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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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幼儿享有的权利摘要:1.幼儿享有的权利2.《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3.幼儿权利的具体内容4.尊重幼儿权利的重要性5.结论正文:幼儿享有的权利幼儿是人类社会中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需要在成长过程中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支持。

为了保护幼儿的权利,联合国在1989 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为幼儿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和重要性《儿童权利公约》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适用于18 岁以下的任何人,旨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该公约由第44 届联合国大会第25 号决议通过,1990 年9 月2 日正式生效。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没有签署该公约的国家。

幼儿权利的具体内容《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幼儿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生存权:每个幼儿都有权生存和发展,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2.保护权: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伤害、虐待和剥削,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和照顾。

3.参与权:幼儿有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缔约国应尊重儿童的参与权,并采取措施保障儿童的参与。

4.教育权:每个幼儿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缔约国应确保儿童接受教育和职业指导,以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尊重幼儿权利的重要性尊重幼儿权利是每个社会的责任。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和照顾,尊重儿童的参与权和教育权,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此外,尊重幼儿权利也是每个成年人的责任。

我们应该尊重幼儿的权利,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伤害和虐待,帮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结论《儿童权利公约》为幼儿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缔约国应遵守公约规定,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和照顾,尊重儿童的参与权和教育权,以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将每年的11月20日定为“世界儿童日”。

1989年第四十四届联大上我国成为通过该公约草案的共同提案国之一。

迄今为止,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190多个国家签署并被批准成为履行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成员国。

《儿童权利公约》共54条,实质性条款41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

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家庭和社会应该给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生存条件。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享有受教育、发展自身才能的权利。

社会要给他们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

■受保护权———儿童有受保护的权利,当他们遇到灾难、危险、困难、不公正等情况时应该受到保护。

诱拐、买卖、遗弃、虐待等都是侵犯儿童的保护权。

儿童有不受危害自身发展的、被保护的权利。

■参与权———儿童有参与社会、参与家庭的权利,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影响自己利益的事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有权参与各种家庭及社会活动。

人们在考虑孩子年龄适应度的前提下,应尊重孩子参与权。

在我们国家,儿童是权利主体。

儿童一出生,就享有《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社会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须尊重儿童,并负有保护儿童权利的责任。

还要提醒人们的是:0到18岁(不含18岁)为儿童,也就是说,孩子过18岁生日的那天就不再算儿童了。

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

我国与国际接轨后,也是这样规定儿童的年龄界限的。

记者:请问《公约》最基本的理念是什么?王大鸣:此公约的核心理念是:儿童应该与成人平等共享相同的价值,平等共享相同的权利。

童年时光并非纯粹为其长大成人提供训练。

记者:您能用最简单扼要的语言为我们概括一下公约的主要内容吗?王大鸣:简而言之,公约包括四大原则和四大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版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由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生效。

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

协议如下: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1、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四条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五条1、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成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心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第六条应遵守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九条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确保儿童能够从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着作和普及;(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着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E)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基本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它是
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系统地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

公约共有54条,其中有
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儿童的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受到尊重,不受歧视,不受滥用和剥削,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二,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

公约规定,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任何
决定和行动都应以儿童的利益为重点,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安全和发展。

第三,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

公约规定,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有权参与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活动,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权参与决策的过程。

《儿童权利公约》的三条基本原则,为儿童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为儿童
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它提醒我们,儿童的权利不容忽视,儿童的利益应被置于首位,儿童有权参与社会生活,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有权参与决策的过程。

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应该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给予儿童充分的发展空间,让他们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梦想。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上获得协商一致通过,于1990年9月2日生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加入这一公约。

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公约由序言、实质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最后条款部分组成,共54条。

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重首先考虑。

——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

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

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第44/25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49条规定,于1990年9月2日生效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 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概述儿童权利公约,也被称为《儿童权利公约》或《儿童权公约》,是由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通过并于199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人权公约。

该公约对儿童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旨在确保儿童得到平等对待、健康发展和全面保护。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影响。

背景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最广泛的人权公约之一,旨在保护全球数十亿名儿童的权利。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对儿童权利普遍关注的增加,世界各国开始呼吁制定专门的国际法来保护儿童。

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一共有196个会员国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

主要内容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这些权利的责任。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原则:1. 非歧视性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不论其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或残疾状况等。

各国应确保儿童在法律和政府政策中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2. 最佳利益公约明确规定,每个决定或行为都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考量。

无论是家庭、政府还是法院,都应优先保护儿童的福祉和发展。

3. 生存权公约确保每个儿童的生存权,包括生活、营养、医疗保健和清洁水源等基本需求。

各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免受贫困和饥饿的影响。

4. 发展权公约规定,每个儿童都有接受教育和发展才能的权利。

各国应确保可及性良好的教育,并促进儿童的社会、情感和思维发展。

5. 参与权公约强调儿童参与意识形态决策、表达意见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应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并被认真对待。

影响儿童权利公约的制定和实施对儿童权利保护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公约的通过使得儿童权利得到国际认可,促使各国政府将儿童权利纳入国内法律和政策框架中。

这进一步推动了各国采取行动,以确保儿童享有其权利。

其次,公约的普及意识到了儿童权利问题的重要性,并推动了对儿童权利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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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ﻫ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ﻫ第1条ﻫ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知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从保障儿童权益到建设美好未来导读: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保障全球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介绍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重要性及实施情况,探讨其对儿童发展的意义,并提出个人观点。

一、儿童权利公约的由来与重要性1. 儿童权利公约的背景及历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简称CRC)于1989年通过,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件。

它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儿童权益的高度重视和承诺。

公约内容涵盖儿童的生存、健康、教育、保护、参与等多个方面。

2. 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性与影响(1) 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等。

公约有力地保障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受教育、生活安全等基本权益。

(2) 促进全球儿童发展:公约的实施推动了全球儿童发展事业的进步。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政策和法律、加强监测和评估等举措,公约为儿童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为实现儿童权益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实施情况1. 全球范围的共识和行动儿童权利公约达到了全球范围的共识,几乎覆盖了所有国家。

大多数国家已经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或立法程序,并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来确保儿童权益的实现。

2.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1) 贫困和不平等:由于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和贫困问题,一些儿童仍无法享受到公约规定的权益。

(2) 暴力和虐待:一些儿童仍然面临着暴力、虐待和歧视等问题,特别是在冲突和危机地区。

(3) 参与和传统观念:尽管公约提倡儿童参与,但一些传统观念和文化认知仍然限制了儿童的参与权。

三、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与个人观点1. 从保障权利到建设美好未来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超越了单纯的保障儿童权益,它涉及到儿童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在儿童的权利得到平等保障的基础上,我们才能为他们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最基本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最基本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最基本的权利引言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保障儿童的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获得全球193个会员国的普遍承认和接受。

本文将探讨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四项最基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

一、生存权生存权是儿童权利公约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每个儿童都有权享受良好的生存条件,包括医疗保健、营养、住房等。

为了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各国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政策和计划,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1.医疗保健儿童需要得到及时而有效的医疗保健,无论是预防还是治疗。

各国应当确保儿童能够享受免费或者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并向儿童提供必要的疫苗接种、健康检查等服务。

2.营养良好的营养对于儿童的生长发育至关重要。

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儿童获得充足、均衡的营养,包括提供优质的食物、饮水和营养辅助剂。

3.住房稳定的住房环境对儿童的成长至关重要。

各国应当致力于提供儿童友好的住房,保障儿童的基本居住需求,防止儿童出现无家可归的情况。

二、发展权发展权是儿童权利公约所重视的一项权利,它涵盖了教育、文化和娱乐等各个方面。

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优质的教育,发展自己的能力和才华。

1.教育教育是每个儿童发展的基石。

各国应当确保儿童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并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教育应当以培养儿童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包括认知、语言、运动和社会交往等方面。

2.文化和娱乐儿童应当有机会参与文化和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体验。

各国应当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各类文化活动,包括读书、参观博物馆、观看戏剧等。

三、保护权保护权是保障儿童安全的重要一环。

儿童面临着来自家庭、社会和网络等各方面的安全威胁,各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1.避免虐待和忽视各国应当通过立法和社会宣传,提高对于儿童虐待和忽视的认识,并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儿童面临虐待和忽视时,应及时为他们提供协助和保护。

2.避免武力和剥削儿童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武力和剥削,包括招募儿童兵、性剥削和劳动剥削等。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最新版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来源:新华网【字体:大中小】【背景色】《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但一些儿童工作者指出,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1978年,联大决定制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儿童权利公约》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

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

目前《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项条款。

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

《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公约》还确立了4项基本原则:无歧视、儿童利益最大化、生存和发展权以及尊重儿童的想法。

《公约》通过确立卫生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明确了国际社会在儿童工作领域的目标和努力方向。

《公约》指出,缔约方应确保儿童均享受《公约》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儿童、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身份、出身、财产或残疾等不同而受到任何歧视。

缔约方为确保儿童的福祉,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落实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首要考虑。

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任择议定书》,以推动国际社会努力保护儿童、消除日益猖獗的残害儿童犯罪活动。

截至2009年7月,这两份议定书分别获得了128个和132个国家的批准。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引言儿童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权益保护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儿童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保护,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和执行国际法律公约来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

本文将就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进行探讨,旨在对这一重要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

第一节国际法律公约的背景国际法律公约是国际社会所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针对不同领域的问题制定相关规范,并要求各国加以执行。

儿童权益保护的国际法律公约主要是为了强调并确保儿童在生存、发展、参与和保护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第二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儿童权益保护公约,于1989年通过,并被全球193个国家所批准。

该公约确立了儿童基本权益的核心原则和具体要求,强调儿童在生存、健康、教育、家庭环境等方面的权益。

第三节儿童权益保护公约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儿童权益保护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享有的基本权益和应受到的特殊保护。

其中包括:1. 国家保障权益:公约要求各国政府采取措施确保儿童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保健权、教育权、参与权等。

各国政府需要通过立法和政策来保障儿童的权益。

2. 听取儿童的意见:公约鼓励各国政府听取儿童的意见,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这有助于推动儿童参与社会事务和发表对自身利益的意见。

3. 非歧视原则:公约明确规定儿童应当受到平等对待,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每个儿童都应享有同等的权益和保护,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

4. 各方合作:公约强调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家庭和社会等各方应共同合作,共同为儿童的权益保护做出努力。

第四节公约的履约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公约的有效实施,设立了相应的履约和监督机构。

其中,儿童权利委员会是负责监督公约实施的核心机构之一,通过审议各国履约情况、提出建议和推动改进来确保公约的执行。

第五节全球儿童权益保护的进展和挑战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全球儿童权益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

《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一部重要的国际公约。

所有签署公约的国家都承诺要保护儿童的权利。

《公约》解释了谁是儿童,他们有哪些权利,各国政府有哪些责任。

儿童的每一项权利都是相互关联的,都同等重要,不能被剥夺。

该文本得到儿童权利委员会的认可。

child rights connect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不论未成年人是谁,家住在哪,说的是哪国语言,信仰什么宗教,有什么自己的看法,长什么样,是男孩还是女孩,是否有残障,家里有钱还是没钱;也不论父母或家人或者监护人是谁,他们的工作是好是坏,有什么看法,所有未成年人都拥有这些权利。

不可以因为任何原因不公平地对待任何一位未成年人。

各国政府应保证每位儿童都享有《公约》中所规定的每一项权利。

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应当让其家人、社区来指导他们了解怎样以最好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他们所需要的指导也将越来越少。

儿童出生后必须登记,并获得姓名和国籍。

儿童还拥有知道自己是哪国人的权利。

只要条件允许,儿童都有权知道父母是谁,并得到他们的照顾和保护。

儿童有不与父母分开的权利,除非他们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孩子,例如,他们伤害或者不照顾孩子。

与父母分开的儿童有权和他们保持联系,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孩子。

儿童有获得身份的权利,包括他们的姓名、家庭关系和国籍。

没有人可以夺走儿童的这个权利。

如果有人夺走了儿童的身份,政府必须帮助他们尽快地恢复身份。

儿童不和父母住在同一个国家时,各国政府应该保障他们的出行顺利,以便让双方正常联系和团聚。

儿童有权对拥有什么思想观念和宗教信仰做出选择的权利,但这样做不应该妨碍其他人享有这项权利。

父母应该为孩子提供指导,这样他们才能知道,在自己成长的过程中,怎样才能更好地使用这些权利。

各国政府必须保护儿童不遭受任何养育人或者监护人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和忽视。

儿童有权通过网络、收音机、电视、报纸、书籍和其他方法获得信息。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基本权利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一个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保障儿童的权利。

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
1. 生存权:所有儿童都有权得到适当的营养、住所、医疗保健和水源。

2. 发展权:所有儿童都有权得到教育和文化活动的机会,以便在身体、心理和社会上得到全面的发展。

3. 保护权:所有儿童都有权得到保护,免受虐待、忽视、残害或歧视,以及任何形式的暴力、性剥削和拐卖。

4. 参与权:所有儿童都有权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包括表达自己的意见、参加和平集会和组织和加入社团。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旨在确保儿童得到基本的保障和权利,使他们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平等和有尊严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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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序言本公约缔约国,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帮助,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群体,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生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帮助,以充分担负起它在社区的责任,认识到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儿童应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爱抚和理解的气氛中成长,考虑到儿童应该做好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准备,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1959年11月20日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且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条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适当的法律上的保护",回顾颁布了《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下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认识到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适当考虑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1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2条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个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它身份而有任何歧视。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应该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3条1.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立或私立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应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顾,考虑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4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它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5条缔约国应尊重父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个别地区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家族或社区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帮助儿童先例本公约所允许的权利。

第6条1.缔约国承认每个儿童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第7条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之日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所做承诺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

第8条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部分或全部非法剥夺其身份者,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9条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当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

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因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的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交往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家庭所缺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视具体情况告知家庭其他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利,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10条1.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

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

为此目的,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自己国家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它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

第11条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转移国外和不使其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12条1.缔约国应确保能够形成自己看法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重视。

2.为此目的,儿童应特别享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阐述见解,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13条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仁慈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制约,但这些制约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有必要:(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或(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14条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适当的时候尊重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规律指导儿童先例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描述的限制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15条1.缔约国认识到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们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16条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17条缔约国认识到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不同的国家和国际渠道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利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

为此目的,缔约国应:(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传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b)鼓励在交流和传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渠道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c)鼓励儿童读物的制作和发行;(d)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损害其福利的信息和资料之类。

第18条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认可。

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

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的发展。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19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它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候进行司法干预。

第20条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它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应该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

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21条凡承认和(或)允许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必要时有关人士可根据已商议的结果对收养表示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认识到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牵涉人士获得不正当的财务收益;(e)在适当时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推进本条款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第22条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家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它国际人权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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