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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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拟立项公示名单

2014年度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拟立项公示名单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体育学 体育学 体育学 体育学 体育学 体育学 体育学 图书馆、情报与 文献学 图书馆、情报与 文献学 图书馆、情报与 文献学 外国文学 外国文学 外国文学 外国文学 外国文学 外国文学 新闻学与传播学 新闻学与传播学 新闻学与传播学 新闻学与传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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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禀赋和产业地图视角下的黑龙江省科技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低碳经济学黑龙江省农产品供应链碳排放测量与控制研究 促进黑龙江省对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研究 基于RTA视角的中俄贸易市场与黑龙江省对俄经贸战略研究 中国东北振兴与俄罗斯远东开发战略合作研究 国际气候谈判背景下黑龙江省林业话语权提升途径研究 俄罗斯入世后黑龙江省对俄高等教育合作策略研究 我省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政策研究 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研究 教育信息化背景下“农民工子女”教育模式发展研究 ——基于协同理论视角 商务英语人才需求与创新英语实践能力问题研究 金上京及其周边遗存的考古学研究 我国防范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相互转换的公共政策研究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视阈下社会保护过度市场化矫正对策研究 XBRL技术队国有企业资本配置效率影响机理研究 政府生态责任的落实与我省资源型城市环境竞争力的提升研究 大学生志愿服务中传统文化力研究 法治实践的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研究 培育和践行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边疆地区各阶层思想文化建构的对策研究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青年项目 一般项目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省科技厅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7月30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制度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强化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等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及其他行权事项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管理。

各类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现将《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条件及程序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年度报告与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科研能力的企业建立的研发平台,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主要依托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任务为:(一)企业类1.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对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系列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黑龙江省哲社科项目申报指南

黑龙江省哲社科项目申报指南

黑龙江省哲社科项目申报指南
1. 项目申报范围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受理和审批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

项目研究领域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论政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门类。

2. 申报条件
(1) 申报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 项目研究内容应紧密围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价值。

(3) 项目研究应在黑龙江省内开展,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

3. 申报材料
(1) 项目申请书;
(2) 申报人简历及主要研究工作成果;
(3) 预算说明;
(4) 所在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4. 申报程序
(1) 网上报送申请材料;
(2) 专家评审和答辩;
(3) 省哲社办审批并公布结果。

5. 经费管理
(1)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调查差旅、资料收集、会议交流等支出;
(2) 执行黑龙江省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6. 结题要求
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提交研究报告并通过结题验收。

研究成果原则上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出版社公开发表。

以上为黑龙江省哲社科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请申报人员仔细阅读指南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哲社办联系。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背景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是为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知识创新,提高黑龙江省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力而制定的一项科研项目。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1.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交流和合作;2.增加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影响力;3.提高黑龙江省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实力。

在实现这些目标的基础上,本项目将注重一下几方面:1.加强学者、机构、项目之间的联动合作;2.加强人才、资源的整合和运用;3.加快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项目内容本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社会文化研究社会文化研究将以社会文化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趋势为核心,重点研究黑龙江省的历史文化及其影响,深入探讨现代社会文化的发展与变革,分析未来社会文化的趋势和发展方向。

二、政治社会学研究政治社会学研究将以政治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为基础,探索黑龙江省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象,在此基础上,分析社会的政治运动、政治文化和政治变迁的规律,为解决当前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三、经济管理研究经济管理研究将以经济管理学的基本概念、方法和原理为核心,深入分析黑龙江省的宏观经济状况和微观经济环境,研究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调整与发展、行业创新和发展等关键领域,获取经济管理学的最新理论和研究成果以促进经济发展。

四、法律研究法律研究将以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为基础,研究现行法律的内容和适用,对法律高效施行的机制进行探索,深入研究法律制度和公共法律服务,提出法律与社会治理发展的指导性意见。

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的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启动:明确研究方向,规划项目框架和研究内容;2.资源整合:通过内部调动和外部招募优秀学者和专家资源,建立研究团队,搭建研究平台;3.研究实施:按照研究计划,进行研究、讨论、交流和撰写相关的学术论文;4.进度与成果:根据时间节点和成果标准,对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5.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创新成果和学术价值进行,撰写成果报告和研究成果。

黑龙江省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

黑龙江省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

黑龙江省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科学专业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社会科学研究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社会科学研究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是中级技术资格,副研究员和研究员是高级技术资格。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资格的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凡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投身社会科学研究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年度考核综合结果要求晋升中级达到称职,晋升高级有两次以上优秀。

第六条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一)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被聘研究实习员3年以上。

(二)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硕土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或具有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以确定为助理研究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三、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第七条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一、外语要求(一)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者,要求必须比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31•【文号】财教〔2021〕237号•【施行日期】202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0月31日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要求,结合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结合国家社科基金资金需求、国家财力可能和绩效结果等,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1月12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列入省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基金项目等。

资助额度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验收,不进行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和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唯“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评价指标,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88.03.05•【字号】黑科计发[1988]23号•【施行日期】198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黑科计发〔1988〕2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的通知各市(行署)、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大专院校,省属科研单位:现将《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你们。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黑龙江省科技计划是省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保证省科技发展规划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科技三项费用和科研机构减拨下来的事业费所安排的各类科技计划。

本办法中提出的原则,也适用于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

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指导性计划等用其它资金安排的科技计划,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各类科技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

它必须依据国家和省的科技发展纲要,做好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在国家和省核定的科技投入范围内,合理地确定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发展行业与领域,确定重大科技项目与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省科技计划应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它应面向经济建设,为经济发展服务:1、为改造传统产业服务。

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形成系统配套的科技开发能力,为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发更新换代的新产品,解决提高质量的关键技术,以提高工农业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增强出口创汇能力;2、为把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服务,发展适合我省资源特点的新技术,为综合利用开辟新的道路。

(整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整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项目申报、中期检查、成果验收推广等工作。

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教育部社科项目是教育部面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总称。

主要包括: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

选题由教育部向全国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国高等学校招标。

2.基地重大项目。

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重大项目。

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统一组织招投标。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22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和文明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推广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和理论成果,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和法治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

组织、支持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自主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兴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事业。

第七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五)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六)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八)东北抗联精神、大庆精神(铁人精神)、北大荒精神,中国共产党黑龙江历史、新中国老工业基地建设史,黑龙江历史文化、革命文化、边疆文化、民族文化、冰雪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九)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十)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十一)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激发教师从事科研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所取得的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依据《XX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分类。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学校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校长和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学校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人事处、国资处、采购办、设备处、档案馆等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障科研项目的正常实施。

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一)人文社科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确立的预算,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的安全合理使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项目经费;制定、完善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项决算审计;做好科研财务助理的培训指导等工作。

(三)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全过程审计、监督等工作。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09年10月)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规范和完善管理服务体制,充分发挥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打造学科产业集群和学术团队,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创造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一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主攻方向,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章评审原则第二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

鼓励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相互交融与渗透,着力推出一批代表黑龙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2、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立项课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坚持质量第一、优中选优,择优立项,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3、坚持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申报项目实行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通讯初评入围的,提交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遴选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4、坚持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并重的原则。

重点支持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具有填补学术空白性质的学术研究;支持基础学科和优长特色学科的研究。

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黑龙江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签章): 年月日
2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年月日 省社科工作办意见
3
签章 年月日
4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批准号
项目负责人
工作单位
原完成时间
原成果形式
联系电话
(办)
Hale Waihona Puke (宅)(手机)变更内容:
□变更项目负责人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变更课题组成员 □改变成果形式
□改变项目名称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延期一年以上一次 □延期两次以上
□自行中止项目 □撤项
□其他
1
变更事由(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写明新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称职务、学 历、工作单位、研究专长、联系电话等情况;变更课题组成员需满足副教授或者具有博士 学位其中一项,并标明添加成员的姓名、年龄、学历、职务、研究方向、已发表的与变更 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等信息,并征求原课题组全体成员同意,按成员顺序进行手写签名;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须有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并写明调入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如填写不下请另加页):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教社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黑龙江省2018年度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第二批)成果鉴定结项公示名单

黑龙江省2018年度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第二批)成果鉴定结项公示名单

15SHD04 欧洲资本主义早期的社会治理思想及其启示 15TYD03 15TQD03 15KSB02 15EDE20 15TQB03 14C025 13D062 13B042 14D041 14E065 16KSC02 15EDE04 16MZD01 16YSE03 12E074 14C019 14B085 16EDC02 12E073 16YSE02 黑龙江城市青少年课余冰雪体育参与研究 我国图书情报学科知识结构及动态演化的可 视化研究 马克思主义经济公正观及其在当代中国的发 展问题研究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发展方式研究 基于信息生态视角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协同共 享系统研究 杜拉斯笔下“情人”形象的嬗变研究 广告传播与主流文化价值关系研究 俄国后现代小说互文性研究 学龄前儿童(0-6岁)早期阅读与图书馆指 导研究 黑龙江达斡尔族音乐及其文化特征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机制研 究 地方应用型高校与政府合作建设新型智库的 动力机制及策略 碳解锁视角下民族地区绿色发展跃迁机制研 究 地域文化对黑龙江水彩艺术发展及影响的研 究 黑龙江少数民族特有节日中的展演与民俗文 化传承的调查研究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黑龙江少数民族乡土人居 空间形态更新与社会结构研究 儿童语用发展图式理论研究 儿童早期家庭教养状况对其行为问题的影响 及矫正 黑龙江省品牌设计产业化发展模式探索 传统艺术符号在现代皮革工艺创作中的应用 研究
提升黑龙江省生鲜家产品物流效率的对策研 究 俄罗斯出版物中的中国形象研究(1991— 2016)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与俄罗斯民族文化自治的 比较研究
赵淑雯 白晓光 王莉 张翼飞 王韶峰 姜鑫 马书琴 姜颖 吕莉媛 肖凌 关学仑 孙超 王明慧 赵秀彦 张舒 张象林 汪中华 李冰雪 王锐 朱莹 尚晓明 嵩钰佳 吴晓慧 张丽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精品)

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申报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根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选题第一条密切关注和教育部哲学社科研究重大项目的选题征集工作,组织、发动教师和研究人员及科研团队参与选题的征集、和论证工作,使我校具有较强研究实力和较好研究基础的选题入选重大项目招标的指南。

第二条选题入选哲学社科研究重大项目选题的,学校给予每项课题论证费1万元的补助;选题入选教育部哲学社科研究重大项目选题的,学校给予每项课题论证费5千元的补助。

论证费主要用于课题论证过程中的资料费、专家劳务费。

人文社科处负责经费的管理与审批。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三条人文社科处应密切关注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及时组织各相关学院举行重大项目申报研讨会,研究招标公告与项目申报指南,分析申报形势,落实申报任务,并具体明确工作流程。

第四条各相关学院应认真组织重大项目相关选题申报的可行性论证,确定领衔申报重大项目的首席专家,整合校内外学术力量,组建研究基础扎实、人员结构合理的申报团队。

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积极组织科研团队申报重大项目。

第五条首席专家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对项目进行精心设计、论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文社科处提交初步申报材料。

人文社科处、拟申报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首席专家做好校内外科研资源的整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人文社科处在接受项目组提交的初步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

专家组依据项目论证水平、前期研究成果和预期申报前景,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项目组按照评议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申报材料。

第七条人文社科处在收到项目组修改后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组成预答辩专家组,按照重大项目答辩的程序和形式,组织拟申报项目的预答辩,帮助项目组进一步查找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首席专家和项目组应做好申报材料的最终修改完善工作。

黑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管理系统

黑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管理系统

黑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普通用户版)第一章 用户注册与资料修改1.1登陆系统如您已在本系统中注册,请选择用户身份,并填写用户标识、密码、附加码后,点击确定后登陆。

如图1-1如您尚未在本系统中注册,请点击”用户注册”进入注册界面,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用户角色”请选择普通用户),填写成功后返回登陆页,登陆系统。

如下图1-2在此处填写密码图1 -1-1 在此处选择用户身份图1 -1-21.2资料修改进入系统后用户可以看到“系统首页”栏目及“专家管理”栏目,“系统首页”包括“任务与公告”、“察看在线用户”、“天气预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的修改。

如您要修改个人资料,请点击“系统首页”左侧的“修改资料”栏目,从而修改个人资料,如下图1-2-1如您要修改个人登陆密码,请点击"“系统首页”左侧的“修改密码”栏目,从而修改个人密码,如下图1-2-2图1 -2-1图1 -2-2第二章 专家申报与管理2.1专家申报如您要申请成为“同行评议专家”,请点击“专家管理”栏目下左侧的“专家申报”栏目,并在该页填写相关信息,申请成功后请等待单位管理员审批,只有在单位管理员及系统管理员审批通过后,您才能正式成为“同行评议专家”(注:如您已申报专家,将不能重复申报)。

如图2-1-12.2专家管理如您对填写的申报专家信息需要修改, 请点击“专家管理”栏目下左侧的“专家管理”栏目(因为是普通用户,故只能看到本人的专家填报信息),并修改“专家申报资料”。

如图2-2-1图2 -1-1 图2 -2-1第三章版权声明本程序内容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遵守所有适用的版权法是用户的责任,在不限制版权许可的权利的前提下,未经明确书面许可,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助任何手段(包括电子、机械、录制或其他形式)复制或传播本程序的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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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09年10月)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管理,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规范和完善管理服务体制,充分发挥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重要导向和示范作用,不断提升学术研究水平,打造学科产业集群和学术团队,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创造宽松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一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主攻方向,扎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为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服务。

第三章评审原则第二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

鼓励新兴学科、边缘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相互交融与渗透,着力推出一批代表黑龙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的理论研究成果。

2、坚持正确导向,高度重视评审质量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竞争,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立项课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坚持质量第一、优中选优,择优立项,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

3、坚持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原则。

申报项目实行匿名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机制,通讯初评入围的,提交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轮换制和遴选回避制;对评审原则、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做出明确规定。

4、坚持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和现实问题研究并重的原则。

重点支持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在国内外具有领先地位、具有填补学术空白性质的学术研究;支持基础学科和优长特色学科的研究。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三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及申报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设置分为七大类: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和自选项目。

重大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年度项目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启动前,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选题调研征集工作,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下发通知公布课题指南,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年度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

3、受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应急性课题,在确有研究经费保障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立项,批准立项的项目列入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管理。

4、申请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资格审查职责,严把申报质量关,并对申报项目承担信誉保证。

凡在申请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取消申报人三年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的一律撤销项目,并通报批评。

第四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程序。

1、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大项目实行招标和委托制,招标项目采取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委托项目采取后期资助项目的方式进行。

后期资助项目,指已完成80%以上的专著或研究报告,由5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读,提出拟建议立项项目的意见。

项目最终立项由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决定。

2、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申报项目实行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制。

年度项目所列学科,一律实行专家匿名通讯初评。

通讯初评专家随机抽选,每个项目由5位专家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增加通讯初评专家人数。

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值。

适度降低通讯初评进入会议评审的平均入围比率,项目初评入围数量与最终立项数量的比例为3:2。

3、通过通讯初评入围的项目,一律实行会议评审制。

会议评审专家在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推荐产生。

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一般任期二年,任期内专家隔年参加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专家要认真执行《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评审规则》,确保会议评审工作程序公正、操作规范。

建议立项项目须由评审专家组集体讨论推荐,经学科评审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票施加影响。

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模式。

学科秘书由省社科规划办确定,会议评审时间可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4、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后,按程序报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

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黑龙江社会科学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五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机制。

1、回避机制。

凡当年申报项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会议评审专家,也不得担任同类项目的通讯初评专家。

通讯初评专家不能参加本单位项目的评审;会议评审专家不能参加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因素的项目评审。

2、监督机制。

为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上网公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诚信机制。

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同行评议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实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

对信誉良好的评审专家,在申报项目时适当给予加分奖励。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者,予以严肃处理。

4、协调机制。

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基金和国家教育部项目的核对工作,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项目数据库,防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

5、约束机制。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评审组专家,不得邀请学科评审组专家进行申报前辅导,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给学科评审组专家审阅,一经发现查实即取消申报人资格。

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经查实的予以公开通报,如已获准立项一律予以撤项,五年之内不得申报项目。

评审专家和学科秘书不得为本部门、本单位或申报人争取项目,如有受贿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评审专家或学科秘书资格。

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替申报人“攻关”、找专家说情。

不得泄露通讯初评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名单以及通讯评分结果和初评入围情况,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第六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评审规则。

1、项目评审按照学科分类次依次进行;各学科评审组采取专家审读、讨论推荐和专家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评审组专家要认真审读申报项目内容及申请人的学术背景情况,选题的意义价值、课题论证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研究基础、研究实力和课题组团队构成等,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3、评审组专家在酝酿推荐项目时要坚持集体讨论,畅所欲言,克服本位主义,避免门户之见;任何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推荐课题。

4、会议投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评审组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投票的评审项目视为通过;学科秘书不能代替其它专家投票,学科秘书要按照预定程序,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投票汇总结果须由学科评审组组长和副组长签字后有效。

第七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程序。

1、省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

2、签属立项《合同书》,立项合同书是双方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有效协议,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要确保研究质量和研究任务,自觉维护省社科研究规划年度项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全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的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权调阅课题组的中期研究成果及相关成果和信息。

第八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最终成果实行鉴定结项制。

鉴定结项工作在省社科规划办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每年组织开展2次,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鉴定结项申请,填写《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按程序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上报。

2、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双项匿名通讯鉴定制。

成果鉴定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省社科规划办对专家打分和鉴定意见进行综合汇总,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平均打分情况确定成果鉴定等级。

平均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优秀等级的,为“优秀”;平均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良好等级的,为“良好”;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合格等级的,为“合格”;平均打分在6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3、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

计划出版的专著类成果,必须坚持先鉴定后出版的原则,个别成果确需先出版的,要按程序报批。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要按本办法规定予撤销项目。

4、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

获良好以上鉴定等级的成果向项目负责人颁发《鉴定证书》,在证书中注明成果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合格”的,要暂缓结项,项目负责人要依据专家鉴定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写出修改说明,上报复审结项;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进行二次鉴定,经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项目,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九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规范学术道德,树立良好学术风气,是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

社科项目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把申报项目入口关和成果鉴定出口质量关,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准上报;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学术品质和道德规范。

要严于律已,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操守,维护学术尊严。

凡在研究成果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查实,一律按撤项处理,并通报批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及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

第五章中期检查第十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中期检查每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是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研究质量和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有效措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如实填写《年度中期检查表》。

第十一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重大事项变更和审批。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项目在研期间,改变成果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内容重大调整、增加课题组成员(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以及延期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填写《省社科研究规划项目重大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上报审批。

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工作每年在项目中期检查时集中报批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经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报告者,暂停拨款,待履行报批程序,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六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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