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
第六章《儿童权利公约》
Hale Waihona Puke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思考:有哪些意义?
第二节 《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
• 结构: • 序言和三个部分组成,共54条。 • 第一部分(1-41条):实质性条款 • 第二部分(42-45条):程序性条款 • 第三部分(46-54条):最后条款
第六章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一节《儿童权利公约》的诞生与意义
•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世 界人权宣言》《儿童权利宣言》等国际公约主持制定的 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 于1989年1 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 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是 国际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共同法律。
二、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
• (一)1990年8月29日,签署,成为第105个签约国
• (二)1991年3月18日,李鹏在北京签署了世界首脑会 议的两个文件
• (三)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3次会议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声明)
• (四)1992年2月16日,我国颁布《九十年代中国儿童 发展规划纲要》
教改革(16世纪基督教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发现儿童” • 4、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 • 5、19世纪:工业革命 • ——随着工业革命······,各国逐渐意识到儿童将是······重要资源,
儿童日益受到国家的关注
• (二)20世纪初期(第一次世界性大战)
• 儿童人权遭到了无情的践踏,儿童教育首当其冲。人们开 始关注人权,关注儿童权利。
• (二)《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 • 思考:儿童最基本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第一条对未成年人的各种权利不受性别歧视。
第二条未成年人有权得到文化和教育的机会。
第三条政府应当把未成年人的健康状况放在首位,保护和改善儿童的健康状况。
第四条未成年人有权受到保护免受虐待、滥用和欺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未成年人有权受到尊重,应当保护他们的尊严和正当权利。
第六条儿童有权参加和他们利害关系方面的活动,其中可能涉及经济权利和其他利益。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福利制度,帮助儿童尤其是贫困家庭儿童。
第八条政府应当保护每个儿童各项权利。
第九条未成年人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参与决策,虽然其未满18岁前,一般由其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代表其参与决策行动。
第十条政府应当保护儿童免受诋毁、歧视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侮辱、歧视,以及宣扬仇恨性的罪行,任何形式公然歧视儿童的行为,或为此而容许的,都应当受到惩处。
第十一条儿童有权利受到保护,以避免被拐卖或者被招募、雇佣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不得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法律和其他社会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未成年人的就业和服务条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时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保持活力和积极性。
第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政府需要有特殊法律保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惩处任何侵害儿童的行为,尽可能保护儿童的利益。
第十四条劳动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护未成年人参加劳动的安全,预防未成年人参加有害的劳动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为未成年弱势群体提供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完善公民教育制度,倡导人们尊重儿童的权利,增加他们的社会参与度以及洞察力,使他们学会为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努力。
第12章 《儿童权利公约》解读
四、学校在保障儿童权利上的责任
1、不得歧视儿童权利 2、儿童权利利益优先 3、保障儿童权利主体
五、家庭在保障儿童权利上的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儿童提供必要的物质保 障,进行养育和照料的同时,必须担负起教育的责任 ,注重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会处 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基本关系,帮助孩 子增强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的能力。
六、关注儿童的参与权利
儿童的参与权已经得到了国际公认。儿童的观点 和儿童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应该得到尊重,儿童的参与 应该得到尊重和发言。
儿童参与的问题不单单是拥有权力、维护权力、 行使权利这样一件简单的事,它事关儿童综合的、全 面的、健康的发展,是一个民主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 。
尊重儿童,就是尊重人权,它体现了我们实现人 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
第二节 《儿童权利公约》的内涵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概念界定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 三、国家在保障儿童权利上的责任 四、学校在保障儿童权利上的责任 五、家庭在保障儿童权利上的责任
六、关注儿童的参与权利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概念界定
1、公约对“儿童”的定义 18岁以下的任何人。 2、公约对“教育”的定义 教育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3、公约对“儿童权利”的定义 儿童的权利跟成人的权利并不冲突,也没有用儿 童的权利取代或废除父母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解读
探讨线索
第一节
《儿童权利公约》概述 第二节 《儿童权利公约》内涵
第一节 《儿童权利公约》概述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历史背景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与作用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结构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历史背景 1、背景资料 2、形成历史 3、缔约情况
儿童权利公约
机会; ▪ 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 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 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受教育权
❖ 第二十九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 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 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 项原则的尊重;
▪ 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 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 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 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 及原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 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 活;
模块三 儿童与教师
第一讲 《儿童权利公约》
引言
如果在一个国家、一个教育机构、一个家 庭中,儿童享受不到基本的权利,得不到应有 的保护与尊重,那么对这个儿童所做的一切将 是毫无意义的。
《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全球性的国际公约
❖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 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 长环境
我們都是平等的
Article2 陳致元 繪
不管有錢、沒錢,行動方便、不方便,聰明、不聰明,男生或女生,爸爸媽媽是哪 一國人,我們都是平等的。
知识点2:《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及意义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 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 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摘要:一、引言《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二、幼儿享有的权利1.生存权2.发展权3.参与权4.受保护权5.表达权三、权利保障与实践1.国家政府的责任2.家庭和监护人的责任3.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四、结论《儿童权利公约》对幼儿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与意义正文:一、引言《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适用于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该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并向会员国开放签署,1990年9月2日作为国际法正式生效。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二、幼儿享有的权利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权利获得足够的食物、住所和医疗保健,以确保其生存和发展。
这一权利不仅要求家庭和政府提供必要的支持,还要求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消除贫困和饥饿,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2.发展权儿童有权享有良好的教育、健康和身心发展。
政府、家庭和社会应关注儿童的需求,提供充分的机会,让儿童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和发展。
3.参与权儿童有权参与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
这包括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如教育、健康、娱乐和休闲活动等。
此外,儿童还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得到充分的尊重。
4.受保护权儿童有权免受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等有害行为的侵害。
政府、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确保儿童得到充分的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伤害。
5.表达权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并有权在不受到歧视和压迫的情况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文化、语言和宗教。
三、权利保障与实践1.国家政府的责任各国政府应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儿童的各项权利。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指导和支持,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
2.家庭和监护人的责任家庭和监护人应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各项权利,为儿童提供关爱、教育和成长的支持。
同时,家庭和监护人还应关注儿童的心理和情感需求,防止儿童受到虐待和忽视。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协商一致通过,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加入这一公约。
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部分组成,共54条。
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首先考虑。
——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
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
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的正式名称。
该公约是第一部涵盖儿童所有权利内容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保障儿童的发展、生存、保护和参与权利。
其中,儿童公约规定了儿童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首先,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到生活所需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
这包括儿童在出生后能够得到适当的食物、医疗、住房和保健等生存条件,以确保他们能够健康成长。
生存权还包括保证儿童免受死亡、伤害和虐待的权利。
此外,儿童还应该得到抚养和照顾,并享有父母或其他关心他们的人提供的充分保护。
其次,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到全面的身心发展机会和条件。
这包括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以及获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发展他们的个性、天赋和潜能。
发展权还包括儿童享有参与体育、文化和艺术等活动的权利,以促进他们全面的发展。
第三,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充分的保护,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剥削。
这包括儿童免受身体、心理或性方面的虐待,以及免受强迫劳动、儿童兵员招募等剥削行为的侵害。
保护权还包括儿童对殴打、虐待和忽视等行为受到合理惩罚的权利,以维护他们的尊严和人权。
最后,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
这包括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被倾听,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环境中。
参与权还包括儿童参与和组建各种形式的儿童组织以及接受儿童友好的信息和媒体的权利。
儿童公约的四大权利为儿童提供了全面而系统的保障。
通过确保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国际社会致力于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儿童权利的目标。
国家和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家庭和个人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并维护儿童的权利,为所有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平等和有尊严的生活环境。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儿童公约是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它是为保护儿童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国际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并于1990年9月2日正式生效。
儿童公约确立了儿童享有的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以下是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相关参考内容。
1. 生存权: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生存的权利,并得到基本的生活条件和医疗照顾,以确保他们康健成长。
生存权的实现需要保障儿童的健康和安全,包括提供适当的饮食、住房和营养、清洁的水源等。
此外,儿童还有权接受医疗保健和紧急救助,并免受虐待、忽视和歧视。
2. 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获得全面的发展和教育,以实现他们的个人潜能。
这包括提供免费的教育、促进儿童的认知、情感、社交和体育发展,以及培养他们的技能和才能。
发展权还要求保障儿童的文化权益和语言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参与文化活动和拥有自己的文化身份。
3. 保护权: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不人道的对待或剥削。
这包括保护儿童免受身体、精神和性别上的暴力、歧视和虐待,以及保护其免受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伤害。
保护权还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安全、安居乐业和免于拐卖、奴役和非法劳动。
4. 参与权: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参与与他们有关的决策,以及表达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这包括保障儿童的言论和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和平等机会。
参与权还要求支持儿童参与社会事务、家庭事务和学校事务,并鼓励其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社区活动。
儿童公约四大权利的实现需要政府、家庭、社会和媒体等各方共同努力和合作,确保儿童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
政府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和制定相关政策,为儿童提供生存、发展、保护和参与所必需的资源和服务。
家庭应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教育机会。
社会应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促进儿童权益的普及和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概述儿童权利公约,也被称为《儿童权利公约》或《儿童权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人权公约。
该公约对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旨在确保儿童得到平等对待、健康发展和全面保护。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影响。
背景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最广泛的人权公约之一,旨在保护全球数十亿名儿童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对儿童权利普遍关注的增加,世界各国开始呼吁制定专门的国际法来保护儿童。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一共有196个会员国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
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这些权利的责任。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原则:1. 非歧视性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论其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或残疾状况等。
各国应确保儿童在法律和政府政策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最佳利益公约明确规定,每个决定或行为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考量。
无论是家庭、政府还是法院,都应优先保护儿童的福祉和发展。
3. 生存权公约确保每个儿童的生存权,包括生活、营养、医疗保健和清洁水源等基本需求。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免受贫困和饥饿的影响。
4. 发展权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和发展才能的权利。
各国应确保可及性良好的教育,并促进儿童的社会、情感和思维发展。
5. 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参与意识形态决策、表达意见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被认真对待。
影响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儿童权利保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公约的通过使得儿童权利得到国际认可,促使各国政府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内法律和政策框架中。
这进一步推动了各国采取行动,以确保儿童享有其权利。
其次,公约的普及意识到了儿童权利问题的重要性,并推动了对儿童权利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一、《儿童权利公约》简介《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 1989 年通过的第一部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障全球所有儿童的基本权利。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教育权、保护权、参与权等。
二、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性保护儿童权利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保障儿童权利不仅可以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如何保护儿童权利1. 加强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执法国家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打击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
同时,国家也应该加强对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家庭和社会的保护家庭和社会也是保护儿童权利的重要力量。
家长应该关注儿童的身心健康,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社会应该关注儿童的成长和发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3. 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儿童也应该学会自我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儿童应该学会拒绝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并及时向家长、老师或其他成年人寻求帮助。
四、促进儿童发展促进儿童发展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延伸。
为了促进儿童的发展,我们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儿童教育教育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让他们在教育中获得全面的发展。
2. 关注儿童健康儿童健康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们应该注重儿童的饮食、运动等方面的健康,保证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儿童参与是促进儿童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儿童的参与意识,让他们参与到家庭、学校和社会活动中来,培养他们的参与能力和责任感。
以上就是本文对《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以及保护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的探讨。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
公约,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和发展。
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1.定义儿童:儿童是指18岁以内的人。
2.儿童权利:儿童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发展权、教育权、
医疗保健权、参与权等。
3.家庭:家庭应该是儿童最好的环境,家庭有责任保护和培养儿童,
应该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
4.医疗保障:儿童有权得到最好的医疗保健、卫生服务和营养。
5.教育: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并且教育应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包
括文化、社会、精神和身体方面。
6.参与权:儿童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包括
参与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
7.保护: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残忍待遇、虐待、忽视和剥
夺自由。
8.特殊保障:弱势儿童,包括贫困、冲突、婴儿、残疾、少数民族等,应该得到特殊保障。
9.监护机制:政府应该制定并实施保护儿童的法律、政策和计划,并
建立监护机制来确保儿童权利得到保护。
公约的宗旨在于使儿童免除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虐待,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关爱和保障,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90、9月)第一部分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适用年龄)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所有儿童)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儿童属于国家)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一切以儿童利益最大化)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政府监管儿童被保护)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于发展。
(发展权)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
1. 非歧视原则:所有的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社会地位、残疾或其他地位。
2. 最佳利益原则:儿童的最佳利益应始终是决策与行动的首要考虑因素。
3. 生存权和发展权原则:儿童有权享受适当的生活标准,包括衣、食、住、医疗照顾和社会保障。
同时,他们也有权得到教育、休闲、文化和艺术活动等方面的发展。
4. 参与权原则:儿童有权参与影响他们自己生活的决策,包括提供儿童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并将他们的意见充分考虑在内。
5. 言论自由权原则:儿童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并接受、传播自己所选择的信息和思想。
6. 保护原则:儿童有权得到特殊保护和照顾,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福祉和安全。
7. 免遭虐待和疏忽原则: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疏忽、残酷对待或惩罚。
8. 难民儿童原则:特别关注对难民儿童的保护,并确保他们获得适当的援助和庇护。
9. 身份保护原则:确保儿童的身份合法、合理、注册,并有权获得国籍。
10. 特殊需要儿童原则:关注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包括身体或智力残疾、健康问题、社会或经济弱势等,并确保他们能获得适当的照顾和支持。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de)前41条主要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de)儿童们(de)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de)指导原则去实践.
儿童权利公约(de)42-45条,含括政府(de)义务,如推广公约(de)原则、公约(de)实行、透过政府监督进展儿童权利(de)过程,使大众都能了解、以及公告政府各机关之职责. 最后(de)46-54条主要含括了经由政府签署及批准之过程和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该公约(de)保管人.
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四大原则为: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到儿童(de)必须以儿童权利为重.
二、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de)生存和发展(de)权利.
三、无歧视原则——不管儿童(de)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疾儿童,都应该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和忽视.
四、尊重儿童观点(de)原则——任何事情只要涉及儿童,应当听取儿童(de)意见.
四大权利是: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de)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收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de)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de)教育,以此培育儿童(de)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de)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de)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90、9月〕第一局部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适用年龄〕第二条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异〔所有儿童〕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儿童属于国家〕第三条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管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一切以儿童利益最大化〕2、缔约国承当保证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举措〔政府监管儿童被保护〕3、缔约国应保证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效劳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平安、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举措.第五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水平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六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生命权〕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保证儿童的存活于开展〔开展权〕第七条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2、缔约国应保证这些权利根据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当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第八条1、缔约国承当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成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局部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第九条1、缔约国应保证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别离,除非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别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无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在全球高离婚率下,单亲儿童的援助问题是不是应该被提上议程〕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说明自己意见的时机.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别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4、如果这种别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根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保证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第十条1、根据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保证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2、方面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为此目的,并根据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平安、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成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举措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参加现有协定.第十二条1、缔约国应保证有主见水平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时机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那么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第十三条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儿童参与权在一定程度上内涵模糊以及不被重视〕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平安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十四条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2、缔约国应尊重方面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水平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3、说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平安、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根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第十五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平安、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第十六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预,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预或攻击.第十七条缔外国确认群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保证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群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5〕鼓励群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任〕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那么,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第十八条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保证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开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那么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开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保证开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效劳.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效劳和设施.第十九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无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举措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第二十条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保证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方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第二十一条凡成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保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保证只有经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 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方法;〔C〕保证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证和标准;〔D〕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本钱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保证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第二十二条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举措,保证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根据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管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 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的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 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保证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保证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根据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保证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效劳、康复效劳,就业准备和娱乐时机, 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开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开展.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效劳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升其水平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四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到达的最商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保证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效劳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一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举措,以〔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B〕保证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开展初级保健;〔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D〕保证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E〕保证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预防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根本知识;〔F〕开展预防保健、对父母的指导以及方案生育教育和效劳.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举措,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4、缔约国承当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五条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第二十六条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证、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举措充分实现这一权利.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第二十七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开展的生活水平.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水平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保证儿童开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3、缔约国根据本国条件并其水平范围内,应采取适当举措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参加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第二十八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时机均等的根底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B)鼓励开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举措,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C)根据水平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时机;(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E)采取举措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保证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开展中国家的需要.第二十九条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开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水平;(B)培养对人权和根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那么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假设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2、对本条或第28条任何局部的解释均不得干预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一款载列的原那么,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第三十条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成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第三十一条l、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残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话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时机.第三十二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阻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开展的工作.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证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那么;〔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举措以保证本条得到有效执行.第三十三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举措,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预防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第三十四条缔约国承当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举措,以预防:〔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第三十五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举措,以预防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三十六条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第三十七条缔约国应保证:〔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 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第三十八条1、缔约国承当尊重并保证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业童的规那么.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举措保证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3、缔约国应预防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参加武装部队.在招募巳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4、缔约国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 应采取一切可行举措保证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第三十九条缔约围应采取一切适当举措,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无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分;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第四十条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根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保证;〔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列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以下保证:〔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 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三〕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成状况;〔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五〕假设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举措;〔六〕假设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七〕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铃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水平;〔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举措,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证.4、应采用多种处理方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观察、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方法,以保证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第四十一条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A〕缔约国的法律〔B〕对该国有效.。
《儿童权利公约》名词解释
《儿童权利公约》名词解释
《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条约,旨在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权利和福利。
该公约共有54个条款,涵盖了儿童的各个方面,包括生存权、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等。
首先,生存权是指儿童有权享受健康和生存的条件,包括营养、医疗保健和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根据公约规定,国家应确保儿童在出生后即享有这些基本权利。
其次,保护权是指儿童有权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剥削和歧视。
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儿童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并保障他们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安全。
参与权是指儿童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参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
公约要求国家鼓励儿童发表自己的意见,并让他们参与与他们有关的事务,如教育、文化和社会活动等。
最后,发展权是指儿童有权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教育。
公约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教育和培训机会,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保障他们获得文化和艺术的享受。
《儿童权利公约》的目标是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够健康、安全、受到保护,并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潜力。
各个国家在批准公约后,有责任制定法律和政策,以保障儿童权利的实施,并监督和评估其进展情况。
这样,我们才能为下一代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和平等的世界。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意义摘要:1.《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意义2.《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3.《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贡献4.我国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关系5.结论正文:一、《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意义《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它于1989 年11 月20 日第44 届联合国大会第25 号决议通过,并在1990 年9 月2 日正式生效。
此公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世界各国儿童的权益,为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地享受自己的权利。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共包含54 条具体规定,涵盖了儿童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儿童的生命权和发展权:每个儿童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 条)。
2.儿童的基本身份权: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 条),同时应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8 条)。
3.儿童的受教育权: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为儿童提供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第28 条)。
4.儿童的参与权:缔约国应确保儿童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以及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第14 条、第15 条)。
三、《儿童权利公约》对国际人权发展的贡献《儿童权利公约》是国际人权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全球儿童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将儿童权利从道德和伦理层面提升至法律层面,明确了各国政府在保障儿童权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它为全球儿童提供了一个全面、具体的权益保障标准,有助于各国加强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和实践。
最后,它强化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保护的共识,有助于提高全球儿童福祉水平。
四、我国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关系我国于1991 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在国内积极推动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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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
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
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
《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
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
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的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力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结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力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上、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引导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于发展。
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和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的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
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种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十条 1、按照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
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方面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关系。
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方面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七条缔外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约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八条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
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
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