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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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出口指南

越南出口指南

一、制定代理商或经销商根据越南一般规律,国外公司除非取得该公司产品在越南的投资许可证,否则必须有指定的全权代理商或经销商。

代理商:国外供应商的产品向越南进口以及销售需要委任越南当地的代理商。

由国外供应商承担商品未付款的风险,并且由供应商完成售后服务/支持的工作,代理商仅仅在产品销售时代表国外公司。

《越南商法典》认为国外公司有委任代理商的权利,并要求其对越南地区代理商授权经营活动范围,而代理商也应取得由海关授权的进出口编号经销商:通过经销商进行销售,法律保护和求助的问题解决将更为清晰。

越南本地经销商从国外供应商处购买产品在越南进行再次销售,因此,经销商对产品整个销售过程负全责。

与一些代理商不同的是,经销商通常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一家经销商的销售需要通过签订相应的“海外贸易合同”,并且该合同的条文必须符合越南关于海外贸易的相关规定。

法律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在贵公司指定越南当地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时,应充分考虑该法人的是否拥有一些特殊许可、其设备、人力、资本以及其他必备条件是否能够满足公司产品销售的需求,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商业协定中,每一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都应一一清晰表达,每一项的流程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但这并不是当地银行发行的信用证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在越南通常无法通过法院来解决如强制执行合同规定或者追讨赔偿等贸易纠纷。

国外公司如果通过越南当地的法律体系来解决相关问题不但进程较慢,而且其办公并非透明化。

类似的,尽管越南有贸易仲裁的相关架构,但国外公司很难通过贸易仲裁的程序来解决贸易纠纷。

通常我们建议贵公司在越南当地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越南海外投资贸易公司:在寻找越南代理商或代表商时,我们建议贵公司不要仅仅局限于考虑越南当地的公司,同时可以考虑以在越南的国外贸易公司作为公司的代表办事处。

在不远的将来,那些在通讯具有独特优势、进口经验丰富、拥有产品以及物流专业知识、市场营销能力强大的国外贸易公司将在越南逐步出现。

越南企业法律要求

越南企业法律要求

越南企业法律要求
越南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商业目的地,有一些法律要求适用于在越南经营的企业。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要求:
1. 成立公司:在越南成立公司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程序。

必须在国家商务注册机构注册公司,并获得合法的运营许可证。

2. 劳动法:在越南雇佣员工时,必须遵守越南劳动法。

该法规定了雇佣合同、工资标准、工时、休假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3. 税务要求:越南的企业必须遵守税务要求。

这包括按时申报税收、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等。

4. 执照和许可证:特定行业的企业可能需要获得特定类型的执照或许可证,以符合越南法律的要求。

这些行业包括医疗、教育、金融等。

5. 数据保护:越南有一些法律规定了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的要求。

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6. 知识产权:越南的企业必须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这涉及到
注册商标和专利,以及保护版权和商业机密等。

7. 竞争法:越南企业必须遵守竞争法规定的规则。

这包括禁止
垄断行为和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8. 环境法:越南有一系列环境法规定了企业在环保方面的责任。

企业必须遵守环境法,保护环境并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损害。

以上是一些越南企业需要遵守的重要法律要求。

在进行业务活
动时,建议企业与专业律师合作,以确保合规并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

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

在越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引导施行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72/2006/NĐ-CP 议定的决定通知Số: 11 /2006/TT-BTM河内,2006年9月28日引导施行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72/2006/NĐ-CP 议定的决定_________________根据政府2004年1月19日关于贸易部职能、任务、权限及组织机构的 29/2004/NĐ-CP 议定;根据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具体规定关于驻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贸易法的 72/2006/NĐ-CP议定(以下简称为 72/2006/N Đ-CP议定)的决定;贸易部根据72/2006/NĐ-CP议定的规定对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之档案、程序与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手续以及活动通知、活动报告、停止活动给予如下引导:I. 总则1. 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以及收回单位(以下简称为签发许可证单位)。

a) 贸易部是外商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收回单位(修正、补充以下共同简称为调整)。

b) 各省、直辖市的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以下简称为贸易厅)是区内外商代表处(以下简称为代表处)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的单位。

2. 签发许可证单位的责任a)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的规定对外商代表处、分公司进行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工作。

b) 按照72/2006/NĐ-CP 议定的规定以及本通知的引导,审批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终止。

c) 按照财政部的引导,对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的费用进行征收、管理及使用。

d) 按照法律有关储存的规定,对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的签发、再签发、调整、延期、收回工作实行周全的备案制度。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越南代表处的批复-商合批[2007]382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越南代表处的批复-商合批[2007]382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越南代表处的批复
正文:
---------------------------------------------------------------------------------------------------------------------------------------------------- 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越南代表处的批复
(商合批〔2007〕382号)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
《关于申请设立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越南代表处的请示》(国机经〔2007〕223号)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集团公司所属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在越南河内设立代表处。

二、代表处业务范围为:项目管理、市场调研、市场开拓等。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商务部(合作司)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

四、请责成主办单位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懂外语、身体健康的同志赴国外开展工作。

代表处负责人应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向我驻越南使馆经商处报到登记,中方派出人员须接受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五、代表处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你集团公司备案。

工作情况须由你集团公司每年年底报送我部(合作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结束——。

8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

8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

关于外籍劳务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办证手续实施细则(劳动、劳军、社会部2000年第08号通知)根据政府1996年10月3日关于给外国人在越南企业、组织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第58号决定;根据政府1999年年12月3日关于对1996年10月3日第58号决定的修改、补充的第169号决定;根据各有关部、委的意见,越南劳动、荣军、社会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给“外国人、在外国定居的越南人”(简称: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国内的各企业、组织”(简称:劳动力使用者)工作颁发劳动许可证的对象如下:1、国营企业;2、外资企业;a. 外国独资企业;b. 与外国联营的企业;c. 参加合作经营合同的各方(此情况由越南企业负责为外国劳动者申请办理劳务许可证的有关手续);d. BOT企业(建设-经营-移交),BTO企业(建设-移交-经营)以及BT企业(建设-移交)。

3、在出口加工区、工业区的企业;4、属其他各经济成分的企业(包括:经注册登记并经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准许招聘外籍劳务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企业);5、按经济核算制度活动的事业单位;6、国家行政机关、武装力量、人民团体和从事经营、服务的其他政治社会组织;7、投标商(总承包商、分包商)是越南或外国承包商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咨询项目招标时,投标商可以是个人;8、卫生、文化、体育、教育和培训单位;9、外国公司代表处,外国公司分公司,各经济、贸易、财政、银行、保险、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司法咨询组织的办事处;10、外国联营银行、外国联营分行,包括在越南活动的外国银行支行和联营信用组织、外国独资信用组织;准许在越南活动的联营保险公司或中介保险联营公司、外国律师组织分支机构。

11、合作社上述(1-11款)各企业、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不需办理劳动许可证:发生紧急情况,被劳动力使用者雇佣来处理事故的外国人;如处理事故需6个月以上,按本通知规定,外国人到越南2个月前仍须办理劳动许可证。

越南开公司注意事项

越南开公司注意事项

越南开公司注意事项
在越南开设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了解越南的商业环境和法律制度。

越南是一个法制社会,对外商投资有特定的规定和限制。

2、选择合适的注册地址。

越南的各个省份对公司的注册和运营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3、确定公司的注册类型。

越南有多种公司注册类型,如个人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

4、准备公司的注册文件。

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股东名单等。

5、找到合适的当地代表。

代表公司处理与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事务。

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公司法、税法等,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缴纳税金。

7、完成注册程序。

向相关部门提交注册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

8、确保合法性和专业性。

可能需要寻求专业的注册机构或律师的帮助。

9、准备注册资本。

越南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全部到位,并在注册时进行验资。

10、了解当地市场和文化。

以便更好地适应和融入当地环境。

11、进行市场调研与商业计划。

了解越南的商业环境、市场需求以及竞争情况。

12、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了解越南的税务政策和税务申报要求。

13、雇佣员工和遵守劳动法规。

了解越南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时规定等。

14、保护知识产权。

了解越南的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

1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了解越南的会计准则和报税要求。

以上步骤涵盖了在越南开设公司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运营。

什么是代表处代表处的管理规定

什么是代表处代表处的管理规定

什么是代表处代表处的管理规定代表处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那么你对代表处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代表处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代表处的简介代表处全称为外国企业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代表处的管理规定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第一条[2] 为保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外事服务工作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括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中国雇员);(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外事服务单位)。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市外事服务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外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事服务单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

第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之一:投资形态1、外商独资工厂:外商100% 持有公司股权。

股东至少为1人,最多不超过50人。

独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内外销比例限制。

2、外商独资商贸公司(100%外资):2007年1月11日越南正式成为WTO第150个会员国,依越南加入WTO后切结条款,2009年1月1日越南政府将完全开放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设立。

3、联营公司(合资工厂):至少由2位股东共同出资,并在公司同一名义下经营,类似中国的『合资厂』,外商占有股权的比例最高可达到99%。

4、合营公司(来料加工厂):类似于中国的『来料加工厂』或『委托加工厂』,通常由外商与越方签订生产合同,明定各方责任与经营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0%。

5、办事处(代表处):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从事业务接洽、联络与开发,但不能有营业行为,也不能开立发票。

外商可在越南国内设立多个独立代表处,但不能设立总代表处或代表处的分支机构。

6、分公司:可从事货品买卖及与买卖直接有关的活动,其功能基本雷同于子公司,目前已暂停审批设立国外分公司。

以上方式由中央计划投资部,或依权责下放予省(市)人民委员会、省级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发放投资设立许可证与管理之工作。

外商如何在越南开办工厂或设立公司之二:如何设立一、设立条件1. 最低注册资本:越南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皆无限制,但法定资本不少于投资额的30%,鼓励类、较大金额投资案,法定资本准予调降至投资额的20%。

实际操作时建议最低登记10万美金(约310万台币/ 71万人民币),如果小于10万美金,当地政府一般不会给予批准。

出资时间与方式:独资工厂/ 公司的资本到出资时间与方式:独资工厂/ 公司的资本到位时间一般为0.5-1.5年,根据需要最多可向独资公司/ 工厂注册资本及到位时间政府申请展延半年。

外商可用机器、现金及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不像中国的工厂/ 公司没有机器和资金比例限制。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
第二条代表处、分公司
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如果是成立经营贸易旅游分公司的许可证,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b.旅游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代表处、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
c.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贸易部、代表处设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涉及贸易旅游领域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颁发许可证机关
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颁发、修改、补充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第五条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
关于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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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上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企业法-上
第七条
企业的福利 企业资产的拥有、使用、定夺; 主动选择经营的产业、投资地点、投资形态、包括联营、投资其他产业、主动扩展产业 类别和经营规模; 主动寻找市场、客户和签订合约; 选择资金筹募的方式或形式; 进口和出口的经营; 依经营需求招聘和使用劳工; 自主经营、主动运用现代化科学管理方式,以提升经营的效益和竞争力; 除以人道主义和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自愿捐献外,拒绝并检举任何组织、机关和个人要求 提供各项法律规定之外的财务; 法律规定的所有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登记经营前的合约签订
成立企业的服务合约,可以由公司创始人员或公司创始小组委托的代表人进行签订。 当企业获准成立后,企业成为本条第1款规定的合约签订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接受 者。 当企业未获准成立时,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签约人将负有合约执行的连带或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的成立程序和营业登记 成立企业的人员应当依照本法律规定,齐备有关营业登记的相关文件,向企业所在地的 中央直辖市或省人民委员会管辖的营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应当对其营业登记文件内 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营业登记机关不得要求成立企业的人员提交本法律规定之外的任何证件和文件,营业登 记机关只负责审核营业登记的案卷是否合格。 营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天内,处理完成企业的营业登记申请案卷。如营业 登记机关拒绝颁发营业登记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成立企业的人员。通知书上应写 明拒绝颁发的理由和需要修改补充的项目。
第十九条
变更营业登记内容 如企业欲变更其主体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变更分公司、代表处(如果有)的 名 称 、地 址 、 经营行业和目标、章程资本、业主的投资资本、企业的管理人、企业在法律上的代表人 和营业登记案卷内的其他内容,则应在进行变更前最迟15天内,向营业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如变更营业登记证的内容,则将重新发给企业营业登记证;至于内容以外的其他事项变 更,则发放企业营业变更登记证。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

越南企业法规一、概述越南企业法规是指在越南经商开展企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越南的企业法规体系较为完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劳动关系、税务事务、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越南企业法规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二、外商投资法规越南对外商投资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

外商投资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外国投资法执行条例》等。

这些法规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的条件、权益保护、业务经营等方面的规定。

三、劳动法规越南的劳动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这些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劳动纠纷的解决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税务法规越南的税务法规旨在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的公平与稳定。

税务法规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金计算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环境保护法规越南的环境保护法规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估、废弃物排放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六、其他法规除了以上提到的法规外,越南还有一些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法规。

例如,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规,商业竞争法规,公司法规等。

以上是对越南企业法规的简要概述,旨在帮助了解越南企业经营所需遵守的法律法规。

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在越南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成立分支机构

成立分支机构

越南成立分支机构相关事宜
1.依據越南稅法,如FHS與外國廠商簽訂合約,該公司即可依合約設立項目辦公室並依法享有公司之各項權力,惟不以越南會計法結算(即無需報稅),所得稅由FHS代扣繳,該公司需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要成立分公司,則需依法申報稅捐,包含增值稅,年度所得稅,員工個人所得稅...等,其稅務風險將大增,若該公司非長期於越南經營,需另考慮當年度利益需繳所得稅25%,另增值稅10%部分,如無足夠銷項扣抵,實務上進項退稅可能性極低,再者越南官員貪腐本性,其稅法刻意界定模糊,動則得咎,尤其外資更容易陷入陷阱,另每2~3月須實施稅務檢查,公司將不勝其擾。

3.該公司需決定其美金或越盾之需求何項較高,如果要美金只能選擇第一項成立辦公室。

4.如最終該公司決定成立分公司,依越南稅法規定,FHS僅能支付越盾予該公司,另合約若簽訂支付美金,則該合約需重新簽訂變更為支付越盾
5.現狀,成立分公司難度極高,永安經濟區雖有各項稅捐優惠,惟外資牌照管制極嚴,不易取得,只能改至河內或胡志明成立。

6.如欲更深入了解,歡迎與小弟聯絡,謝謝。

方予以澄清。

【精品】越南企业法

【精品】越南企业法

《越南企业法》本法律系越南2005年第11届国会第8次会期11月9日通过,法律编号为60/2005/QHII,目的为建立企业经营规范。

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成立企业及营业注册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公司第五章两合公司第六章无限责任企业第七章关系企业第八章企业重整、解散及破产第九章国家对企业之管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本法案规范越南境内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发展;及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等之规定及公司组别归属性。

第2条适用对象1.各种型态经济实体。

2.团体组织与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行为相关者。

第3条适用企业法、国际条约以及其它相关法案1.有关各种型态经济实体之企业设立、管理和营运,适用本法案及其它相关规定。

2.企业之设立、管理和营运,其它法案另有规范时,适用该等法案.3.本法律所规定之事项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所签署之国际条约相关条款不同时,适用该等国际条约规定。

词汇意释本法案下列词汇意涵解释为:1.所谓企业系指有名称、资产、固定办公处所以及依法请注册,并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之经济组织。

2.所谓营运系指以营利为目,持续从事一个或多个或所有经营流程,从生产制造至产品上市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3.合格卷宗系指备齐本法案规定之所有手续文件,依法完整列明全部内容者。

4.资金入股系指将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以成为公司单一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

入股资金可以是越南钱币、可自由兑换外币、黄金、土地使用权状、智财权状、技术、专利权以及其它列明于公司章程条款之资产,由公司董事成员挹注入股成为公司名下资产。

5.入股资金额乃公司单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所投入公司章程资本之资金比例。

6.章程资金乃公司成员董事或股东投入之资金,且确切列入公司章程条款内。

7.法定资金乃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

8.拥有表决权资本乃入股公司资金或公司股份,所有者有权对类属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决权限之问题作意见表决。

越南公司法

越南公司法
第21条 当更改经营登记的经营目标、行业、条例资金和其他内容时,公司必须向经济仲裁组织重新申报,并按本法第19条的规定登报说明。
第22条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才能解散:
(1)公司条例中登记的活动期限结束。
(2)完成了既定目标。
(3)公司的目标不能再实现或公司营业不再有盈利。
(2)“企业”是指以实行各种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成立的经营单位。
(3)“法定资金”是指由法律规定对每个部门、行业成立公司应具备最低的资金数额。
(4)“条例资金”是指由各成员出资并载入公司条例的资金。
第4条 国家承认公司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公司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护公司的合法盈利。
(2)在活动过程中,全体成员可参予下列问题的决定:
a 公司发展的方向和任务。
b 选举或免去公司经理。
C 修改公司条例。
d 通过公司财政年度决算和分配利润。
e 使用储备基金。
f 公司的合并、转换形式、解散或延长活动时间。
对上述问题决定的通过方式要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
第17条 公司必须在省、中央直辖市经济仲裁组织或相当一级的行政单位进行经营登记。经营登记的内容有:成立公司的许可证、公司条例和公司交易地点证明书。
责任有限公司的经营登记手续必须在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180天办理。
股份公司的经营登记必须在领取成立公司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6)依法纳税和履行其他义务。
(7)从每年的利润中提取5%作为储备基金,直至相当于公司条例资金10%的数额。
第二章 公司的成立、经营、解散、破产登记
第14条 成立公司之前,创办者必须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公司设立办公地点所在地相当一级行政单位递交成立公司申请书。

越南注册公司法律规定(3篇)

越南注册公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越南,位于东南亚地区,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众多外国投资者。

注册公司是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开展业务的第一步。

为了更好地了解越南注册公司的法律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越南公司类型在越南,公司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 股份有限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简称JSC):股份有限公司是越南最常见的公司类型,股东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2.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人经营,其责任与个人财产相同。

4. 外国分支机构(Foreign Branch):外国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越南设立的一种分支机构,其法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5. 外国代表处(Foreign Representative Office):外国代表处是外国公司在越南设立的一种代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外国公司进行商务活动。

三、越南公司注册流程1. 准备材料在越南注册公司,首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具有独特性,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重复。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等内容。

(3)股东身份证明:股东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5)办公场所证明:办公场所证明包括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越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下属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 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营业执照。

4. 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5. 领取税务登记证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公司正式成立。

越南外商投资法细则

越南外商投资法细则

越南外商投资法施行细则越南国会代表对政府提交的外资法修订案进行了表决,以多数票通过了该修订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第14条规定的"一致性"原则,以前规定企业会计主任的任免、投资计划、年度企业收支决算的确认、企业贷款等事项均须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方可实施,均已废除。

现"一致性"原则仅适用于: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企业章程的修改和补充。

2.第21条新规定为:若因越南政府政策变化而给外资企业造成亏损,则可视为企业正常亏损,可转至以后各财务年度。

3.第40条新规定为: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将任何税务年度的亏损转至以后的税务年度,并可用以后各年的利润弥补该项亏损额,不得超过5年。

4.修订的外资法还对外企新制定了其他多项优惠规定,如:废除外企在转让资金时的若干强制性规定。

外企在税后可自订比例设立各项储备基金。

利润汇出境外税率从5%、7%、10%降为3%、5%、7%。

若越方以土地作为合资的资金时,越方应负责对其出资土地进行补偿、清理及手续的办理,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外企在全部付清土地租金,或已付清多年的土地租金时,对其租用的土地(至少还有5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与土地相关的资产,或越南合资方已有土地使用权而出资的土地,均可向在越南开展活动的各金融组织抵押,以便融资。

免征企业在固定资产项目下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规定,也将适用于外企扩大投资生产、技术更新的范围,并将免征其相关的增值税。

5.进一步简化审办投资手续,审批机关应最迟在45天内将其决定通知申请投资的外商,在30天内办理登记并核发投资许可证,若在各出口加工区、工业区投资,则在10天内完成各项手续。

(此细则是从最新的繁体中文版改为简体的,所以在语法和用词上可能不太习惯)政府依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依1996年11月12日越南外人投资法;2000年6月9日越南外人投资法若干条文修正补充案;依计划暨投资部部长之建议,议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范对象本议定书就1996年11月12日越南外人投资法2000年6月9日越南外人投资法若干条文修正补充案(以下均简称为外人投资法),予以细节规范。

关于GOVERNMENT722006-ND-CP的翻译

关于GOVERNMENT722006-ND-CP的翻译

法令详述贸易法关于外商在越南的代表分机构的规定政府经贸易部的提议,依据2001年12月2日的政府组织法和依据 2005年6月14日的商法特颁布此法令: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1)该法令具体执行商业法关于外商在越南建立、运作办事处、以及享有权益与义务的规定,; 和对外商分处进行商品采购和进行其它直接关系到商品采购的活动的规定。

2)外商在越南投资建立的办事处和分处不在法令的范围内第二条: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和分处的权利1)外商可以按照商法第16、17、 18和22条规章和法令有关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2)外商可以根据越南在国际协议中按商法第16、 19、20及22条的规定和法令有关的规定在成员国进行货物采购活动及其他直接关系到货物采购活动的承诺,在越南设立分处(简称"分处")。

基于越南是国际协定的缔约国,贸易部长负责为外商驻越南分处进行的产品采购及其他相关产品采购采购活动申报并提供指示。

3)代表办事处、分处是外商的子公司。

不能建立附属于代表办事处、分处的下级代表办事处、分处。

4)经营特殊贸易领域(例如:金融财务、法律事务、文化、教育、旅游或其他合法事务)的外商代表办事处处、分处属于其他法律范畴,须按其他法律执行。

第三条:主管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许可证的机构1)贸易部负责发放、重新发放、修改、补充、更换和撤销关于设立经营第2条法令的第2附属条款所指定领域的分处的执照。

2)当地贸易部门、贸易和旅游业的部门(共同称作贸易部门)负责发放,重新发放,修改,补充,更换和撤消设立代表办事处的许可证。

第二章:发放、重新发放、修改、补充和更改关于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执照第四条: 发放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执照的条件1)如外商符合下列条件,则可获得在越南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执照:a. 被已进行商业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合称为国家)确认为合法经营;b. 自合法成立或有效在原国籍进行商业注册以来,已经营不少于1年的时间;2)如外商符合下列条件,则可获得在越南设立分公司的执照;a. 被已进行商业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合称为国家)确认为合法经营;b. 自合法成立或有效在原国籍进行商业注册以来,已经营不少于5年的时间;3)设立代表办事处、分处的执照有效期为5年,但不超过商业注册或外商同等文件的有效期,以便外商确定这个日期。

越南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越南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方式包括: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 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其他中介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 过对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买卖的方式
技资。 间接技资的手续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从2015 年9月份开始外资可以100%持有越南企业股份(银行业依旧维持30%的外 资持股上限)。
外资并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并购书面申请(含并购及被并企业的名 称、地址及法人代表信息、企业并购活动简况)、被并购企业董事会及企 业所有者关于出售企业的决定、并购合同、合并后企业的规章草案、外资 法律资格的确认书。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两份, 办理于续 者需提供介绍信或 居民身份证、护照, 越南主管职能部门确认材料合规后,将在15个工作日 内予以反馈
越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根据 不同商品种类由不同部门负责,食 品和药品检验由卫生部负责,动植物和其他农产品检验由农业与农村发展 部负责,具体规定可在网上查询,网址可参照本指南附录越南政府部门一 览表。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越南现行关税制度包括4种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 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及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比 最惠国税率高5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 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根据中国一东盟自贸 区货物贸易协议,从2011年始,越南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每两年削减一次 进口关税。到2015年,除少量敏感产品外,对95%以上的商品征收零关税。 到2018年,越南与东盟成员国所有商品将实现零关税。应注意申报中国一 东盟自贸区优惠关税应满足原产地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
3越南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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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外商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规定2003-03-31 16:08关于外商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45号规定根据1992年9月30日政府组织法根据1997年5月10日贸易法根据1999年2月8日旅游法令根据贸易部部长和旅游局局长的提议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整范围本决定对外国商人(根据贸易法的规定,注:商人包括个人、法人、合作组、经登记独立经营,持续进行贸易活动的个体户)和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在越南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做出规定。

“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在越南的分公司”简称“分公司”第二条代表处、分公司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

第三条外商、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的责任1.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对其设在越南的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负法律责任。

2.代表处、分公司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越南的法律并直接履行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颁发许可证机关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颁发、修改、补充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第五条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的条件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可获颁发在越南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2.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获得许可证在越南成立分公司须满足下列条件:a.根据所在国法律的规定已登记进行合法经营的;b.从登记经营之日算起,经营满五年以上的;c.经营本决定附件规定的以及根据各个时期的需要做出修改、补充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分公司获准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的目录”中的商品和劳务的。

第六条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所需的文件申请获得成立代表处、分公司许可证所需的文件包括: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按贸易部和旅游总局统一规定的格式)2.获得所在国家授权机关确认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登记经营证明书的副本以及获得越南国内公证机关或越南设在国外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证明的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经营登记证明书的越文译本。

第七条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将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申请表寄送到本决定第4条规定的颁发许可证的机关。

2.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5日内,颁发许可证的机关为外国商人颁发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并按以下规定将许可证副本寄至相关的机关:a.贸易部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贸易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是成立经营贸易旅游分公司的许可证,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b.旅游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代表处、分公司设立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厅或贸易旅游厅、税务机关、统计机关。

c.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副本寄至贸易部、代表处设立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统计机关;如果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涉及贸易旅游领域则许可证副本还要寄至旅游总局。

3.在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许可证颁发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日内必须发文通知以便使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补充、完善申请文件。

4.代表处、分公司的具体活动内容在许可证中注明。

第八条代表处、分公司的活动通知代表处、分公司在获得许可证45日内要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必须以公文的形式通知发证机关代表处、分公司的办公地点、越南工作人员和外国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九条更改许可证内容代表处、分公司成立后,要求更改许可证中规定的一项、一些或全部经营内容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须以公文形式呈报发证机关要求更改、补充许可证: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更名、更改国籍或代表处、分公司更名;2.代表处、分公司增加外国工作人员人数;3.代表处、分公司更改经营内容;4.代表处、分公司更改办公地点。

在收到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申请10日内,许可证颁发机关负责发给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经过、修改补充的新的许可证并将新许可证的副本寄送至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成立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副本须寄送的机关。

在贸易领域或贸易与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的办公地点从一个省、直辖市迁至另外一个省、直辖市,外国商人须根据本决定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办理新的许可证申请手续。

第十条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1.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要缴纳颁发、修改、补充许可证的费用。

2.财政部与贸易部和旅游总局配合规定具体的费用额,管理和使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一条代表处、分公司的终止经营1.代表处、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终止经营:a.根据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申请;b.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终止经营时;c.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国家授权机关收回、取消许可证。

2.代表处、分公司根据本条第1款a项和b项的规定终止经营的,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必须在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前30日以公文形式通知发证机关并交回经营许可证。

在7日之内,发证机关负责将代表处、分公司终止经营的事情通知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副本的机关。

3.根据本条第1款c项规定终止活动的情况下,在代表处、分公司被强行关闭前至少30日发证机关负责向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寄送收回、取消许可证的决定,并将该决定的副本寄至根据本决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寄送许可证的副本的机关。

第十二条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终止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须承担的义务代表处、分公司在越南终止经营活动前,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及其代表处分公司有义务与越南相关的国家、组织和个人之间清理债务以及履行其他义务。

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跟踪、检查和监督代表处、分公司在地方执行该项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1.代表处经营活动的内容:a.促进在越南的经济合作、贸易、旅游项目的确立;b.在越南寻找、推动贸易旅游机会,提供商品、旅游服务;c.跟踪、督促自己代表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执行。

2.分公司的经营内容:分公司的经营内容根据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的经营内容,在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目录”的范围内在经营许可证中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代表处以及在代表处中工作的人员根据贸易法、旅游法令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代表处根据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活动;2.代表处总代表在获得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的个案委托书后可以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劳务供应合同(旅行和旅客运输合同除外);3.代表处中的工作人员的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4.代表处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的一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报告代表处上一年的各项活动。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关的要求,代表处有义务报告、提供有关代表处本身活动的材料或说明。

第十五条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分公司、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享有贸易法、旅游法令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具体规定如下:1.分公司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2.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3.分公司必须依照越南的法律执行结算制度,并且只准应用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通用的结算制度。

分公司的财政年度每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4.分公司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三月最后的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提供分公司上一年的各项活动的报告和越南国家审计机关确认的或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外国独立审计机关确认的财政报告。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授权机关的书面要求,分公司有义务报告、提供与自身经营活动有关的材料或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四章国家管理机关对代表处、分公司经营活动的职责第十六条贸易部的职责1.主持、与旅游总局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2.根据本决定第四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贸易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贸易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5.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十七条旅游总局的职责1.与贸易部配合起草有关代表处、分公司的法律规范文本上呈授权机关颁布或根据授权颁布;2.根据本决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颁发、修改、补充、收回许可证;3.有权对在全国范围内旅游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4.与有关各部、部门、地方配合,主持在认为必要时或根据各部、部门、地方的建议对在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5.与贸易部配合对在贸易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进行清查、检查;6.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第十八条各部、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的职责1.与贸易部、旅游总局、代表处、分公司办公所在地的省级人民委员会配合解决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代表处、分公司的有关经营活动的问题;2.参加贸易部、旅游总局、省级人民委员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分公司、代表处经营活动进行的清查、检查。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1.根据授权对本地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2.根据本决定第4条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对设在本地的在贸易、贸易和旅游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代表处颁发、修改、补充、收回许可证;3.根据授权组织对设在本地的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4.配合贸易部、旅游总局对当地代表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清查、检查;5.根据授权处理违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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