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摘要:1.《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通过2.《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3.《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4.我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5.结论正文:一、《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为了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89 年11 月20 日第44 届联合国大会第25 号决议通过,1990 年9 月2 日生效。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共包含54 条条款,旨在保护儿童权益。
公约规定,儿童系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 岁。
公约要求各国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三、《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全球儿童权益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公约的通过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各国保障儿童权益的立法和实践,推动国际社会关注儿童问题,提高儿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地位,确保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和关爱。
四、我国对《儿童权利公约》的执行情况我国于1992 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对公约进行了积极执行。
在国家立法、政策制定和实际工作中,我国努力保障儿童权益,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儿童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儿童权益保护事务,开展国际合作,为全球儿童权益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结论《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保障儿童权益,促进了全球儿童福祉的提高。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2023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20231. 介绍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即《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最为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
它为全世界所有的儿童确立了权利标准,包括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民事权利。
在接下来的2023年,我们将迎来《儿童权利公约》成立30周年。
这是一个重要的时刻,我们有必要对该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展望未来,为儿童的权利进一步努力。
2. 实施情况评估在《儿童权利公约》成立30周年之际,我们有必要对该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应当考虑每个国家对该公约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各国是否将该公约的原则纳入国内法律体系?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保障儿童的权利?另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和实施。
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体,比如贫困儿童、残障儿童和难民儿童,他们的权利是否得到了特别的关注和照顾?只有通过对实施情况的深入评估,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儿童权利公约》的实际落实情况。
3. 展望与未来努力在评估《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情况之后,我们应当展望未来,为儿童的权利进一步努力。
各国应当加强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宣传和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儿童的权利,并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到保障儿童权利的工作中来。
我们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的意识和能力,以更好地推动《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
我们还需要更多地关注一些特殊群体,比如贫困儿童、残障儿童和难民儿童,确保他们的权利得到特别关注和保障。
只有通过展望未来,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儿童的权利努力,让《儿童权利公约》的理念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好的实施和落实。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文章写手,我对《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性深有感触。
作为全世界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守护者,《儿童权利公约》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关注儿童的权利,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我相信,在未来的努力中,我们可以通过不懈的努力,让更多的儿童享有应有的权利,让他们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
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
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
《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
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
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摘要: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四大原则
3.四大原则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4.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和影响
5.结论
正文: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全球最重要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国际公约,自1989 年通过以来,已经有超过190 个国家加入,全世界96% 的儿童生活在缔约国中。
该公约明确提出了儿童享有的四大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这四大原则成为全球各国保障儿童权益的共同标准和准则。
生存权是儿童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每个儿童都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保障其生命和健康。
受保护权是儿童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发展权是儿童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教育、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参与权是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我国于1992 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对其进行了积极实施。
2007 年,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
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对这些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和保障。
这一修订实际上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对提高我国儿童权益保障水平、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它也为我国儿童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了国际标准和准则,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六章《儿童权利公约》
Hale Waihona Puke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思考:有哪些意义?
第二节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 结构: • 序言和三个部分组成,共54条。 • 第一部分(1-41条):实质性条款 • 第二部分(42-45条):程序性条款 • 第三部分(46-54条):最后条款
第六章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节《儿童权利公约》的诞生与意义
•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世 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公约主持制定的 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 于1989年1 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 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是 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共同法律。
二、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
• (一)1990年8月29日,签署,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 (二)1991年3月18日,李鹏在北京签署了世界首脑会 议的两个文件
• (三)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3次会议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声明)
• (四)1992年2月16日,我国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 发展规划纲要》
教改革(16世纪基督教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发现儿童” • 4、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 • 5、19世纪:工业革命 • ——随着工业革命······,各国逐渐意识到儿童将是······重要资源,
儿童日益受到国家的关注
• (二)20世纪初期(第一次世界性大战)
• 儿童人权遭到了无情的践踏,儿童教育首当其冲。人们开 始关注人权,关注儿童权利。
• (二)《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 • 思考:儿童最基本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六条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着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着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简称CRC)是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
在保障儿童全面发展、享受基本权利和受到保护。
该公约是全球范围内最广泛支持和接受的人权法律文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包括54个条款,阐述了儿童在生存、发展、保
护和参与等方面的权利。
其中,一些核心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参与权、免受虐待和歧视的权利,以及健康、家庭和社会保护等权利。
公约还规定了各缔约国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儿童权利的保护和实施。
截至2021年,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经加入并批准了儿童权
利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的普遍接受和落实对保护儿童权益、改善儿童福利和促进儿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是指导各国立法和政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也为儿童权益的捍卫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
各缔约国负有责任,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
同时,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也通过监督机制和支持项目等方式,推动各国加强儿童权益保护。
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贫困、武装冲突、性别不平等、儿童虐待和剥削等问题仍然存在。
然而,通过国际社会的合作和努力,逐步推动儿童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49条规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 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它是为保护儿童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公约确立了儿童享有的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以下是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生存的权利,并得到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照顾,以确保他们康健成长。
生存权的实现需要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提供适当的饮食、住房和营养、清洁的水源等。
此外,儿童还有权接受医疗保健和紧急救助,并免受虐待、忽视和歧视。
2.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全面的发展和教育,以实现他们的个人潜能。
这包括提供免费的教育、促进儿童的认知、情感、社交和体育发展,以及培养他们的技能和才能。
发展权还要求保障儿童的文化权益和语言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参与文化活动和拥有自己的文化身份。
3. 保护权: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不人道的对待或剥削。
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身体、精神和性别上的暴力、歧视和虐待,以及保护其免受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伤害。
保护权还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安全、安居乐业和免于拐卖、奴役和非法劳动。
4. 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策,以及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这包括保障儿童的言论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和平等机会。
参与权还要求支持儿童参与社会事务、家庭事务和学校事务,并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社区活动。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和媒体等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确保儿童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
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相关政策,为儿童提供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所必需的资源和服务。
家庭应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社会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儿童权益的普及和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一、《儿童权利公约》简介《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 1989 年通过的第一部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全球所有儿童的基本权利。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保护权、参与权等。
二、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保障儿童权利不仅可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如何保护儿童权利1. 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执法国家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打击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家庭和社会的保护家庭和社会也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力量。
家长应该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社会应该关注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3. 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儿童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儿童应该学会拒绝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并及时向家长、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寻求帮助。
四、促进儿童发展促进儿童发展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延伸。
为了促进儿童的发展,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儿童教育教育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让他们在教育中获得全面的发展。
2. 关注儿童健康儿童健康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们应该注重儿童的饮食、运动等方面的健康,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儿童参与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参与意识,让他们参与到家庭、学校和社会活动中来,培养他们的参与能力和责任感。
以上就是本文对《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以及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的探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
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和发展。
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儿童:儿童是指18岁以内的人。
2.儿童权利: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发展权、教育权、
医疗保健权、参与权等。
3.家庭:家庭应该是儿童最好的环境,家庭有责任保护和培养儿童,
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4.医疗保障:儿童有权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和营养。
5.教育: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并且教育应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包
括文化、社会、精神和身体方面。
6.参与权:儿童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
参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
7.保护: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待遇、虐待、忽视和剥
夺自由。
8.特殊保障:弱势儿童,包括贫困、冲突、婴儿、残疾、少数民族等,应该得到特殊保障。
9.监护机制:政府应该制定并实施保护儿童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并
建立监护机制来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护。
公约的宗旨在于使儿童免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关爱和保障,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概要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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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2.《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3.《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贡献
4.我国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关系
5.结论
正文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在 1989 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世界各国儿童的权益,为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该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儿童权利公约》明确了儿童的基本权利。
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同时,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以及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其次,《儿童权利公约》强调了儿童权益的无差别原则。
公约规定,儿童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再次,《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贡献表现在对儿童权益的广泛保护。
公约涵盖了儿童的生存、发展、受教育、受保护等多个方面,为儿童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国于 1992 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积极宣传和实施。
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在保障儿童权益方面取
得了显著成果。
同时,我国政府还积极参与国际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为世界儿童权益的维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它为世界各国儿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保障了儿童的基本权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们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的42-45条,含括政府的义务,如推广公约的原则、公约的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的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的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的保管人。
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为: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的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二、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四大权利是: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收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的
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公约》是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签署、公布和实施的世界性人权文书,是世界上最全面、最具权威性、最权威性的儿童权利文件,在历史上也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
《儿童权利公约》共具有54条,所有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发达与否,均应遵守其规定,履行在国家内为儿童提供更好保护的义务。
《公约》的精神体现了儿童的普世价值,体现了儿童的尊严与基本权利,即儿童的特殊性、儿童的特权性以及儿童的受保护性。
儿童的特殊性,体现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关儿童健康、休息、教育、游戏、环境等方面的权利保护。
其中,公约特别强调儿童拥有与其相当的社会福利。
它规定,对儿童持有的工作和解脱儿童的一切抑制的行为,必须遵守最低的要求,以保证正常生活,保障儿童的健康与基本权利。
同时,《儿童权利公约》也提到了政府、家庭、社会及儿童本身应尽的义务。
它规定,各国政府授权给儿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权利,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儿童,使儿童不受剥夺、虐待、滥用,以及其他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处罚。
家庭也有责任关注和保护儿童的健康、安全和心理成长,社会则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有意义的环境,以及足够的关怀、保护和照顾。
此外,《儿童权利公约》还对儿童受害者、外国儿童保护、家庭式收养以及负责各国实施公约的机关制定了规定,以确保其有效实施、有效执行。
近30年来,《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对支持儿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改善儿童的营养、健康、受教育水平,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剥夺及其他侵害奠定了基础。
但是,实施公约仍存在不少挑战。
许多国家尚未正确实施公约,儿童权利仍然被广泛侵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促进全球儿童权利的实现。
《儿童权利公约》的出台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表明全球各国应共同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开创儿童福利的未来。
让我们携手共同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支持儿童发展,携手缔造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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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录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二十三条
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财务收益;(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第十条
1.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第十八条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之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