促使各国政府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内法律和政策框架中。
这进一步推动了各国采取行动,以确保儿童享有其权利。
其次,公约的普及意识到了儿童权利问题的重要性,并推动了对儿童权利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全球范围内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公约旨在确保儿童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无论他们的种族、国籍、宗教、社会地位、政治观点或任何其他差异。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54个条款,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的各个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儿童的最佳利益,这意味着在所有决策和措施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公约还规定了儿童的非歧视权利,即儿童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有权享受生命、健康、教育、保护、游戏和娱乐、表达意见、信息获取等基本权益。
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包括提供基本的营养、医疗保健和安全的环境。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儿童的教育权,保障他们获得基本的教育,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还强调了儿童的保护权。
公约规定,儿童应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残酷待遇、歧视或暴力。
公约特别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要求保护他们免受各种形式的伤害,包括性侵犯、虐待和战争暴力。
公约还重视儿童表达和参与权。
根据公约,儿童应当享有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
公约鼓励社会、政府和家庭提供适当的机会和渠道,以确保儿童的声音被倾听和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需要全球各国政府的努力和承诺。
各国政府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的条款得到充分贯彻执行。
此外,儿童权利公约还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以推动儿童权利的全球保护。
在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障碍。
例如,贫困、教育不足、歧视和冲突等问题可能威胁到儿童权利的实现。
因此,各国政府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所有儿童能够享受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儿童权力公约
儿童权力公约儿童权力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以下是儿童权力公约的相关内容:1. 平等和非歧视(Article 2):公约明确规定,无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残疾、国籍或出身,儿童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享有这些权利,包括消除贫困和社会不平等。
2. 最佳利益原则(Article 3):在一切涉及儿童的决策中,无论是由公共或私人社会福利机构制定的政策、法律或者司法判决,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国家应确保社会机构、法庭、行政机关等保证儿童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3. 生存权(Article 6):儿童有生存权,有权得到生活水平的发展,确保身心健康的发展。
国家应确保儿童得到必要的食物、营养、住房、医疗和社会服务等。
4. 发展权(Article 27):儿童有权享受文化、休闲、艺术、科学和运动等的权利,以促进他们的创造力和才能的发展。
国家应保护和促进儿童参与各种文化和艺术活动的权利。
5. 参与权(Article 12):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参与决策过程,无论是在学校、家庭还是社区。
国家应尊重儿童的自由表达权,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程度给予适当的重视。
6. 庇护和保护权(Article 19):儿童有权免受虐待、疏忽、残忍或不人道的对待。
国家和社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儿童免受暴力、性侵犯和剥削等形式的伤害。
7. 教育权(Article 28):儿童有权享受免费的基础教育,确保他们的全面发展。
国家应确保普遍的、义务的初等教育,以及逐渐实施中等教育的机会。
8. 自由权(Article 13):儿童有权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无论是在书面、口头或其他媒体上,包括通过艺术、文化和媒体的自由表达。
国家应给予儿童表达意见的自由,以及儿童获取、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
时下《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
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
《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
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
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
[1]2详细介绍编辑1989年11月20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以25号决议通过。
儿童权力公约
儿童权力公约儿童权力公约是指由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儿童人权历史上的一项重要里程碑,它将儿童视为一种独特的类别,旨在保障儿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享有的权利种类。
公约将儿童的权利分为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四种。
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生存和得到基本生存需要的保障;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得到教育、医疗、文化等谋求个人发展所需要的保障;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受到免于各种暴力和虐待的保障;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如行使言论自由和参加文化、艺术、社团等结社活动等的保障。
其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
公约指出,儿童有权得到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基本权利,包括接受双语教育和宗教信仰自由等。
公约还规定儿童有权受到各种形式的保护,包括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虐待和歧视。
再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所需得到的特别保护。
公约认为,儿童因为年龄偏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特别的保护。
公约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虐待和剥削儿童,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剥削和性剥削等。
此外,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参与社会的权利。
公约认为,儿童不仅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也应该有能力参与和影响社会。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结社、娱乐和文化活动等,并应该被鼓励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对个人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进行表达自己的看法。
最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公约认为,国家和社会应对儿童享有权利和需要的充分关注和关心。
各国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并应该鼓励儿童在社会事务中发挥更为积极和有益的作用。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对所有子女的进步、福利和快乐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介绍的内容只是公约中的几个重要内容,更多细节和具体规定可在公约中获得。
希望各国和社会能积极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规定,保障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为全球儿童的福祉做出更大的努力。
儿童权利公约
3. 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议定书各项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13条
1. 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档案库。
深信公约任择议定书提高可被招募加入武装部队和参加敌对行动的人的年龄,将切实促进落实有关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注意到1995年12月第二十六届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会议特别建议冲突各当事方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不满18岁的儿童不参加敌对行动,
欢迎《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于1999年6月获得一致通过,其中也禁止强迫或强制招募儿童参加武装冲突,
3. 决定儿童权利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将在订于2000年6月5日至9日在纽约举行的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特别会议及其后在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在订于2000年6月26 日至3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题为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及其后的发展在全球化世界实现惠及所有人的社会发展的大会特别会议和在订于2000年9月6日至8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开放供签署;
摘 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公约生效十周年之前完成其工作, 表示赞赏人权委员会最后确定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两项任择议定书案文, 意识到2000年是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
认识到包括女童在内的一些特别脆弱的群体较易遭受性剥削,并认识到性剥削的受害人以女童居多,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定义《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的一分子。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三条)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二、儿童的最大利益——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四、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示例文章篇一:哎呀,说起《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这可真是太重要啦!咱先来说说生存权。
这就好比一棵小树苗,得有合适的土壤、充足的阳光和水分,才能茁壮成长。
对于咱们小朋友来说,生存权就是能有足够的食物让我们不挨饿,有干净的水让我们解渴,有温暖的房子让我们睡觉,不会因为生病却没钱医治而难受。
你说,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都保证不了,我们怎么能快乐长大呢?还有发展权,这就像给小树苗施肥,让它长得更壮更高。
咱们小朋友得有机会学习知识,去探索自己喜欢的东西,比如画画、唱歌、跳舞。
难道你不想有机会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变成一个超厉害的人吗?就像那个会弹钢琴的小姐姐,在舞台上闪闪发光。
受保护权也不能少!这就好像给小树苗围上一圈栅栏,不让害虫来伤害它。
咱们小朋友得有人保护,不被坏人欺负,不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对待。
要是有人敢欺负咱们,那可不行!参与权也很重要哟!这就好比让小树苗也能自己决定怎么长。
咱们小朋友也应该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大人们得认真听。
比如说班级组织活动,难道不应该问问咱们的想法吗?有一次,我和小伙伴们讨论这个公约。
小明就说:“要是真能完全实现这些权利,那该多好呀!”小红也跟着点头:“就是就是,我好想能自由地选择我喜欢的兴趣班,而不是爸妈替我决定。
”再想想,如果没有这些权利的保障,那得多可怕呀!我们可能吃不饱穿不暖,没法上学,被人随便欺负还没人管。
这怎么能行呢?所以呀,《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里关于儿童权利的这些内容,真的是在努力为我们创造一个美好的成长环境。
咱们得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也要努力去争取和维护。
这样,我们才能像快乐的小鸟一样,自由自在地飞翔在属于我们的天空中!示例文章篇二:哇塞,你知道吗?《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里关于儿童权利的内容可重要啦!就说生存权吧,这就好像是一棵小树苗成长所必需的土壤和阳光。
每个孩子都应该有好好活着的权利,能吃饱穿暖,有安全的地方住。
联合国儿童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从本世纪20年代起,国际社会就儿童的保护问题制定了一系列国际文件,包括一些法律性的文件。
联合国第34届会议正式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童权利公约》专门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召开的笫44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乞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O 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
199()年8月29日,该公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国的批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意味着世界上六分之一的儿童在生存,保护和开展方面的问题有了可以依据的标准。
《儿童权利公约》共56每条,但敢根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活权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开展权——充分开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开展澎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参与家族、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附:《儿童权利公约》1、十八岁以下的人是儿童,他们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
2、儿童是家庭的当然成员,应该像爸爸、妈妈一样在家庭中拥有自己的权利。
3、儿童都有特权享受特别的照料和帮助。
4、儿童幸福的今天是世界美好的明天。
5、实行方案生育和优生、优育,让儿童健康成长。
6、重视孕产妇的保健。
7、提倡母乳喂养。
8、经常向社会,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科学喂养、预防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常识,降低婴幼儿的伤残和死亡率。
9、溺弃婴儿是犯法的。
1()、儿童出生后,有权获得姓名和国籍,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及时到派出所登记。
11、儿童的身份包括法律所成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不得非法干预。
12、应该让儿童和父母或监护人生活在一起,使他们从小得到家庭的温暖。
13、在养育儿童方面,父母负有首要责任。
14、国家要特别保护和照顾那些失去家庭抚养的儿童,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和学习。
15、保健院、托幼儿园所、学校等与儿童密切相关的部门,要做好儿童平安和卫生保健工作,不能有丝必的疏忽。
儿童权利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益公约的解读
儿童权益公约的解读
儿童权益公约的解读:
儿童权益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并得到联合国大
会的通过。
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法之一,旨在保障儿童的权益和福祉。
该公约共包含54个条款,覆盖了儿童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各个领域
的权益。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解读:
首先,儿童权益公约强调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
参与权。
这些权利涉及到保障儿童的生命、健康、教育、文化、家庭环境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其次,儿童权益公约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儿童权益的实现。
国家需
要通过立法、政策和计划等方式,为儿童提供可及的健康医疗、教育、社会保护和福利服务,并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剥削、暴力和歧视的侵害。
此外,儿童权益公约还强调了家庭的重要性。
公约认为,家庭环境对儿童的成
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并提倡以家庭为中心的政策和措施。
同时,公约还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中的儿童,如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和难民儿童等。
最后,儿童权益公约还强调了儿童参与的重要性。
公约认为儿童有权表达意见
并获得听取,能够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这一原则旨在鼓励儿童积极参与社会、学校和家庭的事务,并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和自我表达能力。
总体而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目标是确保儿童的全面发展和权益的实现。
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都应该共同努力,将公约的原则转化为实际行动,保护并促进儿童的权益。
这将有助于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有利于儿童成长的世界。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引言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儿童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保护,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律公约来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本文将就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进行探讨,旨在对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
第一节国际法律公约的背景国际法律公约是国际社会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针对不同领域的问题制定相关规范,并要求各国加以执行。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主要是为了强调并确保儿童在生存、发展、参与和保护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第二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儿童权益保护公约,于1989年通过,并被全球193个国家所批准。
该公约确立了儿童基本权益的核心原则和具体要求,强调儿童在生存、健康、教育、家庭环境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节儿童权益保护公约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儿童权益保护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基本权益和应受到的特殊保护。
其中包括:1. 国家保障权益:公约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健权、教育权、参与权等。
各国政府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障儿童的权益。
2. 听取儿童的意见:公约鼓励各国政府听取儿童的意见,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这有助于推动儿童参与社会事务和发表对自身利益的意见。
3. 非歧视原则:公约明确规定儿童应当受到平等对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每个儿童都应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保护,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
4. 各方合作:公约强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家庭和社会等各方应共同合作,共同为儿童的权益保护做出努力。
第四节公约的履约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设立了相应的履约和监督机构。
其中,儿童权利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公约实施的核心机构之一,通过审议各国履约情况、提出建议和推动改进来确保公约的执行。
第五节全球儿童权益保护的进展和挑战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全球儿童权益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儿童权益公约的解读
儿童权益公约的解读儿童权益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文件,也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最重要的条约之一。
它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权益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儿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享有基本权益。
儿童权益公约确立了儿童在各个方面的权利。
该公约共包含54条款,涉及儿童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权益。
其中包括了儿童在教育、卫生、福利、保护、参与和特殊保护等方面的权益。
首先,儿童权益公约强调了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享有适度的生活水平,包括营养、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此外,公约还强调了儿童的教育权利,包括免费和义务的初等教育,并倡导为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其次,儿童权益公约重视保护儿童的权利。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照顾,特别是对那些处于弱势地位、受到虐待或遭受歧视的儿童。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防止儿童的虐待和剥削,并保护受战争和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此外,公约还明确了儿童的法律保护权以及保护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权利。
再次,儿童权益公约倡导儿童的参与权。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要求成年人考虑儿童的意见以及给予他们适当的参与空间。
公约鼓励各国制定能够确保儿童参与决策的机制和途径,以便让儿童在事关他们的权益的决策中发挥积极和有意义的作用。
最后,儿童权益公约对特殊保护需要的儿童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约特别提及了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少数民族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
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儿童,公约要求各国采取额外措施,确保他们享有与其他儿童平等的权益。
然而,尽管儿童权益公约对保护儿童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依然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国家对公约的落实不力,导致儿童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儿童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如贫困、歧视、家庭暴力等,需要更加全面和综合的保护措施。
儿童权利公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儿童权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的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
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能够在一个充满爱、关怀和尊重的环境中成长。
以下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法律规定。
二、公约的基本原则1. 尊重儿童尊严:儿童享有自己的尊严,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或其他身份。
2. 无歧视原则:所有儿童均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不得因任何原因受到歧视。
3.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在任何涉及儿童的案件中,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
4. 法律保护原则: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5. 参与原则:儿童有权就影响其自身的事项发表意见,并有权参与有关儿童的决策过程。
三、公约的主要内容1. 儿童的基本权利(1)生存权:儿童有权获得生命、健康和发展所需的营养、医疗、住房等基本条件。
(2)发展权: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培养能力、参与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等。
(3)受保护权:儿童有权免受酷刑、虐待、剥削、忽视和歧视。
(4)参与权:儿童有权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表达自己的意见,参与有关儿童的决策。
2. 儿童的父母责任(1)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起抚养、教育和保护儿童的义务。
(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尊重儿童的权利,不得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和忽视。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教育儿童遵守社会公德,培养其良好的品德和行为。
3. 儿童的教育权利(1)各国应确保所有儿童都能接受基础教育,消除文盲。
(2)教育应面向所有儿童,不分种族、性别、宗教、语言、政治或其他身份。
(3)教育应培养儿童的人格、能力、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
4. 儿童的健康权利(1)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儿童的健康和福祉。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为: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二、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
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是: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收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
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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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第二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十八ㄊㄨㄥˊ人轉大人高峰會」引言徵文獎勵辦法
在這個變動的社會,台灣12~24歲的青少年轉大人的需求是什麼?遇到哪些困境或阻礙?台少盟舉辦第二屆轉大人高峰會站在聯合國青年發展議題及《兒童權利公約》的基礎上,為青少年建構一個發聲平台,和NGO、政府部門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來解決這些困境,力挺台灣順利轉大人!活動詳情點我看這裡!!
CRC第20號一般性意見書(2016)強調,即使CRC載明所有未滿18歲兒童的權利都應受到保障。
但兒童權利委員會發現,因為締約國不承認青少年享有權利,或鮮少投資相關措施,導致青少年的潛能經常無法全面發展,或受到破壞。
本屆轉大人高峰會歡迎青少年及長期關注青少年的你,針對六大轉大人卡卡,聊聊你的觀點、看法,並針對相關政策提出具體建議,或是修法方向提供洞見!誰適合來投稿?
1.12~24歲,具相關經驗的青少年,歡迎來到許願池。
2.關注該議題或服務青少年的一線工作者或議題倡導者,這麼做才有效。
3.主管機關相關業務承辦人,心酸障礙說給你聽。
4.主辦單位彙整各議題相關之參考資料,請見線上資訊庫
投稿形式
1.格式不限,漫畫、圖文、短片、文字皆可。
2.文字稿約1500~2000字,其他形式請檢附500字以內之文字說明。
3.請填寫相關表單後,並將投稿稿件在2017年8月13日前上傳
至https://goo.gl/9LKtYj轉大人高峰會投稿專區即可。
4.有任何疑問,請來信Awu@.tw詢問。
有什麼獎勵?
所有的稿件,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後,將視來稿內容的多元性、完整性、邏輯性,依主題挑選數篇給予下述獎勵:
∙入選:
o刊登於「十八ㄊㄨㄥˊ人轉大人高峰會」論文集,給予稿費1000元及證明。
o邀請參與轉大人高峰會,臺北市、新北市以外縣市參與者,酌予補助交通費用(實報實銷,以高鐵+自強號為上限,請保留乘車憑
證);兩天全程參與者,再酌予補助住宿費用500元。
∙發表:
o刊登於「十八ㄊㄨㄥˊ人轉大人高峰會」論文集,並邀請參與該議題場次口頭發表,給予稿費與發表費用2000元及發表證明。
o臺北市、新北市以外縣市參與者,補助交通費用(實報實銷,來回以高鐵為上限,請保留乘車憑證);兩天全程參與者,再酌予補助
住宿費用500元。
怎麼投稿?稿件可以包含哪些內容呢??
請根據其中一個轉大人卡卡的議題,所盤點出來的討論問題方向,
o根據你的經驗,分享台灣青少年的實際處境。
o每個主題不需要回應所有的子議題,若對多個主題都有想法,請分別投稿。
o參照相關的兒童權利公約的條文,談談你覺得和國際人權標準上,落差在哪裡?
o為什麼會造成這些落差?是相關法令訂得不夠嚴謹?
o或者是落實的問題?還是誰根本不夠重視?
o你覺得有效的解決方法會是什麼?什麼才是青少年真正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