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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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规定及其适用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和概述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通过与他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获得的财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而其获取这些利益的行为本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不当得利规定旨在保护交易的公平性、维护社会公信力,避免不正当行为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法典》第46条和第47条。

根据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其他当事人的错误,获取不当利益,致使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同时,根据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手段取得的利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 不正当竞争:当事人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比价等手段,竞争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导致其他竞争者遭受损失。

2. 侵权行为:当事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侵犯知识产权、肆意传播隐私信息等行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3. 违约行为: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了不当利益,损害了合同对方的权益。

4.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未成年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由于其年龄或者智力水平限制,导致交易结果严重不对等,使交易对方获得了不当利益。

四、不当得利的适用对于不当得利的适用,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返还不当得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旨在恢复被损害方的经济利益。

返还不当得利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货币形式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

2. 赔偿损失:当事人的不当得利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和不当得利的价值相对应,以补偿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

3. 违约责任:当事人通过违约行为获取不当利益时,不仅应当返还不当得利,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 比例原则:在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或赔偿额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比例原则。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研究民法是调整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其中不当得利问题是其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展开研究,并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应用。

不当得利是指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过程中,一方通过混淆、误导、欺诈等手段获取的利益,该利益并不应当属于该方的情况。

不当得利问题通常出现在合同订立、财产保护、侵权行为等方面。

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误导行为、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行为等。

首先,对于误导行为的处理,我国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误导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该法,当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作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其他方式误导对方,导致对方在错误的认知基础上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请求修正合同。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中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误导行为对交易造成的不当得利。

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涉及不当得利问题。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虚假宣传、混淆视听、恶意抄袭等行为。

这些行为会通过误导消费者、争抢市场份额等方式获取不当得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追责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侵权行为也与不当得利问题密切相关。

当一个人通过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获取利益时,就涉及到了不当得利问题。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补偿方式。

对于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的不当得利,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以恢复其合法权益。

总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是一个涉及合同、财产保护、不正当竞争以及侵权行为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问题。

通过对误导行为的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侵权行为的追责,我国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加强对不当得利问题的研究,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维权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公正和谐发展。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

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目的是维护个人权益,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当得利成为了诉讼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对当事人及社会的影响。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在一方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非法手段或违背公平原则获取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行为可能包括欺诈、侵权、垄断等,而获取利益的方式则可以是财产获利、权益获取或名誉等。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的行为受到严厉的打击和制裁。

以下是一些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法律规定:1. 民法总则中国的《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无权占有他人财产,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表明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财产,另一方受损失时,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一方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获取不当利益时,被侵权方不仅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或者支付合理利益。

3. 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并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十条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要求违法方退赔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1. 公平正义的维护不当得利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基础,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恢复公平、维护正义,保护合法当事人的权益。

2. 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当得利行为往往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通过诉讼程序阻止和打击不当得利,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预防再次侵害通过追究不当得利的责任,可以有效预防再次侵害的发生。

当侵权方被迫承担回报不当得利的义务时,他们将更加谨慎行事,避免再次违规行为。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不当得利的情形在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常见。

不当得利是指某人通过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这种利益原本应当归属于他人。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国《民法典》针对不当得利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返还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并分析其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一、不当得利的界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当得利的界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素:首先,利益的获取必须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即违反法律、道德或者公平原则;其次,该利益原本应当归属于他人,如他人的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最后,该利益是对方无偿提供,即不以对方的意愿为基础。

只有符合这些要素,才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一旦涉及到不当得利的情况,返还义务是不可抗拒的。

当一方获取到了不当得利,另一方可以要求其返还。

返还的方式包括归还财产、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这种返还义务的设立,旨在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威慑不当得利行为的作用。

三、返还义务的适用范围《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不当得利的返还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返还的过程中,返还的对象包括不当得利人、不当得利对象以及第三人等。

四、不当得利的返还程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程序分为主动返还和被动返还。

主动返还指的是不当得利的一方自觉地主动返还,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无需采取额外的法律措施。

而被动返还则是指当不当得利的一方不愿意返还时,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求返还义务。

五、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当一方不当得利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等。

六、不当得利与社会秩序《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定的确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们捡到他⼈的财产不归还给失主,⽽是占为已有。

这样的情况是⽐较常见的,这样的⾏为被⼈们称为不当得利。

那么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指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民法典》第九百⼋⼗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得利⼈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为履⾏道德义务进⾏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给付义务⽽进⾏的债务清偿。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被确认为是因致他⼈遭受损失⽽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有等。

⼆、不当得利的分类有哪些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为⽽发⽣,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受领他⼈基于给付⾏为⽽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缺给付⽬的⽽发⽣的不当得利。

这⾥的给付⽬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定⽬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或为赠与,这⾥的⽬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法律上的根据⽽成为不当得利。

2、⾮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发⽣的不当得利,包括⼈的⾏为、⾃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的⾏为,⼜可分为受益⼈的⾏为、受损⼈的⾏为和第三⼈的⾏为。

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给付不当得利的“⽆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权利⽽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的⾏为。

基于受益者的⾏为⽽发⽣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权益⽽发⽣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为可以是事实⾏为,也可以是法律⾏为。

前者如侵夺他⼈所有物或擅⾃占有、使⽤、消费他⼈之物;后者如⽆权处分⼈将他⼈之物对于第三⼈为有效处分。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

论述不当得利制度一、不当得利的概述和分类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没有法律基础条件下获得利益之后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个时候需要将互动额的利益返还。

在我国,不当得利有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之分。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意思是有目的地使他人财产增加。

这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此种不当得利分为两种类型:首先,自始欠缺给付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

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给付原因行为(并未生效)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比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其次,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之下,因为没有给付目的从而形成不当得利,受利人应付返还义务。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排除适用上述规定:比如,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比如赌债。

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满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此时视为债务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

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例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而赡养。

债务人明明知道没有债务的存在,为清偿债务而给付的,则视为赠予。

上述几种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二)非给付型不得当利比如: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因为添附而导致的受损人对受益人的不当得利具有返还请求权.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乙鱼塘中的鱼因为昨日一场大雨流入甲鱼塘中,甲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基于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乙用甲的木料为丙做工具。

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出租给别人东西,自己却私自使用。

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例如商店的收银员因自身的失误而多找给顾客钱财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取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出现了某种法律事实,导致当事人财产的增加但精神利益除外。

本处所指的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以及财产的消极增加。

前者指的是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失。

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

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

我国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解读(一)论文关键词:不当得利性质请求权论文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却很少,这对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我国即将编制民法典,希望这一制度能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这一制度源于罗马法的返还请求之诉,成长壮大于德国法。

不当得利的完整概念最早诞生于德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不当得利制度不断更新,已成为债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2002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将不当得利制度以一个条文进行规范,并将其置于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权利一节。

一、我国民法中不当得利制度的相关规定就我国现行法而言,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范是相当匮乏的。

在立法上只设有民法通则第92 条,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于此以规定高度概括,欠缺可操作性,导致对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及法律效果的把握极为困难。

尤其是对不当得利法律效果的规范,只谓之以返还“不当利益”,而对返还范围之确定,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抗辩事由,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等均未具体规定。

规范的如此抽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主张权利,法院亦极少依不当得利制度作为裁判基础。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也只是就不当得利所应返还之利益范围进行了结实,而且其解释本身在内容上也存在许多问题。

我国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仅限于一个法条和一个解释,其实际上是以一个法条取代一项制度,而事实上一个法条是难以承载起构造一项制度的任务的。

立法中的粗糙与落后规定,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关于不当得力的判例少之又少。

二、不当得利制度的性质不当得利制度乃专为调整因形式的安全所承认之财产价值变动而造成之实质上不当的结果,所设定之实现公平理念之制度。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

不当得利法规解析在商业和社会活动中,不当得利是指通过欺骗、行贿、受贿、偷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社会秩序,各国纷纷立法规定了不当得利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面将对不当得利法规进行解析,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类型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道德或合理准则,通过不正当行为或手段获得的利益。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为获取商业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款待、礼品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2.行贿:行贿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严重威胁了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

3.受贿:受贿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以职务之便,要求、索取他人给予财物、款待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受贿行为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公正廉洁形象,破坏了公共利益。

4.偷窃:偷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偷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法制秩序。

以上是不当得利的常见类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和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对于违反正义和道德原则,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为了制止和打击不当得利行为,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不当得利法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不当得利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行为,涉嫌者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可能被判处监禁、罚款等刑罚。

2.民事责任:如果不当得利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被损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将依法判决,追究不当得利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3.行政处罚:对于行贿、受贿行为,涉及公职人员的,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开除公职、罚款等。

4.公司惩处:对于商业贿赂等行为,公司可以采取内部制度和纪律处分,如开除、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民法典469条

民法典469条

民法典第469条:不当得利1. 引言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基础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本文将对不当得利的定义、产生、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详细解析。

2. 定义和产生不当得利是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

这些手段包括欺诈、误导、胁迫、滥用党和国家的职权等。

不当得利的产生通常涉及以下几个要素:•主体:必须存在不当得利的主体,通常是个人或组织。

•手段: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利益,如欺骗、胁迫等。

•利益:主体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利益。

不当得利可以发生在各个领域,如经济、劳动关系等。

当主体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时,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69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主体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法律责任。

主体需要将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或受到损害的相关方,以恢复合法权益。

除了返还利益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法律责任。

例如,主体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责任,需要赔偿被害人因不当得利造成的损失。

此外,不当得利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涉及到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并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4. 相关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法律责任的具体适用,以下是一些与不当得利相关的案例:案例1:A公司恶意挤压竞争对手A公司在市场上使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和利润。

竞争对手B公司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B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2:雇员隐瞒重要信息获取利益雇员C在工作中隐瞒了公司重要的商业机密,并将这些信息卖给了竞争对手D公司。

D公司利用这些商业机密在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公司可以要求雇员C返还不当得利,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还可以起诉D公司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与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与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与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近期,民法典的颁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不当得利返还和过错责任的认定与损害赔偿成为了热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阐述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不当得利返还的认定不当得利返还指的是当事人通过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需要返还给受害方的一种法律原则。

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不当行为的判断: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首先需要确定存在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包括:误导他人、欺诈行为、侵权行为等。

只有当存在不当行为时,才能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

2. 利益的存在和获取:其次,需要证明当事人获得了某种利益。

无论是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非经济利益,只要获得该利益归因于不当行为,即应认定为不当得利。

3. 返还的义务:最后,确定当事人应予以不当得利的返还。

返还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返还、物品返还等,具体取决于所得利益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协商。

二、过错责任的认定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法典中,过错责任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的行为:过错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确定存在过错的行为。

这包括违反法律、违约、侵权等行为,且该行为在造成损害时并非合法合理。

2. 因果关系:其次,需要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过错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没有过错行为就不会发生损害。

3. 主观过失:最后,需要考虑过错行为的主观过失程度。

主观过失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其中故意过失指的是明知会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过失过错则是对可能引发损害的情况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损害赔偿的认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因为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损害赔偿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损害的存在和范围:首先,要确定损害的存在和具体范围。

损害可以是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具体赔偿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

民法典如何规范不当得利的抗辩事由在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而《民法典》对于不当得利的规范,特别是其中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失。

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方可能会提出抗辩,主张自己获得利益是有合理依据的,不应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首先,我们来看看“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抗辩事由。

给付型不当得利,通常是基于给付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在这种情况下,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是“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比如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给付,即使后来发现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也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因为这种给付是基于道德和亲情的考量,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

另一个常见的抗辩事由是“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给付”。

假设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务人提前给付了,后来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是为了避免未来可能的违约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还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给付人明知自己没有给付义务,仍然进行给付,事后也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这是因为给付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

其次,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也存在一些抗辩事由。

例如,“因自然事件而得利”。

比如因为洪水冲垮了他人的鱼塘,导致鱼群游到自己的鱼塘中而获利,这种情况下,如果受益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了这些鱼,就可以作为抗辩事由。

“因法律规定而得利”也是一种常见的抗辩事由。

比如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此外,“因受损人的过错而得利”也可能成为抗辩事由。

比如受损人自己错误地将财产交付给他人,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那么接受方可以以此作为抗辩。

然而,要成功主张这些抗辩事由,并非易事。

受益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比如,对于“履行道德义务”的抗辩,需要提供能够证明给付行为具有道德性质的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长期的赡养习惯等。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

浅析不当得利制度摘要:我国民法体系中有一项具有重要地位的制度——不当得利制度。

这项制度之所以重要,在于其不仅有力保护了私权,更是对所有权的一种确认方式。

但是我国设计不当得利制度的现行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和《民法通则》第92条),这些规定都过于概括,没有具体施行不当得利制度的解释和说明,为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造成了困难,对不当得利的含义、历史沿革、构成要件以及制度意义等做一个初步探讨,以期能够将这一制度的适用更加地明确化,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不当得利;无法律上之原因;请求权竞合一、不当得利制度的含义及其起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1]。

如售货时多收取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

其功能修正缺少正当法律关系的财产利益转移。

财产利益的转移都需要基于有效的法律关系,并且很大一部分都是基于债之原因发生的转移。

某一情况下,某一财产利益转移缺乏正当的法律关系作为基础,则构成非债清偿,需要利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调整,使得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其所为的给付。

同时不当得利制度着重保护财产利益的正当归属,财产利益的权益人得以向加害人请求返还不属于加害人的财产利益,从而对私权得以进行确认。

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里一项年代古老的制度。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为公元3世纪的著名格言——“不论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受利益”,由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述。

其后,罗马法准用法定诉讼方式之请求返还诉(condictio),使原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其所有物,从而保护原告的利益。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其中一类即是合法原因,即有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罗马法称之为私犯。

除此之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的发生原因。

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法律责任

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法律责任

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法律责任在民法典的不当得利法律责任下,任何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利益,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不当得利是指一个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虚假、欺诈、利用偏差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行为可以体现在各个方面,例如合同、侵权、侵占等等。

不当得利行为通常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获得利益;2. 没有法律依据;3. 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手段有误导性或者玄虚性,使他人缺乏必要的信息。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行为将导致获得的利益无效,必须返还被侵害人。

被侵害人还可以要求追加经济利益,以赔偿他们由于此行为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此外,不当得利行为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包括侵权和故意诈骗。

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况,法律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当得利的防范措施为了防止不当得利的行为,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采取一些措施:1. 诚信。

公平诚实的行为是预防不当得利行为的最重要因素。

一旦发现不当得利行为,就应该立即公开并采取行动解决它。

2. 知情权。

为了尽可能地防止不当得利行为,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关于交易方的充分信息。

这些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留其它隐藏条款。

3. 管理制度。

企业和组织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员工和其他人不会通过利用其职务或地位的方式进行不当得利行为。

4. 法律规范。

为了惩治不当得利行为,政府必须制定和实施恰当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规定不仅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还需要提供有效的处罚和补救措施。

四、结论由于不当得利行为的严重性,每个人都必须加强警惕,尽可能地防止它的产生。

当这种行为发生时,被侵害人必须及时采取行动,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受到保护,同时让违规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它是产生债的原因之一,属民法上的债权范畴。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由来已久,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对该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又对其作了具体的解释,供审判实践中操作。

但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经常会遇到各种疑难问题而难以准确认定,处理意见易产生分歧。

笔者在本文中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类型、返还责任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不当得利逐一加以了详细论述。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般认为,不当得利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但是,在古罗马法并无现代意义所称不当得利之一般原则,仅有各种具体的返还诉权制度。

这种诉权基于“不等价的占有他人之物是非法的”法律观念和“任何人都不得从他人的损失中获利”的思想。

法国立法对古罗马法的不当得利制度亦无重大改变。

德国普通法受自然法学说的影响,在17、18世纪时,逐步确定了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德国民法典将“无法律上的原因”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并以一种法典文化向瑞士、东欧诸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传播,在中华民国时代被较为完整地引进我国。

前苏联等国继承了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不当得利制度,对我国建国后的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和确立,或多或少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在观念和运用上,仍然属于继承源于罗马法的不当得利制度的范畴。

二、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及构成要件(一)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在不当得利制度发展的二千余年间,衡平观念始终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并支配着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方向。

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所提出的“不论何人均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害而受利益”的格言,代表着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人种的社会公平理念,不仅成为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倡导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依据,而且也是现代法学向高度文明进化的精神源泉。

衡平观念对于民法学早期发展的重大贡献在于,促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的形成。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在民法中,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误取、误收、过错得到对方的财产或利益,从而使其获取了不应得到的利益。

而返还义务则是指对方有权要求受益方归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不当得利原则是经济公平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防止一方在交易过程中不当地获取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民法明确规定了误取、误收或过错得利的情况下,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无意中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应当返还被误取、误收的财产或利益。

而在对方过错造成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受益人同样需要返还过错得利。

其次,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59条的规定,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会使受益人受到严重损失或者给返还带来其他不合理的后果,受益人可以减少返还的金额。

但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了受益人不能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也不能使原来的被误取、误收或过错得利的一方遭受损失。

此外,民法还规定了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60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可以采取财产返还、金钱补偿或其他方式。

具体的返还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实现公平合理的结果。

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的存在,为保证交易双方的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受益人必须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对于防止不当得利的滥用,促进公平交易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保证了交易双方在经济交往中的公平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误取、误收或过错得利的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并且受益人有合理的返还减少限制条件。

合理运用不当得利与返还义务的原则,对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

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和完善。

2021年10月1日,中国最新的民法典正式实施,这使得我国的法律框架更加完备。

在这部最新的民法典中,不当得利制度是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内容。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探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点不当得利是指违反法律、社会公序良俗获得的、属于法律认可但缺乏依据的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行为者通过违法手段获得利益,同时要求其对不当得利进行归还。

不当得利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是建立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原则之上的。

其目的是通过追求当事人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典框架下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

最新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当事人返还不法获得的利益。

这有助于恢复当事人的平衡,并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与程序最新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包括合同、侵权、不当竞争等方面。

当一方通过欺诈、胁迫、不正当竞争等手段获益,使对方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不当得利制度进行追究。

在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对不当得利的归还进行判决。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裁决过程,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实际意义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最新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首先,不当得利制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通过对不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防止某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垄断地位,从而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不当得利制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消费者受到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获得补偿和赔偿。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

《民法》不当得利问题论文摘要: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一)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包括:(1)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

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2)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

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3)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包括:(1)债务的减少或消灭。

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当得利是一种受到法律明确禁止和规制的行为。

它指的是一方通过违背公平原则、违法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利益,导致对方受损失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法律对不当得利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制裁。

法律条文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予返还已收取的财产,恢复因合同设立所产生的财产关系,消除损害后果。

”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不当得利行为,我国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例如,对于垄断不当得利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对于职务不当得利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不当得利行为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细化和解释,可以为实践中的司法机关提供指导和依据。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恶意地利用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权利、义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可以帮助法官正确裁判案件,保障公平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不当得利行为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当得利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

只有遵守法律,尊重公平正义,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

解读最新民法典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也是必然的结果。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包含了许多新的法律规定和条款。

对于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来说,了解这些新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着重探讨最新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并对其进行解读。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不当得利是指某个主体在与他人进行交易、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过程中,无偿获得了对方的财产或者权益,这种获取并不符合公平、诚实原则,且对方在交易中并未授意或者同意。

不当得利的特征主要表现为非法、无理由、无因性、不当性等。

二、不当得利返还的依据最新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定主要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

公平原则是法律赋予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易的平等权利,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平等对待、平等交流,并予以公平的权益分配。

诚实原则则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保持真实、诚实的态度,不得通过欺骗、误导等手段获取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依据便是建立在这两个原则的基础之上。

三、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返还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不当得利方应当具备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即其在交易过程中具有违法行为或者失职行为。

其次,不当得利方应当具备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能力,即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所获得的利益是不当的。

最后,不当得利方应当实施返还行为,即将所得的不当得利归还给原权利人。

四、如何进行不当得利返还不当得利返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两种方式进行。

协商是最为理想的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由不当得利方自愿返还不当得利。

如若协商失败,原权利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若法院认定不当得利返还的事实成立,将判决不当得利方返还相应财产。

五、不当得利返还的意义与作用不当得利返还规定的实施不仅使得交易双方能够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保障,也强化了交易中的诚实观念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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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当得利制度浅析作为一项历史悠久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为有效调整私法上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平衡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重要参考,在新中国历次制定民法典的尝试中均有所体现。

但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之前,见于条文的不当得利规则仅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各一。

其中,《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前者作为一般条款,抽象地描述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基于此,后者对返还范围稍作明确。

显然,上述条文为实务裁量和理论探讨留下了巨大空间。

长期以来,法官通常依据“公平”原则或者类推适用其他规定裁判此类案件,许多做法彼此共通,价值取舍类似。

本次《民法典》编纂吸收和体现了这些观点,用六个条文对不当得利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大大提升了可操作性,充分回应了各界的共同期许。

一、《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1. 《总则》部分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此前,《民法通则》将不当得利制度规定于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从立法结构的角度评判,可以推知其为债的发生原因,但并无明确条文对此结论予以固定。

《民法典》第118条宣示了不当得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之一,填补了逻辑空白,体现了《民法典》的体系性。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22条对不当得利制度作了原则性、概括性的界定,和《民法通则》第92条对比,主要修订有二:一是用“没有法律根据”取代了“没有合法根据”。

这一变化强调,在不当得利的构成中,评判的侧重并非得利存在违法情形与否,而是得利能不能在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中找到落脚。

二是用“有权请求返还”取代“应当返还”,突出了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属性。

比较域外先例,我国《民法典》在此采用的处理方式与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强调义务的做法截然不同,可以被视为一大创举。

2. 《合同编》部分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在总则部分规定的基础上,第985条正文确定的是不当得利的基本构成,为个案认定指示方向。

但书部分明确了三种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情形,是本次《民法典》编纂的新增部分。

第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受损失的人无权请求返还。

其规范意旨在于将道德上的义务赋予法律色彩,避免一般的道德理念与法律适用产生不必要的冲突。

所谓道德义务,既有全人类共识的,也有特定社会特定国度认可的,不同时期也可能不一。

例如,侄子对叔伯在法律上虽无扶养义务,但在道德上则有之。

教徒、信徒对于教堂、寺庙的献礼,也属于道德上的义务。

这类义务虽符合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的要件,却能切合特定群体的感情需求和朴素认知,甚至受到比法律条文更高的认同与服从,应当予以尊重。

第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受损失人无权请求返还。

根据民法理论,债权的内涵既包括请求给付,亦包括受领、保有给付等权能。

《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由此可知,对于尚未届期的债务,债权人有权受领并保有债务人的清偿,除非该给付对自身利益有害。

换言之,尚未届期的债务并非不存在,而仅仅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

因此,债务人期前清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于法无据”,债权人亦无得利可言。

本条没有涉及对期限利益的处理,在域外民法典中,赞同或否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皆有所见。

台湾地区民法专家王泽鉴教授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认为应避免法律关系趋于烦杂,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这一观点也符合市场经济和日常生活的交易习惯,在实务中值得参考。

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受损失人无权请求返还。

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当得利的类型之一,但如果受损一方明知无给付义务仍进行清偿,则纯属咎由自取,《民法典》将此情形明确排除在外。

这一方面杜绝了出尔反尔带来的经济成本,也与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之规定遥相呼应,理由和依据清晰充分。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986条规定善意受领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时不负返还义务,有学者称之为利益不存在规则。

确立该规则的原因在于:受领人和给付人,即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受损人都相信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根据,受领人对其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赖应受法律保护。

出于保护善意方的立场,法律亦应使此类受领人的财产状态不致因发生不当得利而受不利影响。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相对于第986条,第988条意在将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受领人和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区分开来,前者无返还义务,但后者和受损失人之间成立不当得利关系,受损失人有权向其请求返还。

结合法理,该条之适用应以得利人正当转让得利为前提;否则,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应视为仍然存在,不得拒绝承担返还义务。

在此情形下,如果受损失人径直请求第三人返还不当得利,则该第三人有权拒绝。

此外,当“利益”表现为有体物、股权、知识产权,它们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已被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受损失之人也无权请求该受让人返还。

二、不当得利与其他条文的关系和适用在《民法典》其他部分,还存在一些条文涉及返还财产。

这些条文及其相关制度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如何,应当怎样选择适用,同样是值得探讨的议题。

1. 与《民法典》第157条的关系《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单就本条来说,因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受领人自始无权保有给付,财产的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仍归给付人享有。

因此,在给付动产时,成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给付不动产且未办理转移登记时,给付人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已办理转移登记时,则由给付人请求予以注销,恢复原有登记,同时请求受领人返还对该物的占有。

本条和不当得利的关系在于:不当得利中“利益”的范围是否可以表现为占有、登记等形式?若采否定观点,则上述各情形均和不当得利无关;若采肯定观点,则可成立不当得利。

在此观点下,二者发生竞合,给付人可视实际情况主张物权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如果发生折价补偿,给付人则只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 与《民法典》第179条的关系《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1种方式,包括返还财产(第4项)和恢复原状(第5项)。

如上述,返还财产可成立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权利人可选择有利于己的而主张。

恢复原状,一般包括返还财产或将损坏的有体物修复如初。

毁损之物被恢复原状之后,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状态如初,其效果与物的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的效果趋同。

但显然该情形下并不存在“获利”,与不当得利的构成不相符合。

3. 与《民法典》第460条的关系《民法典》第460条关于占有人返还原物及孳息的规定,与不当得利存在共通之处。

无权占有人占有他人之物没有正当权源,占有该物所产生的孳息亦无法律根据,当然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所产生的孳息。

在此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式,都不能推断本条规定排除了对不当得利的适用,二者因而构成竞合,权利人可选择有利于己的进行主张。

善意占有人如果为维护占有物支出了必要费用,有权在物权人返还占有物或返还不当得利时予以扣除。

4. 与《民法典》第979条的关系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同属于《民法典》种的“准合同”,第979条对其构成和法律效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因成立无因管理而取得并保有的利益具备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

例如,甲将A房出卖与乙,甲不缴纳增值税,乙代其缴纳。

乙在公法上虽有义务向国家纳税,但在法律上对甲并无义务。

所以,在成立无因管理的同时,乙也可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结语本次《民法典》编纂为不当得利制度留出专门的一章,对既有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大幅度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不当得利制度可期继续发展,尤其在扩张返还请求权的排除情形、解决类型化问题等领域尚有不小的探讨空间。

这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总结可资借鉴的优秀经验,为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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