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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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办事指南
编号:.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颁发的证件:批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件有效期:无
.审批类型及法律
效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年修订版)》;
(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本)》;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审批条件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按《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属于禁止类的,外商不得投资。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两个股东以上组成的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申请资料一、生产型企业
(一)投资方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份);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份);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
的合同、章程(注:若为独资则只需章程)(原件各份);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份);
(五)外国投资方的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文复印件份及
中文翻译原件份);
(六)外国投资方的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
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
资方,则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对该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公证文
件(原件份);
(七)投资各方提交银行资信证明,内容包括:投资者名称、地址、帐户开
立时间、授信额度(或存款数)及业务往来的信誉情况等;(外文原件份及中
文翻译原件份);
(八)投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原件份);
(九)投资方法定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份);
(十)投资方各自对其董事及监事成员的委派书(原件份);
(十一)新设立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名单(原件份,若无董事会及监事会,则不需提供);
(十二)新设立公司使用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或属于自有物业的产权证明(复印件份);
(十三)合资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份,若为独资不需提供);
(十四)国外进口或国内购买设备清单(原件份,由投资方法人代表盖章签字);
(十五)外资企业设立申请表(原件份,如为合资、合作性质则不需提供);
(十六)新设立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护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份);
(十七)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
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
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原件,份);
(十八))制造业企业必须提交由环保部门审批的关于新设立公司使用的厂房、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份);
(十九)工业企业必须提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职业卫生审查意见(复印件,份);
(二十)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如需其他有关部门前置审批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二、商业企业
(一)投资方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份);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份);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署
的合同、章程(注:若为独资则只需章程)(原件各份);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份);
(五)外国投资方的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文复印件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