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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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2023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2023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0231. 介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即《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最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它为全世界所有的儿童确立了权利标准,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民事权利。

在接下来的2023年,我们将迎来《儿童权利公约》成立30周年。

这是一个重要的时刻,我们有必要对该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展望未来,为儿童的权利进一步努力。

2. 实施情况评估在《儿童权利公约》成立30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该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应当考虑每个国家对该公约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各国是否将该公约的原则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保障儿童的权利?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施。

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体,比如贫困儿童、残障儿童和难民儿童,他们的权利是否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和照顾?只有通过对实施情况的深入评估,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实际落实情况。

3. 展望与未来努力在评估《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情况之后,我们应当展望未来,为儿童的权利进一步努力。

各国应当加强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儿童的权利,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保障儿童权利的工作中来。

我们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意识和能力,以更好地推动《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

我们还需要更多地关注一些特殊群体,比如贫困儿童、残障儿童和难民儿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特别关注和保障。

只有通过展望未来,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儿童的权利努力,让《儿童权利公约》的理念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落实。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文章写手,我对《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性深有感触。

作为全世界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守护者,《儿童权利公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关注儿童的权利,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我相信,在未来的努力中,我们可以通过不懈的努力,让更多的儿童享有应有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第一条对未成年人的各种权利不受性别歧视。

第二条未成年人有权得到文化和教育的机会。

第三条政府应当把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放在首位,保护和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权受到保护免受虐待、滥用和欺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尊重,应当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正当权利。

第六条儿童有权参加和他们利害关系方面的活动,其中可能涉及经济权利和其他利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帮助儿童尤其是贫困家庭儿童。

第八条政府应当保护每个儿童各项权利。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参与决策,虽然其未满18岁前,一般由其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代表其参与决策行动。

第十条政府应当保护儿童免受诋毁、歧视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侮辱、歧视,以及宣扬仇恨性的罪行,任何形式公然歧视儿童的行为,或为此而容许的,都应当受到惩处。

第十一条儿童有权利受到保护,以避免被拐卖或者被招募、雇佣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不得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法律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未成年人的就业和服务条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时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保持活力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政府需要有特殊法律保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惩处任何侵害儿童的行为,尽可能保护儿童的利益。

第十四条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护未成年人参加劳动的安全,预防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劳动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为未成年弱势群体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完善公民教育制度,倡导人们尊重儿童的权利,增加他们的社会参与度以及洞察力,使他们学会为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努力。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十二条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五条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六条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着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着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简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所有儿童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背景等。

该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权利的确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方面:生存权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包括得到足够的食物、水和医疗保健等。

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儿童不受贫困、饥饿和疾病的侵害。

发展权儿童有权享受到合适的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国家应确保儿童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才能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保护权公约强调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暴对待、歧视和剥削。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的安全,并处理虐待、忽视、性侵犯等问题。

参与权儿童有权行使自己的意见和表达,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被认真倾听。

公约鼓励儿童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决策。

全球儿童权利的挑战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确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许多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1.贫困:全球有数以亿计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无法获得合适的教育、医疗和其他基本需求。

2.武装冲突:儿童遭到战争和冲突的严重影响,他们面临暴力、招募成为儿童士兵、强迫流离失所等风险。

3.教育不平等:一些地区的儿童面临着根本性的教育不平等,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机会。

4.性别不平等:女童在某些社会中仍然面临性别歧视,包括早婚、性剥削和教育不平等等问题。

5.虐待和暴力:许多儿童继续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威胁,这对他们的健康和幸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改善儿童权利的措施为了改善和保护儿童权利,国际社会应采取以下措施:•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障和执行。

•教育投资:增加对儿童教育的投资,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

•战争和冲突的终结:努力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冲突,保护儿童免受战争和冲突的伤害。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简称CRC)是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
在保障儿童全面发展、享受基本权利和受到保护。

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支持和接受的人权法律文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54个条款,阐述了儿童在生存、发展、保
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一些核心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免受虐待和歧视的权利,以及健康、家庭和社会保护等权利。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实施。

截至2021年,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经加入并批准了儿童权
利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的普遍接受和落实对保护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福利和促进儿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是指导各国立法和政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也为儿童权益的捍卫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各缔约国负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通过监督机制和支持项目等方式,推动各国加强儿童权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贫困、武装冲突、性别不平等、儿童虐待和剥削等问题仍然存在。

然而,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努力,逐步推动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其中确立了儿童享有的权利。

以下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一些权利:(1)生存权:幼儿有权享受最好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以确保
他们的生命和健康得到保护。

(2)发展权:幼儿有权获得适应其年龄和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以
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3)参与权:幼儿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与决策过程,尤其是
关于他们自己的事务方面。

(4)保护权:幼儿有权得到保护,免受虐待、疏忽、剥削和暴力
的伤害。

(5)文化权:幼儿有权了解、参与和享受自己文化的权益,包括
语言、传统和宗教信仰。

(6)游戏及休闲权:幼儿有权参与游戏、娱乐和休闲活动,以充
分展示他们的创造力和个性。

(7)社会福利权:幼儿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适当的生
活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8)非歧视权:幼儿有权享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之外的平等
对待。

以上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一些权利。

这些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幼儿都能够得到最好的照顾和保护,有机会全面发展,并在决策过程中被尊重和倾听。

这些权利的实施对于幼儿的幸福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儿童权力公约

儿童权力公约

儿童权力公约儿童权力公约是指由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该公约被广泛认为是儿童人权历史上的一项重要里程碑,它将儿童视为一种独特的类别,旨在保障儿童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应享有的权利种类。

公约将儿童的权利分为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四种。

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生存和得到基本生存需要的保障;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得到教育、医疗、文化等谋求个人发展所需要的保障;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受到免于各种暴力和虐待的保障;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如行使言论自由和参加文化、艺术、社团等结社活动等的保障。

其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

公约指出,儿童有权得到保障医疗、教育、文化等基本权利,包括接受双语教育和宗教信仰自由等。

公约还规定儿童有权受到各种形式的保护,包括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虐待和歧视。

再次,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所需得到的特别保护。

公约认为,儿童因为年龄偏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特别的保护。

公约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虐待和剥削儿童,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剥削和性剥削等。

此外,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参与社会的权利。

公约认为,儿童不仅应该得到保护,同时也应该有能力参与和影响社会。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看法,参与结社、娱乐和文化活动等,并应该被鼓励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对个人和社会事务的决策进行表达自己的看法。

最后,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公约认为,国家和社会应对儿童享有权利和需要的充分关注和关心。

各国应该采取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并应该鼓励儿童在社会事务中发挥更为积极和有益的作用。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对所有子女的进步、福利和快乐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介绍的内容只是公约中的几个重要内容,更多细节和具体规定可在公约中获得。

希望各国和社会能积极落实儿童权利公约的各项规定,保障儿童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为全球儿童的福祉做出更大的努力。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儿童权利公约整理版

儿童权利公约整理版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异。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管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

第六条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预或攻击。

第九条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部重要的国际公约。

所有签署公约的国家都承诺要保护儿童的权利。

《公约》解释了谁是儿童,他们有哪些权利,各国政府有哪些责任。

儿童的每一项权利都是相互关联的,都同等重要,不能被剥夺。

该文本得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认可。

child rights connect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不论未成年人是谁,家住在哪,说的是哪国语言,信仰什么宗教,有什么自己的看法,长什么样,是男孩还是女孩,是否有残障,家里有钱还是没钱;也不论父母或家人或者监护人是谁,他们的工作是好是坏,有什么看法,所有未成年人都拥有这些权利。

不可以因为任何原因不公平地对待任何一位未成年人。

各国政府应保证每位儿童都享有《公约》中所规定的每一项权利。

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应当让其家人、社区来指导他们了解怎样以最好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他们所需要的指导也将越来越少。

儿童出生后必须登记,并获得姓名和国籍。

儿童还拥有知道自己是哪国人的权利。

只要条件允许,儿童都有权知道父母是谁,并得到他们的照顾和保护。

儿童有不与父母分开的权利,除非他们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例如,他们伤害或者不照顾孩子。

与父母分开的儿童有权和他们保持联系,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孩子。

儿童有获得身份的权利,包括他们的姓名、家庭关系和国籍。

没有人可以夺走儿童的这个权利。

如果有人夺走了儿童的身份,政府必须帮助他们尽快地恢复身份。

儿童不和父母住在同一个国家时,各国政府应该保障他们的出行顺利,以便让双方正常联系和团聚。

儿童有权对拥有什么思想观念和宗教信仰做出选择的权利,但这样做不应该妨碍其他人享有这项权利。

父母应该为孩子提供指导,这样他们才能知道,在自己成长的过程中,怎样才能更好地使用这些权利。

各国政府必须保护儿童不遭受任何养育人或者监护人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和忽视。

儿童有权通过网络、收音机、电视、报纸、书籍和其他方法获得信息。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为: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二、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是: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收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和保护机制为了维护儿童的权利和关注他们的需求,联合国于1989年11月正式颁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这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由193个国家签署,被认为是全球儿童权利和保护机制的集中体现。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前言特别指出:在儿童的社会发展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的必要。

继续下去:“儿童有特别的权利,因为他们处在发展的动态之中,他们还与他们的环境和世界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基于上述前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分别规定了以下幼年儿童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应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促进儿童受到最佳保护:首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要求政府必须认真考虑儿童的各种权利,尤其是发展政策和立法,以确保儿童的福利得到提升,同时保护儿童免受滥用、虐待、剥夺和欺诈的权力。

其次,国家必须重视儿童健康与休息的内容,尤其是促进营养良好、休息优质以及提高教育素质等方面,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以保护儿童免受性别歧视、反动思想的影响等,并为残疾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

同时,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认,在儿童权利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家庭和社会即主体的作用不可忽视,因此呼吁家庭、社会以及学校都要共同受到保护,进一步升序机制支持国家采取行动。

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亦要求国家采取更加积极和有效地保护儿童免受战争、贫困、湿疹、性剥削和机会不平等等现实环境中的残忍和不人道的行为。

同时,联合国也必须确保环境保护被作为人们关注儿童健康和发展的重要方面。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应该被视为一项重大进展,它是一个特殊福利的器官,即以促进和改善儿童的权利与体面。

虽然它无法。

《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示例文章篇一:哎呀,说起《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儿童权利的主要内容,这可真是太重要啦!咱先来说说生存权。

这就好比一棵小树苗,得有合适的土壤、充足的阳光和水分,才能茁壮成长。

对于咱们小朋友来说,生存权就是能有足够的食物让我们不挨饿,有干净的水让我们解渴,有温暖的房子让我们睡觉,不会因为生病却没钱医治而难受。

你说,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都保证不了,我们怎么能快乐长大呢?还有发展权,这就像给小树苗施肥,让它长得更壮更高。

咱们小朋友得有机会学习知识,去探索自己喜欢的东西,比如画画、唱歌、跳舞。

难道你不想有机会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变成一个超厉害的人吗?就像那个会弹钢琴的小姐姐,在舞台上闪闪发光。

受保护权也不能少!这就好像给小树苗围上一圈栅栏,不让害虫来伤害它。

咱们小朋友得有人保护,不被坏人欺负,不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对待。

要是有人敢欺负咱们,那可不行!参与权也很重要哟!这就好比让小树苗也能自己决定怎么长。

咱们小朋友也应该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大人们得认真听。

比如说班级组织活动,难道不应该问问咱们的想法吗?有一次,我和小伙伴们讨论这个公约。

小明就说:“要是真能完全实现这些权利,那该多好呀!”小红也跟着点头:“就是就是,我好想能自由地选择我喜欢的兴趣班,而不是爸妈替我决定。

”再想想,如果没有这些权利的保障,那得多可怕呀!我们可能吃不饱穿不暖,没法上学,被人随便欺负还没人管。

这怎么能行呢?所以呀,《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里关于儿童权利的这些内容,真的是在努力为我们创造一个美好的成长环境。

咱们得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也要努力去争取和维护。

这样,我们才能像快乐的小鸟一样,自由自在地飞翔在属于我们的天空中!示例文章篇二:哇塞,你知道吗?《联合国国际儿童公约》里关于儿童权利的内容可重要啦!就说生存权吧,这就好像是一棵小树苗成长所必需的土壤和阳光。

每个孩子都应该有好好活着的权利,能吃饱穿暖,有安全的地方住。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共有54个原则,涉及儿童权利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原则:1. 非歧视原则:根据公约,所有儿童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残疾、出生或社会地位等。

2.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是一切决策和行动的首要考虑。

家庭、社会和法律制度都应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

3. 生存权和发展权:儿童有权享受生命、生存和健康的权利,国家应该确保提供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4. 意见自由权: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这些观点应该被认真听取,尊重他们的意见。

5. 保护权利:儿童有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保护他们免受虐待、忽视和剥削,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不可容忍的。

6. 家庭环境权利:儿童有权在一个以爱、尊重和理解为基础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国家应当提供支持和保护,以维护家庭的完整性。

7. 教育权利:儿童有权接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并促进发展其全面潜力,国家应当提供普及教育的机会,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享受这项权利。

8. 福利保障权:儿童贫困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国家应确保提供适当的福利保障,以帮助那些生活在贫困和边缘化中的儿童。

9. 残疾儿童权利:国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适应他们需要的支持。

10. 难民儿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保护和援助,保障难民儿童的权利,包括提供教育、医疗和保护。

以上只是一些儿童权利公约原则的例子,最终共有54个原则,涵盖了儿童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各个方面。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享有健康、平等和安全的成长环境,并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潜力。

这是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共同承诺,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履行这一承诺,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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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歧视。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应该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1.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4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它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5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个别地区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家族或社区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帮助儿童先例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

第6条1.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第7条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之日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所做承诺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

第8条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部分或全部非法剥夺其身份者,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9条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当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

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交往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家庭所缺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视具体情况告知家庭其他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利,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10条1.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

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

为此目的,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自己国家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它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

第11条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其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12条1.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2.为此目的,儿童应特别享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阐述见解,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13条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仁慈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制约,但这些制约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有必要:(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14条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适当的时候尊重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规律指导儿童先例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描述的限制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15条1.缔约国认识到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16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17条缔约国认识到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不同的国家和国际渠道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利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交流和传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渠道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制作和发行;(d)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损害其福利的信息和资料之类。

第18条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认可。

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

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19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它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候进行司法干预。

第20条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它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应该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

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21条凡承认和(或)允许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必要时有关人士可根据已商议的结果对收养表示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认识到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牵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e)在适当时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推进本条款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第22条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家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它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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