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XXX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XXX第九次会议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8日第九届XXX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另行处分,但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为“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XXX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投诉案件查处案例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投诉案件查处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投诉案件查处案例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广德县、宿松县律师协会:为做好律师警示录的编写工作,完善律师违法违纪执业惩戒制度,提高违规违纪案例的警示教育工作,请各市律协认真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被投诉案例报送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案例的范围1.受到行业处分的案例。
近五年(2009年至2013年)受到行业处分的律师和律师违规违纪典型案件。
如查处的案例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声誉或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未给予行业处分的案例。
如当事人投诉情况基本不属实,但律师执业过程中有瑕疵并具有常发性;或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和解、律师协会调解的未给予处分的案例。
二、报送案例的内容1.投诉信(来访、来函或来电记录,系投诉人对有关情况的反映),被投诉人答辩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说明材料。
2.调查笔录、案件查处程序相关文书(调查函、听证申请等);3.调查报告;4.决定机构讨论决定案件处理的会议记录;5.律师协会出具的决定书。
三、报送案例的数量各市律协报送5件案件,不足5件的按实有数量报送。
四、有关要求1.各地律协要高度重视案例报送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2.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报送案例材料(原件)。
3.请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案例报送省律协。
无案例报送的也需作零报告,故意隐瞒不报被发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贾明桂杨兴华联系电话:************* 62643638传真:*************;电子邮箱:***************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决定-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决定各市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的规定和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成立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
经各市律协和省直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省律协奖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共40人符合条件,奖惩委员会委员通过投票方式通过该事项表决,决定成立安徽省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
具体人员名单附后。
安徽省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调查专员名单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张剑雄男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1988年章卫明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1998年胡国杰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2002年丁前国男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1994年徐力男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2001年尹斌男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2002年赵勇男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1992年石锐男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2002年谷宗智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1988年郑秀军女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1991年祁克东男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部贾明桂男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部合肥(10)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沈国庆男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2002年郭年勇男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1994年刘林男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1999年储湛男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1992年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林晓静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1996年王永平男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2001年王宏男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2001年凌胜英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1999年王宝钢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1994年杜家勤男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1998年黄山(2)何世坤男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1988年蒋思清男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1984年巢湖(2)万长玲女安徽万长玲律师事务所1997年方成钢男安徽银鼎律师事务所1998年滁州(2)孙广超男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1995年胡野男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1993年安庆(2)江浩男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1992年陈文渊男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1986年池州(2)姓名性别执业机构律师工作起始时间孙昌伟男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1989年郑结算男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1996年宿州(2)张勇男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1989年罗飞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1996年六安(2)常维根男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1987年吴勇男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2003年芜湖(2)许兴凤男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2001年董邦林男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2002年马鞍山(2)林志清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1989年周巧龙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2001年——结束——。
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投诉案件听证会公告
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投诉案件听证会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2010.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投诉案件听证会公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有关规定,现将拟给予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何俊律师行业处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0年12月24日 15:00
地点:省律协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听证申请人:何俊
案件调查组成员:尹斌石锐
三、听证组成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孙树桐
听证组成员:杨登贵赵玉宏
四、其他
本次听证会为公开听证,有意参加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人员请提供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确认。
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与省律协
联系,经确认的旁听人员于2010年12月24日15:00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场。
联系电话:(0551)2643016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2010年5月14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负责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奖惩委员会处理对我省律师协会会员的投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投诉案件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以及律师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不包括会员非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但该不当行为侵害了律师行业根本利益或行业声誉的除外。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案件包括:(一)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违规行为的案件;(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律协批转的案件;(三)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四)会员主动承认的违规行为案件。
第四条奖惩委员会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则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奖惩委员会处理投诉案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投诉人予以书面告知情况,对通过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律师权益的侵害。
第六条奖惩委员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被投诉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奖惩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奖惩委员会给予处分。
第七条被投诉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化解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诉人的矛盾。
安徽省律师协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律师协会案卷评查标准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安徽省律师协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律师协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律师协会)
为强化律师执业管理和监督,提高律师办案质量,促进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司法厅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分类
1.诉讼类:包括刑事(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2.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代理。
3.涉外类:根据案情按前两类确定。
(二)归档要求
1.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2.同一所两名律师承办同一法律事务的应合并立卷。
不是同所律师合办的应单独立卷。
3.跨年度办结的案件应在办结年度立卷归档。
4.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每个单位单独立卷。
(三)信息软件应用
1.承办法律事务必须通过信息管理平台登记、审批,网上有记录可查。
2.网上登记应有办理日志,相关栏目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二、刑事类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15分)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内容规范;(3分)
2.收费凭证明细清楚;(3分)
3.委托书、协议书或指定书内容完整规范,应载明委托权限、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由、代理期限,并核对委托人的身份;(3分)
4.有简要案情记载或风险告知;(3分)
5.网上登记规范。
(3分)。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皖律协字[2004]8号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皖律协字〔2004〕8号)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现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意见及时反馈,以便作进一步完善。
附件: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安徽省律师协会二○○四年四月十五日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适用于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订立、变更,应当符合本规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本所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
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章内部管理结构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合理划分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运行。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决策机构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协议;(三)撤销、纠正日常管理机构违法、不当的行为;(四)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五)吸收和辞退合伙人、合作人,推选律师事务所主任;(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财务、业务等管理制度;(七)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重大事务。
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
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
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是律师协会为了处理投诉案件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的概述:
1. 投诉受理:律师协会接到投诉后,会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投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投诉是否涉及律师的职业行为或道德操守等。
2. 通知被投诉律师:如果投诉受理,律师协会会将投诉文件通知被投诉的律师,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和陈述。
3. 调查取证:律师协会会安排专人或委员会负责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包括收集证据、听取相关证人证言等。
4. 听证会:律师协会会安排听证会,召集投诉人、被投诉律师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加。
在听证会上,各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询和辩论。
5. 决定与处理:律师协会在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对被投诉律师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可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执业权等。
6. 申诉程序:如果被投诉律师不满意律师协会的决定,可以提起申诉。
律师协会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改变原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协会的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
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上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概述。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协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制定其他具体规定。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皖司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皖司发〔2018〕2号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程序的规定》已经2018年1月10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2018年1月17日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程序的规定(2018年1月10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本规定进行投诉。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本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工作责任制,对投诉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工作。
第二章投诉受理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工作衔接机制。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皖律协字[2003]11号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的通知(皖律协字[2003]11号)各市律协(律协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纪律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已于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经省律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1、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2、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安徽省律师协会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附1:安徽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二00三年三月十五日省律协五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行业执业声誉和秩序,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徽省律师协会律师纪律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是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实施纪律处分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实施处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办理投诉案件必须遵守《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纪律委员会由品行良好、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资深律师和具有丰富律师管理经验的人士组成。
纪律委员会委员由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纪律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机构。
纪律委员会设调查处专司调查职责。
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若干名调查专员。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市律协投诉案件调查员队伍的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市律协投诉案件调查员队伍的通知
正文:
----------------------------------------------------------------------------------------------------------------------------------------------------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市律协投诉案件调查员队伍的通知
各县(市)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的规定,经推荐并经市律协奖惩委员会审核,决定建立合肥市律师行业投诉案件调查员队伍。
调查员隶属于合肥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遵循《查处规则》,接受指派专司投诉案件调查职责,核实事实真相。
调查员应遵守组织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勤勉工作,服从工作安排。
总计20人,具体名单如下: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盛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李智贤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董善阔、包增春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张家稳、胡开勇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程永清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汪浩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王文军
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魏安
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胡明
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冯红兵
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刘滔
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张锐
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秦晓峰
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张贤仓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朱熠华
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王彬
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刘荣春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王磊
特此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14年3月3日
——结束——。
合肥市律师协会合肥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通报-合律协[2011]8号
合肥市律师协会合肥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通报正文:---------------------------------------------------------------------------------------------------------------------------------------------------- 合肥市律师协会合肥市律师行业投诉查处情况通报(合律协〔2011〕8号合肥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认真排查、纠正律师队伍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市律师“执业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结合合肥市律师队伍“执业为民”专题教育评查活动,现将我市律师行业近几年来投诉查处情况通报如下:一、通报情况(一)法律援助律师蔡渊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案2008年10月,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蔡渊律师被举报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
经查,2008年8月13日,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审理的(2008)肥东民一初字第1466号离婚案件中,蔡渊以肥东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并附上户籍证明作为原告蔡继平的委托代理人出庭辩护。
蔡继平与蔡渊是堂姐弟关系。
在代理蔡继平案件中,蔡渊未收取蔡继平财物。
蔡渊私自接受委托,违反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由合肥市律师协会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二)李建才、邵贤君被举报不符合律师执业资质案2009年3月,原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建才被举报不符合律师执业资质,是怀远县党校在编人员。
经查,举报内容属实。
我们依法上交李建才律师执业证至省厅律管处。
其后,省司法厅撤销了准予李建才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行政许可。
2010年2月,原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邵贤君被投诉不符合律师执业资质,系安徽铁路烟草专卖局正式职工。
经核实,其为安徽省中泰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分公司负责人。
3月11日,我们将其执业证上交省厅律管处。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即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一),详细登记。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受理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告知书》(附件二、三),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
需转办或指定办理的,应同时发出转办或指定通知,并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1、对有具体被投诉人、违纪事实和调查线索的投诉,均由被投诉人所在地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违纪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以及不符合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2、对指定、转交办理、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结果、相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书面报上级机关或律师协会,同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附件四),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3、对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构成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核实。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调查处理:(1)没有明确被投诉人的;(2)匿名投诉,且没有具体投诉事项、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3)投诉事项已经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明确答复当事人,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仍就同一内容反复投诉的。
对不予调查的投诉,应在接收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办或指定办理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五),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处理1、对违反《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投诉查处工作统计数据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投诉查处工作统计数据的通知
正文:
----------------------------------------------------------------------------------------------------------------------------------------------------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报送投诉查处工作统计数据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皖司通[2009]40号)的精神,要求各市律师协会按季度书面上报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内容包括:该季度投诉举报情况(包括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师协会批转、督办的投诉举报)、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包括投诉失实的;有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但未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等。
请各律师协会按照要求,认真填写附件表格,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书面上报至省律师协会(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与第二季度报表同时报送)。
在报送第四季度报表的同时,报送全年投诉查处工作分析报告。
上述报表和工作报告应同时将电子档发送至:***************。
对会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同时报送处罚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
附件:投诉查处案件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投诉查处案件情况汇总表
市律师协会(公章)
序号
受理
案件
来源
投诉人被投
诉会员被投诉人执业机构投诉事由投诉请求处理结果结案时间备注
注:案件来源分为自行受理、省律协批转、其他部门移送和其他来源。
填表人:
年月日
——结束——。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13)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修订稿)》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各市律协,广德县律师协会,宿松县律协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修订稿)》已经省律协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的专业机构,其职责是致力于发挥会员的积极性,通过推动实务经验交流、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提高律师业务素质,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实现全省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三条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授权省律协“两专”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省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主任联席会议由省律协“两专”工作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主任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第五条省律协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是:(一)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二)进行业务调研和预测展望,指导律师业务拓展;(三)就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根据全国律协和省律协的要求,制定我省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规范和标准;(五)协调、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披露等活动;(七)开展与境外及其它省、市、自治区律师的交流活动;(八)完成省律协指派的其它工作。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组建投诉案件调查专员队伍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为体现行业协会自律精神,充分调动会员参加协会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投诉案件查处工作的效率,体现调查与处分相分离的原则,根据《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查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查处规则》)的规定和省律协七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成立安徽省律师协会调查专员队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调查专员”隶属于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遵循《查处规则》,接受指派专司投诉案件调查职责。
二、产生方式“调查专员”的产生采用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市律协负责本市律师的推荐工作,省直所负责本所律师的推荐工作。
推荐截止日为2010年6月底。
省律协将根据推荐情况,确定调查专员名单,必要时省律协可以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核。
三、推荐条件1.热心律师公益,珍视律师行业声誉,有为律师行业服务的奉献精神;2.政策、法律水平较高,办事能力强,讲原则,有大局意识;3.组织纪律性强,为人正直、诚实,作风正派。
4.执业八年以上,年龄30-50岁。
文字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执业记录良好。
四、经费“调查专员”办理投诉案件,省律协将给予适当补贴。
五、推荐名额合肥市可推荐10人,其他各市可推荐2人,省直所每所推荐1人。
安徽省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不再被推荐为“调查专员”候选人。
附件: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推荐表联系人:贾明桂;联系电话:************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附件:安徽省律师协会投诉案件调查专员推荐表姓名性别民族学历贴照片处执业机构执业证号通讯地址邮编电话(手机)简历(示例:1995年9月1日-1999年7月1日 *****大学学生)推荐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省律协意见(公章)年月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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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第七条 被投诉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化解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诉人的矛盾。
第八条 奖惩委员会作出决定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奖惩委员会因为特殊原因不能作出决定的,由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奖惩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五)审查调查报告;
(六)对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奖惩委员会表决;
(七)应会员要求组织处分听证会,组织准备奖惩委员会工作会议;
(八)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评审记录;
(九)执行奖惩委员会决议,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十)制作并管理会员违规案件的档案;
(三)违反委员会组织纪律,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其他人泄露委员会案件讨论调查处理情况的;
(四)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 奖惩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与行业惩戒相关的职责:
(一) 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二) 对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律师退所的;
(三)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二十二)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
第十三条 奖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与惩戒相关的工作:
(一)接待投诉或者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
(二)对投诉案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三)指定调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查处,催办、督办有关投诉案件;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通知,协助调查专员开展调查工作;
奖惩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调查专员若干名。调查专员根据指派专司投诉案件调查职责。
第十条 奖惩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取消委员资格:
(一)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
(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或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二十五)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六)在没有基本证据的前提下,亲自或诱导、指使、帮助他人投诉其他会员的:
(二十七)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注销后继续执业的;
(二十八)因违纪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合法票据的,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向委托人先开具收据,后凭收据换取发票的,或者同意、默认所内律师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未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九)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干扰对方律师执业机构正常办公秩序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三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及行政机关查处案件的执法行为正常进行的;
(三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三十二)其他应受处分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三)提出制定有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建议,草拟规范草案;
(四)对投诉案件进行查处;
(五)指导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开展工作,相互沟通信息;
(六)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会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负责奖惩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投诉案件调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奖惩委员会处理投诉案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投诉人予以书面告知情况,对通过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律师权益的侵害。
第六条 奖惩委员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被投诉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奖惩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奖惩委员会给予处分。
(二十二)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十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本规则所称的投诉案件包括:
(一)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违规行为的案件;
(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律协批转的案件;
(三)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四)会员主动承认的违规行为案件。
第四条 奖惩委员会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华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则为依据,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六)明示或暗示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
(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八)假借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上述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一)组织警示谈话;
(十二)制作、发出督促整改函,并督促落实;
(十三)办理与惩戒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