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份共同声明,旨在保障所有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这份公约中包含了四大权利,分别是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下面将会详细介绍和解释这四个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享受基本的生活条件,包括营养、水、卫生、医疗等。
为了保障这个权利,政府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食物、干净的饮水和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参考内容:- 政府应建立普及的医疗保健系统,包括儿童免疫计划,以确保儿童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 提供针对儿童的综合营养计划,以保障儿童获得均衡的饮食和充足的营养。
- 提供清洁饮水和卫生设施,以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2. 发展权发展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良好的教育、文化和休闲活动,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政府应当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文化机会,确保儿童能够发展其潜能和才能。
参考内容:- 提供免费和普及的基础教育,包括早期教育、小学和中学教育,以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 支持和促进艺术、体育和其他休闲活动,以培养儿童的兴趣和才能。
- 为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获得充分的发展机会。
3. 保护权保护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
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伤害和剥削。
参考内容:- 制定严格的法律和政策,禁止虐待、暴力、剥削和歧视儿童,并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 提供儿童保护服务,包括庇护所、危机干预和辅导等,帮助那些受到虐待或剥削的儿童。
- 加强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儿童保护意识,鼓励公众举报儿童权益侵害事件。
4. 参与权参与权指的是每个儿童都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并表达自己的意见。
政府应当鼓励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尊重他们的意见和主张。
参考内容:- 制定有关儿童参与的政策和法律,确保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有权参与决策。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简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所有儿童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背景等。
该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权利的确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认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方面:生存权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包括得到足够的食物、水和医疗保健等。
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儿童不受贫困、饥饿和疾病的侵害。
发展权儿童有权享受到合适的教育和培训,以促进其全面发展。
国家应确保儿童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才能和技能,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保护权公约强调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暴对待、歧视和剥削。
国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的安全,并处理虐待、忽视、性侵犯等问题。
参与权儿童有权行使自己的意见和表达,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被认真倾听。
公约鼓励儿童参与决策过程,特别是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决策。
全球儿童权利的挑战尽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确立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许多儿童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1.贫困:全球有数以亿计的儿童生活在贫困中,无法获得合适的教育、医疗和其他基本需求。
2.武装冲突:儿童遭到战争和冲突的严重影响,他们面临暴力、招募成为儿童士兵、强迫流离失所等风险。
3.教育不平等:一些地区的儿童面临着根本性的教育不平等,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限制了他们的发展机会。
4.性别不平等:女童在某些社会中仍然面临性别歧视,包括早婚、性剥削和教育不平等等问题。
5.虐待和暴力:许多儿童继续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威胁,这对他们的健康和幸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改善儿童权利的措施为了改善和保护儿童权利,国际社会应采取以下措施:•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障和执行。
•教育投资:增加对儿童教育的投资,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
•战争和冲突的终结:努力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冲突,保护儿童免受战争和冲突的伤害。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简称CRC)是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
在保障儿童全面发展、享受基本权利和受到保护。
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支持和接受的人权法律文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54个条款,阐述了儿童在生存、发展、保
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一些核心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免受虐待和歧视的权利,以及健康、家庭和社会保护等权利。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实施。
截至2021年,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经加入并批准了儿童权
利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的普遍接受和落实对保护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福利和促进儿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是指导各国立法和政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也为儿童权益的捍卫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各缔约国负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通过监督机制和支持项目等方式,推动各国加强儿童权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贫困、武装冲突、性别不平等、儿童虐待和剥削等问题仍然存在。
然而,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努力,逐步推动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简述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简介儿童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是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
公约共有54个条款,涵盖了儿童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民族等各个方面的权利。
截至目前,该公约已被全球19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是史上最具广泛批准的国际公约之一。
背景在制定儿童权利公约之前,儿童的权利长期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
儿童常常成为战争、贫困、歧视和虐待的受害者。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联合国于1979年成立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开始制定一项全面的国际公约,以确保儿童享有基本的人权。
重要原则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是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利,其中包含了一些重要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公约要求各国保证所有儿童在享受权利时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
2.最佳利益原则:公约规定,一切关于儿童的决定都必须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这意味着,无论是家庭、法院还是政府,都必须在决策中充分考虑儿童的福祉。
3.生存权和发展权:公约确认了儿童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包括了儿童的健康、教育、游戏、社交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4.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应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这意味着儿童应该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具体内容儿童权利公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存权和发展权公约要求各国确保儿童享有良好的生活标准,包括适当的营养、医疗保健、住房和环境。
同时,儿童还有权接受教育,包括初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2. 保护权公约规定,儿童应受到充分的保护免受虐待、疏忽、残酷对待或剥削。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不被拐卖、性侵犯、武装冲突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伤害。
3. 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各国应鼓励儿童表达自己的意见,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尊重和妥善对待。
4. 国家责任公约要求各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的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的正式名称。
该公约是第一部涵盖儿童所有权利内容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保障儿童的发展、生存、保护和参与权利。
其中,儿童公约规定了儿童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首先,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到生活所需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这包括儿童在出生后能够得到适当的食物、医疗、住房和保健等生存条件,以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生存权还包括保证儿童免受死亡、伤害和虐待的权利。
此外,儿童还应该得到抚养和照顾,并享有父母或其他关心他们的人提供的充分保护。
其次,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到全面的身心发展机会和条件。
这包括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发展他们的个性、天赋和潜能。
发展权还包括儿童享有参与体育、文化和艺术等活动的权利,以促进他们全面的发展。
第三,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充分的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剥削。
这包括儿童免受身体、心理或性方面的虐待,以及免受强迫劳动、儿童兵员招募等剥削行为的侵害。
保护权还包括儿童对殴打、虐待和忽视等行为受到合理惩罚的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尊严和人权。
最后,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这包括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被倾听,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环境中。
参与权还包括儿童参与和组建各种形式的儿童组织以及接受儿童友好的信息和媒体的权利。
儿童公约的四大权利为儿童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保障。
通过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国际社会致力于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儿童权利的目标。
国家和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家庭和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并维护儿童的权利,为所有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平等和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它是为保护儿童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公约确立了儿童享有的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以下是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生存的权利,并得到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照顾,以确保他们康健成长。
生存权的实现需要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提供适当的饮食、住房和营养、清洁的水源等。
此外,儿童还有权接受医疗保健和紧急救助,并免受虐待、忽视和歧视。
2.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全面的发展和教育,以实现他们的个人潜能。
这包括提供免费的教育、促进儿童的认知、情感、社交和体育发展,以及培养他们的技能和才能。
发展权还要求保障儿童的文化权益和语言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参与文化活动和拥有自己的文化身份。
3. 保护权: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不人道的对待或剥削。
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身体、精神和性别上的暴力、歧视和虐待,以及保护其免受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伤害。
保护权还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安全、安居乐业和免于拐卖、奴役和非法劳动。
4. 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策,以及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这包括保障儿童的言论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和平等机会。
参与权还要求支持儿童参与社会事务、家庭事务和学校事务,并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社区活动。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和媒体等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确保儿童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
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相关政策,为儿童提供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所必需的资源和服务。
家庭应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社会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儿童权益的普及和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概述儿童权利公约,也被称为《儿童权利公约》或《儿童权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人权公约。
该公约对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旨在确保儿童得到平等对待、健康发展和全面保护。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影响。
背景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最广泛的人权公约之一,旨在保护全球数十亿名儿童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对儿童权利普遍关注的增加,世界各国开始呼吁制定专门的国际法来保护儿童。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一共有196个会员国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
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这些权利的责任。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原则:1. 非歧视性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论其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或残疾状况等。
各国应确保儿童在法律和政府政策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最佳利益公约明确规定,每个决定或行为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考量。
无论是家庭、政府还是法院,都应优先保护儿童的福祉和发展。
3. 生存权公约确保每个儿童的生存权,包括生活、营养、医疗保健和清洁水源等基本需求。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免受贫困和饥饿的影响。
4. 发展权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和发展才能的权利。
各国应确保可及性良好的教育,并促进儿童的社会、情感和思维发展。
5. 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参与意识形态决策、表达意见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被认真对待。
影响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儿童权利保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公约的通过使得儿童权利得到国际认可,促使各国政府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内法律和政策框架中。
这进一步推动了各国采取行动,以确保儿童享有其权利。
其次,公约的普及意识到了儿童权利问题的重要性,并推动了对儿童权利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项全球范围内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
该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公约旨在确保儿童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无论他们的种族、国籍、宗教、社会地位、政治观点或任何其他差异。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54个条款,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的各个方面。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儿童的最佳利益,这意味着在所有决策和措施中,应当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公约还规定了儿童的非歧视权利,即儿童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其他身份,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有权享受生命、健康、教育、保护、游戏和娱乐、表达意见、信息获取等基本权益。
公约保障了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包括提供基本的营养、医疗保健和安全的环境。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儿童的教育权,保障他们获得基本的教育,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还强调了儿童的保护权。
公约规定,儿童应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残酷待遇、歧视或暴力。
公约特别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要求保护他们免受各种形式的伤害,包括性侵犯、虐待和战争暴力。
公约还重视儿童表达和参与权。
根据公约,儿童应当享有言论自由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并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
公约鼓励社会、政府和家庭提供适当的机会和渠道,以确保儿童的声音被倾听和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需要全球各国政府的努力和承诺。
各国政府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公约的条款得到充分贯彻执行。
此外,儿童权利公约还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以推动儿童权利的全球保护。
在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挑战和障碍。
例如,贫困、教育不足、歧视和冲突等问题可能威胁到儿童权利的实现。
因此,各国政府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所有儿童能够享受到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旨在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原则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保障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共有54个原则,涉及儿童权利的各个方面。
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原则:1. 非歧视原则:根据公约,所有儿童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论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残疾、出生或社会地位等。
2.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是一切决策和行动的首要考虑。
家庭、社会和法律制度都应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好的保护。
3. 生存权和发展权:儿童有权享受生命、生存和健康的权利,国家应该确保提供基本的生活水平,并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4. 意见自由权: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这些观点应该被认真听取,尊重他们的意见。
5. 保护权利:儿童有权得到充分的保护,保护他们免受虐待、忽视和剥削,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不可容忍的。
6. 家庭环境权利:儿童有权在一个以爱、尊重和理解为基础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国家应当提供支持和保护,以维护家庭的完整性。
7. 教育权利:儿童有权接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并促进发展其全面潜力,国家应当提供普及教育的机会,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享受这项权利。
8. 福利保障权:儿童贫困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国家应确保提供适当的福利保障,以帮助那些生活在贫困和边缘化中的儿童。
9. 残疾儿童权利:国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适应他们需要的支持。
10. 难民儿童权利:国家应当提供保护和援助,保障难民儿童的权利,包括提供教育、医疗和保护。
以上只是一些儿童权利公约原则的例子,最终共有54个原则,涵盖了儿童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的各个方面。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享有健康、平等和安全的成长环境,并有机会实现自己的潜力。
这是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共同承诺,每个国家都有责任履行这一承诺,为儿童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一、《儿童权利公约》简介《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 1989 年通过的第一部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全球所有儿童的基本权利。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保护权、参与权等。
二、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保障儿童权利不仅可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如何保护儿童权利1. 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执法国家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打击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家庭和社会的保护家庭和社会也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力量。
家长应该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社会应该关注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3. 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儿童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儿童应该学会拒绝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并及时向家长、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寻求帮助。
四、促进儿童发展促进儿童发展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延伸。
为了促进儿童的发展,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儿童教育教育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让他们在教育中获得全面的发展。
2. 关注儿童健康儿童健康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们应该注重儿童的饮食、运动等方面的健康,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儿童参与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参与意识,让他们参与到家庭、学校和社会活动中来,培养他们的参与能力和责任感。
以上就是本文对《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以及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的探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
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和发展。
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儿童:儿童是指18岁以内的人。
2.儿童权利: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发展权、教育权、
医疗保健权、参与权等。
3.家庭:家庭应该是儿童最好的环境,家庭有责任保护和培养儿童,
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4.医疗保障:儿童有权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和营养。
5.教育: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并且教育应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包
括文化、社会、精神和身体方面。
6.参与权:儿童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
参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
7.保护: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待遇、虐待、忽视和剥
夺自由。
8.特殊保障:弱势儿童,包括贫困、冲突、婴儿、残疾、少数民族等,应该得到特殊保障。
9.监护机制:政府应该制定并实施保护儿童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并
建立监护机制来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护。
公约的宗旨在于使儿童免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关爱和保障,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其中确立了儿童享有的权利。
以下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一些权利:(1)生存权:幼儿有权享受最好的生活条件和医疗保健,以确保
他们的生命和健康得到保护。
(2)发展权:幼儿有权获得适应其年龄和能力的教育和培训,以
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3)参与权:幼儿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参与决策过程,尤其是
关于他们自己的事务方面。
(4)保护权:幼儿有权得到保护,免受虐待、疏忽、剥削和暴力
的伤害。
(5)文化权:幼儿有权了解、参与和享受自己文化的权益,包括
语言、传统和宗教信仰。
(6)游戏及休闲权:幼儿有权参与游戏、娱乐和休闲活动,以充
分展示他们的创造力和个性。
(7)社会福利权:幼儿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医疗保健和适当的生
活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8)非歧视权:幼儿有权享受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之外的平等
对待。
以上是《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一些权利。
这些权利的目的是确保每个幼儿都能够得到最好的照顾和保护,有机会全面发展,并在决策过程中被尊重和倾听。
这些权利的实施对于幼儿的幸福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定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定引言:儿童是社会的希望和未来的栋梁,保护儿童权益是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重要责任。
为了确保儿童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受到妥善对待,国际社会倡导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定来保护儿童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定。
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1 公约内容及背景介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是保护儿童权益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将儿童权利划分为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四个基本权利领域,并规定了保障儿童权益的各项原则。
1.2 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及落实情况根据公约规定,各签约国应制定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儿童的权利,并在实践中确保这些权利得到落实。
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政策和行动计划等方式来履行公约义务,例如制定儿童福利法、儿童保护法等,并建立了专门机构来监督儿童权益的落实情况。
二、《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工作年龄公约》2.1 公约内容及应用范围《国际劳工组织最低工作年龄公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苦役和不适宜工作的伤害。
公约规定了最低工作年龄、允许从事的工作种类以及工作条件等。
2.2 实施情况及成效评估各国对于《最低工作年龄公约》的实施情况因国情而异。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有害或过重的劳动,同时加强监督和执法措施,以确保公约的落实。
然而,仍然有一些国家存在对未成年人的剥削和滥用情况,相关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最低工作年龄公约的有效实施。
三、《联合国儿童涉战问题禁军事使用协议》3.1 协议内容及目的《联合国儿童涉战问题禁军事使用协议》旨在保护儿童免受武装冲突的危害与伤害,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军事行动和使用。
该协议确立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原则,并重申了儿童不得作为士兵或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原则。
3.2 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国际社会积极努力推动和落实《禁军事使用协议》,并通过监测和报告机制等方式监督各方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
同时,国际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提供援助和支持,帮助受冲突影响的国家保护儿童权益。
《儿童权利公约》名词解释
《儿童权利公约》名词解释
《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权利和福利。
该公约共有54个条款,涵盖了儿童的各个方面,包括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等。
首先,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健康和生存的条件,包括营养、医疗保健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根据公约规定,国家应确保儿童在出生后即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其次,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剥削和歧视。
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并保障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安全。
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
公约要求国家鼓励儿童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让他们参与与他们有关的事务,如教育、文化和社会活动等。
最后,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教育。
公约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教育和培训机会,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保障他们获得文化和艺术的享受。
《儿童权利公约》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健康、安全、受到保护,并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
各个国家在批准公约后,有责任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障儿童权利的实施,并监督和评估其进展情况。
这样,我们才能为下一代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世界。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部重要的国际公约。
所有签署公约的国家都承诺要保护儿童的权利。
《公约》解释了谁是儿童,他们有哪些权利,各国政府有哪些责任。
儿童的每一项权利都是相互关联的,都同等重要,不能被剥夺。
该文本得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认可。
child rights connect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不论未成年人是谁,家住在哪,说的是哪国语言,信仰什么宗教,有什么自己的看法,长什么样,是男孩还是女孩,是否有残障,家里有钱还是没钱;也不论父母或家人或者监护人是谁,他们的工作是好是坏,有什么看法,所有未成年人都拥有这些权利。
不可以因为任何原因不公平地对待任何一位未成年人。
各国政府应保证每位儿童都享有《公约》中所规定的每一项权利。
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应当让其家人、社区来指导他们了解怎样以最好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他们所需要的指导也将越来越少。
儿童出生后必须登记,并获得姓名和国籍。
儿童还拥有知道自己是哪国人的权利。
只要条件允许,儿童都有权知道父母是谁,并得到他们的照顾和保护。
儿童有不与父母分开的权利,除非他们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例如,他们伤害或者不照顾孩子。
与父母分开的儿童有权和他们保持联系,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孩子。
儿童有获得身份的权利,包括他们的姓名、家庭关系和国籍。
没有人可以夺走儿童的这个权利。
如果有人夺走了儿童的身份,政府必须帮助他们尽快地恢复身份。
儿童不和父母住在同一个国家时,各国政府应该保障他们的出行顺利,以便让双方正常联系和团聚。
儿童有权对拥有什么思想观念和宗教信仰做出选择的权利,但这样做不应该妨碍其他人享有这项权利。
父母应该为孩子提供指导,这样他们才能知道,在自己成长的过程中,怎样才能更好地使用这些权利。
各国政府必须保护儿童不遭受任何养育人或者监护人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和忽视。
儿童有权通过网络、收音机、电视、报纸、书籍和其他方法获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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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49条规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 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责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4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5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6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7条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8条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9条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
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之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
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10条1. 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 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
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2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11条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12条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13条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14条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15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16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17条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着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18条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
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
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19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20条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
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21条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